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词解释:
1.五听:
五听是西周时期创立的审讯方式。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询
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辞听”,通过观察,发现其言辞供述的虚假或矛盾;
“色听”,观察其面部表情的变化;“气听”,观测其呼吸及心跳的反常表现;“耳
听”,观察其听觉的失常之处;“目听”,观察其眼神或目光的反映。
2.五刑:
中国古代的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奴隶制五刑是
指墨、劓(音易)、剕、宫、大辟。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奴隶制五刑在汉
文帝之前通行,文景时期改革刑制,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开始向封建制五刑过渡,封建制五
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3.三赦三宥:
三赦三宥是西周时期的刑罚适用制度。三赦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
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
7.八议:
创立于曹魏时期的《新律》。所谓“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
旧),议贤(德行修养高的圣贤),议能(才能卓越者),议功(功勋卓著者),议贵
(高级权贵),议勤(勤谨辛劳者),议宾(前代国宾)。这八种特殊人物犯罪,不适用
普通诉讼审判程序,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管辖,而必须上报皇帝进行决议,一般都能
获得宽宥处理。这一制度使官僚贵族的司法特权逐步法律化制度化,充分体现了同罪异罚
的贵贱尊卑等级秩序。
8.上请制度:
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就是在贵族官僚犯罪之后,一般司法官员无权审判,必须奏
请皇帝裁判,皇帝可以根据犯罪者的具体情况——如和皇室的亲疏关系,现任官职的大小
及功劳的大小等,来决定如何减免其刑法。其源于礼之等级名分,是“尊尊”、“贵贵”
原则的体现。
9.存留养亲:
创立于北魏律,就是祖父母或父母年迈,家中又无成年子孙或期亲近属进行赡养,该
及此前有仇嫌关系者,均应换推。另一种是同职连署连判的官员之间,如果是大功以上的
亲属,也应回避。
13.保辜制度:
所谓保辜,即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
决定加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在规定的期限内,伤害人可采取积极措施,挽救被害人
的生命,以减轻自己的罪责。它一方面力争正确地认定加害人的法律责任,使之罪刑相
应;另一方面,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采取积极的医疗措施,使之早日康复以减轻自身的职
责,这对减轻犯罪后果、缓和社会矛盾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14.直诉制度:
西晋不断改进上诉制度,建立起的一种诉讼制度,按照西晋的规定,要在朝堂之外设
置登闻鼓,允许有重大枉屈者击鼓鸣冤,直诉中央甚至皇帝。这一制度加强了上级司法机
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检察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重大冤屈,同时也促进了司法制度
集权化。
15.死刑复奏: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为了慎重对待和处理死刑重罪,同时也为了加强皇帝对答案要
案的控制,开始逐步完善死刑复奏制度,即死刑在核准以后、行刑之前,还必须再次奏
请皇帝批准,方可执行。只以制度的形成和逐步完善,直接影响着后世的司法审判制度
及其刑罚执行制度。
16.鞫谳分司制度:
间,朝审和秋审渐趋一致。至乾隆时期,将秋审制度进一步规范化,使之成为饶有特色的
死刑缓刑复核制度。
19.摊丁入亩
摊丁入亩就是把丁银按照土地亩数平均分配到田赋中去,不再按人头征税。这一制
度,初行于康熙后期,雍正初年推广,历时一百五十年完成。这项改革,不仅简化了征税
标准,减轻了劳动人民负担,而且以法律形式废除了行之已久的人丁银,放松了对劳动者
的束缚,为工商业的发展提供了自由劳动力。
20.领事裁判权
指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
的制度。鸦片战争后,清政府和英国签订的《五口通商章程》开创了“领事裁判权”的
先例,使中国的司法主权受到前所未有的践踏。
21.《法经》
《法经》是由战国初年魏国的李悝主持编订的,用来将新兴统治者的意志上升为国家
24.《晋律》:
又称《泰始律》,经司马昭下令由贾充、杜预等十四人对《新律》进行修订,于晋武
帝泰始三年完成,次年颁行天下。它以汉律为基础,参考魏律篇章体例结构,共二十篇,
