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辅导员行政职级晋升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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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辅导员行政职级晋升暂行办法
2023年10月31日发(作者:爱粮节粮手抄报)

辅导员行政职级晋升暂行办法

辅导员是高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

指导者、引路人和知心朋友,是保证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

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

促进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教育部《普通

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结合学生管理工作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辅导员是指各院系中专门从事学生

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第二条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在学生的全面

健康成长特别是在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培养中,具有教育、

引导、管理和服务的职能,有自身的规律和特点。政治辅导

员是学校为实施大学生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发展指导和

学生事务管理而设置的专职工作岗位,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

第三条 辅导员实行事业单位聘任制。辅导员的编制,

结合我校实际,按辅导员与学生1:200的比例配备专、兼职

辅导员。

第四条 辅导员队伍的建设,坚持合理配置、精干高效、

优化结构、严格要求、规范管理的原则和政治坚定、品德高

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优良、能力突出的标准。

第五条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人事部、学生工作部

与学院共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恪

守诚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团结协作精神,服从组织

安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未受过任何纪律

处分。

第七条 热爱学生工作,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群

众工作能力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掌握一定的从事高校学生

思政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具有

良好的文化素养。

第八条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应、历届党员毕业生和

优秀教师、党政干部。

第三章 晋职程序

第九条 突出辅导员政治、业务素质及其工作实绩。

第十条 注重辅导员科研能力。

第十一条 强调辅导员从事学生工作基本年限。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 辅导员管理岗位实行职级制,设立副科级辅

导员、正科级辅导员、副处级辅导员、正处级辅导员。

第五章 岗位待遇

第十三条 辅导员岗位职级待遇按照学校有关政策执

行。

第十四条 离开辅导员岗位后,不再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章 评定条件

第十五条 基本要求

(一)政治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热爱大学生

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理论素养,

能够时刻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业务精。具有扎实深厚的业务素养,掌握大学生

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善于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努力拓展

工作途径,能够不断适应新的形势、胜任新的任务;

(三)纪律严。严格遵守纪律,依法办事,坚持原则,

秉持公正,能够自觉维护全局利益;

(四)作风正。坚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理论

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爱岗敬业,立德树人,能够处处

体现为人师表的品德风范;

(五)具备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育人的品质,具

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

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工作年限。本科毕业生须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3

年以上;硕士毕业生须在辅导员岗位工作2年以上;

2、实绩表现。在任辅导员期间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

计获得校级等次奖前三名荣誉称号2次以上;在任辅导员期

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3、科研要求。在任辅导员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

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刊物上发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

的研究论文1篇以上;

4、职业资格。须有国家认证的职业指导师或心理咨询

师(员)资格证书,并能对学生进行有效指导。

(二)晋升正科级辅导员

1、工作年限。本科毕业生和硕士毕业生须任副科级辅

导员3年以上或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博士毕业

生可直接晋级正科级辅导员;

2、实绩表现。在任副科级辅导员期间个人或所带学生

团体累计获得校级等次奖前三名荣誉称号3次以上;在任副

科级辅导员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其中“优秀”1次;

3、科研要求。在任副科级辅导员以来,独立或作为第

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刊物上发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

育方面的研究论文2篇以上;

4、职业资格。须有国家认证的职业指导师或心理咨询

师(员)资格证书,并能对学生进行有效指导;

5、应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晋升副处级辅导员

1、工作年限。本科毕业生和硕士毕业生须任正科级辅

导员4年以上或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8年以上;

2、实绩表现。在任正科级辅导员期间个人或所带学生

团体累计获得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1

次以上,并且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校级等次奖前三

名荣誉称号3次以上;在任正科级辅导员期间年度考核均为

合格以上,其中“优秀”2次以上;

3、科研要求。在任正科级辅导员以来,独立或作为第

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刊物上发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

育方面的研究论文2篇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厅级以上教

育主管等部门组织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研究课题1

以上,研究成果经鉴定或已组织实施;

2)作为主要编撰人已公开出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

面的学术专著1部以上或教材、教学参考书1本以上;

3)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获得省厅级以上教育

主管等部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科研奖励1次以上;

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核心刊物上发表大学生

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1篇以上。

4、职业资格。须有国家认证的职业指导师或心理咨询

师资格证书,并能对学生进行有效指导;

5、职称要求。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四)晋升正处级辅导员

1、工作年限。须任副处级辅导员4年以上或在辅导员

岗位连续工作12年以上;

2、实绩表现。在任副处级辅导员期间个人或所带学生

团体累计获得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2

次以上,并且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校级等次奖前三

名荣誉称号3次以上;在任正科级辅导员期间年度考核均为

合格以上,其中“优秀”3次以上;

3、科研要求。在任副处级辅导员以来,独立或作为第

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刊物上发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

育方面的研究论文3篇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厅级以上教

育主管等部门组织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研究课题2

以上,研究成果经鉴定或已组织实施;

2)作为主要编撰人已公开出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

面的学术专著1部以上或教材、教学参考书2本以上;

3)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获得省厅级以上教育

主管等部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科研奖励2次以上;

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核心刊物上发表大学生

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1篇以上。

4、职业资格。须有国家认证的高级职业指导师或心理

咨询师资格证书,并能对学生进行有效指导;

5、职称要求。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七条 转入要求

(一)其它岗位的一般干部调入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

者,原工作年限在三年以上的,工作一年后,有资格晋升为

副科级辅导员;不足三年的,需工作两年方有资格晋升为副

科级辅导员;

(二)其它岗位的副科级以上干部调入从事专职辅导员

工作时,可任为同级的辅导员。调入前任副科级、副处级时

间已经达到三年、任正科级已经达到四年的,工作满一年后,

符合条件的,有资格晋升上一级辅导员。调入前任正处级,

继续享受同级津贴待遇。否则,按新任现级别辅导员对待,

以前的任职经历作为晋级参考。

(三)兼职辅导员转为专职时,兼职工作时间记入专职

工作时间。

第十八条 降级要求

如任现级辅导员期间,出现重大工作责任事故,受到学

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次月开始职级降一级,按新任现级别

辅导员对待。

第十九条 破格要求

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有突出贡献者,可破格聘任上

一级辅导员。获得“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全国优秀

辅导员”等荣誉称号,除科研条件外,其他条件具备,破格

聘任上一级辅导员;获得自治区级“优秀共产党员”、“优

秀辅导员”等荣誉称号,科研条件达到同级要求,其他条件

条件”规定进行核查并提出晋职意见后上报组织人事部,组

织人事部审核上报材料并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考察,形成专项文字材料呈报学校党

委会研究审议,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兑现相应待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由学校组织人事部、学生工作部、学院共

同组织对辅导员队伍的考核晋职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实

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1月起执行。

辅导员行政职级晋升申请表

入党 参加工

时间 作时间

专业技 熟悉专业

术职务 有何专长

学历

学位

健康状况

出生年月

岁)

毕业院校 全日制

系及专业

毕业院校

系及专业

工作部门及岗位

照片

工作单位及职务

出生

日期

学习

培训

经历

年度

核考

结果

日期 名称及内容提要

著作

论文

及重

要技

术报

呈报

单位

鉴定

出版、登载获奖或在学术会议合(独)

上交流情况 著、译

(盖章)

(盖章)

学生

工作

部意

组织学校

人事党委

部意审批

意见

(盖章)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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