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案件凸现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弊病

更新时间:2023-11-01 14:48:42 阅读: 评论:0

皇帝的新衣故事-超负荷工作

热点案件凸现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弊病
2023年11月1日发(作者:拼音怎么打出来带声调)

热点案件凸现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弊病

2006710日上午,备受媒体和社会各界关注的“湖南

黄静案”在历经五次尸检、六次司法鉴定后终于落下帷幕,湘潭

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死者生前男友、被告人姜俊武被无

罪释放。该案中,引人关注的焦点之一便是对黄静死因作出的多

次司法鉴定的结论都不尽相同。随着黄静案一步步地趋向明了,

公众和法律界对我国司法鉴定体制的诘问也接踵而至。

无独有偶,“湖南黄静案”尘埃方落,另一起被媒体形象喻

为“辽宁黄静案”的“尚尔琦强奸案”又在辽宁省鞍山市上演。

该案中的争议焦点之一同样是关于被害人死亡原因的司法鉴定

结论。在“尚尔琦强奸案”中,前后历经五次司法鉴定,鞍山市

公安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的鉴定机构出

具的四份司法鉴定书,对连丽丽的死亡原因均归结于急性出血性

胰腺炎;但是,由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第五次

法医鉴定结论却完全推翻了前四次的鉴定结论,认定被害人符合

因机械性窒息导致急性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鞍山市中级人民法

院正是采信第五次司法鉴定结论后,一审判决被告人构成强奸

罪。

鉴定结论无疑是这两个案件中各方关注的焦点,原因在于司

法鉴定结论在某些案件中会对被告人的罪与非罪起到决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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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鉴定结论的不同将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可以说在这些案

件中鉴定结论是“一纸定生死”的关键证据。但反反复复的司法

鉴定无疑会削弱司法鉴定的公信力,使公众陷入困惑,究其根源

在于体制上的弊病。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体制由于受历史因素的

影响和利益关系的掣肘,存在着不少弊病,尤其是“多头鉴定”

“自侦自鉴”“自检自鉴”等弊病不仅有碍于司法公正,而且会

影响鉴定结论的公信力。

针对上述两个案件,我们不禁要问:一个案件中反复进行司

法鉴定,问题到底出在了那里?我们又该如何去解决这一问题?

通过对上述两个案件中鉴定过程的分析,反映出了我国司法鉴定

中的两大弊病:其一,“多头鉴定”“自侦自鉴”“自检自鉴”

的鉴定体制容易使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从而导

致同一案件反复进行多次鉴定;其二,鉴定结论在庭审中缺乏充

分的质询、质证,采信理由不充分或缺失,使判决缺乏说服力。

为此,改革完善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迫在眉睫。

一、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体制

在“湖南黄静案”和“尚尔琦强奸案”中,被害人的母亲均

是为了证明自己女儿的“非自然死亡”不满意已有的鉴定结论,

一次次的上访控告,要求重新进行鉴定,直到得出自己满意的鉴

定结论为止;相关机关也往往迫于压力,一次次重新进行鉴定。

这种没有次数限制的反复鉴定,虽然说是为了追求案情真相,

是反复鉴定显然会削弱最终采信的鉴定结论的公信力,使公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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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客观性和科学性产生怀疑。

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包括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

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在科研院校的鉴定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设立的鉴定机构等,是典型的“多头鉴定”“自侦自鉴”“自检

自鉴”体制。这种体制不仅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而且会使鉴定

陷入反复鉴定的怪圈。

现行的司法鉴定体制容易使人无法“理性”的对待鉴定结论,

在鉴定结论不利于己方的情况下,就会以“偏执”的态度通过要

求反复鉴定去追求符合自己要求的鉴定结论。这种“偏执”的态

度反映出一个公民对公权力机关的极端不信任,转而凭借自己内

心的判断去遍访知名鉴定专家,进而反复要求重新进行鉴定。

因此,必须改革现行的司法鉴定体制,总的方向和原则是使

鉴定机构独立于诉讼主体,超脱于诉讼当事人,与案件本身无利

害关系。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审判机关不具有侦查职能,作为中立裁

判者的审判机关绝对不能内设鉴定机构,这是维护审判公正的需

要;20052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

管理问题的决定》已于200510 1日起实施。该项《决定》

第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

构。”因此,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要尽快分

流改制。

其次,整合现有鉴定资源,将公安、检察机关内设的司法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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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机构逐步独立出来,在各级政府建立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鉴

