《储蓄管理条例》全文

更新时间:2023-10-31 10:49:43 阅读: 评论:0

幸运英语-我的好朋友50字

《储蓄管理条例》全文
2023年10月31日发(作者:丰臀诱惑)

《储蓄管理条例》全文

《储蓄管理条例》全文

为了发展储蓄事业,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储蓄管理,制定

了《储蓄管理条例》,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储蓄管理条例》全

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储蓄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发展储蓄事业,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储蓄管

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办理储蓄业务的储蓄机构和参加储蓄的个

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

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

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

和利息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

批准,各银行、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

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 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 除储蓄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储蓄业务。

第二章

第九条 储蓄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方便群众,注重

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十条 储蓄机构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中国人民银

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并申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但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储蓄机构的设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

()熟悉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四人;

()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

第十二条 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设

立储蓄代办点。储蓄代办点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十三条 储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营业,不得擅自停业或者

缩短营业时间。

第十四条 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

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五条 储蓄机构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

第三章

第十六条 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人民币储蓄业务:

()活期储蓄存款;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

()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

()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华侨(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第十七条 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外币储

蓄业务:

()活期储蓄存款;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外币储蓄存款。

办理外币储蓄业务,存款本金和利息应当用外币支付。

第十八条 储蓄机构办理定期储蓄存款时,根据储户的意愿,可

以同时为储户办理定期储蓄存款到期自动转存业务。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住房改革的有关政策和实际需要,经当地中

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个人住房储蓄业务。

第二十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

理下列金融业务:

()发售和兑付以居民个人为发行对象的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

债券等有价证券;

()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

()其他金融业务。

第二十一条 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代发工资和代收房租、水电费等

服务性业务。

第四章 储蓄存款利率和计息

第二十二条 储蓄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拟订,经国务院批准

后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储蓄机构必须挂牌公告储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变

动。

第二十四条 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

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

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

期时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十五条 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

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

息。

第二十六条 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

第二十七条 活期储蓄存款在存入期间遇有利率调整,按结息日

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全部支取活期储蓄存款,按

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十八条 储户认为储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错误时,有权向经办

的储蓄机构申请复核;经办的储蓄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复核。

第五章 提前支取、挂失、查询和过户

第二十九条 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

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

份证明。

第三十条 存单、存折分为记名式和不记名式。记名式的存单、

存折可以挂失,不记名式的存单、存折不能挂失。

第三十一条 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

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

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

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5

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

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

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

责任。

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的,储

蓄机构依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办理

过户手续。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纠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

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开办储蓄业务的;

()擅自设置储蓄机构的;

()储蓄机构擅自开办新的储蓄种类的;

()储蓄机构擅自办理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的;

()擅自停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的;

()储蓄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的;

()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的;

()泄露储户储蓄情况或者未经法定程序代为查询、冻结、划拨储

蓄存款的;

()其他违反国家储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复议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储蓄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犯储户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的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依

照本条例施行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计息事宜。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中国

人民银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199331日起施行。1980528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存款章程》同时废止。

拓展内容:银行营业部储蓄营业人员服务考核管理办法

为客观、公正、全面地评价营业员的工作表现,进一步提高营业

前台服务质量,提高营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邮政储蓄营业员

服务考核管理办法

一、服务质量考核(70分)

(一)服务规范(20分)

