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位行政公章
篇一:行政事业单位公章使用制度
机关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一、印章的使用范围
1、公章使用:由单位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
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报表等,代
表局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与我局的
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及其它需要的签章。
等。
2、其它情况需加盖公章时,必须由局长签批。
3、局属单位及局属各科室的公章及业务专用章使用由各
单位及科室负责人明确使用范围及要求。
二、印章的使用要求
1、凡在局红头文件、账目款项、重要数字、以单位名义
发信息与我局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重
要材料上加盖公章的,必须由局长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3、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贷款、担保、
落户口等一律由局长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4、一般报送材料、便函、需加盖公章的,由审核材料的
分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5、单位介绍信盖章时均应由分管领导批准或办公室主任批
准;单位介绍信由办公室统一编页,存根由专人保管存档。
6、公章禁止带出本单位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
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带出。公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
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
任。
7、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
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拒绝加盖印章。
8、单位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的
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局行政章或业务专用章。
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如遇特殊情况,
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9、凡启用公章,经办人都要先出示领导签字,然后认真
填写公章启用登记表,经办人在“公章启用登记表”上签字并
填写清楚文件材料名称、份数、时间和需要说明的事项,公
章管理人员进行审核,严格按文件核准印数加盖公章,确保
无误后方可盖章。
并向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取得联系后可先行用章,但公
章使用人应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11、负责管理公章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管理,按照
管理程序办事,应当认真核对有关内容,使用人所填写的
内容和拟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否则,出
现事故,责任由公章管理人员自己承担。
12、规范使用印章,做到“齐年盖月”(即印章的左边缘与落
款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印章的下面);盖章时用力要均
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13、有下列情况,公章必须停用:单位名称变动;公章使
用损坏;公章遗失或被盗,声明作废。
14、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公章由局办公室统一封存或送相关
部门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三、印章的保管
1、本局所有公章由专人负责管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
自转交他人代管;保管人员要建立“公章启用登记表”,按照
规定程序使用,严禁私自交于他人。
2、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保管的安全,公章存放在指定安
全的地方,严禁擅自携带外出。
3、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部门主管指定人员暂时
代管,以免贻误工作;公章专管员外出,移交公章时,需由
主要领导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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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的保养,使用中达到干净、字迹
清晰、色调鲜艳。
5、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调离,需办理公章交接手续。
6、公章遗失应及时上报,对外登报作废。
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二:企业单位行政公章刻制手续
企业单位行政公章刻制手续
一、备案原则
1、属地备案、属地刻制的原则。即区、县(市)公安备
案前台只能受理本辖区用章单位的公章备案业务,市局备案
前台可以受理全市所有用章单位的公章备案业务。
2、严禁代办公章备案的原则。即用章单位刻制公章只能
由本单位工作人员携带有关材料到公安机关备案点办理备
案,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代为办理,印章系统将自动拒绝受
理经办人一人同时申报两个单位或一个月内两次以上申报
两个单位的公章备案业务。
二、备案需提交的材料以下所称《刻章介绍信》,须详细
写明刻制印章的名称、规格、数量(同一专用章刻制多枚的
要以数字区分)、经办人等信息。
(一)企业印章备案新成立的企业申请刻制印章,持《营
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
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是分支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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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需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刻章介绍信、上级单位《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一份。已成立的企业申请刻制部门章或专用章,
持企业开具的刻章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
份。刻制法人章,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一份。
(二)党组织、共青团组织印章备案 持上一级党组织、
团
组织开具的公函(详细写明印章的名称、规格、数量)、单
位出具的刻章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行政机关、军队和事业单位印章备案 行政机关持
政府批文或本部门上一级主管单位的文件或有效凭证(军队
持上级主管部门刻章介绍信、事业单位持《事业法人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经办人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申
请刻制部门章或专用章,持单位开具的刻章介绍信、经办人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 社团组织持
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证明、《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法人身份
证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民办非
企业单位持市民政局开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绍信、登记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五)社会力量办学印章备案持教育主管部门开具的刻章
