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长市南市区安置五区项目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管理制度
目 录
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 ........................................................................................................... 1
二、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分级责任制 ................................................................................... 7
三、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目标责任书管理规定 ................................................................. 17
四、安全/环保检查规定 ................................................................................................................ 19
五、安全/环保教育培训规定 ........................................................................................................ 22
六、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规定 ............................................. 26
七、分包工程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规定 ............................................................................. 29
八、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 31
九、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会议制度 ..................................................................................... 33
十、月度安全生产风险管理规定 ................................................................................................. 36
十一、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 38
十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43
十三、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技术交底制度 ..................................................................................... 49
十四、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规定 ............................................................................................. 53
十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 ............................................. 55
十六、安全/环保奖罚规定 ............................................................................................................ 64
十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 66
十八、易燃、油品及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 69
十九、职业健康安全风险辨识、评价和控制管理规定 ............................................................. 71
二十、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 ......................................................................................................... 77
二十一、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 82
二十二、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及控制管理规定 ......................................................................... 85
二十三、噪声控制管理规定 ......................................................................................................... 88
二十四、污水排放控制管理规定 ................................................................................................. 90
二十五、扬尘控制管理规定 ......................................................................................................... 92
二十六、危险作业施工许可管理规定(试行) ......................................................................... 94
二十七、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值班管理规定 .............................................................................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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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预防职业病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
生,保障职工健康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遵纪守法,持续改进。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及项目部承建的各项工程。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经理和党支部书记担任,副
组长由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或安全总监担任;成员由其他副职和部门负责
人组成。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安全部负责。
第五条 项目部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安全职责
第六条 项目部必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责任清单。
第七条 项目经理是项目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负总责,应全面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 安全部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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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督促落实重大风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
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九条 安全总监负责协助项目经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
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安全工作。协助项目经理履行安全环境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
单位安全环境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环境管理工作的总体策划与部署,构建安全环
境管理保障体系并有效运行。
主管生产的负责人,负责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
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做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
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科室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员工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项目部规章制度,履行岗位安全职责。
第十条 项目部及所属科室每年年初组织签订全员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
理目标责任书。
第四章 安全会议
第十一条 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会议
项目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年度会议
项目部每年年初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月度会议
项目部每月召开一次月度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会。
项目部每月召开一次事故分析会。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项目部应根据安全生产的新形势、新问题需要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项目部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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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第十六条 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转
岗、复岗人员应重新接受教育。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书》后方可上岗,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后方可上岗,并按规定参加
继续教育。
第十九条 项目部应结合季节特点、施工特点、安全形势等开展日常安全教
育;每年年初和安全生产月期间开展全员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从业人员进
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部应开展主要负责人带队检查、相关部门联合检查、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每日巡查和专项安全检查等形式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部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综合检查,每周开展专项安全检
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日安全巡查。开(复)工、季节交替、恶劣天气和节假
日应组织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检查应做好记录,限期整改隐患,做好复查验证,确保闭合。
应建立隐患清单,定期分析隐患,制定管理措施。
第七章 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足额提取,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
工程为2.0%;
(二)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
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按规定范围使用,制定年度计划,建立使用台
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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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部每年年初和工程开工前,应辨识评价职业健康安全风险,
发布重大职业健康安全风险清单,制定并落实预控措施。
第二十七条 项目部每月开展月度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布月度安全生产风
险清单。
第九章 技术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安全环境管理技术措施。
第二十九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履行编
制、审批程序,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组织专家论证。
项目部应当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
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还应当重
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三十条 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技术交底分为单位工程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
底、分部分项工程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和班组(工种)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技术
交底。
第三十一条 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技术交底与施工技术交底同时进行,由技术
负责人或技术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与;作业人员或现场工况发生变化
时,应重新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技术交底。
第十章 职业卫生
第三十二条 项目部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十三条 项目部应制订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计划,定期对有毒有
害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第三十四条 项目部应对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有职
业病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其从事相关作业;每年应组织一次在岗有毒有害作业人员
职业健康体检,发现有禁忌症者应调离相关作业岗位;从事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
员离岗前应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第三十五条 项目部应在作业现场醒目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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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
果。
第三十六条 项目部应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作业人员提供职业病
防护用品,保证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处于有效状态。
第十一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部应组织编制应急预案。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
类型的,应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
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应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
或设施、岗位,应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第三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经评审通过后发布,项目部应急预案应报公司备案,
应急预案修订后应重新备案。
第三十九条 项目部应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知识。
第四十条 项目部年初应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项目部应根据工程需要组织开展所有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十二章 事故管理
第四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本项目部负责人;项目负
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公司、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
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
要痕迹、物证。
第四十三条 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工作,如实报告事故
情况,不得隐瞒、造假、销毁相关证据,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四条 发生职业病事故按工伤事故的报告规定进行上报和处置,并将
职业病事故的情况上报公司,上报内容应包括受伤害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
案、职业病诊断结果以及事故处理情况等。
第四十五条 事故统计期内,不论是否发生事故,均需上报事故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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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六条 项目部对各科室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进行考核,每年为一个考核
期,考核结果与绩效考核挂钩。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
被“一票否决”的部门及个人在当年内不能被评为先进。项目部每年依据生产经
营情况设安全/环保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先进部门、先进
班组、先进个人以及为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重大事故发生,保护职工生命安
全和国家财产免受损失做出贡献的职工。
第四十七条 项目部对职业健康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
罚。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地方、行业和上级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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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分级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增
强全体员工安全/环保意识,规范项目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落实各级安
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
和上级机关有关制度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项目部各级人员和各职能科室。
第二章 安全/环保组织机构职责
第三条 项目部设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安全/环保领导
小组),安全/环保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经理、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安全总监和
其他副经理担任;成员由科室负责人和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组成。安全/环保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安全部负责。
第四条 安全/环保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上级机关的规章制
度;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生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五)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六)开展安全/环保教育培训;
(七)组织实施安全/环境检查和隐患排查;
(八)建立安全/环保管理档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第五条 安全/环保领导小组每月召开1次会议,会议由安全/环保领导小组组
长或副组长主持。
第六条 项目部根据施工项目的规模,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设置安全部,配
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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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项目部安全环境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项目经理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职责
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环境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项目安全环境主体责
任全面负责。
(1)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环境管理体系。
(2)建立、健全本项目安全环境管理分级责任制。
(3)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颁布的各项安全环境管理方针政策、法
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安全环境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
(4)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环境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向公司推荐
安全总监人选。
(5)设置安全环境管理机构并足额配备安全环境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
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6)与上级单位主要领导、所在项目其他领导成员、部门、工段、班组签
订安全环境管理目标责任书,并检查本项目履行情况。
(7)在项目管理上,做到“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
比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环境管理工作。
(8)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定期研究安全环境管理工作,
掌握安全环境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环境管理工作
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等对安全环境管理工作的监督。
(9)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
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10)组织开展安全环境教育培训工作。
(11)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12)对分包和协作单位实施一体化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安全环境管理
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环境管理责任。
(13)审批安全生产风险分析预控措施。
(14)接受职业卫生培训,依法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
职业健康。
(15)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6)督促、检查安全环境管理工作,对本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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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责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7) 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组织的安全环境教育,并取得项目负
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8) 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组织事故抢救。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
组织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
(二)党支部书记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职责
(1)认真落实“党政同责、党委领导”的安全环境管理工作格局,形成齐
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把安全环境管理工作纳入党委工作议事日程,创建安全文化,
组织开展好本项目部安全环境管理工作。
(2)及时宣传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环境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和规章制度。
(3)定期听取安全环境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和项目领导班子成员一起研究
解决安全环境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协同行政领导签订安全环境管理目标责任书,并检查本项目履行情况。
(5)组织对党员干部进行安全环境管理宣传教育。
(6)组织宣传、表彰项目安全环境管理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人物和事迹。把
安全环境管理工作纳入干部考核内容。
(7)协助行政领导做好本项目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演练
的落实工作。
(8)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进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
(三)项目总工程师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职责
(1)对本项目安全环境管理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
(2)贯彻实施安全环境管理方针和管理目标,对安全环境管理体系的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程、施工规范、工艺标准和公司安全技
