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运用法医学知识侦破刑案史论
王立民
《犯罪研究》 第2000-3期
中国古代的法医学非常发展,曾在世界上占据领先地位。中国古
代的许多司法官运用法医学知识侦破了许多刑案,还许多无辜者以清
白。这成为那时侦破刑案的主要手段之一。其中,有不少值得探讨的
问题,本文就三个问题发表自己之管见。
一
中国古代的司法官运用法医学知识,并通过验、查、看、想、问、
阅等一些方法,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弄清刑案的症结,发现犯罪嫌
疑人,最终打击犯罪,维护人民的权益。同时,也使一些蒙冤者得以
昭雪,清白做人。
1、验
这是一种通过试验来发现案情,弄清真情的方法。中国古代的司
法官经常使用这一方法,让事实来说话,很具说服力。而且,这种试
验一般公开进行,当事人可以观看,验证事实。《洗冤集录》记载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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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一件事:单县有一个农民在田里耕作,妻子送来了饭菜,可他吃了
以后便死去了。公公、婆婆都认为是媳妇毒死了自己的儿子,还到官
府告状,这妻子经不起酷刑,含冤屈招了。此时,司法官许某到单县
查案,重审此案。他详细询问了送的饭菜以及经过的地方,特别注意
这妻子所说的。“我送的是鱼汤和米饭,从一片荆林经过,别的没有
什么异常了。”于是,许某便派人烧了鱼汤和米饭,再放进荆花,用
猪、狗来作试验。猪、狗吃后,没有不死的。这个试验使这个农民的
死因大白,他的妻子也因此而平反昭雪了。
2、查
这是一种通过调查来发现案情,弄清真情的方法。中国古代的许
多司法官都使用这方法,在扑朔迷离的“乱麻”中,发现真正的线索,
从而迅速结案。《重刊补注洗冤录集证》记载说,宋朝的汪待举任处
州郡的郡守时,曾处理过这样一个案件:有人请客饮酒,酒后客人醉
倒,睡在一间空里。晚上,此客人醒来,感到口渴,因无茶水,便喝
尽了花瓶里的水。第二天,主人开门一看,大吃一惊,因为那客人死
了。客人的家人到官府告状,说主人谋杀了自己的家人。汪待举受理
此案后,便到现场调查,发现插旱莲的花瓶被人动过,而且里面无水,
显然是被客人喝光了,而旱莲水则是有毒的。在调查到的事实面前,
客人的家人无言以对,那主人也因此而摆脱了干系。
3、看
这是一种通过观察来发现案情,弄清真情的方法。中国古代的司
法官广泛使用这一方法,在看中发现蛛丝马迹并找到与案件的必然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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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从而侦破刑案。据《洗冤录详史》记载,清乾隆五十年(1786
年),江西省余平县余曾氏谋杀了胡开桂和吴氏两人。司法官到现场
后,通过观察便证实胡开桂和吴氏俩确系谋杀。因为,胡开桂的眼眶
骨、两侧颧骨、两侧颊骨、上颌骨都有瘀血,而且都呈暗黑色;下颌
骨也有瘀血,且呈紫红色;上下有十个牙齿呈红色,颏骨也有瘀血,
呈紫红色;这些都可证明是被人卡死的。吴氏的囟门骨、左额角、左
眉眶上线都有瘀血,且呈红色;上下牙齿有七个呈红色;颏骨呈黑红
色;项颈骨第二节尖上有瘀血,呈红色;还有囟门骨稍稍突出脑壳之
外;这些都可证实是被人勒死的。经过观察,找到死因,杀人凶手余
曾氏便很快入网了。
4、想
这是一种通过思虑来发现案情,弄清真情的方法。中国古代的有
些司法官就是运用这一方法,从现象中发现本质,为刑案的侦破创造
了条件。《洗冤集录》记录了这样的一个十分典型的案例。有个乡民
叫自己的外甥跟他人的儿子,拿着锄头上山开荒种粟。可是,过了两
夜,他俩都未回来。上山一看,发现他俩都已身亡,于是他就向官府
报案,要求缉拿凶手。几个司法官上山察看现象,只见一具尸体躺在
这样互相斗杀的可能性不大,谋杀则可能性很大。于是,他就斗胆地
讲了自己的想法。几天后,凶手真的被抓到了,他承认是因复仇而杀
死了这两个人。
5、问
这是一种通过提问来发现案情,弄清真情的方法。中国古代的有
些司法官遇到疑案时,习惯于盘问犯罪嫌疑人并从中发现破绽,以使
案情真相大白,罪犯及时归案。《冷庐杂识》记载了司法官王儒运用
这种方法,识破诬告的案例。无锡有个县民曾与一个皮匠争吵、打架。
不久,这个皮匠死了。有个与县民有价的和尚,乘机诬告说是县民杀
