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通知存款计息
【篇一:利息计算规则】
第三章 存款利率及计结息管理
第十八条 本行存款利率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及调整
政策,确定具体的利率执行政策。
第十九条 本行存款采取的计息方法:
(一)积数计息法。是指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
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的方法。计息公式为:
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二)逐笔计息法。是指按预先确定的计息方法逐笔计算利息,计
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
(三)利率换算公式
日利率=年利率/360
月利率=年利率/12
第二十条 存款按客户性质分为储蓄存款和单位存款,按币种分为人
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第二十一条 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规定及计结
息规则:
(一)活期储蓄存款计结息规则。活期储蓄存款按季结息,每季末
月的 20 日为结息日,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未到
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至清户前一
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存,未补存者,视同违约,对违约后存
入的部分,支取时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未到期
支取的,按照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逾期支取的,
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四)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计结息规则。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
按开户日利率计息,存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如到取息日未
取息,以后可随时支取,不计复利。存本取息存款提前支取时,须
按实际存期和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并将已分期支
取的利息一次性从本息中扣回;逾期支取的,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
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教育储蓄存款计结息规则:
1、教育储蓄存款按期限分为一年、三年、六年三个档次,在遵循储
蓄原则的基础上实行利率优惠,各档次利率为:一年期按开户日一
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三年期按开户日三年期整存
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储蓄
存款 利率计息。教育储蓄存款到期支取时,能提供“证明”的,按实
际存期和相应档次优惠利率计息;不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
和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期同档次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2、教育储蓄存款存期内每月必须以约定的固定金额存入,如出现漏
存,应在次月补存,未补存者,视同违约,对违约后存入部分,支
取时按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3、教育储蓄存款提前支取时,存款人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
一 年以上(含一年),无论存期多长,一律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定
期整存整取一年期利率打六折计息。
(七)个人通知存款计结息规则:
1、个人通知存款无论实际存期多长,按存款人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
划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
七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存款人须一次性存入,可以一次或分次支
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相应通知存款利率水平和实际存期计息,
利随本清。
2、通知存款如遇以下情况,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计息期遇利率调
整不分段计息:
(1)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2)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3)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
存款利率计息;
(4)支取金额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的,不足或超过部分按活期存
款利率计息;
(5)支取金额不足 5 万元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3、通知存款如已办理通知手续而不支取或在通知期限内取消通知的,
通知期限内不计息。通知存款部分支取,留存部分高于 5 万元的,
需重新填写通知存款单或凭证,从原开户日计算存期;留存部分低
于5 万元的予以清户,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或
根据存款人意愿转存为其他存款。
(八)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规定:
1、储蓄存款在 1999 年 10 月 31 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利
息所得税;
2、储蓄存款在 1999 年 11 月 1 日(含)至 2007 年 8 月 14 日(含)
期间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 20%的税率征收个人利息所得税;
3、储蓄存款在 2007 年 8 月 15 日后(含)至 2008 年 10 月 8 日