术和职业卫生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对安全技术和卫生规程存在的问题反馈至
公司进行修订。
(4)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大小临时设施、特殊施工
工艺、专项施工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主持重点和单位工程的安全环境管理技
术交底,审核其它安全环境管理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5)负责主持召开安全环境管理技术工作会议,组织有关技术人员,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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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技术状况,解决生产中存在的安全环境管理技术问题,制定预防技术措施,
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6)组织安全环境管理技术攻关,认真吸取合理化建议,对新材料、新技
术、新工艺的使用,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工艺要求,并负责实施。
组织推广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先进技术。对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
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组织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落实防护措施,由卫
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 。
(7)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环境因素识别评价。
(8)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9)参加安全环境管理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事故隐患,从技术上制定措
施,及时排除隐患。
(10)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组织的安全环境教育,并取得项目负责
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1)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分析安全环境管理技术
方面的原因,提出改进技术措施。
(四)安全总监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职责
(1)协助项目经理履行安全环境管理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环境管理工作负
直接领导责任。
(2)贯彻实施国家、上级颁发的安全环境管理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
制度。做到严格管理,落实到生产全过程。
(3)组织实施工程项目总体和施工各阶段安全环境管理工作规划。负责安
全环境管理体系运行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保持和改进安全环境管理体系。
(4)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的事项,部署安全环境管理检查。
主持召开本项目安全环境管理工作会议和专题会议,传达部署上级和本项目安全
环境管理工作计划。
(5)审批安全生产费用计划,组织监督实施安全生产费用。
(6)在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7)审核月度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8)组织开展安全环境管理知识、劳动纪律的宣传教育。
(9)组织对本项目人员和分包、协作单位的安全环境管理考核和奖惩。
(10)定期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安全环境管理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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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组织的安全环境教育,并取得项目负责
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2)主持事故调查,协助事故处理,并按“四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分
析,制定防范措施。
(五)项目副经理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职责
(1)分管生产的副经理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
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条件,对本项目安全环境管理工作负重要领导
责任。
(2)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业务工作的安全环境管理工
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的安全环境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和安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落实。
(4)参加安全环境管理检查工作,对分管工作中存在的事故隐患,要组织
排查、监控和管理,确保整改到位,并督促复查。
(5)分管工作发生事故,要组织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及时上报,参与事
故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6)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组织的安全环境教育,并取得项目负责
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7)参加月度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六)安全部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上级单位及公司有关安全环境管
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负责全面开展项目部安全环境
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合规性评价。
(2)建立健全项目部安全环境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项目部安全环境管理规
章制度,并督促实施。
(3)负责项目部安全环境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安全环境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考核工作。
(4)定期分析安全环境管理形势,及时向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
见,并督促检查项目部安全环境管理方针目标的落实情况。定期策划并组织各类
安全环境会议,并落实会议有关内容。
(5)负责组织开展各类安全环境教育培训,督促检查项目部安全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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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开展情况,组织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及有关地方部门的考试
取证工作。组织对新招聘的大、中专毕业生、工人等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中的
“项目部级教育”。
(6)审查汇总安全生产费用计划,对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使用进行指导、
监督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实施。定期统计分析安全生产费用,及时发现问
题并督促解决问题。
(7)参加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环境管理技术措施的审查并督促检查
实施情况。
(8)负责组织项目部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和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确定重大
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和重要环境因素并落实控制措施。进行月度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对重大风险实施有效控制。
(9)组织制定完善项目部综合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有关防灾减灾工作。履行监视应急预案应急响应职责,负责
应急救援小组职责落实工作,负责应急响应过程中各项指令、要求的收集和执行
情况落实和记录。
(10)对查出事故隐患下达整改通知单,并负责督促落实整改,通报违规违
章查处情况。对不符合安全环境管理技术要求、危及人身安全与健康的作业,有
权制止施工,并报有关领导采取措施。对项目部施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工作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管理。督促检查项目部领导干部带班制度实施。
(11)对分包和协作单位实行一体化管理,并参与考核评价工作。
(12)加强平安班组建设,不断提高班组安全环境管理水平。
(13)在会签分包合同时对其中安全管理条款进行审定。
(14)根据防暑降温标准要求,负责采购防暑降温用品及发放工作。
(15)积极开展各类安全活动,推进科学管理工作和安全文化。
(16)负责项目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环境管理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工作,
做好事故分析工作,制定防范措施,并督促检查。
(七)工程科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职责
(1)坚持“三同时”原则,对本项目部新建、改建、扩建的基建工程,必
须做到安全环境管理设施与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对不符合设计
要求的设施不予投产使用。
(2)坚持“五同时”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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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环境管理工作,发现危及人身安全
的作业或事故隐患,有权制止施工,并向有关领导、部门提出建议。
(3)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安全与生产发生
矛盾时,必须首先保证安全,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工艺流程。
(4)在编制项目部年度、季度、月度计划和统计时,应就安全环境管理工
作对工程造成重大影响的内容进行必要分析,并据此调整生产计划,施工过程中
督促落实有效防控措施。
(5)在组织项目部项目前期策划有关工作中,明确安全环境管理方面内容。
对安全环境技术交底的编制、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参与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环境部分的审核。
(7)参加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8)统一协调和调配应急抢险人员、应急物资和抢险设备,组织工程事故
抢险方案的制定与落实。履行监视坍塌事故、高处坠落事故、起重伤害事故、触
电事故等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响应职责。
(9)参与工程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八)质量科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职责
(1)牵头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施工组织设计中涉及工艺
安全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安全
要求,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在项目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的重点项目、关键工序典型的组织
实施和工艺适应性中确保安全环境管理技术措施实施。
(3)参加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审查的工作。
(4)负责因工程质量问题而带来安全风险的监督管理工作。
(5)参加月度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6)组织工程生产事故抢险技术方案的制定与落实。
(7)组织工程事故技术工艺的调查、分析,参加有关事故责任追究落实,
督促事故发生项目按“四不放过”原则总结教训,制订防范措施。
(九)材料科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职责
(1)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负责采购、保管、发放符合标准要
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保存记录。
(2)确保购置的小型机具、小型设备符合安全环境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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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对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
品的运输、装卸、保管、发放工作。
(4)定期对仓库、材料加工、施工现场物资存放场地进行安全检查,做好
隐患治理工作。
(5)对物资实行定置化管理。
(十)机务科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职责
(1)负责项目部船机设备(含特种设备)的安全环境管理。
(2)负责制订项目部船机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落
实,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规作业,保证安全生产。
(3)负责项目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管理工作。负责对船机设备操作人
员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及考核工作。
(4)做好项目部外租船机设备进场前评价,对外租设备和分包队伍自带设
备实施一体化管理。
(5)负责项目部施工临时用电管理,并监督检查落实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
理。
(6)参与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
(7)参加月度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8)负责船机设备的安全检查、计划修理、定期保养等工作,保证技术状
态完好、安全装置灵敏可靠。全面负责项目部船机设备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9)负责项目部施工区域气象、地质等灾害信息的收集工作,并及时上报
应急领导小组和通报有关单位。负责编制船机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和特种设备专项
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及物资装备。负责项目部施工船机事故抢险方案的
制定与落实。履行监视船机防灾减灾、特种设备事故等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响应职
责。
(10)对船机设备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检查管理。
(11)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积极研发和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
新工艺,塑造绿色施工企业。
(12)负责水上交通事故和机械设备事故统计、报告工作。组织船机设备引
发的各类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和相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总结经验教训,
制定防范措施。
(十一)办公室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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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项目部的治安保卫及卫生防疫工作。
(2)负责项目部安全环境管理工作有关文件的批转。
(3)负责贯彻落实国家、上级颁发的有关治安保卫及卫生防疫的方针、政
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及卫生防疫等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落
实。
(4)负责对有关治安保卫及卫生防疫等安全环境管理目标落实的监督考核。
(5)负责治安保卫及卫生防疫等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及环境因素的辨识和评
价工作。
(6)依法做好对职工治安保卫及卫生防疫宣传教育工作,并督促实施,教
育职工遵章守纪。
(7)负责办公区域、食堂、宿舍、浴室、卫生间、走廊、楼梯等部位的环
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废弃物的回收与处置。
(8)参加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9)对项目部治安保卫及卫生防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排查出来的隐患
实施治理,确保整改到位。
(10)负责制定并实施治安保卫、食物中毒等专项应急预案。履行监视火灾、
爆炸事故、交通事故、治安保卫等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响应职责;做好与食品卫生、
疾病有关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交通保障工作;负责项目部治安
事件抢险方案的制定与落实。
(11)负责治安保卫及卫生防疫有关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协助政府行政主
管部门等做好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参加有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工作,
督促事故发生部门按“四不放过”原则总结教训,制订防范措施。
(十二)财务科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职责
(1)根据安全部提供的年度安全费用预算,将安全生产费用计划列入年度
资金使用计划,保障资金投入。
(2)负责提取专项安全生产费用,负责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核算、统计
等工作,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3)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4)负责事故责任追究罚款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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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各级岗位安全/环保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岗位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责任制参见公司<中交一航局第
二工程有限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分级责任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责任制如有与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相一
致的,以国家颁布的为准。
第九条 本责任制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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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目标责任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员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以下简称安全环境)管理责任意
识,保证安全环境管理目标责任书的贯彻实施,依据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要求制
订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环境管理目标责任书的组织签订及日常管理由安全部负责。
第三条 目标责任书需全员签认。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
第二章 目标责任书签订流程
第五条 项目部经理与书记同公司领导签认目标责任书。
第六条 每年初项目部安全部根据上级确定的安全环境管理目标,结合项目
部实际,5天内确定项目部领导班子副职、科室、班组的安全环境控制指标值和
管理责任。
第七条 项目部党政领导与项目部副职和各科室签认目标责任书。
第八条 科室、班组长根据本科室、班组的安全环境控制指标值和管理责任,
结合本科室、班组工作实际,对科室科员、班组成员进行责任分解,并由双方签
认。
第三章 检查与考核
第九条 安全环境管理目标责任书是项目部对责任人进行安全环境管理责任
考核的依据。
第十条 责任人必须将安全环境管理目标列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在计划、布
置、检查、总结、评比等各项工作中同步进行。
第十一条 安全环境管理目标责任书实行分级考核。项目部党政领导负责对
领导班子副职、科室长、班组长进行考核。科室长、班组长负责对本科室、班
组成员进行考核。安全环境管理目标责任书考核结果与责任人绩效挂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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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定不相一致,按国
家和上级机关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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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全/环保检查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评价项目部施工安全/环保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文明
施工、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水平,规范安全/环保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编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
第四条 在按照本规定检查时,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政
府行业主管部门现行有关标准。
第二章 检查要求
第五条 安全/环保检查组织形式 :
(一)项目经理带队;
(二)有关科室组成联合检查小组;
(三)安全员的日常检查;
(四)专题安全检查。
第六条 检查频次
(一)项目经理带队每月检查一次;
(二)有关科室组成的联合检查每周一次;
(三)安全员每天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
(四)有关季节性及节日前检查,工程项目自行确定时间组织进行。
第七条 检查内容
(一)贯彻执行上级文件、法律法规、本单位规章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二)安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执行情况;
(三)组织机构建设(特别是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及持证上岗履职
情况)、各级责任制建立与落实情况;
(四)安全环境管理目标责任书签订、执行、考核情况;
(五)安全环境管理教育培训情况;
(六)分包队伍安全环境管理情况;
(七)安全环境资金投入执行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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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制定、落实情况与安全环境技术措施交底情况;
(九)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环境因素)辨识及制订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环
境因素)控制措施、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十)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和演练情况;
(十一)施工船舶、机械设备、特种设备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
养情况;
(十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
(十三)施工用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十四)劳动纪律和工艺纪律执行情况;
(十五)安全通病治理情况;
(十六)文明施工情况;
(十七)现场标准化管理执行落实情况;
(十八)“平安工地”建设情况;
(十九)事故报告及处理情况;
(二十)其它安全环境管理事项。
第八条 检查流程
成立检查小组
总结上报 制定检查计划
检查记录 查找隐患
是
是否合格? 跟踪检查
实施检查
下达整改通知单
否
第九条 事故隐患整改
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等级分类建立台帐,实施动态监控治理,并做到
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一般生产安全隐患由项目组织
有关人员进行整改,及时验证,对于上级检查发现的一般生产安全隐患应及时
反馈整改结果。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公司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重大
生产安全隐患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对公司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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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的隐患应及时报告隐患治理情况。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隐患治理完成后,
应向公司和政府部门报送生产安全隐患治理完成报告。
第十条 检查记录
检查结束后,将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保留记录。
第十一条 检查标准
检查标准按国家有关标准以及上级部门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机关制定的规章制度不相一致,按上级机关的规
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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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全/环保教育培训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项目部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以下简称安全环
