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印章刻制管理规定办法
印章刻制管理规定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
布)
第一条 为加强印章刻制业的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伪造印章
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以下拘留:
(一) 犯有前条行为之一,经处罚仍不改过,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 将承制的印章发外加工的;
(三) 不按公安机关核定的数量、规格刻制印章的;
(四) 对逾期无人领取的印章,不造册登记送公安机关处理的;
(五) 擅自承制部队印章的;
(六) 承制无《刻章许可证》的单位印章的;
第1页,共3页
(七) 泄漏国家印章刻制机密的;
(八) 利用职业之便进行违法活动,或发现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
告,但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 擅自使用承制的印章,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第十五条 对无证经营印章刻制业的店户,除没收工具和非法所得外,
可并处勒令停业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罚款和没收财物变价款,应按规定上缴当地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犯有本规定
第十四条 第
(六) 、
(七) 、
(八) 、
第2页,共3页
(九) 项行为之一,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 的,处以劳动教养;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印章刻制店户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按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
理,或依照有关规定处以劳动教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公布前已经批准开业的印
章刻制业店户,应在本规定公布后三个月内补办安全查验手续。凡符合安全条
件的,按规定发给《印章刻制业许可证》,可继续经营;不具备安全条件,经限期
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停止经营,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回营业执照。
第3页,共3页

本文发布于:2023-11-04 19:11: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16990963048154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印章刻制管理规定办法.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印章刻制管理规定办法.pdf
|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