1、未能正确佩带工号牌、头饰、领结,按规定穿统一工作装或没

有淡妆上岗的每次扣2分。

2、未保

持个人台席整齐、清洁、卫生等,离开台席或微机故障时没有出

示相应告知牌的每次扣1分。

3、未能保持站姿、坐姿、行姿端正、自然,未正确使用标准的身

体语言,每次扣1分。

4、未提前上岗做好班前准备,生产用品、单据、书写工具没有定

制定位,摆放有序;工作柜台、各类电脑、设备未保持外观整洁、放

置恰当者每次扣2分。

5、拒接办公电话,电话响铃6声内未提机者,每次扣2分。

6、台席上无客户时没有做到面带微笑,站迎服务,客户临近台席

1米处没有主动招呼的(“您好,请问您要办理什么业务?”),

每次扣2分。

7、办理业务时,没有做到四声服务的(即“来有迎声,问有答声,

唱收唱找声,走有送声”),每次扣2分;每月超过5次者,该项考

核不得分。

8、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没有做到“接一问二招呼三”,每次扣2

分。

9、未运用“十字用语”的(请、您好、谢谢、再见、对不起),

每次扣1分。

10、与客户钱物交接时未轻拿轻放、双手递送的,每次扣2分。

11、在营业现场化妆、梳头、吃东西等,每次扣5分,每月超过

3次者,该项考核不得分。

12、上班时间聊天、接打私人电话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每次扣

3分(除与上班迟到时间等同扣除外,该项同时重复考核),每月超过

5次者,该项考核不得分。

13、严格按照业务规范和业务流程办理各项业务,未按照业务规

定办理的,每次扣2分;造成客户申告的,视情每次扣5-20分。

(二)服务态度(30分)

1、接待顾客时没有热情主动,做到微笑与细心聆听,对客户的咨

询表现出态度冷淡,不耐心、搪塞、敷衍客户的(应该以友善亲切的

态度解答客户的询问,回答时与客户保持眼神接触),每次扣2分。

2、未能主动热情的为客户介绍新业务,推诿客户的,每次扣3分。

3、服务时未实行“先外后里”的原则的(即先满足本单位外客户

的服务需求,后满足其他各级别服务人员的协助服务需求),每次扣1

分。

4、未能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以任何借口推诿客户的每次扣

10-20分,每月二次以上者,班组警告;每月三次以上者取消当月考

评资格,并作为重点考核对象或上报上级部门处理。

5、下班时若未办理完客户的业务应继续将业务办理完毕,推诿、

拒办业务的,每次扣10-20分。

(三)业务技能及处理能力(20分)

1、业务不熟悉,对于客户咨询未按统一口径回复的,每次扣2分;

造成误导的每次扣3-5分;由此引起客户投诉的,每次扣10-20分。

2、对于一般性问题,并且值班长已经指教过的问题,第三次起仍

不能独立处理,每次扣2分。

3、对到营业前台办理销户的客户,未予挽留;对竞争对手的客户

咨询,未主动推介相关业务并劝转的,每次扣3分。

4、客户手续不完整,未正确引导和解释的,每次扣3分。

5、交接班时没有做到有序交接,未能正确引导客户转其它台席办

理业务,每次扣2分;发现提前暂停营业的每次扣5分。

6、粗心大意,出现工单或交接班本填写差错,每次扣2分。

7、发现他人受理或解答业务错误,主动帮助纠正并达到效果的每

次加3分。

8、及时有效地对重大服务瑕疵进行补救,挽回企业影响的,经核

实每次加10-20分。

二、工作纪律(30分)

