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储蓄管理条例》全文
《储蓄管理条例》全文
为了发展储蓄事业,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储蓄管理,制定
了《储蓄管理条例》,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储蓄管理条例》全
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储蓄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储蓄事业,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储蓄管
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办理储蓄业务的储蓄机构和参加储蓄的个
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
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
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
和利息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
批准,各银行、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
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 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 除储蓄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储蓄业务。
第二章 储 蓄 机 构
第九条 储蓄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方便群众,注重
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十条 储蓄机构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中国人民银
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并申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但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储蓄机构的设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
(二)熟悉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四人;
(三)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
第十二条 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设
立储蓄代办点。储蓄代办点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十三条 储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营业,不得擅自停业或者
缩短营业时间。
第十四条 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
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五条 储蓄机构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
第三章 储 蓄 业 务
第十六条 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人民币储蓄业务:
(一)活期储蓄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四)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
(五)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
(六)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七)华侨(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八)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第十七条 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外币储
蓄业务:
(一)活期储蓄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外币储蓄存款。
办理外币储蓄业务,存款本金和利息应当用外币支付。
第十八条 储蓄机构办理定期储蓄存款时,根据储户的意愿,可
以同时为储户办理定期储蓄存款到期自动转存业务。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住房改革的有关政策和实际需要,经当地中
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个人住房储蓄业务。
第二十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
理下列金融业务:
(一)发售和兑付以居民个人为发行对象的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
债券等有价证券;
(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
(三)其他金融业务。
第二十一条 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代发工资和代收房租、水电费等
服务性业务。
第四章 储蓄存款利率和计息
第二十二条 储蓄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拟订,经国务院批准
后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储蓄机构必须挂牌公告储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变
动。
第二十四条 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
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
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
