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刻章业安全管理制度
刻章业安全管理制度
刻章业安全管理制度1
1. 为加强公司印章管理,防范工作隐患和业务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
法。
2. 本办法所称公司印章包括公司名章、合同专用章、部门名章以及财务
工作专用的个人名章等(以下统称公章)。
3. 行政部是本公司公章管理的职能部门。
4. 公章的刻制。
4.1.需要刻制公章时,由经办人员或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行政部审核,
逐级报总经理审批。
4.2.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部办理刻制、登记工作。
4.3.部门章以及财务工作专用的个人名章由部门向行政部办理领用、登记
手续。
5.公章的保管。
5.1.公司章、合同章由行政部保管;部门章由各部门保管;财务用章由财
务部保管。
5.2.公章应指定专人保管,并在其岗位职责中予以明确。
5.3.公章应妥善保管,注意安全,防止损毁、遗失和被盗。
6.公章的使用。
6.1.公司章、合同章的审批和使用。
6.1.1.公司已有明确管理规定、业务办法、操作程序的工作或业务(简称
常规工作),其相关文件、资料需要使用公司章、合同章时,必须以该项工作或业
办人员填写《公章使用审批表》,部门签署意见,送行政部审核,再逐级报总经理
审批。
6.1.3.公章使用不得在空白文件、资料上预先盖章。有特殊工作或业务需
要预先盖章时,应由公章使用人填写《公章使用审批表》,注明使用原因和有关情
况,逐级报总经理审批。
6.1.4.公章原则上不得带离公司使用。有特殊工作或业务需要携带公章外
出的,应由公章使用人填写《公章使用审批表》,注明使用原因和有关情况,逐级
报总经理审批。
6.1.5.常规工作中,公章使用人向行政部提交需要盖章的文件、资料及批
准依据,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行政部公章管—理—员进行核对无误后,予以
盖章。
6.1.6.非常规工作中,公章使用人向行政部提交需要盖章的文件、资料及
7.公章的损毁、遗失和被盗。
7.1.公章发生损毁、遗失和被盗时,公章管理人员应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有失职或故意行为的,公司将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7.2.行政部应即时采取补救措施,发布公章作废公告,通知有关业务合作
单位。
7.3.按本办法第4条规定重新办理公章刻制。
8.公章的封存和销毁。
8.1.公章因故长期不需使用时,行政部应书面逐级上报总经理批准,对公
章进行封存。
8.2.公章因故废止使用时,行政部应书面逐级上报总经理批准,对公章进
行销毁。
9.罚则。
9.1.公章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5.3.和第6.4.条及其他公章管理规定
时,第一次处罚款50元并口头警告;第二次处罚款100元并通报批评;第三次处
罚款300元并予以辞退。因违规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另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9.2.公司任何员工违反本办法第6.5.条及其他公章使用规定时,第一次
处罚款50元并口头警告;第二次处罚款100元并通报批评;第三次处罚款300元
并予以辞退。因违规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另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9.3.公司主管以上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所有规定时,第一次处罚款200元
并通报批评;第二次处罚款500元并予以降职或辞退。
9.4.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下属员工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做好劝阻、制止、纠
正工作,应负相应的管理责任,视责任大小处以罚款及行政处罚。
刻章业安全管理制度2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刊国徽
和五角星。
二、国务院的印章,直径6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
而右环形,由国务院自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的印
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国务院制
发。
四、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
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国务
院制发。
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
的直径4.5厘米,经国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认定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
国徽,没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国徽或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
左而右环形,由国务院制发。
六、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五角
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国务院制发。
七、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
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国务院制发。
八、国务院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径 4.2厘米,中央刊国徽,
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国务院制发。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所属
事业单位,法定名称中冠“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国家”的单位的印章,直径4.2
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国务院制发。
九、自治州、市、县级(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特区、林
区、下同)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
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
十、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
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
十一、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
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发。
十二、 驻国外的大使馆、领事馆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
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外交部制发。
十三、国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
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
形、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发。
十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
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制发办法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另行规定。
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
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
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自治州、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名称。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称,乡(镇)人民政府的印
章,冠县级行政区的名称。
十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
民族文字。
十七、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十八、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十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
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等同,由国务院制发。
二十、国务院有关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
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国务院制发。
二十一、国务院的钢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
称,自左而右环形,由国务院自制。地方外事机构,驻外使领馆钢印的规格、式
样,由外交部制定。其他需要使用钢印的单位,其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
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报经其印
章制发机关批准后刻制。
二十二、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
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
二十七、过去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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