境管理)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环境管理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少职
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上级机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从业人员安全环境管理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 项目部依据本规定开展安全环境管理教育工作,普及安全环境管理
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环境教育培训制度。
第四条 从业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
人员、班组长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五条 项目部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环境管理教育培训,熟悉有关安全
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
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环
境管理培训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 项目部实行安全环境管理教育培训登记制度,建立职工的安全环
境管理教育培训档案。
第七条 项目部将派遣劳动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环境管理教育培训工作纳
入本单位的统一管理之中。
第三章 “三类人员”安全环境管理教育培训
第八条 项目部的主要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为
“三类人员”)必须经政府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具
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由政府有关部门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
上岗。
第九条 项目部的主要项目负责人每年接受安全环境管理教育培训的时间,
不得少于30学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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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共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第四章 三级安全环境管理教育培训
第十条 项目部对新上岗的各类从业人员等必须进行强制性安全环境管理
教育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
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司、项目部(分公司)、班组三级安
全环境管理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三级安全环境管理教育时间要求:
公司级教育不得少于20 学时,项目部(分公司)级教育不得少于20学时,
班组教育不得少于32 学时。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其他人员
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20学时。
第十四条 公司级安全环境管理教育内容应当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二)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环境管理基本知识;
(三)公司安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五)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
(六) 事故案例分析等。
第十五条 项目部级安全环境管理教育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项目部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二)施工现场危险因素和环境因素及预防措施;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环境管理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七)有关事故案例等。
第十六条 班组级安全环境管理教育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环境管理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的危险因素、环境因素及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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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岗位安全操作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的重点、方法及程序;
(四)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五)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
(六)有关事故案例等。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
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项目部和班组级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 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
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环境管理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
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具
体执行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五章 班组安全环境管理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 班组人员安全环境管理教育培训
班组长每年接受安全环境管理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班组其他
人员每年接受安全环境管理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二十一条 班组长安全环境管理教育的内容包括:
(一)安全环境管理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安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三)岗位危险有害因素及安全操作规程;
(四)作业设备安全使用与管理;
(五)作业条件与环境改善;
(六)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七)作业现场安全标准化;
(八)现场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
(九)现场应急处置和自救互救;
(十)本企业、本行业典型事故案例;
(十一)班组长的职责和作用;
(十二)员工安全生产的权利与义务;
(十三)与员工沟通的方式和技巧;
(十四)班组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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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分包单位的作业人员的安全环境管理教育培训纳入班组安全
环境培训,依照本规定统一执行。
第二十三条 班组人员安全环境管理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环境管理法律法规;
(二)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五)事故案例分析;
(六)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分析;
(七)危险因素和隐患辨识;
(八)个人防险、避灾、自救方法;
(九)事故现场紧急疏散和应急处置;
(十)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十一)职业病防治等。
第六章 安全环境管理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三类人员”应当重
新参加安全环境管理培训。
第二十五条 三类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环境管理教育培训工
作应当按照属地原则,接受本单位所在地的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行
业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项目部应当制定安全环境管理教育培训工作计划,保证安全环
境管理教育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安全环境管理教育培训工作计划每年1月5日前上
报公司安全监督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项目部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环境教育培训期间,应当支付
工资和相应的费用(违反安全环境管理规定接受处罚后的强制培训除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定不相一致,按
国家和上级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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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
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妥善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简称安全环境
事故),规范项目部安全环境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项目部必须及时准确地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安全环境事故,并接
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定义
(一)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
失的事故。
(二)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
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
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
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第二章 事故报告与处置
第四条 发生下列等级事故时,必须按本规定第五条款要求报告事故情况:
(一)发生人员重伤及以上的事故;
(二)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事故(以上含本数);
(三)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项目部负责人报告;项目部
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及主管部门报告,并于1小时内向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
接向公司、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
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公司安全监督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在12小时内填报事故快报表传真至公
司安委办。
第八条 事故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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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
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
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
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
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
点的分布示意图。
第九条 事故救援处置过程中,应随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第十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
重伤死亡的;因事故造成的失踪人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后(交通事故、火
灾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后),按照死亡人员进行统计,应及时补报。
第十一条 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
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二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
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
痕迹、物证。
第三章 事故统计
第十三条 项目部每月26日前上报本月度伤亡事故情况统计表(上月26日
至本月25日)。事故统计期内,不论是否发生事故,均需上报。
第十四条 项目部每年12 月31日前上报伤亡事故情况统计年报表、企业
职工伤亡事故年度统计分析表和事故案例报告表。
第十五条 项目部如有船舶施工项目,相应的管理科室每月26日前须报送船
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表(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年度
报表至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统计报表一律按A4纸尺寸制表,要求必须经领导审核、签认加盖
公章,且字迹清楚、签章清晰,并在规定时限内上报。
第四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发生本规定第四条款事故,由公司成立事故调查组,除此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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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由项目部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
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报告上级安全监督部门和相关
部门。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设备设施损坏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认定事故性质,确定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提出认定依据以及对责
任者的处理建议;
(三)指明应接受的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的建议。
第十九条 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工作,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不得隐瞒、造假、销毁相关证据,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事故结论以政府主管部门结案报告为准,事故发生单位应在接到
事故结案通知后,1日内报公司安全监督部备案。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事故结案后,对事故单位、责任人的处罚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
的;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逃匿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
毁事故痕迹或物证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作伪证
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公司将按国家有关
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定不相一致,按
国家和上级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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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分包工程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分包工程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以下简称安全环境管
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工程分包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类。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对外分包工程。
第二章 施工准备
第四条 在确定分包单位前,相关科室必须按照职责分工对分包单位的资质
进行审查,并将审查资料报安全部备案。审查主要内容应包括:营业执照、企
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以
上材料应审验其原件,复印件上应盖有分包单位公章。
第五条 项目部应汇总分包单位情况,建立分包单位的基本情况记录。
第六条 分包工程施工前,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必须签订安全环境管理协议。
分包单位签字人必须是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施工前,分包单位应预先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专业工程分包按分
包工程总额的1%至10%预先交纳;劳务分包按1万至20万元人民币预先交纳。
第八条 安全风险抵押金根据日常管理、事故、奖罚和文明工地创建等情况
浮动。
第九条 安全风险抵押金列支项目包括隐患排查治理费用、事故处理费用、
人员伤亡救治及补偿费用、处罚及其他费用。
第十条 安全风险抵押金应专款专用。安全风险抵押金使用后,分包单位应
在当月补齐,逾期未交纳的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分包合同履约结束且实现预
定安全指标后,返还安全风险抵押金。
第三章 施工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分包单位应按照法规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
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内业资料,接受发包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分包单位入场时应主动接受发包单位的入场教育,内容包括: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主要的风险及管理要求等。分包单位应及时如实地向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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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报告新进场人员、人员岗位变动及其人员退场情况,保证新入场人员及时
接受教育。
第十三条 分包单位应及时对进场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必要时,发包单
位应给予协助。
第十四条 发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进行日常安全教育,每人每年的安全教育
不得少于两次。
第十五条 分包单位应开展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和环境因素辨识,制定预控措
施。作业前,参与施工的所有人员应自觉接受安全环境技术交底,交底和被交
底人必须签认。
第十六条 分包单位应按国家标准和发包单位的要求对所有作业人员的劳
动防护用品和现场安全设施进行配备。分包单位未按要求配备的,由发包单位
统一购买,费用在工程款中扣除。
第十七条 由发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的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
双方必须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分包单位应对其安全使用和维护负全责,并实行
专人管理。分包单位自带、租赁的安全防护设施、机械设备的,发包单位应在
其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和评价,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
第十八条 分包单位应参加发包单位组织的安全环境管理会议和安全环境
检查,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环境活动。
第十九条 分包单位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应立即向发包单位报告,并在1小时
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分包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自查,接受和配合政府、上级单位、发
包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等,分包单位应及时整改,拒
不整改的,发包单位可使用安全风险抵押金进行整改,导致事故的可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 发包单位每半年对分包单位安全环境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
结果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工程结算的依据。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下一年度进
入《合格分包商名录》的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定不相一致,按
国家和上级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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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地方、
行业和上级单位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健康
及和周围设施、设备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的操作、
管理人员。特种作业种类和项目以国家、地方、行业认定的为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
第二章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要求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
休年龄;
(二)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
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政府主
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取得
证书后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
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第七条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
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
告。
第八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
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 职责与管理
第九条 安全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管理,机务科负责特种设备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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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管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 项目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部应做好特种作业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
常的检查工作,证件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第十二条 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
3个月的实习操作。
第十三条 项目部应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
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四条 证件遗失、损毁或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申请更换
或更新。证件必须及时参加复审,逾期不复审的视为无证。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岗作业:
(一) 未按规定进行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 违章操作且拒不改正的;
(三) 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四) 经确认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地方、行业和上级单位有关要求不相一致的,
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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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项目部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以下简称安全环
境管理),及时传达贯彻国家、地方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
要求,了解、掌握各时期的安全环境管理情况,有效探讨和解决项目部安全环
境管理重大事宜,形成安全环境管理工作交流和反馈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
第二章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
第三条 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安全生产领导
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参加。
第四条 会议内容
(一)传达、贯彻上级安全环境管理工作的文件和要求;
(二)听取安全环境管理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
(三)总结安全环境管理工作、查找不足、制定整改措施;
(四)审查安全环境管理工作计划,部署安全环境管理工作;
(五)事故处理;
(六)其他安全环境管理事宜。
第五条 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签到及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章 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工作会议
