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 州 大 学
苏大社科 [2008] 8号
关于公布《苏州大学优秀研究成果奖评
选办法(人文社科类)》的通知
各有关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优秀研究成果奖评选办法(人文社科
类)》业经校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本办法
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优秀研究成果奖评选办法(人文
社科类)
苏
州 大 学
二○○八
年八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人文社科 管理 条例 公布
通知
抄送: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人文社科处 2008
年08月29日印发
校对:叶晨
附件:
苏州大学优秀研究成果奖评选办法(人文社科类)
第一条 为表彰我校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
突出贡献的研究人员,促进我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的
繁荣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
文明、社会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奖对象及范围
本校人文社会科学类在职职工在规定时限内以第
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出版、发表的、以苏州大
学为第一冠名单位的研究成果,以及被实际工作部门
采用的研究报告类成果。
参评成果的形式包括:著作(含译著、工具书、古籍整
理等)、论文、研究报告(含考古发掘报告、软件等)。
第三条 评奖条件
1.申报成果必须符合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理论联
系实际,对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
文明和社会文明建设有重大意义和作用。
2.申报成果必须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
值,有较强的创新性和前瞻性,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
规范的要求。基础研究类成果应在理论上有所建树,
在学术上有所创新,填补本学科的某些空白,推动学
科建设和理论发展,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应用
研究类成果应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
上有所创新,为党和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
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产生了
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已获得国家、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以及市厅级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的成果,不得重复
申报苏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第四条 奖励等级及标准
苏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设立一等
奖1-2项、二等奖2-3项、三等奖4-5项。奖励额
度: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1500
元。
一等奖:能开辟某一新兴学科,或对某一学科的
发展作出重大突破,或对四个文明建设中的重大理论
或实际问题有重要贡献,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成果。
二等奖:对某一学科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或对
解决某项重要问题有较高应用价值,得到省级以上有
关部门的肯定评价,在国内有较大影响的成果。
三等奖:在理论上作出正确、富有新意的阐述,
或对解决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等,在省内有较大
影响的成果。
第五条 苏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每逢单年评审一次,每次评选时间为:三月份受理申
报,四月份评审,五月份颁奖。
第六条 申报及评审程序
1.实行集中统一申报制度。申报人应按要求填写
《苏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同时
提交一式两份参加评选的成果(其中必须有一份为原
件)以及证明该项成果学术价值、社会影响和实际效
决方式确定获奖成果名单和奖励等级的建议方案。建
议方案经由校务会议讨论后,最终确定获奖成果名单
和奖励等级。
3.获奖成果名单确定后,将在学校网站上进行公
示。在公示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
学校提出。人文社科处负责收集整理意见并进行调查
核实,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校务会议报告,校务会议将
对有异议的成果进行复审并形成决定。
4.获奖成果经校务会议批准后公布,并由学校向
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七条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审实行
回避制度。评审过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坚持标
准、注重质量,择优入选、宁缺勿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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