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谁为丢失的社会道德负责?
——从小悦悦事件引发的思考
1、事件简介:
2011年10月13日,2岁的小悦悦(本名王悦)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
相继被两车碾压,7分钟内,18名路人路过但都视而不见,漠然而去,最后一名
拾荒阿姨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引发网友广泛热议。2011年10月21日,小悦
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在零时32分离世。2011年10月23日,广东佛山280
名市民聚集在事发地点悼念"小悦悦" ,宣誓“不做冷漠佛山人”。2011年10
月29日,没有追悼会和告别仪式,小悦悦遗体在广州市殡仪馆火化,其骨灰将
被带回山东老家。
2、观看视频:凤凰卫视《一虎一席谈—小悦悦》
/show/
3、全班分为五个小组,就小悦悦事件展开讨论,各小组组长负责记录成员发言观点。
4、讨论:谁为丢失的社会道德负责?作为中学生我们应该怎么培养和增强自己的社会责任
感。
5、每个小组负责撰写一篇关于如何培养和增强中学生社会责任感的小论文。
“小悦悦事件”所引发的有关见死不救的全民热议仍然在持续。人们对这
场大讨论的焦点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强烈谴责事件中路人的冷漠,认为这一见
死不救现象凸显了整个社会的道德大滑坡;二是探讨我们该如何拯救国人的良
知;三是引发了一场是否该对见死不救进行立法的争论。这些讨论无疑都是具有
十分现实而且深远的社会意义,基于道德的讨论本身,就是一个提升全民道德意
识的过程。但是,我们必须警醒近年来人们对某一事件进行大讨论时表现出的较
为普遍的现象:批判别人而缺乏自我检讨,上纲上线地放大事件中的消极因素,
一知半解地提出对策建议,或者偏离问题实质而纠缠一些表面的枝节。
我们必须从深层次对事件背后的社会环境进行剖析。例如,当事件发生后,我们
应当学会怎样去关注事件的核心要件,以及如何客观理性地讨论问题;我们每个
人如何从抱怨、发牢骚的“旁观者”,变成直接参与改良的行动者;事件中的涉
事各方,甚至包括作为“受害者”的小悦悦的父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面对“小悦悦事件”所反映出的道德颓势,在法律制度与道德风尚之间究竟应当
依赖什么样的规范,才是突破我们今天所遭遇的困境的最佳选择;法律是如何缺
失的以及应当怎样完善,等等。具体到“小悦悦事件”,我们必须深入思考的问
题应当包括:
首先,事件中见死不救的路人的确令人愤慨,必须要受到谴责!这件事也确实说
明如今国人的道德状况出现了亟待修正的问题。但这18名路人,是不是就完全
能够代表所有中国人今天的道德水准?这个极端的例子是不是就能够得出如今
我们的社会道德已经普遍沉沦的结论?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远的不说,同样在广
东,同样是在这个10月,关键时刻怀着朴素的道德本能和人性良知,勇于对危
难者施以援手的大有人在,既有救小悦悦的陈阿婆,也有珠海勇救落水少女的袁
远,广州见义勇为的救人英雄牛作涛。
其次,我们当真不能通过整个社会环境的优化来实现道德的自我救赎吗?立法就
一定能够解决问题吗?任何社会问题都依赖“严刑峻法”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
径吗?答案同样是否定的。先说道德的自救。医治见死不救之类的道德冷漠症看
起来似乎异常沉重繁杂,但处方其实也非常简单,那就是我们每个人的行动和实
践。近日广东省总工会明确表态:只要见义勇为职工的权利受到损害,工会将无
条件免费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保证他们的权益不受侵犯。全国20多位知名律
师联手成立的“停止冷漠公益法律援助律师联盟”,也向公众承诺“如果因救遭
诈,将无偿为你提供法律援助”„„所有这些都表明,全社会都已经行动了起来,
以勇于担当来唤醒社会良知,以舍身取义来优化道德的良性发展环境,“道德”
的明天就要到来了。
再说法律的困境。事实上,小悦悦的遭遇以及之前的彭宇案、许云鹤案所表明的
司法裁判上面临的困境,都反映出了见死不救症的成因,是一个涉及整个社会大
环境的问题。一方面,见死不救行为是伦理道德问题;另一方面,目前法律对见
义勇为者的保障确有不足。虽然我们不否认确有肇事者假冒救人者来逃避承担责
任的先例,但因救遭诈、救人反被诬的情况也同样确有发生,这就是今天见义勇
为者的“不安全”所在,或者说是见死不救等社会冷漠症的根源。司法救济的程
序正义要求,以及个案社会功能的延伸,往往在客观上强化了部分案件当事人的
举证责任和法官的认证标准,那么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在维护社会公德和
保护弱者这两种价值中找到平衡点的难题,实际上交给了收案的法院。这便是目
前司法所遭遇的尴尬。
还有立法的难堪重任。见死不救行为关系到的是伦理道德问题,如果依赖立法来
解决问题,就是将道德问题法律化,必然就要扩大、增加公民的义务,必须于法
有据,这是个严肃的宪法问题。在日前召开的2011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上,中
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教授表示,当前,立法制裁见死不救的时
机尚不成熟。他表示,从道德层面而言,见死不救肯定是有违良心,应该受到谴
责。但从法律上讲,要把见死必救作为一种义务上升到法律层面,就需要斟酌了。
我国公民的道德水平还没有达到“一见到危险就主动伸出援手”的水平。
可见,所谓的见义勇为入法,准确的说法应该是目前我们还不能通过立法来设定
人们见义勇为的法律义务,但是需要完善法律来消除人们“怕惹祸上身”的后顾
之忧,鼓励人们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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