第六条 项目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工作会议,会议
由分管安全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或安全总监主持。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
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主办参加。
第七条 会议内容
(一)传达上级安全环境管理工作指示和文件;
(二)贯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精神;
(三)汇报年度安全环境管理工作;
(四)介绍安全环境管理典型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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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总结上阶段工作、布置下阶段安全环境管理工作;
(六)其它安全环境管理事宜。
第五章 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专题会议
第八条 项目部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或与其它会议合并召开。
第九条 会议内容:
(一)安全环境管理技术专题研究;
(二)月度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三)事故分析、处理、研究整改措施;
(四)其它安全环境管理事宜。
第十条 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签到及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章 班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项目部班组每周活动一次,由班组长组织,班组安全员主持,班
组成员参加。
第十二条 结合上周安全生产总结和本周施工任务,以查找和纠正预防上周
问题,落实本周安全生产措施为重点,开展以下活动。
(一)宣讲相关安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二)宣讲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三)有关工序的危险因素和环境因素辨识;
(四)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五)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理方法;
(六)其它安全环境管理事宜。
第十三条 由班组安全员负责签到和记录,记录记在“安全/环保活动记录
本”。
第七章 班前会
第十四条 项目上每日上班前召开一次,由班组长主持。
第十五条 结合当天生产任务,重点落实以下内容。
(一)对前日工作情况进行点评;
(二)当日生产任务分工;
(三)告知安全风险,交代安全环境管理注意事项,针对作业中存在的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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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点强调防护措施;
(四)检查班组成员劳动保护用品穿戴使用情况;
(五)检查安全防护设施、工作环境情况、检查设备机具状态,确认无安
全隐患后方可作业;
(六)其它安全环境管理事宜。
第十六条 班前会内容由班组安全员负责记录在“班前会记录本”。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制定的规章制度不相一致,按上级机关的规定执
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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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度安全生产风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排查生产安全隐患,加强动态风险辨识和动态风险分析,确
定各级月度安全生产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以下简称“风控”)措施,实
现安全生产风险的预警和预控,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中识别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分为一般职业健康
安全风险和重大职业健康安全风险,本规定重点针对重大职业健康安全风险,
一般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应在施工中进行管控。
第三条 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评估、风险发布、风险预警、风险控制。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
第二章 月度安全生产风险管理
第五条 风险评估
(一) 成立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小组。组长由技术负责人担任,安全总监/
主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工程、技术、安全、质量、机务、工会等部门负责
人组成,协作单位相关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参加。
(二) 每月召开项目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专题会,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 评估小组应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结合施工各个环节,针对危险性较
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所用船机装备、项目人员组成、协作单位情况、所在
地的自然环境和气象条件等因素,系统、全面辨识施工所面临的安全生产风险。
(四) 项目月度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内容应包括:
1.事故(行业、项目部)和事件(未遂事故),排查项目是否存在此类隐患。
2.隐患排查治理及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
3.风控实施情况、工会的事故隐患报告书、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及安全生
产举报情况。
4.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5.下月施工的危险部位、环节、工序等。
6.其他。
评估小组对上述内容进行分析评估,编制月度安全生产风险预控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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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控措施(专项方案、应急预案、落实资金和责任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
程应编制专项方案,并进行审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应附具专家评审的意见。
第六条 风险发布
月度安全生产风险预控表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主管领导审核,项
目经理审批后发布,当月23日前报公司安全监督部。
第七条 风险预警
(一)设立现场安全生产风险预警牌进行警示。
(二)通过入场风险告知、安全环保技术交底将风险传达到所有参与施工
人员。
(三)班组利用班前会结合当日施工任务向班组成员进行风险告知。
(四)及时开展事故警示教育。
第八条 风险管控
(一)首件、首次、典型施工及重大危险工序施工前实行作业前安全条件
确认许可管理。
技术负责人组织工程、技术、质量、船机等部门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后,
安全总监/主管领导和技术负责人签发《施工作业许可证》,未取得许可不得作
业。施工时,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技术人员及专职安全员旁站。
(二)作业许可签发后,班组长组织班组成员对作业条件进行确认,根据
施工任务落实项目月度安全生产风险预控表和安全技术交底中的预控措施。
(三)发生险情,现场人员立即采取措施、报告带班负责人,现场带班人
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有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的决策权和指挥
权。
第三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九条 项目部对安全生产风险管理负直接责任,对评价出的安全生产风
险进行重点检查、治理。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
做好职责范围内风控措施的落实。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地方、行业和上级单位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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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
康,根据《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 29510-2013)《个体防护装备选
用规范》(GBT 11651-2008)等国家和上级机关的有关标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各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
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附表),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
护用品。
第五条 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特种劳动防护
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各单位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
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并留置建档备查。
第二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与管理
第六条 项目部在配备劳动防护装备之前应先进行危险有害因素的辩识。
第七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 项目部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
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明确项目部采购管理人员职责。
第九条 项目部按照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中交集团《视觉识别系统规范手
册》的规定。优先选用质量好、产品新、更安全更便捷的新型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条 项目部制定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个体防护装备
的选择、使用、维修及维护保养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专业知识的培训,培
训留存记录。
第十一条 项目部加强对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并对施工作业人员
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和正确使用负责。
第十二条 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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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
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在每次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前,使用者应仔细检查其破损、磨蚀程
度及完好性、有效性,在确认其失效时,应及时报废和更换。确保劳动防护用
品安全可靠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应专人专用、妥善保管,有条件的应定期做好
清洁和维护,未经允许,不得随意使用他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 生产管理、调度、保卫、安全检查以及实习、外来参观者等有关
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生产区域,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材料科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报废,选
型,材料科采购前应征询安全管理部门意见。材料科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
管理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以保证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具有可追溯性。
第十七条 安全部参与劳动防护用品验收,负责对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第十八条 工会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等情况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及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以国家
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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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
一、头部护具类
安全帽
二、呼吸护具类
防尘口罩
过滤式防毒面具
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长管面具
三、眼(面)护具类
焊接眼面防护具
防冲击眼护具
四、防护服类
阻燃防护服
防酸工作服
防静电工作服
五、防护鞋类
保护足趾安全鞋
防静电鞋、导电鞋
防刺穿鞋
胶面防砸安全靴
电绝缘鞋
耐酸碱皮鞋
耐酸碱胶靴
耐酸碱塑料模压靴
六、防坠落护具类
安全带
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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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
××-××-××××××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说明:
(一)标识采用古代盾牌之形状,取“防护”之意。
(二)盾牌中间采用字母“LA”表示“劳动安全”之意。
(三)“xx-xx-xxxxxx”是标识的编号。编号采用三层数字和字母组合编号方
法编制。第一层的两位数字代表获得标识使用授权的年份;第二层的两位数字
代表获得标识使用授权的生产企业所属的省级行政地区的区划代码(进口产品,
第二层的代码则以两位英文字母缩写表示该进口产品产地的国家代码);第三层
代码的前三位数字代表产品的名称代码,后三位数字代表获得标识使用授权的
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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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常见作业场所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表
序号 作业类别名称 说明
不可使用必须使用的护可考虑使用
的类别 品 的护品
A1 易然易爆场所作业 点燃或自燃的物质B01 B02 C01 C06 C04
A2 低压带电作业 B03 C02 C03 C09 C11
A3 C18
铲、装、吊、推机械操建筑、装载起重设C05 C07
纵 备的操纵与驾驶 C11 C14
在常温常压下极易
的作业
坠落高度基准面大
于或等于2米,并
有可能坠落的作
业
有落水危险的作
业
须潜入水面以下的
作业
A4 高处作业 C09 C10 C12
A5 水上作业 C12 C16 C10 C15
A6 潜水作业 C17
存在物体坠落、撞击的
作业
有碎屑飞溅的作业 A8 C11 C18
操纵转动机
械
A7 落或横向上可能有B03 C09 C13
上部可能有物体坠
物体相撞的作业
A9 C08 C11 C18
说明:
B01:的确凉、尼龙等着火焦结的衣物 B02:聚氯乙烯塑料鞋 B03: 底面钉铁件的鞋
C01:棉布工作服 C02:绝缘手套 C03:绝缘鞋
C04:防静电鞋 C05:防尘口罩 C06:防静电服
C07:防强光、紫外线、红外线护目镜或面罩 C08:护发帽 C09:安全帽
C10:安全带 C11:防异物伤害护目镜 C12:防滑工作鞋
C13:防砸安全鞋 C14:防水工作服(包括防水鞋) C15:水上作业服
C16:救生衣(圈) C17:潜水服 C18:一般性的工作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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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部消防安全管理,保障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预防和
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以下简
称《规定》)及上级有关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项目部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为基础,全面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积极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项目部消防安全。
第四条 项目经理,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项目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全
面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第五条 项目部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其消防安全
职责。
第六条 项目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项目部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项目部
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列入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目标,在生产、经营、科研、管
理等活动中统筹安排消防安全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项目部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实施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考核;
(五)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
的有关工作,组织对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本单位消防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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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项目部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实施项目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落实项目部消防安全管理的考核;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消防安全组织保
障方案并落实;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组织实施对项目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
确保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项目部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有关部门分析事故性质及主要
原因,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
(八)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消防应急
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九)做好项目部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向消防安全责任人定期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和涉及
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
工作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安全部长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和《规定》,完成上级公安消防机关部署的工作。
依法对所辖单位和区域实行消防监督和管理;
(二)负责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按照本部门管理职责,落实对单位
消防安全管理的考核;
(三)依法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定期对所辖单位重点防火区域和部位、船舶
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四)负责制订项目部消防应急预案,做好重点防火单位、部位的消防安全
监管,负责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存储、运输、使用的安全监督;
(五)负责监督检查办公区、生活区、施工现场区域的消防安全,对消防安
全重点部位的动火作业实行严格审批,并指派专人到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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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参与项目部各类建筑施工和基建项目的审查与申报,并参加各类工程
竣工验收;
(七)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教育培训,负责消防设施、器材、水源、通道、标
志的监督检查;
(八)负责火灾事故的统计上报和协调配合有关科室进行调查,按照“四不
放过”的原则,对火灾事故责任人提出项目部内部建议处理意见。
第九条 机务科长消防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消防法》和《规定》,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船舶、机械消
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
(二)协调组织各船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负责其消防安全技术审核,
制定相关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适时进行船舶机械设备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问题应督促及时整改,
并复查合格;
(四)加强船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各类船舶、设备的消防安全措施;
(五)负责督促落实船机设备配备消防器材、设施所需的资金,定期进行消
防演练;
(六)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调查船舶、机械发生的火灾事故。
第十条工程科长消防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消防法》和《规定》,严格按照建筑防火技术规范组织各
项工程施工;
(二)组织小临设施设计审核,并组织小临设施验收工作;
(三)做好工程施工准备、施工过程和竣工工作过程中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对施工工艺和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火灾的危险点,要采取相应消防安全
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办公室主任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和《规定》,保障分管区域消防安全符合消防法
规;
(二)在组织安排行政管理工作同时,将消防安全列入日程,对所管理的办
公设施、生活设施、电器设备和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指派专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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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行政管理区域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防火安全检
查,严格安全用电、动火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四)负责对分管区域干部职工的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五)落实分管区域消防安全措施,负责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标识的
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第十二条 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一)每个职工应熟悉本岗位防火职责和防火常识,明确防火责任和防范措
施。
(二)每个职工必须遵守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本岗位操作规程。
(三)职工应做到“三知”即:知道灭火器的存放位置;知道灭火器的使
用方法;知道各类灭火器的用途及灭火原理。
(四)职工每日工作前、工作中、工作后要对本岗位的火源、电源加强控
制和检查,下班时要消除所有火源,关闭全部电源方可离开。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材料库、易燃易爆物品库、船舶、临建及要害设备是消防安全重
点部位。对重点防火单位和防火重点部位,要加强消防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部应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
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组织和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部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按照消防安全
的操作规程,对施工生产过程中各类生产设施、明火作业、生产办公和生活用电,
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部应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识,
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区域应悬挂责任铭牌。
第十七条 项目部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重点
防火单位、重点防火部位的员工,每年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项目部的消防安全
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提
高预防和扑救火灾能力。
第十八条 项目部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建立义务消防队,确保消防装备、器