(含)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 5%的税率征收个人利息所得税。
4、储蓄存款在 2008 年 10 月 9 日(含)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利息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人民币单位存款利率规定及计结息
规则:
(一)单位活期存款计结息规则。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
息,每季末月的 20 日为结息日,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适
用的计息方法为积数计息法。
(二)单位定期存款计结息规则。单位定期存款按存入日挂牌公告
的相应档次利率计息,利随本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单位定
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全部或部
分提前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和
结息。 部分提前支取后的其余部分,按原存款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
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的,逾期部分按支
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不分段计息。
(三)保证金存款计结息规则。保证金存款依据存款期限划分,分
为活期保证金和定期保证
金。活期保证金存款遵循单位活期存款的计息规则,按季结息,结
计的利息并入保证金账户;定期保证金存款遵循单位定期存款的计
息规则,利随本清,结计的利息划转存款人结 算账户。
(四)协定存款计结息规则。协定存款按照协定利率按日计息,按
季结息,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末月 20 日为结息日。
(五)协议存款计结息规则。协议存款计结息规则参照单位定期存
款执行。
(六)单位通知存款计结息规则:
1、单位通知存款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相应通知存款利率水平和实际
存期计息,利随本清。
转户;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
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按年结息,结息日为每年的 6 月 30 日。
住 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专户内的沉淀资金存款,按单位存
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计息、结息,计息方法适用单位存款。
(八)养老保险基金存款计结息规则。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受
托银行专户内的资金存款,5 年(含)以下的存款,按照单位存款相
应期限档次利率计息、结息,计息方法适用单位存款;5 年以上的存
款可以办理协议存款,最低起存期限为五年期(不含五年)以上,
单笔最低起存金额为 5 亿元,利率水平、存款期限、结息付息方式
由存款单位与本行协商确定。
(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存款计结息规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个
人账户,当年筹集的部分,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
率计息,结息日为每年的 6 月 30 日;医疗保险基金专户的沉淀资金,
按
照三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十)财政性存款计结息规则:
1、财政预算单位开立的预算外基本存款账户及专用存款账户按结息
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
2、财政预算单位开立的预算内基本存款账户及专用存款账户不计付
利息。
3、财政预算单位开立的定期存款账户按相应存款期限及存入日挂牌
公告的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十三条 外币存款利率管理及计结息规则:
(一)小额外币存款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期限的外
币小额存款利率,本行可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变化情况自主确定。
(二)大额外币存款利率,采用按伦敦同业拆借市场同期限档次利
率(libor)或香港同业拆借市场港币同期限档次利率(hibor)加点
浮动的方式,由本行与客户协商确定。
(三)大小额外币存款的界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币存款的计息和结息方法参照人民币存款有关规定执行,即按季
结息,每季末月的 20 日为结息日。
第四章 贷款利率及计结息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行贷款采取的计息方法为逐笔计息法,计息公式为:
日利率=年利率/360
计息期以实际天数计算,实际天数 1 年为 365 天(闰年 366 天),1
个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
第二十六条 人民币贷款利率管理及计结息规则:
(一)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利率管理及计结息规
则:
1、短期贷款利率以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借款合同有效期内,
浮动幅度和基准利率不变。
2、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的,每季末月的 20 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
每月 20 日为结息日。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二)中长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管理及计结息规则:
【篇二:通知存款取消后未计息的案例】
通知存款取消后未计息的案例
一、案例介绍
2014年1月10日,单位客户前来办理七天通知存款的提前支取业
务。由于该单位在2014年1月07日已办理预约通知,故该笔存款
未到通知期限。柜员使用交易进行业务集中处理,但业务处理中心
来电反映,系统提示“证实书状态不正常”无法通过。后经咨询相关
部门后发现,1月7日时柜员通过交易作通知存款的预约支取,若单
位需要在通知期限内提前支取,柜面必须首先通过交易作取消预约
