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沙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印章行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长沙市公安局
• 【公布日期】2014.06.17
• 【字 号】长公通〔2014〕143号
• 【施行日期】2014.06.17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
正文
长沙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印章行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公通〔2014〕143号
相关支队,各分区县市局: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管理简政放权的要求,根
据《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印章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为规范我市印章行业
治安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印章业治安管理的权属
(一)公章刻制业的行政许可审批。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的实施意见》“长公通(2014)110号”文件精神,公章刻制业行政许可审批权下
放至县级公安机关。凡申请设立公章刻制业者,经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分
区县市局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由分区县市
局治安大队受理、审核,由分区县市局决定。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的办
理条件和程序,由市局核准、统一公示。
(二)规范公章刻制核准备案工作。申请刻制公章(指行政公章、合同专用
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鉴),申请人属于市级以上(含)单
位或市级以上(含)工商、民政、司法等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由治安支队特业大
队核准,其他申请人申请刻制公章,由所在地辖区分区县市局治安大队核准。治安
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即时签发公章刻制《准刻
证》。
(三)公章刻制的流程及备案要求。公章刻制企业凭公安机关签发的《准刻
证》受理公章刻制业务。公章的排版、雕刻、加密,使用指定印章制作软件,执行
企业设立联审制度的区县市,由分区县市局在本部设立印章审批服务窗口。服务窗
口联通商事登记监管平台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二)印章备案及档案管理。治安支队和各分区县市局分别设立印章档案室,
对申刻公章的有关证明文件、印鉴卡,统一归档,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对外提供
查询服务。硬质公章的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软质公章的档案,保管期限为5
年。
三、规范印章行业治安管理秩序
(一)规范公章刻制企业的管理。各分区县市治安部门负责本辖区印章行业的
日常监管,督促公章刻制企业严格遵守印章承接、制作、保密、信息采录等制度。
对违反印章刻制制度,存在未经公安机关核准签发《准刻证》擅自承接公章刻制业
务的、刻制公章不上传印章信息系统的、或不规范采集印文制作印鉴卡影响印章正
常备案等违规行为的公章刻制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公章刻制企业刻制公章未遵守
公章刻制核准备案制度的,公安机关不得向该企业签发《准刻证》。
(二)依法取缔非法刻章行为。对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公章刻制业的行
为,依照《治安处罚法》一律取缔。严厉打击街头举牌办证刻章、张贴小广告刻章
等伪造公章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加强行业管理的检查指导。治安支队应及时开展印章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的业务培训,规范全市印章业行政许可审批、公章刻制核准备案、档案管理等工
作,适时组织对各分区县市局治安部门的审批窗口、档案管理、印章业信息系统应
用,以及对公章刻制企业监管和印章行业秩序治理等方面工作的检查和考核。
附件: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的条件和程序
附件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的条件和程序
办
理
依
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
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
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
受
理
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
机
构
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望城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宁乡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决
定
分区县市公安局
机
构
一、符合全市公章刻制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要;
二、刻制的公章经抽样检测,符合公安部《印章质量规范与检测方法》
(GA241.9-2000)要求;
三、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四、企业承诺进入全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装省公安厅确定的系统软
办
件及印章压缩正版软件;
理
条
件
五、申请人对经营场所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使用面积与生产规模相适
应,位置固定,制作间与营业门面相对分离;
六、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内部保卫负责人无诈骗或者伪造、变造、买
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
章的违法犯罪记录;
七、具备足够数量的计算机制章设备和技术人员,能够运用计算机刻制、储
八、建立健全了公章承接验证登记、制作保管交货、信息录入、协查及可疑
情况报告等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一、申请报告(应当写明拟设立企业的名称、处所、经营范围、安全措施、
生产设备、办厂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印章质量符合公安部
(GA241.9-2000)标准的检验报告;
申
四、企业限期进入全省印章业治安管理系统,安装有关软件的承诺书;
请
五、企业法人代表常住户口或居民身份证;企业法人代表、经营者和从业人
材
员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证明其无诈骗
料
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公
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违法犯罪记录;
六、企业经营场所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七、企业主要计算机制章设备、安全设施清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办
程(一)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工作人员
序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
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根据《行政许可
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
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
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
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
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
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
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
(2)提出初审意见。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认为有必要时,可实地核
查;
(2)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
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分区县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公章刻制业
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
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四、送达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件,并报市公安局治
安支队备案;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
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办
理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期
限
收
费
不收费
情
况
收
费
/
依
据
一、上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实施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执法规范化考评范围,及时纠正行政许可
监
督
检
查
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
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
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工作的
现场督察。
投
诉
一、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冬令)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夏令)
办
公
时
间 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天心区电力路1号
及 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岳麓区爱民路180号
办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开福区学宫街73号
公
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雨花区井圭路19号
地
址
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34号
望城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望城区旺旺中路305号
长沙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县望仙路1号
浏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浏阳市关口办事处白沙路9号
宁乡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宁乡县玉潭镇二环路西(宁乡县人民政府旁)
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369号
二、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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