(一)上班时间考核以提早15分钟上班时间为准。迟到5分钟以

内,扣2/次;迟到10分钟以内,5/次,每增加5分钟加扣2分。

迟到60分钟以上按旷工1个班次处理,扣20分,经班组通知,仍未

到岗的,加扣10分,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通报处理,两次以上报

上级处理。

(二)全月迟到5次以上加扣5分;全月连续2次以上迟到30

钟以上者,纪律考核不得分;情节严重者,可按待岗处理(早退、开

会迟到、无故缺席、溜岗、串岗、打私人电话等时间,与上班迟到时

间等同处理)。

(三)请假考核

1、病事假考核

⑴病假、事假0.5天,扣2分。

⑵病假需提供病假证明,事假需补足相应班务,补班时间由班组

统筹安排。

⑶全月累计请假天数病假超过7天、事假超过5天取消当月考评

资格。法定假期按企业规定执行。

2、请假手续

⑴请假必须提前一天,由本人直接向班长(值班长)请假。⑵请

假须填写请假条,由班长签字并报上级管理部门批准。

(四)调班考核

1、未经班长或值班长允许私自调班者,每次扣10分;调班超过

3次(不

包括3次)以上者,从超过规定调班次数的第4次起,每次加扣5

分;私自调班2次以上者,不参加当月考核。

2、调班须有调班申请一式两份,由申请调班及替班的人签字,班

长(值班长)同意签字,方允许调班。还班时间也应交班长(值班长

留底备档)。

3、调班、还班期间,替班或还班人的所有工作行为,均应由本人

负责。

(五)不服从班长、值班长有理由指挥、调度,如不参加临时性

工作需要的加班等每次扣10-20分。

(六)请假、轮休时必须保持通信畅通;因无法联系对工作造成

影响以及因此影响应急排班等工作,扣10-20/次。

(七)工作外时间离开工作所在地(包括到区乡),须事先向班

长或值班长汇报(设班长的营业厅应向班长汇报),否则,发现一次

5分;对工作造成影响者,视情节轻重,每次扣10-20分。

三、额外奖励及加、扣分项

1、加分

⑴积极参与班组管理,协助完成代发工资上帐、班组基础资料、

经营服务工作等资料的建立和补充等予以2-5/月奖励。

⑵受到客户书面表扬查明属实的每次加5-10分;受到市级媒体或

市局表扬的责任人每次加20分,值班长加10分;受到省级媒体或省

局表扬责任人每次加30分,值班长加20分。

2、扣分

1)因服务态度或工作失误引起客户投诉(包括现场投诉至班长

或市局及11185),经查实每次扣20分;产生严重后果及重大影响者

80分;直至取消全月考评或报上级部门处理。

2)因业务差错等原因,每次扣10分;造成客户申告的,不参

加本月考评。情节严重者,报上级部门处理。

3)未积极协助营业班长(值班长)建立健全基础管理相应资料,

按每缺一项班组成员每人扣5分,有建立但内容简单或不规范的,班

组成员每人扣2分(本项由市局组织自查、考评)。

4)市局邮储服务质检组对班组服务工作进行每周定期巡查、明

查暗访,检查发现存在问题在《值班长工作日记》进行登记,按上述

条款扣分;凡发现营业员违反规定而值班长未及时制止其行为并登记

的,每次2-4分;有用户申告服务问题而值班长未登记的,每次扣10-

20分;值班长当月能认真履职、如实登记的加5分。

5)营业人员受到社会媒体的批评或客户登报投诉,经查属实的,

扣责任人50分,情节严重报上级部门处理,同时值班长扣10-20分。

四、考核办法实施及其他

营业人员考核办法由班长负责营业员的月考评;客户服务中心负

责邮储专柜考核评比。

(一)考核办法实施

1、服务质量考核、工作纪律及加扣分考核。由值班长和班长每日

对营业员服务规范、服务态度、业务技能及处理能力、工作纪律等进

行监督和考核。及时填写《值班长工作日记》,便于统计考核。值班

长日常工作受班长和市局服务质检组进行监督和考核,对其履职工作

情况进行登记。

2、值班长做到每周一公布(公布时间:每周一),每月一统计。

即每周公布上周考评扣分情况;每月根据考评扣分情况,统计相应得

分,填写《营业人员日常工作考核记录表》报客户服务中心。

3、每月考核结果经客户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储汇股审批,务必于

次月5日前报计财部核发工资奖金。逾期未报,影响工资奖金按时发

放,责任由相关单位自负。对营业人员的加/扣分应作具体说明,否则

该月评分无效。

(二)对营业人员的考评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营业人员的日

常考核纪律、每月业务成绩、营业人员月考评表等必须留底备查。客

户服务中心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并纳入营业管理绩效考核。没

有记录或弄虚作假,虚报、谎报成绩的,将给予通报,并追究相关责

任人员的责任。

(三)营业人员考核评定

每月由客户服务中心对每个营业人员按当月考评得分进行考核评

定。当月得分在96分以上的评为月度服务之星,在服务之星公布栏上

及时更新;当月得分在95分以下的按每分5元扣罚当月生产奖金,扣

罚金额最高不超过200元。

每季由客户服务中心对每个营业员和值班长按本季度考核平均得

分进行评定,季度得分在96分以上的评为季度服务之星,奖励100元;

季度得分在75分以下的进行待岗再培训处理;获得季度服务之星的营

绩效考评、个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四)邮储专柜考核评比

邮储专柜营业人员当月服务考核平均得分作为该所每月服务考核

得分,每月由客户服务中心进行考核评比,评比得分排名第一的专柜

授予“服务之星邮储专柜”流动红旗。邮储专柜每月评比成绩将作为

全年集体考评的重要依据。

凡发现营业员违反规定而邮储专柜未登记的,每次扣专柜5分;

有用户申告服务问题而专柜未登记的,每次扣专柜10-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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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个人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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