总结借鉴了《法经》以来的立法经验,新增《法例》篇目,继续精简律令章句,进一步改
革刑罚体系,并开创了对法律条文进行注解诠释的立法方式。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
一部通行全国的成文法典,对后世立法活动产生深远影响。
25.《北齐律》:
北齐律即为《齐律》,是由封述主持历时十余年,于河清三年正式编定的。共有十二
篇法典体例,广为后世沿用,并首创了《名例律》的总则篇目,进一步突出法典总则的性
质与地位。在三国两晋南北朝各代立法活动中,北齐律立法水平最高,立法成就最大,代
表了当时的最高立法水平,堪称此前立法技术与立法经验的结晶,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
有重要地位。
26.《开皇律》
《开皇律》是隋文帝于开皇三年命苏威、牛弘在开皇元年编制的新律的基础上以“去
意问题做出了比较科学的论述。是中国最早的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医学著作,也是世界上第
一部法医学专著,广泛流传海外,是古典法医学代表之作,对世界法律文明作出巨大贡
献。
30.《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太祖命人经三十年努力于洪武三十年颁行天下的法典,经反复修订,
共有七篇(三十卷、460条,包括名例、吏、礼、兵、刑、户、工律)。其在精神上沿袭
唐律,体例内容上则有其独创性。一改十二编传统,条理清晰,是条例简于唐律、精神严
于宋律的封建法典。
31.《明大诰》
《明大诰》是明太祖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主持编订的法典,包括《御制大诰》
《御制大诰续编》等共四编236条。主要内容有案例、新的重刑法令以及针对案例的训诫
之词。作为重典治国的特殊产物,其规定了许多酷刑并以贪官污吏为重点打击对象。这种
重典峻法只是特殊历史时期下的权宜之策,从长远角度看不利于缓和社会矛盾和维护封建
统治的稳定,终止是历史必然。
32.《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完成于乾隆五年(1740年),从清初开始经历了近百年的修订完
善,是清代立法的重要成就。《大清律例》在结构形式上和《大明律》相同,共分名例
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二十篇,后期用新增例的方式弥补律文的不
足,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集历代之大成,律例所载,严密周详。
33.《重大信条十九条》
从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开始,全国革命力量迅猛发展,清廷大局已几
于瓦解,后又受滦州、娘子关兵变压迫,清廷于1911年11月26日颁布《重大信条十九
条》。
《重大信条十九条》是中国历史上第二个宪法性文件,从内容上看,他对皇权做出
了诸多限制,皇帝传统的内政外交、军备财政、赏罚黜陟等大权分散转国会、内阁和司法
机关,同时加强国会的权利和监督作用,并扩大了内阁总理的权利,有此规定了皇权、立
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制衡原则。
但是,《重大信条十九条》阙略了臣民的自由平等权利,这种立法倾向使其不得不
归结为一种应急的“政治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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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由清廷于1907年8月27日颁
布。从结构上看,其包括十四条“君上大权”和作为附则的九条“臣民权利义务”两部
分。以法律形式规定“君上大权”,意味着皇权由法定,同时是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确
规定了臣民的权利义务。从内容上看,《大纲》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君主立宪制,从来
源上看,《大纲》取自《日本帝国宪法》和《普鲁士宪法》。
35.《大清刑律》
《大清刑律》是清末修律最主要的成果,其在体例上打破了中国数千年来诸法合体的
传统形式,完全采用西方资产阶级刑法的体例,是一部以近代资本主义刑法原则为依据的
单纯的刑法典,分为总则分则两编。在内容上,《大清刑律》做出了更定刑名、酌减死
罪、死刑惟一、删除比附、惩治教育等重大变革。
《大清刑律》后附五条“补教派”坚持要求增加的《暂行章程》,凸显了维护封建伦
理纲常的性质。
36.《中华民国约法》
1914年,袁世凯成立约法会议,修订临时约法。袁世凯提出增修临时约法大纲七项,
旨在独揽大权,约法会议按此大纲,拟定新约法草案。5月1日,袁世凯公布《中华民国
约法》。
《中华民国约法》共十章,六十八条。与临时约法相比,有如下特点:实行总统集权制;
取消国会,代之以立法院;参政院地位独特。
《中华民国约法》在制定程序上违反了《临时约法》,违背了《临时约法》的基本原
则。它所确立的是大总统专制独裁的政治体制。
37.《中华民国宪法》
1923年,曹锟在贿选成功后急于完成宪法,于是,其在贿选后五日内,由国会将十年