死了皮匠。王儒接案后,仔细了解了县民与皮匠的吵打和皮匠的死亡
日期,发现那皮匠是在保辜期之外,应该与吵打无关。于是,他便责
问和尚:“皮匠受伤的日子很长了,为何不治疗?”和尚回答说治过
了。再了解治疗的药方,是用于治伤寒病的。在王儒追问之下,那和
尚前言不搭后语,最后只得承认是自己诬告了县民,并受到了处罚。
6、阅
这是一种通过查阅资料来发现案情,弄清真情的方法。中国古代
的有些司法官在办案中,注意查阅相关资料,并发现有价值的内容,
从而加速断案。《洗冤集录》记录一个有关这方面的代表性案例。广
右地方曾有个凶残的家伙谋杀了一个少年,将其推进河里,还抢了他
的行李。这个凶手被捕时,离他行凶的日子已经很久了。根据他的招
供,在河里打捞起了一副少年骸骨,但无法确认是否是这个被害少年。
此时的司法官没有贸然定案,而是仔细查阅有关资料,结果发现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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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一个亲属的一段供词十分有用。供词说,死者是自己的弟弟,而
且是龟胸,人长得很矮小。再查验该骸骨,与供词一致,于是很快结
案了。
中国古代的司法官就是通过以上验、查、看、想、问和阅等一些
方法,运用法医学知识,侦破了许许多多刑案,维护了地方的治安和
社会的安定。
二
中国古代发达的法医学是那时的司法官能够广泛运用法医学知
识侦破刑案的一个主要原因。可以想象,如果那时没有发达的法医学,
那么司法官怎么可能会运用这一知识去侦破刑案呢?从现有的资料
可以看到,中国古代的法医学专著、法医学理论和法医学在司法上的
运用等,都曾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
一、法医学专著曾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
位
中国现存最早的法医学专著是《洗冤集录》。它出版于南宋理宗
淳祐七年(1247年)。作者是曾任广东、湖南等省提点刑狱官的宋慈。
这也是世界上现存最早的法医学专著。这一点得到世界学术界的公认。
美国学者约翰·沃特斯在他的《犯罪实验室》一书中明确指出:“现
存关于法医方面最古老的记载是中国人在1250年(应为1247年)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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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本手册。”这本手册即是指《洗冤集录》。
法医学专著是司法官长期从事法医工作的经验结累,也是法医学
上升为一种理论的突出表现。因此,《洗冤集录》的问世。可以从一
个侧面证明,中国的法医学曾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
二、法医学理论曾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
中国古代的法医学理论不断向前发展,以致在世界上长期保持领
先地位。南宋时出版的《洗冤集录》,已对法医检验上的一些重要问
题以及一些主要的死、伤现象,都作了不同程度的探讨。连外国学者
都承认:“它的内容包括如何检查尸体,对损伤的描述,以及对如何
识别锐器伤和钝器伤的说明。还有对如何判断手中发现的受害人是溺
死还是落水之前就已经死亡的解释,对因火致死的受害人也提供了类
似的说明。”这在当时已算是伟大的成就了。此后,中国的法医学理
论没有停滞不前,仍然向前发展。元朝的元真三年(1297年),《结
案式》面世了。它在世界上第一次提出了法医学的三大组成部分,被
认为是“继《洗冤集录》以后,对世界法医学的又一重大贡献”。元
朝的至大元年(1308年),王与撰成了《无冤录》,以后它成为朝鲜
和日本的检验专书。此后,明朝的《洗冤捷录》、《洗冤法录》和清朝
的《洗冤录备考》、《洗冤录解》等法医学著作,仍不断涌现。这些著
作不仅对有关法医学著作作了详义、补注,还专门探讨了一些新问题,
并使官订的法医著作内容通俗化,易让人们掌握。
法医学的价值在它的理论。这种理论既是实践的总结,又高于实
践。它是一种形成体系,内容完整的法医学说。这种学说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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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终不落伍,同样从一个侧面说明它在世界上曾处于领先地位。
