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刻制管理规定办法

更新时间:2023-11-04 19:11:44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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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刻制管理规定办法
2023年11月4日发(作者:五一劳动节英语)

印章刻制管理规定办法

印章刻制管理规定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

)

第一条 为加强印章刻制业的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伪造印章

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以下拘留:

() 犯有前条行为之一,经处罚仍不改过,造成不良后果的;

() 将承制的印章发外加工的;

() 不按公安机关核定的数量、规格刻制印章的;

() 对逾期无人领取的印章,不造册登记送公安机关处理的;

() 擅自承制部队印章的;

() 承制无《刻章许可证》的单位印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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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泄漏国家印章刻制机密的;

() 利用职业之便进行违法活动,或发现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

,但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擅自使用承制的印章,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第十五条 对无证经营印章刻制业的店户,除没收工具和非法所得外,

可并处勒令停业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罚款和没收财物变价款,应按规定上缴当地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犯有本规定

第十四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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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行为之一,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 ,处以劳动教养;构成犯罪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印章刻制店户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按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或依照有关规定处以劳动教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公布前已经批准开业的印

章刻制业店户,应在本规定公布后三个月内补办安全查验手续。凡符合安全条

件的,按规定发给《印章刻制业许可证》,可继续经营;不具备安全条件,经限期

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停止经营,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回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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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刻制管理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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