介绍信(核发办学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证
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工会印章备案持总工会开具的刻章介绍信,负责人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制做
证件用的钢印及其他专用章,持单位开具的刻章介绍信、经
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七)卫生医疗机构印章备案持卫生局核发的许可证原件
和复印件一份(开具的刻章介绍信)、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
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八)外地驻临沂机构、境外企业驻临沂办事处印章备案
持外地驻临沂机构管理办公室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派
出机构出具的刻章介绍信、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
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九)外地驻临沂新闻机构印章备案持市新闻出版局备案
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派出机构出具的刻章介绍信、负责
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
份。
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十一)村民委员会印章备案持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的文件
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乡级人民政府刻章介绍信,负责人身份
证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十二)报关专用章备案持商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原件
及复印件一份、单位刻章介绍信、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十三)审批专用章备案持审批权限证明(上级或有关主
管部门的证明)、单位刻章介绍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
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十四)外地单位印章备案须到该单位原籍所在地县级以
上公安机关办理刻制印章介绍信或证明,派出单位出具的
刻章介绍信、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
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我市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十五)印章更换、遗失补刻
1、行政公章遗失补刻,持登报声明、上级主管部门出具
的补刻公章介绍信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
件及复印件一份。
3、更名后刻制新公章、专用印章或部门章,可以将旧印
章交回公安机关销毁(由公安机关开具印章销毁证明),持
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章介绍信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
复印件一份、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损坏后刻制新公章、专用印章或部门章,可以将旧印
章交回公安机关销毁(由公安机关开具印章销毁证明),持
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或本单位开具的刻章介绍信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
印件一份。
篇三:行政公章使用规定
行
政公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使公司行政公章的使用规范化、制度化,保证行政公
章的权威性、严肃性,
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公司行政公章包括所公章、总经理印章及所属各部门行
政性公章。 ? 公司行政公章由总经办统一管理。
第二章 公章的刻制
公司印章由上级主管部门刻发,总经理印章由总经理办
公室负责刻制。 ? 部门刻制印章,必须执部门负责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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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总经办提出刻章申请,经总经
理批准后,报公安部门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私自刻
制部门印章。 ? 各部门印章正式启用时,必须先到总经办
留存印签备案。未经留样备案的,
一律不准自行使用。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公司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总经办,总经理印章存放和
使用地点在财务部,
部门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部门办公室,未经存放部门负
责人批准,均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
? 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存放部门以外地点使用公司印章
的,应经存放部门负责
人同意,派遣专人携带前往。
公司印章管理,由总经办指派1名人员负责,部门印章
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
人负责保管,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防止丢失和滥用。
公章不使用时,必须锁于保险柜内。
第四章 公章的使用
公司印章应根据总经理指示,经总经办批准,由印章管
理人员代行使用权。各
部门印章使用前,应报经本部门领导批准。
? 以公司名义发往公司以外的公文,必须经总经理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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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然后加盖本单位印章。
在单位内下发的文件,除正式公文外,一般不得加盖本单
位印章。
上报的统计报表、有关证件、函件、报告等需加盖本单
位印章的,应经呈报部
门领导审阅签名,经所分管领导签名同意后方可办理。需
盖总经理印章的,经总经理签名同意后,方可办理盖章和登
记手续。
所有介绍信、说明、证明等一般往来信函,应一式两联,
统一编号,方可加盖
印章,底联应存档备查。
属常规性工作,成批办理的证书、证件等(如培训结业
证、车辆年审表等),
需盖本单位印章及总经理印章的,由主管部门确定1人负
责办理。每次盖章须凭列有所需办证人员名单、编号和部门
负责人签名的同意函,到总经办登记并盖章。
一般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
它特殊情况确需开具的,
必须经总经办同意后方可开出,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
归来必须向总经办汇报其介绍信的用途,未使用者必须交
回。
使用行政公章,应严格履行审批及登记手续。用印须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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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用印申请单》,由
本部门主管在申请书上签字,经总经办审批,印章保管人
并要做好登记.
第五章 附则
各部门印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的,直接追究印章管
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
责任。
各部门业务专用章,如财务专用章、收费专用章、基建
财务专用章、注册专用
章等,其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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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11-04 20:07: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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