三、法医学在司法上的运用也曾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
中国古代法医学在司法上的运用也很早。在先秦时期,法医就成
了司法工作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有关人员要检验伤、创、折、断等各
种损伤,以便作为司法的依据。《礼记·月令》记载说,到了秋天,
司法官除了要“修法治、缮囹圄,具桎桔,禁止奸罪邪务博执”以外,
还要“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这早于世
界上其他国家。到了秦期,中国有了专门从事法医工作的人员令史、
医和隶妾等。1975年12月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竹简记载说:
“爰书:某亭求盗甲告曰:‘署中某所有贼死,结发,不知何男子一
人,来告’。即令令史某径诊。”“疠爰书,某里典甲诣里人士伍丙,
告曰:‘疑病,来诣。’讯丙,辞曰:‘以三风时病症,眉突,不可知
其何病,无它坐。’令医丁诊之”。中国早在公元前二百多年便有了法
医专职人员,也早于世界上其他国家。
法医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科学,在司法中往往少不了它。中国古
代的法医学能在世界上最早被运用在司法实践中,也从另一个侧面证
实它曾处于领先地位。
中国古代法医学的这一领先地位是与世界上东、西方其他国家相
比较而显示出来的。在东方,除中国以外,较早出现文明的是西亚的
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流域和南亚的恒河流域等,分别在公元前三
十世纪出现了楔形文字法、公元前十三世纪创立了希伯来法和公元前
十五世纪有了以“经”为主的印度法。可是,楔形文字法仅停留在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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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制法,没有进一步发展到封建法,其法医学也没有机会脱颖而出。
希伯来法不仅起源比中国晚得多,而且存续时间也短,总共才十二个
世纪多一点,法医学没有条件充分发展。印度法虽然产生很早,但目
前所剩资料极少,不象中国的那样丰富,而在现有的资料中也没有发
现比中国法医学领先的史料。在东方,还出现过伊斯兰法和俄罗斯法,
但它们都是封建法,起源都很晚,分别在公元七世纪和八世纪也缺乏
产生领先于中国法医学的基础,在其他东亚国家,它们只是学习中国
的法医学,以中国为师,没能领先于中国。可见,在古代东方,中国
的法医学遥遥领先于其他国家。
在西方,罗马法中的刑法曾有过相当的发展,在公元前五世纪公
布的《十二铜表法》里,刑法的内容占了重要地位。但是,以后罗马
法则向民法发展,公元十二世纪形成的《民法大全》(亦称《罗马法
大全》)是其结晶。这样,与刑法关系特别密切的法医学,也就失去
了充分发展的机会。在罗马法以前的雅典法和罗马法以后的日耳曼中,
也找不到有说服力证明它们的法医学领先于中国的资料。西方法医学
的兴起和传播是在公元十六世纪前后的事。可见,古代西方的法医学
也落后于中国。
曾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的中国古代法医学,在得到传播后,便
很快被司法官所掌握并直接运用在司法中。这不能不成为司法官能用
它来侦破刑案的一个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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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中国古代的司法官能够重视运用法医学知识来侦破刑案还有一
个重要原因——法律原因,其中包括法医学内容法律化、司法官的检
验责任法律化和刑事法律发达化。
一、法医学内容法律化
中国古代的不少朝代都把法医学中的有些内容法律化,规定在法
律中,要求司法官严格依法施行。宋朝时已有这样的做法,明确规定
了检验尸体的方法。颁行于宋嘉定四年(1211年)的“检验正背人
形图”是其中之一。它规定检验正背人形图的用法是:“检验官司于