材齐全有效。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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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项目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消防装备和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
维修检查,并建立档案资料。
第二十条 项目部每月自查一次,并做好记录。施工现场要做到日洁日清,消
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一条 对防火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整改消除。暂时整改不
了的应采取防范措施,由专人负责,限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 一旦发生火灾,发现人要第一时间向现场负责人和当地消防队
报告,立即实施灭火和启动应急预案,积极组织灭火自救,保护火灾事故现场,
并向有关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情况。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依据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部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检查考核工作中,对在消防
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消防安全制
度的行为给予处罚。由于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火灾事故,按照有关规定对责
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消防档案
第二十四条 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
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各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
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⑴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⑵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使用前的消防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
全检查文件、资料;
⑶消防管理组织机构;
⑷消防安全制度;
⑸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⑹消防安全责任区域划分表;
⑺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备情况;
⑻专职(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⑼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⑽消防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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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⑴公安部门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⑵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⑶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⑷消防检查、巡查记录;
⑸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⑹消防应急预案的演练记录;
⑺火灾情况记录;
⑻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机关制定的规章制度不相一致,按上级机关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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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技术交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体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操作行为,消除潜在的职业健
康安全环保风险,明确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的要求和责任,使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技
术交底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和《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技术及工程质量管理标准汇
编》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技术交底分为单位工程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技术
交底、分项工程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交底、班组(工种)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技术交
底。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所有施工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技术交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单位工程的技术交底由项目经理主持,项目技术负责人向项目部的
领导层、管理层(技术人员、质量员、安全员、测量工程师、试验工程师、机务
员、计划统计员、预算员、合同管理员、成本会计、人事员、材料员、生产调度
等)及作业层(施工作业队队长、班组长、分包方负责人等)的有关人员进行交
底。
第五条 分项工程的技术交底由主办工程师向所有参与本分项工程的施工
人员进行交底;重要分项工程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
第六条 班组(工种)的交底由主办工程师向所有参与本分项工程的施工人
员进行交底。
第三章 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七条 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技术交底与施工技术交底同时进行,安全管理人
员要全程监督。
第八条 以下情况必须进行单位工程、分项工程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技术交底
(一)单位工程、分项工程和典型施工开工前;
(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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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班组(工种)从事新的作业时;
(四)作业地点、作业人员发生变化时。
第九条 以下情况必须进行班组(工种)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技术交底
(一)班组(工种)所从事的工作未涵盖在分项工程中;
(二)班组(工种)未参加分项工程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技术交底。
第十条 单位工程交底的内容
(一)工程概况、施工环境以及可能影响职业健康安全和环保的客观因素;
(二)主要施工工序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控制措施;
(三)针对重大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采取的各项技术措施;
(四)应急预案、响应计划及应急相关知识;
(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和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要求;
(六)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组织保证体系和与项目有关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规
章制度;
(七)施工中的有关安全管理的重点工作;
(八)其它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十一条 分项工程交底的内容
(一)施工环境以及可能影响职业健康安全和环保的客观因素;
(二)主要工艺方法和与之相对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三)针对危险源和环境因素采取的措施;
(四)针对分项工程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及
相应的安全注意事项;
(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和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要求;
(六)班组作业衔接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七)针对风险所采取自救、互救方法和现场处置方案;
(八)其它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十二条 班组(工种)交底的内容
(一)作业场所的周边环境以及可能影响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其它客观因素;
(二)作业过程中的危险源、环境因素和针对危险源、环境因素所采取的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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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合作业特点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及个体防护用品;
(四)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和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要求;
(五)针对风险的防护措施及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
(六)其它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十三条 交底的方法和过程
(一)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技术交底应以会议的形式进行,可采取讲课、现场
讲解或模拟演示的方法;
(二)单位工程交底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按交底内容形成书面材料,并经
项目经理审核,交底后应由接受交底的人员履行签字手续;
(三)分项工程交底前,项目主办工程师应按《分项工程职业健康安全环保
技术交底通知单》(附表1)格式形成书面材料,并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主管
安全负责人审核,交底后应由接受交底的人员履行签字手续;
(四)班组(工种)交底前,项目主办工程师应按《班组(工种)职业健康
安全环保技术交底通知单》(附表2)格式形成书面材料,并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及
项目主管安全负责人审核,交底后应由接受交底的人员履行签字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十四条 每道工序的首次施工,项目主办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到
现场进行监督指导,督促作业人员按交底的要求认真执行。日常施工中,要进行
巡视巡查,并保持相关检查记录。
第十五条 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技术交底是对作业人员的一次培训,项目主管
安全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主办工程师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交底
的执行情况,并采取一定形式(室内考核、现场操作等)验证交底的效果。
第十六条 操作人员达不到交底要求,现场工况发生变化或交底与实际有矛
盾时,应及时修正并重新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技术交底。
第十七条 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发生变化,要随时对新增加人员进行职业健
康安全环保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八条 责任人未按照本制度要求向施工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技
术交底,由此发生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事故,首先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经签认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交底中各项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措施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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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得到认真贯彻执行,擅自改变或不执行措施而发生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事故的,
擅自改变或不执行措施者,对事故应负主要责任。
第五章 交底记录的留存及归档
第二十条 单位工程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技术交底记录可与施工技术交底
一起形成会议纪要,并经参加人员履行签字手续。
第二十一条 分项工程及班组(工种)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技术交底记录,由
分项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员、接受交底单位(或作业班组)负责人各保存一份。
第二十二条 项目部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将单位工程、分项工程及班组(工种)
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技术交底记录原件移交给资料人员进行归档,并填写职业健康
安全环保技术交底统计表(附表3)。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机关制定的规章制度或业主要求不一致,按照
上级机关或业主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项目部工程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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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项目部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
理,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以及
集团和局其他有关文件,结合项目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
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原则
第三条 项目部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原则为:
1.计提基数:项目部每月末以各工程项目当期确认的工程结算值为基数按规
定比例计提安全生产费用。
2.计提比例:
(1)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
工程为2.0%;
(2)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
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3.项目部当期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计入相关项目或者产品的成本和费用。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
施)支出,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
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
程有毒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咨询、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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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建设支出,其中编制作业指导书等开支可归入安全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使用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五条 在本细则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内,各单位应将安全生产费
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
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六条 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列示分包价格中包含的安全生产费用,确保安全
生产费用使用。
1.总包单位应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负责监督安全费
用的使用,确保投入到安全支出中。
2.分包结算中应列示分包费用中应支付给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金额。
3.对分包单位付款时,分包单位收据上应写明包含的安全生产费用金额。
第七条 项目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
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应当进行补提,补提
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八条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划分如下:
1.安全部负责对项目部安全生产费用的开支范围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2.财务科负责项目部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核算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规定由项目部财务科和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定不相一致,按国家
和上级机关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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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
方案编制内容,规范分级论证审批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有效实施,积极
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
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
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表1)。
第三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
案”),是指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
第二章 编制内容与要求
第五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特
点分析、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
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组织保障: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包括姓名、职务、工作职责及联
系电话)。
(七)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持证情况;
人员培训计划。
(八)方案编制、审核人员名单及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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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六条 专项方案编制前应明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性质、范围,
分析研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涉及的技术经济资料和合同规定的有关要
求,做好现场踏勘、技术经济资料的核实等工作,确保资料完整、可靠。
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时应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特点和要求
进行必要的设计计算,对所引用的计算方法和数据,必须说明其来源和依据。为
了便于方案的实施,方案中除应有详尽的文字说明外,还应有必要的构造详图,
图示应清晰明了,标注规范。专项方案的封面及计算书封面应有编制人、审核人
签字(或签字扫描件),委托第三方计算的,应附设计计算单位的正规报告。
第八条 专项方案由项目部组织技术、安全和质量等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编制。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
专项方案可有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三章 审查审批
第九条 专项方案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审批完成。
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临时用电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原则上由船机设备主管
部门组织审查审批,其它工程由施工技术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批。
第十条 专项方案由项目部编制,经项目部审核合格后报公司审批。
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
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项目部审核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
字后报公司审批。
第十二条 不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公司(局)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
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四章 专家论证
第十三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表2),
专项方案报公司审核后,项目部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对于未超过
一定规模但省级地方政府规定需要进行专家论证审查的专项方案,也应当按照本
办法(或省级地方政府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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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
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五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
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六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第十七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
出明确的意见,在论证报告上签字,并附上专家相关信息(单位、学历、专业、
职称、职务等)。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八条 项目部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公司技术负责
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专项方案
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五章 方案实施
第十九条 专项方案未经审批,不得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部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
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
应当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还应
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一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
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方案实施时,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技术人
员应现场指导施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现场监督。
第二十二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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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生产,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技术人员应现场指导施工,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现场监督。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应定期、不定期地检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
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
撤离危险区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
要求和上级单位的规定执行。业主、监理有要求时,按其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
施。
附表: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3.专项方案审核意见会签表
58
附表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序分部工程
号 名称
(1)滑坡体处治工程。
(2)高填方路堤。
2
边坡防护工(3)深挖路堑。
程 (4)高度超过9m及三级以上的边坡处理工程。
(5)高度超过3m的支挡工程。
(6)大型或复杂的边坡防护工程(预应力锚索、抗滑桩等)。
(1)人工挖孔桩工程、挡土墙工程、岩溶地区桩基工程。
(2)开挖深度超过3 m(含3 m)或虽未超过 3m 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
基坑开挖、
3 支护、降水
工程
杂的基坑(槽)支护、 降水工程。
(3)开挖深度超过3m(含3 m)的基坑(槽)土方开挖工程。
(4)不良地质条件或环境条件及有地下管线复杂的基础开挖工程。
(5)地下水位高于坑底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6)可能影响毗临建筑物结构使用安全的基坑(槽)开挖及基坑支护、降
水工程。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型模板、滑模、爬模、飞模、挂篮、高