来议而未决的“宪草”匆匆通过,并于1923年10月10日由曹锟公布为《中华民国宪
法》。
《中华民国宪法》共十三章141条。其基本内容与特点:
1.中华民国的国体永远为民主共和国。
2.中华民国的政体以责任内阁制为基本精神,但又包括总统制的部分内容。
3.规定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以及地方自治制度。
《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就宪法本身而言,其条文数较多,篇章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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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条文间逻辑严谨,内容亦基本符合三权分立的制衡原则及责任内阁制的基本精神,在一
定程度上反映了资产阶级反对个人独裁,反对军阀专制,反对分裂,建立并巩固资产阶级
民主政治的要求。但由于制定宪法的目的只在于是贿选合法化,制定程序又是非正常的,
这就使其进步意义完全被抵消。
简述题:
第一题:
问:简述秦至唐代法律形式的演变
答:秦法律形式的主要特征主要是多样化,分为律、令、式、法律问答、廷行事。
与秦相比,汉代的法律形式更为规范和整齐,其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开始由汉朝的律令科比向律令格式过渡,一是律令的分
化,二是科进一步的规范化,成为单行法规,三是格逐渐取代科成为律的重要补充形式。
四是式逐步发展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规范形式。
唐代律、令、格、式四种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定型。律是唐代的刑事法规,令是规定国家制
度的行政管理法规。格是具有特别法性质的单行法规,式是中央国家机关具体的活动细
则。
第二题:
简述:宋代土地买卖的基本程序:
1.可能先进行“申牒”。(老师讲的)
2.先问亲邻,北宋之后只问有亲之邻,亲邻均表示不要方可交易,若未问亲邻,三年内有
权赎回。
3.到官府印契,缴纳契税。
3.对宗族公有田宅的保护。即使是族内个人的私有财产,在处分时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族人变卖产业,亲族具有优 先购买权。
4.对国有土地,矿产的保护。禁止隐匿,盗卖屯田,矿山的所有权也属于官府,不得私占
私采。
第四题:
列举并简释中国传统法律的特点。
“礼”和“刑”是两种社会规范,共同构成中国古代法治文明基石,前者为指导性,强行
性规范,以道德教化、伦理感化为基本取向。后者为禁止性、惩罚性规范,以刑罚制裁、
强制镇压为主要手段。二者互相补充,相辅相成,共同完善了中国传统法律体系。
1. 中国古代法律最初是通过中原地区各个部族之间的兼并征服战争与联盟融合过程以及
宗教祭祀礼仪等社会活动产生的。具体表现为“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
本途径。因而分别形成了礼和刑两种不同的法律渊源,法治文明体系贯穿着礼刑并用
原则。
2. 中国古代法律起源发生在以家族宗族组织及其血缘亲属关系为纽带建立起来的早期国
家制度的基础上,因而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具有显著的宗法伦理道德性
质。
3. 中国传统法律与家族、宗族制度发展相一致,以维护家族、宗族及国家等团体利益与
集体和谐为基本宗旨,法律突出强调的是社会成员的服从义务,个体以及整个社会的
权利意识受到一定压制。故其刑事立法、行政立法之类的公法体系异常发达,而民事
实行从轻处罚或予以赦免的制度。
4. 同罪异罚制度:指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同样罪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适用的处
罚结果也有别。
第六题:
简述中国古代婚姻成立的基本条件
一,婚姻必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二,婚姻实行“同姓不婚”原则,不同时期还存在良贱不婚、不得娶逃亡妇女等限制。
三,婚姻必须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四,达到成婚年龄,不同时期以身高划分或以年龄划分。
五,经官府登记。
第七题:
简述宋朝继承制度的变化
宋朝的继承制度沿用唐朝的规定,又针对出现的新问题,增加了“户绝资产”、“死伤
钱财”等内容,形成了比较复杂、完善的遗嘱继承制度。
1、 一般遗产的继承:在诸子均分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第
一顺序为儿子、未婚女,第二顺序为孙、守寡妻妾;
2、 户绝资产的继承:户绝是指无男性子嗣之户。宋规定了户绝资产的范围以及处分原
则,并确定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
3、 遗嘱继承:北宋时遗嘱继承一般以户绝为前提,南宋时私有观念加强,规定越来越明
确;
4、 中外客商死后钱物的继承:宋规定比较苛刻,但加强了对死亡客商的亲属继承权的保
护,有利于促进海内外贸易的发展。
第八题:
