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与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教书育人
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发
展,推进我校“双一流”学科建设,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导师队伍,规
范导师的选聘与管理工作,根据《教师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务
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导师是指导和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岗位,负有对研究生进
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导师岗位在
学校已有硕士授权的学科专业中设置,按照“按需设岗、淡化身份、
定期考核、动态调整”的原则选聘和管理导师队伍。
第三条导师选聘与考核应充分发挥专家的评价作用,坚持标准,
公正合理。
第四条导师选聘与考核工作在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由研究
生院负责统一安排,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导师选聘的条件和程序
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规范勤勉敬业,愿意并能够担负
起实际指导研究生的责任。
(二)系统掌握本学科的专业知识和基础理论,能及时把握本学
科前沿领域的发展趋势具备创造性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在本学科领
域取得一定成就,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和学术特色。
(三)年龄须在56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讲师或相当
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学科研人员。
(五)须独立为本科生开设过1门以上课程,教学效果良好,参
与过研究生培养工作,具有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的能力。
第六条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选
聘导师的,近5年应取得下列成果及获奖条件中的“(一)”并
“(二)”、“(三)”、“(四)”、“(五)”中的一项:
(一)在国内外期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D2类以上学术论文
6篇,其中D1类以上3篇或C类以上1篇。
(二)独立出版20万字以上学术专著1部。
(三)新增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参与并完成国家
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本人排名前3);或参与并完成省部级科研项
目2项以上(本人排名前3);或主持并完成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以上;或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到账经费8万元以上。
(四)获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科技
奖;或地市级政府部门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科技奖(本人排名
一等奖前5、二等奖前3、三等奖前2);或省部级以上教育(教学)
成果奖;或厅级教育(教学)成果奖(本人排名特等奖前5、一等奖
前3、二等奖前2)
(五)获得校级以上教学名师、青年教学名师或师德标兵称号;
或获得省部级以上模范教师、优秀教师、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等
荣誉称号或入选校级以上人才支持计划项目。
第七条具有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且具有博士学位的教
学科研人员选聘导师的,近5年应取得下列成果及获奖条件中的一项:
(一)在国内外期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D1类以上
2篇,或C类以上1篇。
(二)独立出版20万字以上学术专著1部。
(三)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科
研项目1项以上。
(四)获得国家级政府部门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科技奖;
或省部级政府部门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科技奖(本人排名一等
奖前5、二等奖前3、三等奖前2);或国家级教育(教学)成果奖;
或省部级教育(教学)成果奖(本人排名特等奖前5、一等奖前3、
二等奖前2)。
第八条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选聘导师的基本条件,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
条的成果及获奖条件,但做出重大贡献、取得重要业绩、业内公认、
实务能力突出的特殊人才,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支撑材料,所在单
位和5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不少于2名校外专家)出具推
荐意见,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选聘。
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符合本
办法第五条选聘导师的基本条件,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成
果及获奖条件,但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实务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理论
水平可选聘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支撑材料,
所在单位出具推荐意见,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选聘。
第九条学校根据学科建设以及人才培养工作的实际,每年至少
开展一次导师选聘工作,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XX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选
聘申请表》提交相关导师组。
(二)导师组组长组织本专业导师依据本办法对申请人的师德
师风、学术水平、教学效果进行全面审查并做出决议,由导师组组长
签署意见,报所在学院。
(三)学院应考虑各专业研究生和导师具体人数,组织相关专家
进行评议,并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确定硕士研究生导师推荐名
单,名单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党政联席会审定。学院应向研究生院
提交以下材料:
1.《XX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选聘申请表》
2.《XX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推荐汇总表》
(四)研究生院对各学院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提交校师德建
设委员会审查,审查通过后的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对材料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通过的
名单在学校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学校予以
聘任。
第十条学校按照程序引进,本人已有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由
本人填写《XX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选聘申请表》,按照相关程序认定
为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
第—条硕士研究生导师与在读硕士生的师生比大于1:1的专业,
暂停选聘导师。
第三章导师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导师应按照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
人职责的意见》等规章制度及学校有关规定,切实履行指导研究生的
职责,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和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热爱研究
生教育事业,将“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立德树人”的思想贯穿到研
究生培养的全过程,不得因社会兼职或社会活动影响研究生的教学与
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导师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首要责任人,应引
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支持所指导的研究生参
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
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切实帮助研究生
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校纪校规教育,要求研究生
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十四条导师应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培养研究生
的学术和实践创新能力,积极为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创造条件,参与
研究生招生、培养和指导的各个环节,履行以下职责:
(一)自觉遵守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根据学校和学院安