墩圆柱钢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5m 及以上; 搭设跨度 10m 及以上;
4 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模板工程及
支撑体系
施工总荷载 10kN/m 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15kN/m 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4)附着式整体(分片)提升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门型脚手架、拐脚
脚手架、吊篮脚手架、新型及异形脚手架工程。
(5)临时设置的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进行起重吊装,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
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的吊装、安装、拆除工程(塔吊、大型门吊、架桥机、
起重船吊等)。
起重吊装及(3)大型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工程。
5
安装拆卸、(4)特殊环境下的吊装工程(如高压线、陡峭山区等)。
构件运输工(5)水上重件出运及安装工程。
程 (6)大型船舶设备外海、国外调遣、拖航等危险性较大的船舶起重作业工
程。
(7)码头港口大型设备安装和拆除工程。
(8)打桩机械、钻孔机械等大型机械装拆工程。
(9)沥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装拆工程。
59
2
分项工程范围
1 土石方工程 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工程。
(1)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6
脚手架工程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吊篮脚手架工程。
(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1)水深超过5m的桩基础、挡墙基础、地下连续墙、沉井基础、深水基础、
围堰工程、水上施工便桥、钻桩平台及钢护筒埋设工程。
(2)水上打桩或钻桩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水上作业等工程。
7 (4)水下挖泥/炸礁/爆夯/爆破/抛填/焊接作业、深水潜水作业等。
水上及水下
工程
(3)超过100m的水下混凝土浇筑工程。
(5)内河深水超过2米作业工程。
(6)内河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水上平台作业工程。
(7)水下混凝土浇筑工程。
(8)水下打捞、拆除、焊接、设置设施等工程。
(1)拆除拱、梁等易坠落、坍塌的工程。
(2)拆除高度5米的墙、立柱等易坍塌的工程。
8
架设、拆除(3)大型支架、模板、便桥平台架设设备等拆除工程。
与爆破工程 (4)桥梁、码头加固与拆除工程。
(5)所有涉及爆破的工程。
(6)有特殊要求的架设工程。
(1)悬浇、悬拼施工的桥梁工程。
(2)转体、顶推施工的桥梁工程。
(3)斜拉桥、悬索桥塔、索施工工程。
(4)跨线桥梁施工工程。
9 桥梁工程
(5)跨径10m以上圬工拱桥拱圈施工工程。
(6)跨径20m以上钢筋混凝土拱桥拱圈施工工程。
(7)高度超过5m的柱、墩、塔等施工工程。
(8)预应力结构张拉、压浆工程。
(9)支架法现浇梁、拱工程。
(10)预制桥梁架设。
(1)隧道出渣、运输工程。
(2)隧道洞口、明洞施工工程。
(3)隧道围岩突变区段掘进工程。
(4)竖井、斜井、辅助坑道工程。
10 隧道工程 (5)隧道预应力锚杆、盾构隧道深基坑施工、盾构设备安装和拆除、盾构
进出洞施工、特殊地质环境区域盾构隧道掘进施工、盾构隧道施工常见问题
处理等工程。
(6)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水突泥、断层等不良地质隧道,浅埋段、
偏压严重段隧道掘进工程。
3
60
(7)沉管隧道施工中沉管浮运、就位、对接等水上、水下作业工程。
(8)长隧道和Ⅳ级及以下围岩的短隧道初期支护工程。
(1)临时用电设备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50kW及以上的施工现场临时用
电工程。
11 临时工程 (2)处于危险性较大地段的临时办公、生活、生产设施工程。
(3)大型预制场、拌和站(厂)等大型临设工程。
(4)地形复杂区域的施工便道、便桥。
(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地下暗挖、顶管作业工程。
(4)边通车(通车公路为二级及以上)边施工作业的工程。
12 其它
(5)特种设备施工工程。
(6)炸药运输及炸药存放安全。
(7)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
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8)公司尚未承担施工过的危险性较大工程。
(9)其它视现场具体情况确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
61
附表2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序分部工程
号 名称
(1)滑坡体处治工程。
1 良地质、特殊地段的路堤。
边坡防护工
程
(2)边坡高度超过20m的路堤或地面斜坡坡率陡于1:2.5的路堤,以及不
(3)岩质边坡高度超过30m,土质边坡超过15m边坡处理工程以及不良地质、
特殊岩土地段的挖方边坡。
(1)开挖深度超过15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或开挖深度不超过15m,但地质条
件复杂或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分布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基坑开挖、(2)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 支护和降(3)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
水工程 响毗邻建筑(构 筑)物安全或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分布的基坑(槽)的土方开
挖、支护、降水工程。
(4)高度≥5 m的挡土墙。
(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 8m 及以上; 搭设跨度 18m 及以上;
3
模板工程及施工总荷载 15kN/m 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20kN/m 及以上。
支撑体系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
700Kg 以上。
(4)挂篮、猫道、移动模架等施工工艺。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0kN 及以上的起重
吊装工程。
起重吊装及(2)起重量 300kN 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 及以上内爬起
4 安装拆卸工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程 (3)公路、市政跨径超过50m以上的桥梁构件安装和铁路预制简支箱梁运输
安装工程。
(4)超过3000t重件(沉箱、方块等)水上出运浮运安装工程。
(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5 脚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1)特殊环境下超大、超长桩基础工程(打桩超过50m,钻桩桩长超过100m
和桩径3.5m)。
(2)离岸无掩护条件下的桩基工程。
6
水上及水下(3)开敞式水域大型预制构件的运输与吊装作业。
工程 (4)深水防波堤施工。
(5)在三级及以上通航等级的航道上进行的水上水下施工。
(6)施工环境极其复杂的高风险深水基础、围堰和钢套箱、水下挖泥、炸礁、
爆夯、深潜作业等工程。
62
2
分项工程范围
(7)属于地质极其复杂、高风险地区(岩溶极其发育区、采矿区等)施工的
钻孔灌注桩工程。
(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
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7 拆除工程。
架设、拆除
与爆破工程
(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
(4)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5)采用爆破法施工的地下工程。
(6)便桥搭设、中型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7)爆破工程为C级及以上。
(1)跨径超过200 m或最大块重超过250t悬浇、悬拼施工工程。
(2)转体、顶推施工的桥梁工程。
(3)斜拉桥、悬索桥塔、索施工工程。
(4)跨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铁路的跨线桥梁工程。
8 桥梁工程 (5)长度≥40 m的预制梁的运输与安装,钢箱梁吊装。
(6)长度≥150 m的钢管拱安装施工。
(7)高度超过15 m柱、墩、塔等构件工程。
(8)跨径15 m以上圬工拱桥拱圈施工工程。
(9)跨径30 m以上钢筋混凝土拱桥拱圈施工工程。
(1)盾构隧道深基坑施工,盾构设备安装、拆卸、盾构进出洞施工,特殊地
质、环境区域盾构隧道掘进施工,盾构隧道施工常见问题处理等工程。
(2)属于高风险的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水突泥、断层等不良地质隧
9 隧道工程 道,浅埋段、偏压、连拱、小净距、大跨度、变化断面等结构受力复杂的隧
道工程。
(3)沉管隧道施工中沉管浮运、就位、对接等工程。
(4)长隧道和Ⅳ级及以下围岩的短隧道初期支护工程。
(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
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
(4)隧道上(下)穿过既有地铁线,重要管线和建(构)筑物的,采用桩
10 其它
基托换、冷冻法等工法施工的,复杂地质条件下采用压气、土仓内灌浆充填
等措施进行盾构进仓的等特殊工程。
(5)铁路铺架工程。
(6)边通车(通车公路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边施工作业的工程。
(7)炸药运输及炸药存放安全。
(8)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
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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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安全/环保奖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环保方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安
全/环保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保障职工在施工
生产中的职业健康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结合项目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
第二章 奖 励
第三条 安全/环保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被“一票否决”的班组和个人在
当年内不能被评为先进。
一票否决范围:年内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班组或个人;年内发生重伤事故的班
组或个人;年内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轻伤事故的班组或同起事故造成两人(含
两人)以上轻伤的班组;其它事故或行为可认定一票否决的班组。
第四条 项目部每年依据生产经营情况设安全/环保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安
全生产/环境保护先进单位、先进班组、先进个人以及为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
重大事故发生,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免受损失做出贡献的职工。
第五条 项目部对于在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维护职工生命
安全和国家财产而做出贡献的职工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处 罚
第六条 项目部日常进行安全/环保检查时,按照《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
司安全/环境管理处罚细则》所列条目对现场存在的违章行为(特别是习惯性违章
行为)、现场防护的缺陷和日常管理的问题进行处罚,每项处罚的额度为200 元,
一个季度内再次受处罚罚款额加倍。
第七条 凡是下列情形之一者,对班组或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或拖延执行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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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生事故后(含各类重大未遂事故)不积极配合调查的班组及个人,或
隐瞒不报,或不及时组织分析处理上报的。
(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四)未经许可擅自拆除,无故停运职业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的(同时承担地
方政府罚款)。
(五)不按规定进行劳动卫生和环境监测的。
第八条 罚款自处罚之日起一周内,由被处罚班组或个人上缴财务科,罚款列
入项目部安全基金,用于安全奖励和相关安全费用的支出。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规定由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定不相一致,按国家和
上级机关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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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根
据国家、地方、行业和上级单位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
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项目部负责本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四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项
目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
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五条 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
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六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
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
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
容。专项应急预案应制定明确的救援程序和具体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七条 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所制定的应急
处置措施。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
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现场处置方案应具体、简单、针对性强,做到事故
相关人员应知应会,熟练掌握。
第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还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㈡结合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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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结合危险性分析情况;
㈣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㈤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㈥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应急工作要求;
㈦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㈧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与备案
第九条 项目部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报公司进行评审,项目部要及时对公
司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
第十条 应急预案经评审符合要求的,由项目经理签署公布,并报公司安监
部备案。应急预案修订后应重新备案。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部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
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应
急组织机构成员应掌握应急工作任务,履行应急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项目部应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
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张贴在
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十三条 项目部应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每年
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
场处置方案演练。项目部应根据工程需要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所有应急预案
应开展演练。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
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
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及时修订:
㈠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㈡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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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㈣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㈤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㈥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㈦地方和上级单位要求修订的。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
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五章 应急管理总结评估
第十七条 项目部应每半年组织对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进行总结评估,于每
年7月5日和1月5日前上报公司安全监督部。
第十八条 总结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应急机构、应急体系建设情况;
(二)救援队伍建设情况、事故救援情况、开展应急预防性检查工作情况;
(三)预案编制、执行及演练情况;
(四)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五)事故救援效果及存在的问题;
(六)应急管理培训及宣传教育情况;
(七)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八)应急管理及应急救援经费投入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地方、行业和上级单位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
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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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易燃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易燃品的安全管理,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
第三条 易燃品范围包括氧气、乙炔、油漆等。
第四条 材料科负责采购和妥善保管工作;安全部负责现场日常监督检查工
作。
第二章 采购管理
第五条 项目部应根据生产和生活所需的易燃、油品及化学品,编制采购计
划,在实施采购时一定要遵守国家对易燃、油品及化学品的管理规定,选择有国
家认可的,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经营资质的厂家和单位,尤其是要考虑到环
境保护和安全卫生的要求,优选低含硫量、低污染、低毒性、低腐蚀性的产品。
第六条 采购时应向供方索取所购MSDS(材料安全数据表)等相关材料,并
将信息传递给使用和安全部门。
第三章 搬运、储存及使用管理
第七条 库房管理
(一)易燃油品必须按规定条件储存,必要时设专库专人管理。
(二)易燃品应建立验收、检查及登记制度。
(三)应配备消防和灭火设施,库房要配有符合规定数量的灭火器材,严禁
在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专用库房不应与生活区及其它设施在一起,库房内应
阴凉、干燥、通风,地面应是硬质地面并具防渗措施。
(四)保管员要经常检查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情况,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
标准,或发现渗漏、破损、残缺、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及时采取措施。
第八条 储备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要根据其物品的种类性能、生产工
艺和规模,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潮、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
全措施,定期检查,使生产现场符合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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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氧气、乙炔具体管理要求
(一)氧气、乙炔应分离存放,空瓶应与充装瓶分离存放;氧气、乙炔存放
处要间隔10米以上;与明火间隔10米以上。
(二)钢瓶应有合格标志、安全阀,氧气瓶口和气阀处不得沾染油脂和油污
及有机粉末(高压氧遇油脂及有机物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气阀和连接处不得漏
气。
(三)搬运时不得滚动、拖拉。装车时应平放,瓶口向一方空隙处填紧密,
以防滚动撞击发生危险,搬运人员不要戴油污手套操作。
(四)保管应存放在阴凉干燥的专用库房(棚),远离热源火种,防止日光
曝晒。最好直立存放在木格或铁格架内,室温不宜超过38度。
(五)使用时应配备标准气瓶手推车。
第十条 油漆是涂料的俗称,分为天然涂料和人造涂料,因含有油料和稀释
剂大都易燃,并具有毒性。保管要特别注意防火、防毒,要与其他易燃物、可燃
物、氧化剂、爆炸品等隔离,不得与酸、碱、盐混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地方和上级机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相一致,
按国家、地方和上级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项目部工程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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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职业健康安全风险辨识、评价和控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辨识项目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风险根源或状态,评价其风险
程度,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对其实施有效控制,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级别、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以及上级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
第二章 确定职业健康安全风险辨识的范围和应考虑的因素
第三条 项目部根据职能分工和所生产经营活动要求,确定本单位的活动范
围、业务范围及作业流程、工艺流程和工序过程等。
第四条 职业健康安全风险辨识范围:人的不安全行为,物(机)的不安全
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条件,管理缺陷。
第五条 职业健康安全风险辨识需考虑四个方面:是否存在危害,存在何种
危害,谁会受到伤害,伤害如何发生。
第六条 项目部从已辨识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中,确认相关区域、活动
或产品形成过程中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按要求对各相关活动和设施进
行控制,确保各项活动满足其要求。
第三章 危害分类
第七条 按危害性质分类:
1.物理性危险、危害因素:设备、设施缺陷;防护缺陷;电危害;噪声危害;
振动危害;电磁辐射;运动物危害;明火;能造成灼伤的高温物质;能造成冻伤
的低温物质;粉尘与气溶胶;作业环境不良;信号缺陷;标志缺陷;其他。
2.化学性危险、危害因素:易燃易爆物质;自燃性物质;有毒物质;腐蚀性
物质;其他。
3.生物性危险、危害因素:致病微生物;传染病媒介物;致害动物;致害植
物;其他。
4.心理、生理性危险、危害因素:负荷超限;健康状况异常;从事禁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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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异常(情绪异常、冒险心理、过度紧张);辨识功能缺陷;其他。
5.行为性危险、危害因素:指挥错误;操作失误;监护失误;其他错误;其
他。
第八条 按事故形式分类: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
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放炮;火药爆炸;化学性爆炸;物理
性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
第四章 辨识各项活动/工序中存在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因素
第九条 辨识常用方法
1.直观经验法: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规程和标准进行大检查;根据以住事
故案例寻找线索;依据工程系统、作业条件、相同信息进行类推、分析和评价。
2.系统安全分析法:采用安全检查表、事件树、事故树等方法从安全角度进
行系统分析,通过揭示系统中可能导致系统故障或事故的各种因素及其相互关联
来辨识系统中的风险。
第十条 辨识风险根源或状态,可按以下过程或业务分类进行:
1.施工准备阶段(人、机、料进场和临时设施建设)的各项活动;
2.产品采购过程中的各项活动(化学品、油品以及其它物资的采购、运输、
储存、使用、废弃活动,包括相关方使用的物资);
3.生活区域的各项活动(相关作业场所的人员活动,包括进入作业现场的相
关方人员的活动);
4.施工生产过程或所提供服务的阶段的各项活动(宜按作业流程或分项工程
/工序进行辨识);
5.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使用、维护、报废等所有运行活动(包括相关
方使用的设备、设施);
6.工程交工验收或维修服务中的各项活动;
7.不同工种和岗位操作过程中的各项活动;
