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2:
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账户管理,规范金谷银行(以下简称
我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确保各项业务持续稳
定、健康发展。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
人存款实名制规定》、《联网核查公民身份息规定》、《客户
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规范的银行账户是指储蓄账户、个人结算
账户以及单位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行所有营业机构。
第五条营业机构经办该项业务的柜员为直接责任人,支行
行长、分管副行长、账户管理员为相关责任人。
第六条营业机构负责人及柜台经办人对开立银行账户资料
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七条各支行设专职账户管理员一名,负责本行所属各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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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机构单位结算账户的管理工作。包括账户的开立、撤销、
年检以及账户使用中的监督检查,保管各营业机构各类账户档
定》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
的姓名。具体包括: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住民身份证或者临时住
民身份证;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甲士,为甲士身份证件;中国人民
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
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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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国公民,为护照。
前款未作规定的,遵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于离开户口所在地外出就读的16周岁以下学
生要求开立储蓄存款账户的,为解决其既无居民身份证又不能
随身携带户口簿的问题,开户行凭本人学生证连同就读学校出
第十四条对于极少数尚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又不能提供户口
簿的边远农村居民要求开立储蓄账户,开户行经办人员应要求
其提供所在居民委员会开具的身份证明,经核实后,方可为其
开立人民币储蓄账户,并将该证明附存款凭条后留存。该账户
在补办实名登记之前,其存款余额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开
户行经办人员在办理业务时,要告知存款人必须在三个月内向
开户行提供居民身份证,并补办实名登记。
第十五条代理他人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开户行经办人必
需要求代理人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并将代理人
和被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登记存款凭条背面,同时将
营业执照以字号或谋划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归入单位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单位银行账户中核准类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存款人因注册验
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核准类账户是指存款人在开
立以上账户必须报人民银行批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由
人民银行核发开户许可证,开户许可证是核准类账户合法性的
第二十二条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
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
(一)营业机构为存款人开立基本账户时,必须严格按照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符合申请开立基
本存款账户的单位组织(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
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
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
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开立账户。
(二)营业机构对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要求
其出具以下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企业法人,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非法人企业,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机关和实施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出具政府人事部
门或体例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
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体例委员会
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和分散执勤的支(分)
队,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政部门、武警总队财政部门的开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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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
5、社会团体,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
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外地常设机构,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8、外国驻华机构,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
证。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出具其主管
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
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12、其他组织,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3、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出具税务部
门颁发的国税和地税税务登记证原件。
1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15、法人身份证原件。
1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17、授权他人管理的要出具授权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
(三)营业机构负责人对存款人提供的开户证明文件原件
要逐一审核,对证明文件的有效性、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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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审核无误后将开户证明文件统一复印为A4纸格式
一式两份复印件,存款人在复印件正面加盖业务公章,营业机
构负责人在复印件上签注“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同时在复
印件上签字确认。
(四)经审核符合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由存款人填写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一式三联,账户性质选基本账
户。营业机构负责人负责审核申请书的填写要素,审核无误后
营业机构负责人在申请书上的“开户银行审核意见处”签注意见,
加盖业务公章,个人名章。企业在申请书上的“存款人”处加盖
业务公章。
(五)填写完毕后,营业机构负责人将开户证明文件复印
件和开户申请书交柜台经办人员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开立账户并
填写账号。账户开立后,负责人将两份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和
账户申请书装档案袋报支行账户管理员,一份账户管理员留存,
一份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员对开户行上报的开户证明文件完
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录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
统,并向人民银行报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吻合开立账户在未经人民银行核准时,开户行不得
为存款人管理业务。在取得开户许可证3个事情日内只能管理
存款业务不得管理支取业务,3个事情日后方可管理付款业务。
(七)存款人在取得开户许可证后,由营业机构负责人负
责与存款人签订“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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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账户管理员留存,一份交存款人保管。
(八)经人民银行批准核发开户许可证的账户,开户行留