支取后才能进行后续业务的操作。发现此问题后,我行按照流程取
消通知并打印新证实书后再次进行交易,处理成功后却发现该笔通
知存款全部未计活期利息。
二、案例分析
单位通知存款作预约通知时,柜面可以为单位通知存款取款提前通
知,柜面只需通知当天受理单位提供的通知存款通知书,等通知期
限到期后取回客户证实书正本联,柜面通过交易转出。而另一交易
为通知存款预约支取,若柜面通过此交易进行操作,在通知当日必
须取回单位客户的证实书正本联与通知存款通知书。但等通知期限
到期后柜面不需要再作任何交易,通知存款资金自动转入单位结算
帐户中。
三、案例启示
(一)以客户利益为主。因没有案例可供我行进行学习,在发现上
述问题后,我行于第一时间通过手工计息的方式把客户的活期利息
返回客户结算账户,在保证客户利益的基础上在进行问题的后续处
理。
(二)在面对没有做过的业务时,我们要及时与相关部门作细致详
尽地沟通咨询,操作柜员应审核仔细,操作严谨,避免因业务不熟
悉而导致风险事件的发生。
【篇三:个人通知存款现场检查方法和技巧】
个人通知存款
业务说明
个人通知存款是指客户在存入人民币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须
提前通知银行机构,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后方能支取的储蓄存
款方式。起存金额为5 万元,一次存入,多存不限。个人通知存款
采用记名存单形式,存单须注明“通知存款”字样。
通知存款不论实际存期多长,按存款人开户时确定的提前通知的期
限长短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种,分别按一天通知存
款利率或七天通知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一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一天
通知银行机构并约定取款金额,七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七天通知银
行机构并约定取款金额。取款时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最低取款金
额为5 万元,每次取款利随本清。
通知存款办理部分支取的,留存部分高于最低起存金额的,需新开
一个通知存款账户在通知期限内仅可取消一次,超过通知期限不办
理通知取消,按逾期支取规则办理。个人通知存款已办理通知手续
的而在通知期限内取消通知的,通知日到取消通知日的存款利息将
被扣减。
业务操作流程
开户
1.受理开户申请。
客户申请个人通知存款业务,必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
份证件类型见“活期储蓄”);若代理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同时出
示被代理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若申请人为非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的人,须由监护人陪同并征得其同意,监护人应按法律、法规
关于代理的规定提供相关具有监护权的证明文件。
133
客户应填写《个人业务存款凭条》,主要内容包括存款人姓名、存
入金额、通知存款业务品种、身份证件号码等要素;在免填单方式
下,客户应向储蓄经办员告知申请办理个人通知存款业务品种和存
款金额。
2.审核及开立账户。
①储蓄经办员收到客户的证件和填写的存款凭条后,应认真审核填
写要素是否完整准确,内容是否与证件相符,同时辨认证件真伪、
核查客户身份,根据存款凭条上客户填写的金额清点现金;在免填
部分支取
2.储蓄经办员对客户提供的存单和身份证件进行查验、核对,需摘
录客户身份证件的,将号码摘录在取款凭条上。
3.查验无误后进行部分支取业务处理:
①打印取款凭条、利息清单、新存单,并核对打印结果是否正确;
②在免填单方式下,请客户签字确认后收回凭条;
③根据利息清单进行现金配款,利息清单加盖现金清讫章,收回的
存单加盖附件章,新存单加盖储蓄专用章和经办员名章;
④将相应的证件、回单、开立的新存单连同现金一并交还客户。
销户
1.客户办理个人通知存款销户, 应填写《个人业务取款凭条》并提
供存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在免填单方式下,客户应告知储蓄经办员
取款金额,将存单和身份证一并交给储蓄经办员。若他人代领的,
还应提供代领人的身份证件。
2.按照部分支取业务程序进行凭证打印、客户签字确认、现金配款。
3.在取款凭条、存单、利息清单上分别加盖现金清讫章,收回的存
单加盖附件章,登记“开销户登记簿”。
4.将证件、回单连同现金一并交还客户。
挂失、查询、冻结、扣划
134
参见“活期储蓄”
现场检查流程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与活期储蓄相同,包括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合规性、风
险管理和监督检查4个方面,具体参见“活期储蓄”。
业务特点及检查重点
1.检查方法
①调阅开销户登记簿、业务流水账,运用适当的抽样方法筛选检查
样本; ②针对检查样本,调阅、查看对应的分户明细账、业务凭证;
③部分支取金额低于5万元;
④违反规定当日通知或修改通知内容后于当日取款或销户;
⑤大额存单签发未实行分级授权和双签制度;
⑥违反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销毁储蓄存单;
⑦套用、虚开储蓄存单,挪用客户存款或截留客户存款资金进行账
外经营。
检查依据
1.《储蓄管理条例》(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令第107号发布)
2.《通知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9〕3号)
3.《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4.《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5.《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6.《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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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操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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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本文发布于:2023-10-31 10:58:5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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