8.确定的其他计划外的任务。
第十一条 项目部各科室根据本科室职业健康安全行为特点,根据直观经验
法或系统安全分析法的方法,最大限度地排查出本科室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因素。
第十二条安全部在相关科室的配合下,结合现在进行的活动,对临时设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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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施工的工程项目、各分项工程或工序中的风险源进行全面、系统的辨识。
第十三条 经营科在组织招投标过程中,应对预投标项目中的危险因素进行
辨识,确保进行危险因素控制的职业健康安全措施费已编入总费用。
第十四条 工程科在编制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时,要对各项活动和工序进
行风险性评估和风险点辨识,制订相应的职业健康安全预防措施。
第十五条 对新开发项目、采取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要进行可能发生危
险因素的预测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编制施工技术交底、施工方案、典型施工方案时,必须明确相应
工序中的危险因素并编制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五章 风险程度评价
第十七条 定性评价法:根据经验和判断对生产系统的工艺、设备、环境、人
员、管理等方面的状况进行定性的评价并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如安全检查表、
半定量评价法、危险可操作性研究等方法)。
第十八条 半定量评价法:(即LEC法(建议使用此方法)、检查表打分法等)
LEC法简化公式D=LEC
D—— 风险性
L—— 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
E—— 人体暴露在这种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
C—— 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的损失后果
L—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 E—人体暴露在这种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
分数值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10 完全可以预料
6 相当可能
3 可能,但不经常
1 可能性小,完全意外
0.5 很不可能,可以设想
0.2 极不可能
0.1 实际不可能
10 连续暴露
6 每天工作时间内暴露
3 每周一次,或偶然暴露
2 每月一次暴露
1 每年几次暴露
0.5 非常罕见地暴露
人体暴露在这种危险环境中
分数值
的频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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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
D-风险源级别
财产损失(万
分数值 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
元)
100 >500 大灾难,许多人死亡
40 100 灾难,数人死亡
15 30 非常严重,一人死亡
7 20 严重,重伤
3 10 重大,致残
1 1 引人注目,需要救护
风险源级别 D值 风险程度
一级 >320 极其危险
二级 160-320 高度危险
三级 70-160 显著危险
四级 20-70 一般危险
五级 <20 稍有危险
第十九条 定量评价法:(火灾、爆炸指数法(DOW)、帝国化学公司蒙德法
(MOND)、日本危险度评价法等)
第二十条 按照上述评价方法评价出的风险级别分为五级,一级极其危险,
二级高度危险,三级显著危险,四级一般危险,五级稍有危险。
第二十一条 项目部对已辨识出的风险源制定相应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风险源控制措施有:专项施工方案;应急预案;目标、指标和
管理方案;执行运行控制程序;教育与培训;监督检查。
第六章 重大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确认
第二十三条 风险源级别三级及其以上的为重大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必须制
订和落实控制措施、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在风险评价时应当重点关注,并分析其是否构
成重大职业健康安全风险。
(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见公司相关专项规定。
(二) 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
1.安全网的悬挂;安全帽、安全带、救生衣的使用;楼梯口、电梯井口、
预留洞口、通道、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作业平台和作业面周边、楼层周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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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跑道及斜道的两侧边、物料提升设备及施工电梯进料口等部位的防护。
2.临水及水上水下作业。
3.施工设备、机具的检查、维护、运行以及防护。
4.2m(含2m)以上的高处作业面架板铺设、兜网搭设。
5.在堆放与搬(吊)运等过程中可能发生高处坠落、堆放散落等情况的工程
材料、构(配)件等。
6.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搬运、储存和使用。
7.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搭设、使用、拆除。
8.施工现场及毗邻周边存在的高压线、沟崖、高墙、边坡、建(构)筑物、
地下管网等。
9.施工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以及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10.施工现场及周边的通道和人员密集场所。
11.经论证确认或设计单位交底中明确的其他专业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
大、交叉作业等有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部位或作业活动;大风、高温、
寒冷、汛期等其他潜在的有可能导致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因素(包括外
部环境等诱因)。
第七章 重大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控制
第二十五条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工程施工方案,附
安全验算结果,并经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其中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组织5人以上的专家进行
论证审查,并根据专家论证审查意见进行完善,经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
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和保
证措施,加强动态检查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排除隐患。
第二十七条 对工程项目的施工重大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要
位置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施工安全重大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名称、可能导
致发生的事故类别。在每一施工重大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处醒目位置悬挂相应的安
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项目部应当定期组织对施工安全重大职业健康安全风险进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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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检查、评估,加强对施工重大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监控,及时发现安全生产隐
患,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督促及时整改到位,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查验。
第八章 改进或调整
第二十九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时,项目部应组织对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和重大
职业健康安全风险进行重新辩识和评价。
1.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发生变化。
2.职业活动发生变化。
3.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发生变化。
4.内审、外审、管理评审提出要求。
5.事故、事件、不符合出现后的评价结果。
6.主要原辅材料发生较大变化。
7.相关方抱怨或要求。
8.设备设施发生较大变化。
9.目标、指标、管理方案完成,对残余风险进行评价。
10.其他情况需要时。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定不相一致,按
国家和上级机关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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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定,保护职工
职业健康,杜绝职业病的发生,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调查
处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
第二章 主要岗位、部门职责
第四条 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业
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具
体研究、决策、部署职业病防治工作。其他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
管各自工作分工范围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五条 安全部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管理有关制度,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的辨
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全项目部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
档案综合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第八条 办公室组织做好职工和职业危害人员的健康体检,建立职业健康监
护档案。
第九条 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
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种类
第十条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
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十一条项目部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有:
(一)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建筑材料的堆放、搬运、搅拌、使用;路基砌碹、
路面摊铺、坝基砌碹、砼浇注均可产生矿物性粉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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矽肺病和水泥尘病。
(二)缺氧和硫化氢、一氧化碳的危害:船舶密闭船舱、密闭空间、现场坑、
孔、洞、上下水道施工时由于作业空间相对密闭、狭窄、通风不畅、且易产生硫
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或发生缺氧,造成对作业人员的职业病伤害。
(三)有机溶剂的危害:建筑施工过程中常接触到多种有机溶剂,如防水施
工中常常接触到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喷漆作业常常接触到苯、苯系物外
还可接触到醋酸乙酯、氨类、甲苯二氰酸等,这些有机溶剂的沸点低、极易挥发,
在使用过程中挥发到空气中的浓度可以达到很高,极易发生急性中毒事故。
(四)焊接作业产生的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
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
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电焊工尘肺及慢性中毒,焊接作业时紫外线易引起电光性
眼炎。
(五)生产性噪声和局部振动危害:船舶机舱作业人员和建筑施工中使用的
机械工具如钻孔机、电锯、振捣器及一些动力机械都可以产生较强的噪声和局部
的振动,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作业人员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噪声性耳聋,长期
接触振动能损害手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局部振动病。
(六)高温作业危害:长期的高温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乱,损害中枢
神经系统,可造成人体虚脱,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
(七)潜水作业可产生减压病。
(八)其他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的在作业过
程中产生的职业伤害。
第四章 职业病的预防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部应经常开展预防职业病伤害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积极推广预防职业病伤害的先进技术和经验。
第十三条 项目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有
关制度,结合生产实际制订并落实预防职业病防治措施计划和管理方案,建立、
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
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十四条 职业病预防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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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及时到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做好“三同时”申报和审批。
第十六条 按规定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第十七条 做好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发现有职业病
禁忌症者不能安排从事有毒有害作业。
第十八条 及时做好离岗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第五章 作业过程中的职业病防护与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十条 制订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计划并严格执行,发现问题及
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医疗急救药品
和急救设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部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作业人员提供符
合国家标准、有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 项目部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
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
第二十四条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
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二十五条 对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
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
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
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有效状
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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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定期对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有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将
检测和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
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直至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为止。
第二十八条 严格管理有毒物品和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
置设置安全标志。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材
料。
第二十九条 组织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岗中职业健康体检,发现有禁忌症者立
即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
每年组织一次在岗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
劳动者本人,体检结果填入《职业健康 档案表》,职工调动时,将健康档案调
入新单位。
第六章 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医疗和报告
第三十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
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
人时,应当及时向公司安全监督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
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填写《职业病登记表》。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
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
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发生职业病事故按工伤事故的报告规定进行上报和处置。
第七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四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检查,纳入项目部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的
检查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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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定不相一致,按
国家和上级机关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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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企业,规范环境管理工作,
防治污染,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施,推行清洁生产,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法》等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的规章制度,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
第三条 项目部应遵守执行国家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管理法律、法
规、标准以及上级单位颁发的环境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接受上级的指导、监督和
检查。
第四条 项目部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环境管理目标、指标及管理方
案,落实环境管理措施。每年及时更新《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和《重要
环境因素辨识及控制措施清单》。
第五条 项目部环境管理方针
守法、务实,奉献社会;
全面、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负责环境管理工作,项目经理任领导小组组长,
对施工区域的环境管理工作负责。项目部按有关规定明确责任,落实环境管理措
施,并设置专(兼)职环境管理工作岗位、制定环境管理规章制度、落实相关责
任。
第三章 环境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 环境管理工作按照“谁实施,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实行环境管理责任制。项目部依据公司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第八条 项目经理是环境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环境管理方针目标的
审批及签发;安全副经理按照“三同时”的原则,负责环境管理设施或措施的制
定、实施、使用和维护;对环境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研究、决策环境管理重大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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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第九条 安全部负责完善项目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
门有关环境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环境因素辨识、评价,并组织相
关部门定期检查。负责组织环境管理监测,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参加环境污染事
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环境管理统计报表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第十条 工程科在采购时应优选环保材料,统筹文明施工,实现清洁生产。
在安排施工任务前,制定和落实各项防污染措施,负责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
粉尘、生产垃圾等的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机务科负责船机设备、特种设备等噪声、废油、废水、废气、烟
尘等污染源的防治工作。负责船机设备环境因素的辨识、评价和控制措施的制定
落实,制定完善本系统环境管理规章制度,负责节能减排统计报表的汇总和上报,
参加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机务科负责机动车辆的尾气、生活废水、生活垃圾等的防治工作,
制定并完善本系统环境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对本系统环境因素的辨识、评价和控
制措施的制定落实,参加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 会议制度执行《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和环
境管理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项目部要保持施工现场清洁,美化亮化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域,对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水、气、声、渣、尘、毒、固废等实施有效控制,并依据环境
管理方针目标落实本单位环境管理工作。制订和实施本单位的年度环境管理工作
计划及管理方案。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编制项目部环境管理实施细则和应急救援预
案。负责环保检测和记录环境管理控制数据,并建立档案。
第十五条 根据施工生产工艺及特点,安全部门应及时组织环境因素的辨识
与评价,确定项目的重大环境因素和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锅炉、机动车辆、船舶等,应采取有效的消烟除尘措施,有害气
体排放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七条 禁止向水域倾倒垃圾、废渣、排放污水。船舶排放污水须符合国
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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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降低船舶、机械噪声、施工粉尘、废气的
危害,以改善作业环境、减少污染。
第十九条 对可能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
急演习,并做好应急演习记录。
第五章 检 查
第二十条 环境管理检查执行《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职业健康安全
和环境管理检查规定》。
第二十一条 检查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规、标准、上级文件和规章制度情况;
(二)本单位环境管理分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目标责任书》考核情况;
(四)环境管理方案落实情况;
(五)作业场所的环境因素评价及各项环境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六)预警、应急救援预案的执行情况;
(七)环境管理事故报告及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八)过程控制记录及相关资料的整理情况;
(九)分包单位环境管理工作的管理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定不相一致,按
国家和上级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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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及控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充分、有效识别、评价与更新在活动、产品或服务中的环
境因素,确保重大环境因素能够得到有效控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
第二章 环境因素识别
第三条 识别环境因素时,应包括活动、产品、服务的全过程并应考虑
同一环境因素在不同阶段表现出不同的环境影响特征,主要通过环境因素现场调
查的方法来识别环境因素。
第四条 识别范围为所有工作活动和服务中可控制和可能施加影响的环境因
素,具体从以下方面进行识别。