存开户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第二
联和开户许可证副本随开户资料由账户专管人员保管,开户许
可证正本、密码息卡原件由存款人保管。
第二十三条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
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以外的营业机
(一)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
印件。
(二)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三)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四)授权他人办理的要出具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身份
证。
2、营业机构负责人对存款人提供的开户证明文件要逐项
审核,对证件的有用性、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举行审核,
审核无误后将开户证明文件统一复印为A4纸花式一份。存款
人在复印件正面加盖业务公章,营业机构负责人在复印件上签
注“复印件与原件吻合”字样,同时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3、对吻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填写“开立单位银行
结算账户申请书”一式三联,开户性质选一般账户。营业机构
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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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负责审核申请书的填写要素,审核无误后营业机构负
责人在申请书上的“开户银行审核意见”处签注意见,加盖业务
公章,个人名章。企业在申请书上的“存款人”处加盖业务公章。
四、开户申请书填写完毕后,营业机构负责人将开户证明
文件复印件和开户申请书交柜台经办人员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开
立账户并填写账号。账户开立后,负责人将一份开户证明文件
复印件和账户申请书装档案袋报支行账户管理员。账户管理员
对开户行上报的开户资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后账
户管理员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的人民银行审核
意见下的经办人处签字,同时报支行分管副行长审批,审批后
由账户管理员登录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报备。
五、支行账户管理员将报备成功后的一般账户开户证明文
件复印件留档保管。其中“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第一
联支行随开户档案留存,第二联开户行留存,第三联交存款人
保管。
六、账户报备完毕后,营业机构负责人负责与存款人签订,
“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一式两份,一份账户管理
员留存,一份存款人保管。
第二十四条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
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吻合存款人申请开立公用存款账户的特定资金用途为:
(一)基本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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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任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辟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证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二、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向开户行出具以下
(五)单位银行卡备用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
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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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六)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
门的证明。
(七)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
的证明。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九)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
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四、对符合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填写“开立单位银
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账户性质选专用账户,营业机构负责人负
责审核申请书的填写要素,审核无误后营业机构负责人在申请
书上的“开户银行审核意见”处签注意见,加盖业务公章,个人
名章。企业在申请书上的“存款人”处加盖业务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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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营业机构负责人将审核后的开户证明文件统一以A4
纸格式复印一式两份,存款人在复印件上加盖业务公章,营业
机构负责人在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上签注“原件与复印件相符”
字样,同时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六、营业机构负责人对审核吻合开立公用账户的证明文件
复印件和开立单位结算账户申请书,交柜台经办人员在核心业
务系统中开立账户,账户开立后负责人将两份开户证明文件复
印件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装档案袋报支行账户管理
员。
七、支行账户管理员对开户行上报开户证明文件的完整性、
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后将预算单位开户资料录入人民银行账
户管理系统进行核准。非预算单位账户由账户管理员在开户申
请书上的人民银行审核意见下的经办人处签字后报分管行长审
批,审批后录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报备。非预算单位
专户报备成功后,开户申请书第一联和开户资料由账户管理员
留存,第二联开户行留存,第三联存款人保管。
八、预算单位公用账户经人民银行批准核发开户许可证,
开户行保存开户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开户申请书第二联和开户
许可证副本随开户档案由账户管理员保存。开户许可证、暗码
息卡原件由存款人保管。
九、经人民银行核准和报备的专用账户,由营业机构负责
人负责与存款人签订“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一式
两份。一份账户管理员留存,一份交存款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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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用于管理
临机遇构和存款人临时谋划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一、符合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机构:
(一)设立临机遇构;
(二)异地临时谋划活动;
(三)注册验资。
2、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需向开户营业机构出具
下列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
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
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三)异地从事临时谋划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
副本和临时谋划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四)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
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五)第2、三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三、营业机构负责人对存款人提供的开户证明文件要逐项
审核,对证件和证明文件的有效性、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开户证明文件统一复印为A4纸格式
一式两份。存款人在复印件正面加盖业务公章,营业机构负责
人签注“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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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四、对符合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由存款人填写“开立单位
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性质选临时账户,营业机构负责人
负责审核申请书的填写要素,审核无误后营业机构负责人在
“开户银行审核意见”处签注意见,加盖业务公章,个人名章。
企业在申请书上“存款人”处加盖业务公章。
五、开户申请书填制完毕后,营业机构负责人将开户证明
文件复印件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交柜台经办人员
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开立账户,账户开立后负责人将两份开户证
