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2006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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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刚度-十八而志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2006修订
2023年11月4日发(作者:成功的销售员)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规

定》的通知(2006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06.07.16

【文 号】银发[2006]249

【施行日期】2006.07.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规定》的通

(银发[2006]249 2006716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

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适应中国人民银行机构调整和职能调整,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印

章管理,总行对2001年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规定》 (银发[2001]315

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规定》同时废止,过去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如与本

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规定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章 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

第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印章为圆形,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图案,外圆

刊中国人民银行字样,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图一),由国务院制发。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银行委员会印章为圆形,直径4.5厘米,中央

刊党徽图案,外圆刊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银行委员会字样,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

(见附图二),由中共中央制发。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

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印章为圆形,直径4.5

米,中央刊五角星图案,外圆刊机构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图三),

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发。

第四条 中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党委,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党委,各省

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党委,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党委印

章为圆形,直径4.2厘米,中央刊党徽图案,外圆刊党的机构名称,文字自左而右

环行排列(见附图四),由中共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制发。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印章为圆形,直径4.5厘米,中央

刊五角星图案,外圆刊机构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图三),由管辖分

行制发。

第六条 中共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党委印章为圆形,直径4.2

米,中央刊党徽图案,外圆刊党的机构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图

四),由管辖分行党委制发。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中心支行的印章为圆形,直径4.2厘米,中央

刊五角星图案,外圆刊机构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图五),由其管辖

分行制发。

第八条 中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中心支行党委印章为圆形,直径4.2

米,中央刊党徽图案,外圆刊党的机构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图

四),由其管辖分行党委制发。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印章为圆形,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图

案,外圆刊机构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图六),由上一级管辖中心支

行制发。

第十条 中共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党组印章为圆形,直径4.2厘米,中央刊

党徽图案,外圆刊党的机构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图四),由上一级

管辖中心支行党委制发。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的临时机构原则上不刻制印章,需使用

印章时,可由本级机构或相关职能部门代盖章。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印制文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

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等同,按照印章管理权限制发。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司局、党委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内设处室

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的内设职能部门除综合处和办公室外原则上不刻制印

章。如需刻制印章,须报办公厅(室)备案批准后,由各单位自行制发。处级机构

印章为圆形,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图案,外圆刊职能部门名称;处级以下

机构印章为圆形,直径4.0厘米,中央刊五角星图案,外圆刊职能部门名称。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司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印章为圆形,直径4.5

米,中央刊五角星图案,外圆刊机构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图七),

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发。

第十五条 中共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印

章为圆形,直径4.2厘米,中央刊党徽图案,外圆刊党的机构名称,文字自左而右

环行排列(见附图四),由中共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制发。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印章为圆形,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图

案,外圆刊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字样,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由国务院制发。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驻外代表处的印章,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发。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钢印为圆形,直径4.0厘米,中央刊五角星图

案,外圆刊中国人民银行字样,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

第十九条 确需使用钢印的单位,刻制钢印应报经其印章制发机关批准。钢

印直径不得大于4.0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图案,外圆刊机构名

称,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

第二章 印章名称、文字、字体和材质

第二十条 印章所刊名称应为该机构的法定名称。

第二十一条 印章所刊文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印章包括党委(党组)印章为

圆形,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中央刊五角星(或党徽)图案,文字自左

而右环行排列,左边为民族文字,右边为汉字(见附图八)。

第二十二条 印章的材质由制发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和颁发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办公厅和分支机构办公室

负责,办公厅(室)应规范和加强印章的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司局、党委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刻制印章

要向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特殊情况报人事司(党委组织部)会签。书面申请要写

明刻制印章的理由,并附上中编办或人事司(党委组织部)批复成立该机构的批件

或人事司的“三定”方案及相关文件的复印件;直属企事业单位还需附上企业营业

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待办公厅领导审批同意后刻制。

第二十五条 印章刻制前要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到公安机关指定

的刻章单位刻制。

第二十六条 印章制发机构颁发印章前,应向使用机构发出启用印章的通

知,明确正式启用日期。印章使用机构接到制发机构颁发的印章后,应严格按照规

定时间启用印章。未经批准,任何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提前启用印章。

第二十七条 印章颁发时,印章制发机构要严格履行颁发手续,进行详细登

记并留存印模;取送印章的单位要派两名专管人员取送,确保印章安全。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使用和归档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的印章由办公室或综合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明确管理

人员职责,实行AB负责制。印章必须存放在保险柜内。严禁携带印章外出。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使用印章必须由本单位负

责人或被授权人批准。

第三十条 严禁在空白纸、空白介绍信、空白信笺、空白奖状和证书等上盖

章。严禁盖空白章。

第三十一条 由于使用印章机构更名及印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时,

使用机构应说明原因,向制发机构申请刻制新印章,并附废印章印模。制发机构应

重新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新印章制发后,使用机构应派两名专管人员在领取

新印章的同时将废印章退回制发机构统一封存、归档。

第三十二条 制发印章机构在下属机构撤销、合并时,应及时收回制发的印

章,统一登记、封存、归档。

第三十三条 作废印章的归档按照“谁制发,谁归档”的原则办理。

(一)作废印章档案可随时或集中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定期归档是指

于每年的三月底前集中向各单位档案部门移交一次;随时归档是指根据实物档案

(作废印章)形成情况随时向各单位档案部门移交。

(二)各单位移交作废印章档案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实物档案管理办

法》的要求,对归档的作废印章逐个编写实物档案(作废印章)目录,目录项目包

括:编号、档号、实物档案(印章)介质、印章名称、件数、移交单位、移交时

间、备注等,拟写归档实物档案(作废印章)情况文字说明,将归档实物(作废印

章)档案整理完备后,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业务专用章(包括经济合同章、

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机构正式印章有所区别。业务专用章按总行

有关业务司局的规定或经本机构领导批准后自行刻制。

第三十五条 如发现伪造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

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印章使用机构举报。

第三十六条 使用机构发生印章丢失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立案

侦察;同时报告制发机构,制发机构应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刻制与原印章有所区

别的新印章,并在一定范围内采取公告形式声明遗失的印章作废。对于造成印章丢

失的直接责任人,依据事实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电子印章的密码要采取保密措施,其使用与管理比照本规定执

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印章规格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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