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先队员亲密的朋友和指
导者,是少先队员人生追求的引领者、实践体验的组织
者、健康成长的服务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者和良好发展
环境的营造者。
第二条 少先队辅导员队伍是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
针、实施学校德育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承担着团结、
教育、保护广大少年儿童的责任。少先队辅导员根据党
团组织对少先队工作的指示精神,依据《中国少年先锋
队章程》、《中国少年先锋队教育纲要》和《少先队辅导
员工作纲要(试行)》,按照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勤奋
学习、快乐生活、全面发展”和争当“四好少年”的要
求,通过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少先队活动,引导少先队
员从小树立远大理想,养成优良品德,培养过硬本领,
锻炼强健体魄,立志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好全
面准备,努力把少先队员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
业,热爱少年儿童,热心少先队工作,按照全面推进素
质教育的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
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二章 辅导员的配备
第四条 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
区少工委,为少先队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共青团和
教育行政等部门的有关领导和优秀辅导员、少先队员、
少先队工作者代表等共同组成,设少先队专职总辅导员。
总辅导员应由长期从事少先队工作,具有丰富经验、较
强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理论研究水平的人士担任。省、
市少先队总辅导员设在同级团委,为中层正职,专职专
用;县(市、区)设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层正职;
乡镇总辅导员设在中心学校,为中心校副校长级,专职
专用。
第五条 初一、初二年级8个(含8个)以上教学
班的中学和13个(含13个)以上教学班的小学均设少
先队专职大队辅导员1名,初一、初二年级7个(含7
个)以下教学班的中学和12个(含12个)以下教学班
的小学设兼职大队辅导员。有条件的地方可设副大队辅
导员,协助大队辅导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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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学校以班为单位设少先队中队,配备中队
辅导员1名。中队辅导员一般由班主任兼任,也可由其
他任课教师兼任。
第七条 学校应为少先队大、中队聘请校外(志愿)
辅导员,共同做好少先队工作。城镇中小学一般应聘请
三名以上少先队校外(志愿)辅导员,农村中小学一般
应聘请一名以上少先队校外(志愿)辅导员。有条件的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可聘请一名校外
(志愿)总辅导员。
第三章 辅导员的资格
第八条 辅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热爱党、热爱祖国、
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2.热爱少年儿童,熟悉少年儿童工作,愿意献身红领
巾事业。
3.性格开朗,爱好广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创
新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4.熟悉教育教学规律,普通话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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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必须参加由县(市、区)
级以上团委、教育局、少工委举办的辅导员岗位资格培
训,获得合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十条 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应具有2年以上的教育
教学实践经验,熟练掌握少先队工作的基本理论、方法
和技能。专职大队辅导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四章 辅导员的选拔、聘任
第十一条 大队辅导员由教师中的共产党员、优秀
共青团员或入党积极分子担任,通过竞聘上岗或学校推
荐,由上级团、队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考察、聘任。
第十二条 少先队校外(志愿)辅导员应在各条战
线上的先进人物,离退休老,解放军、公安(武警)
指战员,优秀大中专院校学生和青年志愿者中选拔聘任。
县(市、区)少工委要对校外(志愿)辅导员及时进行
员由学校党组织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学校聘任。
第十四条 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县
(市、区)、乡(镇)少先队总辅导员或学校少先队大队
辅导员工作调动或调整时,需征求上级团委和教育部门
的意见,履行免聘手续,做到随缺随补。
第五章 辅导员的职责、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指导大(中)队委员会或小队制定并落
实各项少先队工作计划,开展活动和工作。
第十六条 培养少先队集体、少先队干部和积极分
子,发展他们的兴趣与特长。
第十七条 了解掌握少年儿童的思想、品德、学习、
健康和生活等情况,并及时向党、团组织反映。
第十八条 妥善协调社会、家庭和学校之间的关系,
主动向学校、家长和社会各方面宣传少先队的性质、任
务和作用,争取广泛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九条 少先队大队辅导员要领导好中队辅导
员。少先队大队辅导员要经常了解中队辅导员的工作情
况,帮助他们解决困难,指导他们开展工作;要重视对
迹。少先队中队辅导员应主动接受大队辅导员的领导,
及时请示汇报工作,独立负责地开展好中队的少先队工
作。
第二十条 各级总辅导员按照上级团委和少工委的
安排,在同级少工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级少工委的
日常工作,指导和督促下级少先队组织和辅导员开展工
作。
第二十一条 同少先队校外(志愿)辅导员密切配
合,搞好少年儿童的校外教育。
第二十二条 少先队校外(志愿)辅导员的主要职