明文件复印件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装档案袋报支行
账户管理员,账户管理员对开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
核,审核无误后录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并向人民银行报
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证明文件。
六、在取得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后,由营业机构负
责人负责与存款人签订“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协议”一式两
限的,应在有用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账户管理
员报人民银行核准后管理展期。临时存款账户的有用期最长不
得超过2年。
九、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时代只收不付,注册
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第二十六条个人储蓄账户的开立。个人储蓄账户是指自然
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
存单,凭存折或存单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一、储蓄账户的开立
(一)营业机构经办人在为存款人开立储蓄存款账户时,
必须按照存款实名制规定要求客户出示有效证件或其他身份证
第二十七条个人结算账户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是自然人
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
户。
1、个人结算账户的开立
(一)营业机构经办人在开立个人结算存款账户时,必须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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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账户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严厉按照《人民银行账户
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对于注册验资账户在注册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待开户手续完备后转为基本账户方可支付资金。开户行经办人
在办理注册验资账户时,必须提示验资人,如中途撤销验资的
按照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在验资期满后方可支付验资资金,验资
期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最长不超6个月。验资
期满后投资人将验资进账单原件,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验
资证明交回营业机构,经支行分管行长审批,将以上证件附自
制转账借方传票后做付款凭证依据,同时将验资资金转入投资
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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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个人结算账户的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
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二、个人结算账户资金的支付。营业机构开立的个人结算
账户资金可以直接划转到单位账户、个人银行卡或个人结算账
户和异地汇款业务。
(一)营业机构以转账方式办理个人结算账户资金划转到
单位结算账户。首先由存款人填写取款凭条,先办理个人结算
账户转账支取业务。如收款单位为同一开户机构的,需存款人
填写“单位存款进账单”用于款项划转;如收款单位为异地或同
城其它金融机构,需存款人填写“支付结算凭证”用于款项划转。
(二)个人结算账户资金划转到个人结算账户或其它金融
机构银行卡。首先由存款人填写取款凭条,先办理个人结算账
户转账支取业务。如为同一开户机构的划转,由营业机构经办
人直接办理;如为其它金融机构的款项划转,需存款人填写
“支付结算凭证”办理款项划转。
3、个人结算账户暂不得使用个人支票领取资金。
第三十一条关于支票的背书。出票人到其开户行办理主动
付款时,不需在支票后面背书。如为收款单位人办理必须加盖
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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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储蓄存款账户不得办理转账业务。
第五章账户的变换
第三十三条账户息的变更。
一、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的变更。
(一)存款人需要变更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息的
应向开户行提交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变更后的证明文件
原件。营业机构负责人对变更证明文件原件的真实性、完整性、
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一式
两份,营业机构负责人在复印件签注“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
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存款人在复印件正面加盖业务公章。
(二)存款人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营业机构
负责人对填写的变更银行结算申请书要素进行审核,审核无误
后,在申请书上签注意见、加盖业务公章,个人名章。存款人
加盖业务公章。营业机构负责人将存款人变更资料复印件一式
两份和开户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存款人息密码卡,变更申请书
装档案袋报支行账户管理员,账户管理员审核后登录人民银行
账户管理系统录入变更息向人民银行报送。
(三)经人民银行批准变换后,开户行保存开户许可证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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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算单位和非预算单位申请变更专用存款账户息,
应向开户行提交变更后的证件原件、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
户许可证原件。营业机构负责人对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一式两
份,营业机构负责人在复印件上签注“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
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存款人在复印件正面加盖业务公章。
(二)存款人填制“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营业机构
负责人对变更业务申请书的填写要素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营
业机构负责人在变更业务申请书上签注意见,加盖业务公章,
个人名章。存款人加盖业务公章,同时将一式两份变更资料复
印件和变更申请书,预算单位专用账户开户许可证正副本装档
案袋报支行账户管理员,账户管理员审核后将变更息录入人民
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报送。
(一)存款人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的,应向开户行提交
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展期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营业
机构负责人负责对存款人提交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
用性举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填制“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
吻合展期的营业机构负责人在展期申请书上签注看法,加盖业
务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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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名章,将展期资料报支行账户管理员,账户管理员审
核后向人民银行报送。
(二)经人民银行批准展期的账户,开户行保存临时开户
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第二联展期申请书和开户许可证副本随开
要举行登报声明,声明后按照声明手续方可申请销户,同时将
声明内容附传票后。
(二)存款人在本机构有尚未清偿的债务的,不得为其办
理撤销账户。
(三)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1、存款人申请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必需将基本账户原开
户许可证副本、暗码息卡交回开户行。营业机构负责人对撤销
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举行审核。
2、经审核后符合销户的由存款人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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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一式三联,在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在销户原因处
填写“销户或转户”,如填写“销户”原因的,存款人的证件息将
在账户管理系统中注销,岂论在任何一家金融机构都不能开户,
销户手续由开户行管理。如填写“转户”原因的,存款人需要到
其他金融机构先申请开户,并填写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同时由其他金融机构管理开销户手续。