期时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十五条 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
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
息。
第二十六条 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
第二十七条 活期储蓄存款在存入期间遇有利率调整,按结息日
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全部支取活期储蓄存款,按
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十八条 储户认为储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错误时,有权向经办
的储蓄机构申请复核;经办的储蓄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复核。
第五章 提前支取、挂失、查询和过户
第二十九条 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
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
份证明。
第三十条 存单、存折分为记名式和不记名式。记名式的存单、
存折可以挂失,不记名式的存单、存折不能挂失。
第三十一条 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
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
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
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5天
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
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
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
责任。
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的,储
蓄机构依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办理
过户手续。
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纠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
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开办储蓄业务的;
(二)擅自设置储蓄机构的;
(三)储蓄机构擅自开办新的储蓄种类的;
(四)储蓄机构擅自办理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的;
(五)擅自停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的;
(六)储蓄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的;
(七)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的;
(八)泄露储户储蓄情况或者未经法定程序代为查询、冻结、划拨储
蓄存款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储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复议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储蓄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犯储户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的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依
照本条例施行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计息事宜。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中国
人民银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1980年5月28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存款章程》同时废止。
拓展内容:银行营业部储蓄营业人员服务考核管理办法
为客观、公正、全面地评价营业员的工作表现,进一步提高营业
前台服务质量,提高营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邮政储蓄营业员
服务考核管理办法
一、服务质量考核(70分)
(一)服务规范(20分)
1、未能正确佩带工号牌、头饰、领结,按规定穿统一工作装或没
有淡妆上岗的每次扣2分。
2、未保
持个人台席整齐、清洁、卫生等,离开台席或微机故障时没有出
示相应告知牌的每次扣1分。
3、未能保持站姿、坐姿、行姿端正、自然,未正确使用标准的身
体语言,每次扣1分。
4、未提前上岗做好班前准备,生产用品、单据、书写工具没有定
制定位,摆放有序;工作柜台、各类电脑、设备未保持外观整洁、放
置恰当者每次扣2分。
5、拒接办公电话,电话响铃6声内未提机者,每次扣2分。
6、台席上无客户时没有做到面带微笑,站迎服务,客户临近台席
前1米处没有主动招呼的(“您好,请问您要办理什么业务?”),
每次扣2分。
7、办理业务时,没有做到四声服务的(即“来有迎声,问有答声,
唱收唱找声,走有送声”),每次扣2分;每月超过5次者,该项考
核不得分。
8、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没有做到“接一问二招呼三”,每次扣2
分。
9、未运用“十字用语”的(请、您好、谢谢、再见、对不起),
每次扣1分。
10、与客户钱物交接时未轻拿轻放、双手递送的,每次扣2分。
11、在营业现场化妆、梳头、吃东西等,每次扣5分,每月超过
3次者,该项考核不得分。
12、上班时间聊天、接打私人电话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每次扣
3分(除与上班迟到时间等同扣除外,该项同时重复考核),每月超过
5次者,该项考核不得分。
13、严格按照业务规范和业务流程办理各项业务,未按照业务规
定办理的,每次扣2分;造成客户申告的,视情每次扣5-20分。
(二)服务态度(30分)
1、接待顾客时没有热情主动,做到微笑与细心聆听,对客户的咨
询表现出态度冷淡,不耐心、搪塞、敷衍客户的(应该以友善亲切的
态度解答客户的询问,回答时与客户保持眼神接触),每次扣2分。