1.材料、物品等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及回收和报废全过程;
2.设备、设施的采购、维修、保养、运行等一系列活动;
3.施工和实验过程;
4.日常办公、职工生活。
第五条 识别时应考虑的三种时态和状态
三种状态:
正常状态:指固定的、例行性的计划中的作业与程序。
异常状态:指在计划中,不是例行性的作业。
紧急状态:指可能或已发生的紧急事件。
三种时态:
过去:以往遗留的环境问题。
现在:现在正在发生的、并持续到未来的环境问题。
将来:不可预见什么时候发生且对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环境问题,如:
新材料的使用、工艺的变化、产品服务、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发生变化时可能带
来得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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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识别内容(八个方面)
1.向大气的排放;
2.向水体的排放;
3.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4.土地污染;
5.噪音污染;
6.原材料和自然资源的消耗;
7.可能对当地环境带来的问题;
8.相关方的问题等。
第七条 识别方法
采用过程分析法、座谈和现场观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环境因素识别。
1.过程分析法:对工作流程的环节进行分析,从中找出环境因素。
2.现场观察法:到现场采取看、查、问等方法发现环境因素。
第三章 环境因素的评价
第八条 评价依据
1.有关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
2.环境影响的严重程度;
3.环境影响的发生频率;
4.环境影响的恢复能力;
5.环境影响的控制情况;
6.以往环境管理不符合、事件、事故;
7.相关方的利益和要求。
第九条 评价方法
(一)是非判断法
1.危险废弃物的处置、化学危险品的管理等超出或违背国际公约、法律、法
规及其他要求的判是;
2.如果控制不善容易造成环境污染的判是;
3.生产、施工及管理活动中能源、资源消耗严重超标的判是;
4.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判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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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综合打分法:根据《环境因素评分标准》确定每个环境因素的分值。
第十条 对已识别出的环境因素进行汇总,依据评价方法和准则,在《环境
因素汇总及评价表》上判断或打分。
第四章 重要环境因素的确定
第十一条 重要环境因素的确定原则
1.按是非判断法判是的确定为重要环境因素。
2.按综合打分法,被评价的环境因素各指标值之和≧15确定为重要环境因
素。
第十二条 汇总已确定的重要环境因素,并制定控制措施,形成《重要环境
因素辨识及控制措施清单》。
第五章 环境因素和重要环境因素的更新
第十三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重新辩识和评价环境因素、重要环境因素,
并上报安全监督部。
1.某项活动、产品、服务发生较大变化;
2.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发生较大变更;
3.运行中发现环境因素漏识;
4.相关方提出合理抱怨;
5.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从而出现新的环境因素时;
6.环境方针发生变化时;
7.管理评审要求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
式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定不相一致,按国
家和上级机关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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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噪声控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施工噪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减轻或避免扰民,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
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工程科、机务科等科室在施工安排、船机设备使用、生活设施建设
时,应落实噪声防治措施。和安全部、办公室等结合安全检查和文明工地检查进
行检查和考核。
第三章 噪声限值
第四条 施工场界噪声限值:昼间70 dB,夜间55 dB。
第五条 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
第六条 施工应尽量安排在6:00----22:00间进行(地方有规定的,执行当
地规定)。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应尽量避免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
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
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制定相关保证措施,取得当地政
府相关部门的证明,并向周边社区公告和说明。
第七条 一般噪声源包括
(一)打桩施工、混凝土搅拌、沙浆搅拌、泵送混凝土、混凝土振捣、木工
机械加工、砂轮锯、无齿锯切割等。
(二)模板支拆、清理与修复(木模板拼装、钢模板支设、钢模板清理)。
(三)钢管、脚手架搭设与拆卸。
(四)车辆、机电设备运转产生的噪声(如空调、发电机等)。
第八条 噪声主要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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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居民区和敏感区施工时,在不影响工程质量的情况下,优先选用低
频率环保型振捣棒,振捣混凝土时应告知操作人员尽量避免振捣棒触及钢筋和模
板。
(二)居民区内施工优先采用商品混凝土,如无条件,混凝土搅拌站应尽量
避开居民区,否则,应采取搭设搅拌站全封闭等措施,有效措施降低噪声影响。
(三)板、脚手架、钢管等材料的拆、立、装、卸等要做到轻拿轻放,上下、
左右有人传递,严禁抛掷,施工中慎用锤敲击模板。在脚手架支设扣件垂直传送
时,应采取用绳索或使用容器,减少噪声的排放。修理应设专门的修理场地,四
周应有围档或封闭,清理时严禁用大锤直接剔凿。
(四)混凝土剔凿前应将作业面分散布置,切忌集中操作,以减少噪声的排
放,夜间禁止剔凿。
(五)施工阶段的强噪声设备宜设置在远离社区的一侧,应合理安排作业时
间,采取降低噪声措施,并尽量减少机械使用数量或错开时间。对超出噪声限值
的设备应及时修理或更换,或在施工机械设备四周设置围档,对产生较大噪声的
设备维护应在封闭的场所内进行。所有机械设备须严格按照机械设备使用说明书
进行维修保养,最大限度减少有形磨损,使设备在正常状态下使用。
(六)在各种生产活动中,应注意改进工艺流程及工作程序,减少各种设备
因长时间运转所产生的噪声。
(七)施工现场的各类车辆,严禁鸣笛。
(八)对因生产工艺要求或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超过噪声标准施
工的,施工前应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第九条 在社区周边或敏感地带施工的工程项目,应按地方环保部门要求进
行相应的监测,并保存相应的检测报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规定由安全部、工程科、办公室按职责分工具体组织指导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定不同,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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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污水排放控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控制污水排放,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满足
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目标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工程科在安排施工生产时,应建立生产污水的排放、回收和重复使
用设施,办公室在生活设施建设时,应落实生活污水的排放、处理措施。
第四条 工程科、安全部、办公室等应结合安全检查和文明工地检查进行检
查和考核。
第三章 生产污水
第五条 生产污水应优先考虑回收和重复利用。
第六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保持排水畅通,无积水;生产污
水应合理设置沉淀池,严禁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第七条 砼搅拌站和大型砼构件养护用水应经沉淀池沉淀后重复使用,桩基
础施工中的泥浆必须经过泥浆池沉淀后才能排放,严禁直接排放。
第八条 废弃的油料和化学溶剂,船舶进坞修理、机械设备修理产生的含油
废水,应交由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严格办理危险废物转移物联单手续。
第九条 保护地下水环境。在缺水地区或地下水位持续下降的地区,应采用
隔水性能好的边坡支护技术,基坑降水尽可能少地抽取地下水。当基坑开挖抽水
量大于50万立方时,应进行地下水回灌,并避免地下水被污染。
第十条 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物品应设有专门的库房或存放点,
地面应防渗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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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生活污水
第十一条 驻地有市政管网的基层单位,生活污水必须按规定排入市政管网,
污水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要求。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生活设施的环保设施,必须与生活设施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三条 食堂、餐厅应设隔油池,经隔油沉淀后排入污水管网。隔油池应
及时清理,清理废弃物。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宜设置封闭水冲式厕所和洗澡间。厕所和洗澡间应设专
人管理,及时冲刷、清理,喷洒药物消毒,防止蚊蝇孳生。生活污水要按规定排
入符合当地环保要求的沉淀池。沉淀物要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处理,要保证排水畅
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安全部、工程科、办公室按职责分工具体组织指导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定不相一致,按国
家和上级机关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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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一航局天长市南市区二期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经理部 管理制度汇编
二十五、扬尘控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办公区、生活区及施工现场扬尘,根据《建筑施工现场
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等国家法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项目部应识别出施工区域扬尘源,并制定、落实防尘措施。
第四条 工程科在安排施工生产、生活设施建设时,应落实防尘措施。安全
部、办公室等结合安全检查和文明工地检查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三章 扬尘控制与管理
第五条 扬尘源的范围
(一)施工机械铲运土方;
(二)现场土石方堆放;
(三)裸露的地表;
(四)易飞扬材料的运输;
(五)车轮携带物污染路面;
(六)特殊施工工艺;
(七)现场搅拌站;
(八)作业面及外脚手架;
(九)垃圾集中点等。
第六条 扬尘的控制
(一)土石方铲运、卸等环节要设专人根据实际情况洒水降尘。
(二) 现场一般不应堆放土石方,如需要土方应集中堆放,并根据具体情
况采取覆盖、表面固化、及时淋水降尘等措施。
(三)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应采取覆盖、固
化或绿化等措施。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措施,并应在规
定期限内将废弃物清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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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一航局天长市南市区二期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经理部 管理制度汇编
(四)控制运输车辆的装载量,装载土石方,建筑渣土或其他散装材料不得
超过车辆上缘,同时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
(五)在市区或敏感地域施工时,应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增设车辆清洗设施,
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保证车辆清洁。
(六)材料和大模板等存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水泥和沙石等易飞扬的细颗
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大风时禁止拌制作业,必须进行时应
采取良好的围挡措施。
(七)优先采用商品混凝土,不能采用时应尽量采用集中搅拌。混凝土搅拌
场所应封闭,搅拌站区域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石子应进行水洗,尽量采用散装
水泥,袋装水泥应覆盖严密,封闭拆包作业场所,大风天严禁拆包上料。
(八)木工作业产生的锯末、刨花,应及时清扫集中,有条件的装袋处理。
(九)多层及高层建筑应采取周边封闭措施,封闭按标准要求采用密网,强
调工完料清,及时对外脚手架作业面和密网进行清洁处理。施工垃圾的清运,必
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输送,严禁凌空抛掷。
(十)拆除工程作业,应制定相应的扬尘控制施工方案,地方政府有规定的,
应按规定申报,批准后方可施工。
(十一)办公区域、生活区域的垃圾以及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应尽量分类堆
放,封闭处理,及时清运。清运时应采用封闭运输,无害垃圾的处置宜采用就地
深挖坑填埋或做回填料使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规定由安全部、工程科、办公室按职责分工具体组织指导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规定由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定不相一致,按国家
和上级机关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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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一航局天长市南市区二期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经理部 管理制度汇编
二十六、危险作业施工许可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增强对风险较高的施工作业的管理,推进风险分级管控,从源头
上预防和遏制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危险作业包括以下施工作业: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表1)。
(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表2)。
(三)首件、首次、典型施工。
(四)有限空间作业。
(五)其他易发生群死群伤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 项目开工前应确定存在的危险作业,将其作为现场安全管控重点,做
好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准备工作。
第四条 危险作业计划施工时,由负责该施工作业的主办工程师提出作业申
请。生产经理接到申请后,会同技术负责人、分管安全经理(安全总监)组织班
组长、工程、船机、技质、安全等部门进行现场作业条件确认。
第五条 现场条件确认包括但不仅限以下内容:
(一)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按程序编制、审批完成;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经过专家论证。
(二)现场是否按照现行的施工方案施工。
(三)现场的施工条件是否与施工方案一致,不一致的是否按程序重新进行
了审批或专家论证。
(四)船机或特种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检测,并持有检验合格证书。
(五)设备的安全装置是否处于安全状态。
(六)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
(七)作业人员是否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风险告知和安全技术交底。
(八)是否制定了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
(九)劳动防护用品、应急物资配备是否齐全。
(十)是否设置了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十一)临时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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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是否进行了有毒有害气体检测。
(十三)是否配备了满足施工要求的通风设备。
(十四)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是否按规定储存、运输和管理。
(十五)不良地质是否经过了监测,是否满足施工条件。
(十六)作业时段天气、水文等情况是否良好。
第六条 班组长、工程、机务、质量、安全等部门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
负责检查各自主管业务内容,并出具检查结果。
第七条 项目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经理(安全总监)应当根据
检查结果对作业条件进行复核。生产经理负责船机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的检查复
核,技术负责人负责有关工程技术质量内容的检查复核,分管安全经理(安全总
监)负责监督现场条件确认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 现场作业条件确认符合要求后,由项目经理签发《危险作业施工许
可证》(见附表3)。
第九条 危险作业实行许可管理,必须取得《危险作业施工许可证》方可施
工。《危险作业施工许可证》一式二份,一份留危险作业施工许可申请人,一份
留项目安全部备案。
第十条 危险作业施工时,必须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制度,安排有关专业技术
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保证操作规程、施工方案和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十一条 危险作业施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并重新申请和签发《危险作业施工许可证》。
(一)发生险情或未遂事故的。
(二)发生重伤或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施工作业条件或施工周围环境变化较大的。
(四)专项施工方案发生改变或施工方案与现场施工条件不一致的。
(五)船机设备或特种设备出现故障的。
(六)受台风、地质灾害影响的。
(七)其他施工条件变化较大的。
第十二条 工程科及时汇总在建工程中存在的危险作业,总体掌握危险作业
分布情况,并根据施工生产实际情况,加强各类管理资源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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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本规定如与国家、地方、行业和上级单位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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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值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项目部生产过程管理中的领导干部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
产现场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
23号)、《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暂行)》(交
质监发〔2012〕576号)、《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
办法》(建质[2011]111号 )的要求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
第三条 定义
现场带班主要指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安全总监。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指导工程项目的
安全生产活动。
值班是指在节假日、重大活动和异常气侯期间(台风、暴雨),为有效处置
各类突发事件而专门进行的值守和监督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 项目经理是落实企业和所在项目的带班值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
落实带班值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二章 带班检查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第六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负责人应到
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照国家、地方、行业相关规定
和公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交一航二安发[2011]259
号)执行。
第七条 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项目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
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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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带班检查时,要做好带班检查记录,带班检查记录在项
目存档备查。
第三章 带班生产
第九条 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原则上
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确需兼任的,应当征得项目建设
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因其他事务不能带班生产时,应向建设单位请假,经批
准后方可离开,项目经理应指定其他项目负责人承担其带班工作,并提前向项目
监理报备。
第十一条 带班生产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监督电话,应在项目部
驻地和施工现场立牌公示。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方式:
(一)现场巡视检查:对当日本合同段内施工作业区进行巡视检查,了解掌
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重点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事故多发易发
的施工环节或部位。
(二)蹲点带班生产:巡视检查后,项目负责人根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
选择当日事故多发易发的施工环节或部位,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或本合
同段首件工程等作业区蹲点带班生产。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本合同段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
1.专职安全员施工现场履责情况;作业人员个人防护和施工现场临边防护的
规范性;
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
架桥机等设备检验验收与安全运行情况;
3.承重支架或满堂脚手架、施工挂篮运行情况;
4.安全技术交底与班前会落实情况。
(二)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施工指导,及时制止“三违”行为;
(四)及时发现、报告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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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填写带班生产工作日志并签字归档备查。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应根据项目施工特点,建立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轮流
带班生产制度产和值班制度,明确工作内容、职责权限、人员安排和考核奖惩等
要求,制定月度带班生产计划,并严格实施。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和月度带班
生产计划应报项目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第十五条 房建及市政工程项目经理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
间的80%。
第四章 值 班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进行值班。
第十八条 项目部应制定值班计划。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值班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㈠指挥、组织处置出现的紧急情况和生产安全事故,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
达停产撤人的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㈡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
㈢负责信息的收集和反馈。
㈣做好值班记录并签字归档。
第五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条项目部每季对现场带班、值班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未严格执行带班、值班制度的项目负责人,将通报批评并责
令限期整改,并在年度安全环境管理考核中扣除相应分数。
第二十二条 带班人员不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的,由公司按
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
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定不相一致,按
国家和上级机关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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