3、对符合销户的由营业机构负责人在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业务公章,同时将开户许可证正本、
副本、密码息卡装档案袋报支行账户管理员,支行账户管理员
负责向人民银行报送销户息。
4、对符合转户的由营业机构负责人在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业务公章,同时将开户许可证正本、
副本、密码息卡装档案袋交存款人,由存款人交其他金融机构
向人民银行报送销户息。
5、经人民银行批准撤销的账户,撤销账户第二联交原开
户行,开户行经办人收到撤银行销账户申请书第二联后,方可
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做销户处置惩罚,未交回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联的不得在核心业务系统做销户处置惩罚。核心业务系统
销户后,营业机构经办人将撤销账户申请书第二联,余额对账
单交账户管理员随开户资料集中保管。
(四)预算单位公用账户的撤销
1、存款人申请撤销预算单位公用存款账户,必需将公用
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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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账户原开户许可证副本、暗码息卡交回开户行。营业机
构负责人对撤销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举行审核。
2、经审核后符合销户的由存款人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申请书”一式三联,在销户原因处填写“销户”。对符合销户的
营业机构负责人在“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
盖业务公章,同时将开户许可证正本、副本、密码息卡装档案
袋报支行账户管理员,由支行账户管理员向人民银行报送销户
息。
3、经人民银行批准撤销的账户,将撤销账户第二联交原
开户行,开户行经办人方可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做销户处理,未
交回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第二联的不得在核心业务系统做销户。
核心业务系统销户后,营业机构经办人将撤销账户申请书第二
联,余额对账单交账户管理员随开户资料集中保管。
(五)临时存款账户的撤销
1、存款人申请撤销临时存款账户,必需将临时存款账户
原开户许可证副本、暗码息卡交回开户行。营业机构负责人对
撤销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举行审核。
2、经审核后吻合销户的由存款人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申请书”一式三联,在销户原因处填写“销户”。对吻合销户的
营业机构负责人在“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签订看法,加
盖业务公章,同时将开户许可证副本、副本、暗码息卡装档案
袋报支行账户管理员,由支行账户管理员向人民银行报送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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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
3、经人民银行批准撤销的账户,将撤销账户第二联交原
开户行,开户行经办人方可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做销户处理,未
交回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第二联的不得在核心业务系统做销户。
核心业务系统销户后,营业机构经办人将撤销账户申请书第二
联,余额对账单交账户管理员随开户资料集中保管。
第三十五条备案类账户的撤销
一、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账户、个人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申请撤销一般账户、非预算单位公用账户,
由存款人提交撤销账户申请书和经办人员身份证及负责人身份
证复印件,营业机构负责人对提供资料完整性、真实性、有用
性举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存款人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申请书”一式三联,营业机构负责对填写的要素举行审核,审
核后签订看法,加盖业务公章。
(二)审核后将撤销账户申请、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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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做销户处理。
(四)个人结算账户的撤销。存款人提出撤销个人结算账户
的,由营业机构负责人负责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中的
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代码、账户性质。客户负责填写户名、
账号并在撤销申请书上签字确认。机构负责人签注看法,加盖
个人名章。
(五)填写完毕后,营业机构经办人负责在核心业务系统
做销户,同时将撤销账户申请书第三联交存款人。
(六)营业机构负责人随后登录账户管理系统做撤销处理。
(七)营业机构负责人将撤销后的撤销账户申请书第一联
和第二联随原开户档案保管。
第七章账户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营业机构开立的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
户、临时账户资料由支行账户管理员统一按照“一户一档”保管。
第三十七条营业机构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按照开立账
户日期“一户一档”由支行负责人保管。
第三十八条个人储蓄账户由营业机构负责人按照开户日期
顺序排列,将存款人身份核查息和身份证按月装订,身份证复
印件在前核查结果在后排列,每一百户装订一册,每月不足一
百户的按一册装订。
第三十九条营业机构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由账户管
理员登记“账户档案保管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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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
户撤销后10年。
第四十一条以开立账户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营业机
构必须留存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
影印件。
第四十二条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人结算账户、储
蓄账户的开户资料,在业务关系续存时代开户证明文件过期的
要及时举行更新。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四十三条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
现钞兑换、票据兑付、无折(卡)存款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
第四十四条为天然人客户管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
存取业务,要核对登记客户有用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并经由过程公民身份联网核查系统举行核查,核查无误后,将
证件号码登记会计凭证背面响应栏内。
第四十五条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要按照《大额交易和
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及时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第四十六条开立的核准类、备案类账户分理处次日上报支
25
行,支行在2个事情日上报人民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在2
个事情日内完成报备、变换和撤销事情。
第四十七条营业机构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营
业机构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
起30日内管理销户手续,逾期视愿销户。账户管理员在
账户管理系统中设置为“久悬”账户,同时营业机构柜台操作员
按照久悬账户抄列久悬账户明细,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对久悬账
户做销户处置惩罚,并将久悬账户款子转入2621科面前目今
设“活期存款久悬未取账户”专户管理。
第四十八条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的账户支付时,必
须由原法人代表来营业机构办理支付手续,经办人自制转账借
方传票将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附凭证后转个人结算
账户。
第四十九条支行账户管理员负责对已开立的单位结算账户
进行年检。核实开户资料的合规性,对需要更新的开户资料要
及时更新,有变更息内容的要及时变更,要确保账户开户资料
真实、有效。人民银行定于每年1至4月为账户年检期,账户
管理员务必在规定期间进行办理账户年检手续,逾期后人民银
行账户管理系统会自动关闭。账户资料的更新包括(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有效期为长期如
第五十二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丢失预留印章,需要向
开户营业机构提供书面申请,并经法人或负责人签字确认。同
时登报进行声明作废,营业机构凭登报手续办理印鉴更换。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由我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五十四条未尽事宜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本文发布于:2023-10-31 10:51: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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