伤损之处,依样朱红书面横斜曲直„„。”以后的元、明、清朝,进
一步规定了法医检验的方法和范围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元大德六年
(1297年)发布的“检尸式”具体指了了悬缢、水中、火烧、杀伤
等各类尸体的现场检验方法。明朝建立了一套从活体到尸体检验的完
整程序,施用了“人命告辜式”和“人命告检式”,比前人又进了一
步。清根据制定大清律的需要,在吸取了元朝的检尸法式合理部门的
基础上,又确定了“尸格”和“尸图”,比原有的检尸法式更加合理
和科学。
这些法律化的法医学内容,规范了司法官的检尸行为,直接有利
于法医检验活动的正常开展,避免、减少了误检、错检,为当时刑案
的侦破提供了可靠的检验依据。
二、司法官的检验责任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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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一些法律还规范法医人员的检验行为,违反者要被追
究法律责任。唐朝时已有此类的明文规定。《唐律疏议·诈伪》规定:
“诸有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依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
及作,不以实验者,以故入人罪论。”这一重要规定被以后的朝代所
沿用,司法检验人员违反检验规定的,都要被追究法律责任。宋朝的
《庆元条法事类·检验》规定,检验人员应验而不验或泄露检验事宜
的,都要被施以杖刑;牒至应受而不受,或初覆检官吏相见及漏露所
检事状的,各杖一百;如果验讫不当日内申所属的,也要被杖一百。
元朝重点打击违慢检尸等行为。元大德八年(1304年)颁行的检验
法令规定,检尸违慢或接到检尸公文不予受理,致令尸变的,正官决
笞三十七,首领官吏决笞四十七。明朝的《大明律·刑律》也有类似
规定,凡不以实检验者,无论是官吏,还是仵作,都要受罚。即“不
为用心检验,移易轻重,增减尸不实,定执致死根因不明者,正官杖
六十,首领官杖七十,吏典杖八十;仵作行人检验不实,符同尸状者,
罪亦如之。”清朝《大清律例·刑律》的规定与《大明律·刑律》的
规定相似。
司法官抢险责任的法律化,直接有助于增强他们的检验责任感,
打击违反检验责任的人员,保证检验的依法进行,提高检验的质量和
水平。
三、刑事法律发达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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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刑法是古代世界中最为发达的刑法之一。从公元前二
十一世纪的夏朝开始,中国刑法就开始发端,而且还是整个奴隶制时
期的主要法律。《左传·昭公六年》记载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刑法是“禹刑”、“汤
刑”和“九刑”中的主要内容。进入封建社会以后,刑法有了更快的
发展。战国时制订的《法经》在体例上已出现了总则和分则的区别,
法条了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已有类似现代刑法典的地方。至
唐朝,诞生了世界上第一部刑法典——《唐律》,它无论在体例方面,
还是在内容方面,都在当时占据领先地位,可以说是世界封建时期刑
法典的代表作。以后的《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等一些
法典都沿革《唐律》,刑法内容都是其中的主要内容。
法医学与刑法的关系特别密切。刑法中的一些相关内容需由法医
来帮助界定,古代法医学又主要为刑法服务,发达的刑法必然伴随有
发达的法医学。事实也是如此。如果没有法医学为基础,中国古代刑
法中关于“斗殴人”、“以兵刃斫射人”、“刃伤”、“拆人肋”等的犯罪
和相关罪名是无法被制订和实施的。发达的刑法需要有发达的法医学。
以上这些法律原因都与法医学有关也与司法官运用法医学知识
侦破刑案有关。这是中国古代的司法官能依法行职,重视运用法医学
知识侦破刑案的一个重要原因。
【作者介绍】华东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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