责是:配合学校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对少先队员进行
思想政治、心理健康等多方面教育;配合学校少先队大、
中队辅导员组织开展少先队活动;协助少先队组织维护
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积极争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团委、教育行政部门和少先队组
织要在政治、工作、学习、生活上关心少先队辅导员。
要重视培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积极做好推荐优秀少先
队辅导员加入党组织的工作,将优秀的少先队辅导员列
为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后备干部加以重点培养。少先队
辅导员要享受一定的岗位津贴待遇。
第七章 辅导员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 要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的规定和
要求,做好符合条件的大队辅导员的职称(职务)评聘
工作,将大队辅导员少先队工作内容、工作量和工作质
量纳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范围。
辅导员少先队工作内容纳入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
果发放绩效工资。辅导员在少先队工作中获得的各种奖
励和研究成果,与中小学教师在教学方面获得的奖励和
组,具体负责辅导员年度考核工作。学校中队辅导员的
年度考核工作由所在学校大队部负责组织实施。
少先队辅导员考核的程序是:(1)个人总结;(2)
所在少工委、学校或单位民主测评,在听取群众意见的
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3)少工委、
学校或单位在充分征求上级少先队组织意见的基础上,
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
不合格四个等次。少先队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通知本人,并报上级团委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考核
结果要作为聘任、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连续两次考核
不称职者应调离少先队辅导员岗位。
第八章 辅导员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下列经正式聘请,从事少先队工作3
年以上的学校专(兼)职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以及
市、县(市、区)、乡(镇)总辅导员,符合条件的应予
以表彰奖励:
1.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诚实正直,作风正派,为人
师表。
2.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深受少先队员的欢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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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戴,在少先队工作中成绩突出。
3.有理论研究成果。
第三十条 山东省模范少先队辅导员、山东省优秀
少先队辅导员由团省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省少工委每两年表彰一次。山东省模范少先队
辅导员每次表彰20名,山东省优秀少先队辅导员每次表
彰80名,采用差额评选的办法产生获奖者。市、县(市、
区)也要进行相应的表彰。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模范(十佳)少先队辅导员、
山东省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应与同级优秀教师同等对待,
山东省模范少先队辅导员记二等功。少先队单项工作和
活动获上级表彰者,学校要给予辅导员一定的表彰奖励。
第九章 辅导员的培训
第三十二条 辅导员培训应围绕少先队组织的根本
任务,加强思想政治素质、少先队工作基本理论和专业
知识能力培训。辅导员培训应纳入师资培训体系和继续
教育体系。
第三十三条 辅导员的培训分为上岗前的资格培
训、在岗期间的业务轮训和更新知识的专项培训等。
第三十四条 辅导员的培训按照分级负责、相互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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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原则,省、市、县(市、区)少工委分级负责。
第三十五条 省级负责市、县(市、区)总辅导员
以及部分学校大队辅导员的培训。市级负责本市各级少
先队辅导员的培训。县(市、区)级负责本辖区学校大、
中队辅导员的培训。
第三十六条 大队辅导员每年要参加一次业务轮训
或专业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培训合格者,取得省级
以上少工委监制的《少先队辅导员培训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辅导员参加业务培训所需费用由所在
学校或单位承担。
第十章 辅导员的管理、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级少工委负责所属少先队辅导员的
业务管理和监督工作,省、市、县(市、区)、乡(镇)
总辅导员由同级团委或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学校辅导员
由学校管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团委、教育行政
部门、少工委要协商予以纠正。对工作不积极或在工作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少先队组织中的
专(兼)职辅导员。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团省委、省教育厅、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少工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管理办
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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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10-31 17:51: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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