2、未能主动热情的为客户介绍新业务,推诿客户的,每次扣3分。
3、服务时未实行“先外后里”的原则的(即先满足本单位外客户
的服务需求,后满足其他各级别服务人员的协助服务需求),每次扣1
分。
4、未能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以任何借口推诿客户的每次扣
10-20分,每月二次以上者,班组警告;每月三次以上者取消当月考
评资格,并作为重点考核对象或上报上级部门处理。
5、下班时若未办理完客户的业务应继续将业务办理完毕,推诿、
拒办业务的,每次扣10-20分。
(三)业务技能及处理能力(20分)
1、业务不熟悉,对于客户咨询未按统一口径回复的,每次扣2分;
造成误导的每次扣3-5分;由此引起客户投诉的,每次扣10-20分。
2、对于一般性问题,并且值班长已经指教过的问题,第三次起仍
不能独立处理,每次扣2分。
3、对到营业前台办理销户的客户,未予挽留;对竞争对手的客户
咨询,未主动推介相关业务并劝转的,每次扣3分。
4、客户手续不完整,未正确引导和解释的,每次扣3分。
5、交接班时没有做到有序交接,未能正确引导客户转其它台席办
理业务,每次扣2分;发现提前暂停营业的每次扣5分。
6、粗心大意,出现工单或交接班本填写差错,每次扣2分。
7、发现他人受理或解答业务错误,主动帮助纠正并达到效果的每
次加3分。
8、及时有效地对重大服务瑕疵进行补救,挽回企业影响的,经核
实每次加10-20分。
二、工作纪律(30分)
(一)上班时间考核以提早15分钟上班时间为准。迟到5分钟以
内,扣2分/次;迟到10分钟以内,5分/次,每增加5分钟加扣2分。
迟到60分钟以上按旷工1个班次处理,扣20分,经班组通知,仍未
到岗的,加扣10分,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通报处理,两次以上报
上级处理。
(二)全月迟到5次以上加扣5分;全月连续2次以上迟到30分
钟以上者,纪律考核不得分;情节严重者,可按待岗处理(早退、开
会迟到、无故缺席、溜岗、串岗、打私人电话等时间,与上班迟到时
间等同处理)。
(三)请假考核
1、病事假考核
⑴病假、事假0.5天,扣2分。
⑵病假需提供病假证明,事假需补足相应班务,补班时间由班组
统筹安排。
⑶全月累计请假天数病假超过7天、事假超过5天取消当月考评
资格。法定假期按企业规定执行。
2、请假手续
⑴请假必须提前一天,由本人直接向班长(值班长)请假。⑵请
假须填写请假条,由班长签字并报上级管理部门批准。
(四)调班考核
1、未经班长或值班长允许私自调班者,每次扣10分;调班超过
3次(不
包括3次)以上者,从超过规定调班次数的第4次起,每次加扣5
分;私自调班2次以上者,不参加当月考核。
2、调班须有调班申请一式两份,由申请调班及替班的人签字,班
长(值班长)同意签字,方允许调班。还班时间也应交班长(值班长
留底备档)。
3、调班、还班期间,替班或还班人的所有工作行为,均应由本人
负责。
(五)不服从班长、值班长有理由指挥、调度,如不参加临时性
工作需要的加班等每次扣10-20分。
(六)请假、轮休时必须保持通信畅通;因无法联系对工作造成
影响以及因此影响应急排班等工作,扣10-20分/次。
(七)工作外时间离开工作所在地(包括到区乡),须事先向班
长或值班长汇报(设班长的营业厅应向班长汇报),否则,发现一次
扣5分;对工作造成影响者,视情节轻重,每次扣10-20分。
三、额外奖励及加、扣分项
1、加分
⑴积极参与班组管理,协助完成代发工资上帐、班组基础资料、
经营服务工作等资料的建立和补充等予以2-5分/月奖励。
⑵受到客户书面表扬查明属实的每次加5-10分;受到市级媒体或
市局表扬的责任人每次加20分,值班长加10分;受到省级媒体或省
局表扬责任人每次加30分,值班长加20分。
2、扣分
(1)因服务态度或工作失误引起客户投诉(包括现场投诉至班长
或市局及11185),经查实每次扣20分;产生严重后果及重大影响者
扣80分;直至取消全月考评或报上级部门处理。
(2)因业务差错等原因,每次扣10分;造成客户申告的,不参
加本月考评。情节严重者,报上级部门处理。
(3)未积极协助营业班长(值班长)建立健全基础管理相应资料,
按每缺一项班组成员每人扣5分,有建立但内容简单或不规范的,班
组成员每人扣2分(本项由市局组织自查、考评)。
(4)市局邮储服务质检组对班组服务工作进行每周定期巡查、明
查暗访,检查发现存在问题在《值班长工作日记》进行登记,按上述
条款扣分;凡发现营业员违反规定而值班长未及时制止其行为并登记
的,每次2-4分;有用户申告服务问题而值班长未登记的,每次扣10-
20分;值班长当月能认真履职、如实登记的加5分。
(5)营业人员受到社会媒体的批评或客户登报投诉,经查属实的,
扣责任人50分,情节严重报上级部门处理,同时值班长扣10-20分。
四、考核办法实施及其他
营业人员考核办法由班长负责营业员的月考评;客户服务中心负
责邮储专柜考核评比。
(一)考核办法实施
1、服务质量考核、工作纪律及加扣分考核。由值班长和班长每日
对营业员服务规范、服务态度、业务技能及处理能力、工作纪律等进
行监督和考核。及时填写《值班长工作日记》,便于统计考核。值班
长日常工作受班长和市局服务质检组进行监督和考核,对其履职工作
情况进行登记。
2、值班长做到每周一公布(公布时间:每周一),每月一统计。
即每周公布上周考评扣分情况;每月根据考评扣分情况,统计相应得
分,填写《营业人员日常工作考核记录表》报客户服务中心。
3、每月考核结果经客户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储汇股审批,务必于
次月5日前报计财部核发工资奖金。逾期未报,影响工资奖金按时发
放,责任由相关单位自负。对营业人员的加/扣分应作具体说明,否则
该月评分无效。
(二)对营业人员的考评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营业人员的日
常考核纪律、每月业务成绩、营业人员月考评表等必须留底备查。客
户服务中心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并纳入营业管理绩效考核。没
有记录或弄虚作假,虚报、谎报成绩的,将给予通报,并追究相关责
任人员的责任。
(三)营业人员考核评定
每月由客户服务中心对每个营业人员按当月考评得分进行考核评
定。当月得分在96分以上的评为月度服务之星,在服务之星公布栏上
及时更新;当月得分在95分以下的按每分5元扣罚当月生产奖金,扣
罚金额最高不超过200元。
每季由客户服务中心对每个营业员和值班长按本季度考核平均得
分进行评定,季度得分在96分以上的评为季度服务之星,奖励100元;
季度得分在75分以下的进行待岗再培训处理;获得季度服务之星的营
绩效考评、个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四)邮储专柜考核评比
邮储专柜营业人员当月服务考核平均得分作为该所每月服务考核
得分,每月由客户服务中心进行考核评比,评比得分排名第一的专柜
授予“服务之星邮储专柜”流动红旗。邮储专柜每月评比成绩将作为
全年集体考评的重要依据。
凡发现营业员违反规定而邮储专柜未登记的,每次扣专柜5分;
有用户申告服务问题而专柜未登记的,每次扣专柜10-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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