定中心,建立鉴定业务统一受理制度,统一承担公安、检察机关

的鉴定业务,也可以向社会提供鉴定服务;同时,大力发展社会

化鉴定服务机构,规范科研院校和医院内设的鉴定机构的管理,

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监管,从而保持其中立性,更好地为社会提

供鉴定服务,严格杜绝和惩处社会利益因素对鉴定过程的不当干

扰,以期增强鉴定结论的公信力。

再次,在司法部成立由全国各鉴定领域的权威专家组成的终

局鉴定委员会,建立鉴定人名录,在双方当事人对已有鉴定结论

存有较大争议时,由法庭决定将鉴定事项提交终局鉴定委员会,

由双方当事人从鉴定人名录中选择鉴定人进行鉴定,以解决反复

鉴定的弊端。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鉴定的次数进行限制,也没

有规定鉴定机构的级别对鉴定结论权威性的影响,这体现了鉴定

的客观性和科学性的特征,但是鉴定绝对不能无限制地进行下

去,否则将有违诉讼的及时性和效率性。那么,谁有权启动司法

鉴定呢?这就涉及到司法鉴定启动权问题。就国外的情况来看,

司法鉴定启动权制度与诉讼模式一致的,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

是分立式,与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相对应,司法鉴定启动权平

等地赋予诉讼双方,原被告可各自聘请专家证人出庭,主要以美

英等国为典型;另一种是中立式,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对应,

用。

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坚定体制来看,我国应该属于中立式,

法鉴定启动权属于司法机关,当事人只有司法鉴定程序的申请

权,是否重新进行鉴定的决定权在法庭,当法庭认为鉴定结论准

确可靠时就可以采信作出判决。如果在多次鉴定后,双方当事人

对已有鉴定结论仍争议不下时,这时就应该由终局鉴定委员会作

出终局鉴定。这里的“多次”如何确定,有学者认为应当实行“三

鉴终鉴制”,笔者认为具体次数应交由法庭根据案情决定,但应

不少于两次。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除终局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具有终局性质

外,其他鉴定机构没有级别之分,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

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鉴定的权威性在于其本身的科学

性。

二、建立鉴定人出庭制度

在“湖南黄静案”中,一审法院最终采信的是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其理由是“专家组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详细查阅材料,通过先进仪器阅片……根据黄静器脏存在病变的

客观事实,结合被告人及被害人的前后行为过程,证明了姜的行

为作用及导致黄静死亡的原因,其鉴定结论更科学、全面、客观

真实”。从审判的角度来看,这样的认定之所以能让人信服,就

在于鉴定结论经过了法庭质证和辩论,增加了鉴定结论的透明

度,增强了鉴定结论的公信力,能够使人们相信鉴定结论是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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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客观的、科学的。

而在“尚尔琦强奸案”一审中,鉴定结论没有经过充分的质

证和辩论,一审判决没有充分核实和考虑前四次司法鉴定结论一

致认为连丽丽是因急性出血性胰腺炎而导致死亡的情况,而突兀

地采信了第五份法医鉴定结论,认定被害人连丽丽符合因机械性

窒息导致急性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对此,一审判决中并未说明

采信第五份法医鉴定结论而不采信前四次法医鉴定结论的理由。

这样的鉴定结论作为定案证据自然缺乏说服力和公信力,也有违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证据的证据采信规则。

我们知道,司法鉴定结论本身只是法定证据之一,在法庭审

理中,当事人可以提供有利于自己的鉴定结论,但是否可以作为

定案证据则要由法官根据法律和自己的良知做出判断,即法官享

有对其进行审查判断并最终决定是否将之作为定案证据的权力。

那么,法庭凭借什么采信鉴定结论呢?显然是需要鉴定结论以理

服人,而要实现这一点,就需要鉴定人对鉴定结论进行说明,接

受对鉴定结论的质询、质证。但是在审判实践中,由于法律没有

强制规定鉴定人必须出庭接受质询,因而鉴定人的出庭率很低,

绝大多数鉴定人仅是出具书面鉴定结论而已。在这种情况下法庭

对鉴定结论也就缺乏充分的质证,这种将没有查证属实的鉴定结

论作为定案证据的做法,不仅有违法律原则,而且也损害了法律

的权威。

度。在法庭审理中,鉴定人必须出庭陈述鉴定的过程、采用的技

术方法、得出鉴定结论的根据和理由,法官、对方当事人及律师

有权对鉴定人的陈述提出质询,鉴定人应该对此作出回答。同时,

当事人可以聘请“专家”当庭就鉴定人提供的司法鉴定结论对鉴

定人进行质询,以弥补当事人知识上的不足。通过对鉴定结论充

分的质证,可以使庭审参与人员更好地了解鉴定结论的制作过

程,增加鉴定结论的透明度,有利于确保鉴定结论的公信力。当

然实现鉴定人出庭,需要建立保障鉴定人出庭的相关制度,为其

出庭提供保障。

在庄严的法庭上,鉴定人出庭接受对鉴定结论的质询,有利

于提高鉴定人的责任心,时刻警示其严守职业道德,鞭策其不断

提高自己的鉴定技能,从而有利于提高鉴定结论的质量;同时通

过鉴定人出庭参与对鉴定结论的质询、质证,有利于增强对鉴定

人的监督,增强鉴定结论的公信力和说服力,使当事人对法院的

判决心服口服。

当然,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有赖于《刑事

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目前,《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

纳入立法议程,我们相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为司法鉴定制

度的改革提供方向和法律依据,以期制定出完备的《司法鉴定法》,

对司法鉴定的机构设臵、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司法鉴定相关主

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相关的诉讼规范做出规定,使司法鉴

定活动真正符合科学性、公正性的要求,彰显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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