予行政处罚,刑罚制裁
四:增设新的刑罚
明代沿用唐律的五刑制度,以笞、杖、徒、流、死为法定刑,但徒、流均附加杖责。充军
刑得到广泛使用,五刑之外又增加了枷号刑,还有大量的法外酷刑,廷杖是明朝皇帝处罚
大臣的一种特殊刑罚。
第九题:
简述题:南京民国政府时期民商立法的特点
1.实行民商合一的编制体例。
2.吸收各国民法新体例与新原则,同时保留少量固有的民法制度,其中保护社会公益制度
和保护弱者原则的确定受各国新民法原则影响最大。
3.进一步排除传统礼教对民法的影响,但仍保留部分礼教残余:排除传统礼教体现在亲属
和继承两编。保留的部分封建性内容是:男女在权力上仍有不平等,父权的残余仍有保
留,在继承制度上民法规定养子女对父母,养父母遗产继承只能是婚生子女的一半。
第十题:
试论魏晋南北朝时期罪刑适用原则的儒家化
答:魏晋以后,儒家经典的法律化和法律解释的经学化进一步扩大,立法活动掀起引礼入
律的新高潮,具体表现在:
(1)、“准五服以制罪”的产生,是指九族以内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依据五服所表示
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这一制度遵循儒家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标准,将儒家礼义原则引
答:(一)、司法机关的变化
中央司法机关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组成,合称“三法司”;
地方建制为省、府(州)、县三级。于各州县及乡之里社设立申明亭;
由于明朝采取了军户、民户分别治理的体制,军户的诉讼与司法管辖由专门的军事司法机
关负责。
(二)、会官审录制度
明朝审判制度较前朝有较大发展,突出表现在创设了一套会官审录制度,即对疑难、重大
案件以及死刑复核案件进行会官复审,主要有三司会审与圆审、朝审、大审、热审。
(三)、厂卫干预司法:东西两厂及锦衣卫从事侦缉、监视活动,直接参与司法审判,自
设特别法庭,使用法外之刑。
第十二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刑事立法的特点:
4. 刑事特别法数量多,使用时间长,虽便于政府严厉而迅速地惩治各种刑事犯罪,但也破
坏了刑法典的权威性、完整性、稳定性。
5. 刑法典立法技术趋于完善,结构更趋合理、科学。。
6. 进一步革除刑法中的礼教内容,如刑法适用男女平等、废除五服亲属制,但没有完全
清楚礼教对刑法的影响。
7. 刑法典吸收了世界各国新的刑法理论和刑法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罪责自负原则。
第十三题:
简述中国古代离婚的理由、类型和限制
离婚的理由:
(1)七出:即西周至清末均有的七个休妻的理由,主要包括:①不孝顺父母,属道德沦
丧;②无子,会使丈夫断绝后嗣;③淫乱,将破坏伦理纲常秩序;④妒忌,影响夫妻及妻
妾之间的家庭关系;⑤有严重疾病,影响丈夫或后代子孙健康;⑥多嘴多舌,影响家庭和
“三不去”,具体指①妻子无家可归;②为公婆养老送终并服过三年大丧;③丈夫离婚后
由贫贱上升为富贵(糟糠之妻不下堂)。
第十四题:
简述汉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历史背景:封建制度逐步确立,改革刑罚制度特别是废除肉刑的任务历史地落到了汉朝统
治者的身上。
主要内容:汉文帝用徒刑,笞刑和死刑以代替黥,劓和斩左右趾三种肉刑。汉景帝减少笞
数,使肉刑在法律上基本为其他刑罚所取代,文帝在废肉刑的同时,对劳役刑改革。
历史意义:顺应历史发展潮流,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使我国古代的刑罚手段由野蛮残
酷变得较为人道,是由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重要标志。
第十五题:
简述唐代的十恶重惩原则。
答: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
直接危害封建统治的严重犯罪行为,唐代因袭隋律,对十种犯罪予以严厉的惩治。表现:
1、凡是预谋者即构成犯罪。2、罪犯本人一律处以重刑。3、株连亲属和知情不告知情不追
者。4、不可得到宽免,死刑必须立即执行。
十六题:
简述元代刑事立法的基本特色
一、推行繁杂严酷的刑罚体系
①笞杖刑以“七”为尾数,徒刑附加杖刑;
②凌迟成为惩治严重危及统治秩序犯罪的常刑;
③五行之外设立黥、劓等肉刑;
二、确立民族压迫的刑罚原则,将居民分为四等,实行同罪异罚;
三、维护宗教僧侣的法律特权,“因俗而治”,把宗教作为统治工具。
论述题
第一题:
罚”则要求统治者以德教化民众,施行仁政。
2亲亲、尊尊。亲亲就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就是要服从周天子及各诸侯国国
君。西周立法在很大程度上保留、强化了血缘关系,并将血缘上的亲亲原则与政治上的尊
尊原则紧密结合起来,以血缘上亲疏、嫡庶的标准来确定身份等级,分配权利义务。
立法活动:1周公制礼。西周初期,为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巩固王朝统治,周公进行了
大规模的治礼活动,在夏商礼制的基础上制定了更为完备的《周礼》,其很多内容涉及刑
事、民事、行政及司法等方面的规则,属于法律规则。
