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3-11-04 19:59:58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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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规定
2023年11月4日发(作者:曹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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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印章 的规格、式样和制发

第二章 印章 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

第三章 印章 的刻制、颁发和启用

第四章 印章 的保管、使用和销毁

第五章 其他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金融监管办事处,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

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1999]25),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总行制定了《中

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若有问题,请

及时报告。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应对所辖分支机构的印章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发现与本管理规定不符的印章,应在2001年底之前,按管理权限重新制发。

附:

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国发[1999]25),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银行委员会)

印章管理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

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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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的印章为圆形,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中国人民银行

字样,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件图一),由国务院制发。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银行委员会印章为圆形,直径45厘米,中央刊党徽,党

徽外刊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银行委员会字样,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件图

),由中共中央制发。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司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各金融监管办事处,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的印章为圆形,直径45厘米,

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构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件图三、图

)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发;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党委,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金融监管办事处,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党委(

)印章为圆形,直径为42厘米,中央刊党徽,党徽外刊党的机构名称,文字自

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件图五),由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制发。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印章为圆形,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中国

人民银行国际司字样,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由国务院制发。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5个副省级城

市中心支行印章和党委印章,按第一章第三条的规格、式样制发,由其管辖的分

行管理。

第六条

地市级中心支行的印章为圆形,直径为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

机构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件图六)由其管辖的分行制发。地市级

中心支行党委印章直径为42厘米,由上一级党委制发。

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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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支行的印章为圆形,直径为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构名称,

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件图七)由其管辖的中心支行制发。县支行党组印

章直径为42厘米,由上一级党委制发。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设职能部门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

职能部门名称,第三条、第五条所涉机构的职能部门印章直径为42厘米,第

六条、第七条所涉机构的职能部门印章直径为40厘米。分支机构内设职能部

门印章由分支机构自行制发。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钢印,直径40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中国人民银

行字样,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

第十条

确需使用钢印的分支机构,刻制钢印应报经其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其钢印直径不

得大于40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构名称,

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临时机构原则上不刻制印章,需使用印章时,

由本级机构或相关职能部门代盖章。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驻外代表处的印章,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发。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印制文件使用的套印印章,其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等同,由国务

院制发。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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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印制文件使用的套印印章,其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等同,

按照印章管理权限制发。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司局、党委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内设各处室原则上不制发

印章,有特殊职能需要刻制印章的,需报办公厅批准。

第二章 印章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

第十六条

印章所刊名称应为该机构的法定名称。

第十七条

印章所刊文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的地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印章包括党委(党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

的民族文字,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左边为民族文字,右边为汉字(样式见附

件图八)

第十八条

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颁发和启用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办公厅和分支机构办公室负责,办公厅()

应规范和加强印章的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

刻制印章。

第二十条

印章颁发时,要严格履行颁发手续,进行详细登记,并留存印模;取送印章的单

位要派两名专管人员取送,确保印章安全。

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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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制发机构制发印章时,应向使用机构发出启用印章的通知,明确正式启用日

期。印章使用机构接到制发机构颁发的印章时,应提前向有关单位发出正式启用

印章的通知,明确正式启用日期,并附上印模,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启用印章,未

经批准,任何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提前启用印章。新印章启用后,旧印章同

时废止。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使用和销毁

第二十二条

各机构的印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实行AB负责制。印章必须存放在保

险柜内。

第二十三条

印章必须由本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批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空白纸上盖章,严禁盖空白章,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信笺、空白奖状

和证书等上盖章。

第二十五条

由于使用印章机构更名及印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时,使用机构应说明原

因,向制发机构申请刻制新印章,并附废印章印模。新印章制发后,使用机构应

派两名专管人员将废印章送回制发机构统一封存或销毁。

第二十六条

制发印章机构在下属机构撤销、合并时,应及时收回制发的印章,统一封存或销

毁。

第二十七条

印章销毁按照“谁制发,谁销毁”的原则办理,由两名以上专人清理,留存印模,

报请主管领导签字后,实行专人监销。

第五章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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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专用业务章要与机构印章有所区别。专用业务章按

总行有关业务司局的规定或经本机构领导批准后刻制。

第二十九条

如发现伪造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及时向公安机

关或印章使用机构举报。

第三十条

使用机构发生印章丢失时,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请求立案侦察;同时报告制

发机构,制发机构应在公安部门的指导下,刻制与原印章有所区别的新印章,

在一定范围内声明遗失的印章作废。对于造成印章丢失的直接责任人,依据事实

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电子公章的使用与管理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印章规格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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