2吕侯做刑。西周中期,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社会矛盾的尖锐化,说明周初的九刑以
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需要,周穆王遂命司寇吕侯制定《吕刑》,其通篇体现“明德慎刑”
的法律思想,具有重要历史地位。
第二题:
论述明朝初年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答:立法思想 :1重典治国 。元朝覆灭的教训、“刑罚世轻世重”的传统法律思想及明初
复杂的社会形势使明初统治者采取重典治国的法律思想。洪武三十年的《大明律》比唐宋
法律苛重,但比初期法律轻。
2重视预防犯罪与法制宣传 。明太祖令各地“皆立申明亭”,将重犯姓名书写其上警示民
众。后制定《明大诰》并广做宣传。
3法贵简当,使人易晓。4重视以封建礼教约束人民的思想行为。
立法活动:1历时三十年编订《大明律》(参见名词解释)2编订御制《明大诰》(参见名
词解释)。内容上规定了《大明律》中没有的严酷刑罚,明确将贪官污吏作为重点打击对
象3编订刑事法规《问刑条例》4编订以行政法为内容的《明会典》
第三题:
简述清末修律的历史背景和指导思想
政治背景:
鸦片战争后中国主权的丧失
① 由五口通商大臣到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② 由协定关税到总税务司控制中国的关税,内政与外交
③ 由领事裁判权到全面践踏中国的司法主权
④ 戊戌变法和义和团运动的失败和清朝国运的危机
思想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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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文化的输入与传统观念的更新,由盲目排外到中体西用,由维护三纲到批判三
纲,由专制神圣到君宪、共和,由以人治国到以法治国,由司法与行政不分到司法独立,
由以刑为主到诸法并重
指导思想:
1,西法与中法结合,务期中外通行。
“务期中外通行”是晚清修律的宗旨和最根本的指导思想,它通过沈家本等人论证和修律实
践,得到了具体贯彻。
2,修律与研核法理结合
沈家本依然认识到法理学的昌明与法制建设的关系,并从变法修律的需要出发,探讨西方
法理学,用以指导改革旧律,创建新章。
3,修律与促进法治文明结合
清刑源于明律,但较之尤为严酷,因此沈家本力图通过改变刑律落后与野蛮的现状,促进
法治文明
第四题:
论述题: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内容和意义
1.制定:1912年1月28日成立参议院于2月7日召开临时约法起草会议,着手起草临时约
法。开始时采取总统制,由于革命党人对于袁世凯不信任而改为责任内阁制。在3月10
日,孙中山公布《临时约法》。
2.主要内容:
1)规定中华民国的国体为民主共和国。
2)规定了中华民国的领土疆域。
3)首次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
4)规定了中华民国的政体为责任内阁制。
5)规定了《临时约法》的效力与严格的修改程序。
3.意义:《临时约法》是中国资产阶级政权颁布的临时宪法。它在全国民众心中建立起来
的明确而牢固的民主共和信念,使任何独裁,复辟的企图都会受到民众的反对而无法实
现。《临时约法》首创了资本主义的紧急制度,首次明确划定了中国的领土疆域,这些内
容大都直接或间接被以后的宪法继承。从这个意义上说,《临时约法》在中国宪法史上具
有开创性的贡献。
第五题:
15 / 16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立宪活动及其理论依据
答: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立宪活动,在形式上主要有以下四个理论依据:
⑤ 孙中山的“建国三时期”,即军政、训政和宪政三个时期。
⑥ “五权宪法”理论,该学说以权能分治原则为基础,将中国古时的监察、考试职能与
近代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并立为五权,分别由国民大会选举出的五院行使。
⑦ 平均地权、节制资本,即土地归公有,大力发展国家资本,避免私人资本垄断国民生
计。
⑧ 地方自治理论,即以县为自治区域单位,县内人民能直接选举、罢免官吏、创设制度
及复决本县法律。省制定宪法,选举省长,但省不是自治区域。
主要立宪活动有以下三点:
(1)1928年制定《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基本内容包括:确立国民党一党专政体制;
规定了以国民政府主席为首的五院制政府体制;规定人民的各项民主自由权;规定了以发
展国家资本主义为主的经济政策;规定地方制度,县级自治。
(2)1936年制定《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主要内容包括:确立五院
制与总统实权制的政治体制;在经济制度上增加了平均地权和节制资本的内容;实行县自
治。
(3)1947年初公布《中华民国宪法》,主要内容包括:缩小国民大会职权,推迟其创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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