排,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
(二)参与培养方案修订,完成学校规定的研究生授课任务,指
导研究生实务训练,参与研究生中期考核。
(三)每学期与所指导的研究生见面4次以上,指导研究生制
定攻读计划并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选课与课程学习、选择科研方向,
掌握研究生的学业状况。
(四)指导研究生进行学术研究,组织研究生开展学术研讨与学
术交流活动,吸纳研究生参与科研项目,提升研究生的创新意识、科
研与实践能力。
(五)导师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承担全面指导责任,参加研究生
开题报告、预答辩、论文评审和答辩工作。
第十五条导师按照相关规定有权参与研究生的招生、培养和学
位授予等各项工作。导师的研究生教学计入教学工作量导师参与研究
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学校规定计工作量或支付报酬。
不超过两个导师组)。每个专业导师组校内导师不少于3人。
第十八条各专业导师组承担本专业研究生的各项培养工作,并
根据学校和学院的安排,参与研究生教育的各项管理工作。导师组组
长组织本专业导师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专业培养方案,开设本专业研究生专业课程,
审定各门课程教学方案。
(二)按学校统一部署开展研究生招生命题、阅卷及复试工作。
(三)按学校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展研究生中期考核以及学
位论文的开题报告、预答辩、答辩等工作。
(四)对本导师组导师的研究生教学和指导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五)其他应当由导师组组长承担的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各专业导师组设组长1人。有6名以上导师的导师组,
可以根据导师组组长提名设副组长1人。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导师组组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团结协作精神,有较高的学术
水平,有较强的组织能力与协调能力,有强烈的责任感,为人正直,
作风正派。
(二)具有正高级职称,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学术水平以及指导研究生的年限和经历。
(二)学院召开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确定导师组组长人选推荐名
单,名单公示5天,无异议后经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党政联席会审
定。
(三)学院将导师组组长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三条符合条件且认为有必要设立导师组副组长的,导师
组副组长的选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导师组组长推荐副组长人选。
(二)学院召开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确定导师组副组长人选推荐
名单,名单公示5天,无异议后经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党政联席会
审定。
(三)学院将导师组副组长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四条导师组组长和副组长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导师组组长和副组长任职期间被取消导师资格的,
或者由于退休、调离、长期不在校、患病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或
者经学院党政联席会作出决议认为不适合履行职责的,按本办法规定
的程序进行更换。
第五章导师履职考核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研究生导师年度考核和动态调整制度,每
(二)入选省部级人才支持计划项目,且年满55周岁的。
第二十八条导师考核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由导师所在学院组
织。
第二十九条能够认真履行导师岗位职责、完成导师岗位规定的
任务和科研任务的为考核合格。
第三十条导师在考核年度之前的4年应达到下列成果及获奖条
件中的“(一)”并“(二)”、“(三)”、“(四)”、“(五)”
中的一项:
(一)在国内外期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D2类以上
2篇,或D1类以上1篇。
(二)独立出版20万字以上学术专著1部。
(三)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排名前3);或主持
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横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到账经
费5万元以上。
(四)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或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本人排名一等奖前
3、二等奖前2、三等奖前1);或省部级以上教育(教学)成果
奖;或厅级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本人排名为特等奖前5、一等
奖前4、二等奖前3)。
(五)获得校级以上教学名师、青年教学名师或师德标兵称号;
或获得省部级以上模范
教师、优秀教师、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或入选校
级以上人才支持计划项目。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考核不合
格:
(一)未达到本办法第三十条成果及获奖条件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研究生招生、培养、指导学位论文、中
期考核、开题报告、预答辩、论文评审、答辩等工作的。
(三)连续2个月未对研究生进行见面指导(因公外派2个月
以上的除外)的。
(四)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存在剽窃、造假现象,或在上级
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工作中,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有被认定为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并产生恶劣后果的。
第三十二条考核不合格的导师下一年度暂停招生,并视情况采
取约谈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师,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取消导师资格,5年内不得选聘:
(一)不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出现政治问题或违反师德师风
规范、有严重失德行为的。
(二)存在学术舞弊作伪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在履行导师职责过程中,严重违反相关规定或者发生重大
失误的。
(四)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
(五)有其他情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适合担任导师的。
第三十四条导师考核应遵循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由研究生
院统一安排,各学院具体负责,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导师本人填写《XX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表》并提交
至所在学院,未按时提交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二)学院根据本办法审查后,出具考核意见,并将《XX大学
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表》《XX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汇总表》及年
度考核结果等材料报研究生院。
第三十五条导师提出暂停招生的,由本人向导师组提出申请,经
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同意后暂停招生。
第三十六条导师提出不再担任导师的,由本人向导师组提出申
请,经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同意后不再担任导师;导师组组长或副组
长提出不再担任组长或副组长的,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所
在学院和研究生院同意后不再担任组长或副组长。
第三十七条根据本办法第八条选聘的特殊人才导师的考核办法
由研究生院另行制定;根据本办法第八条选聘的实践能力突出的专业
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考核办法,由专业学位所在学院参照本办法,
根据导师编写出版专业学位研究生教材、编写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案
例并入选全国教学案例库、指导学生获得校级以上比赛奖项等实际情
况制定,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执行。
第六章责任导师的确定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院统筹全校责任导师的确定工作;各学院成
立由院长任组长的工作小组,成员由各导师组组长、导师代表组成,
负责本学院工作。
第四十条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责任导师的确定同时
进行,每名导师每届指导的硕士研究生不超过6名(含学术学位和专
业学位研究生)。
第四十一条各学院应在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2个月内完成责任
导师的确定工作;导师组应根据本专业实际提出具体方案,经导师组
组长签署意见后提交学院责任导师确定工作小纸学院责任导师确定
工作小组讨论后确定本学院方案,经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
备案。
第四十二条责任导师确定后,有正当理由提出更换导师的,经相
关导师和研究生协商一致,并经导师组及所在学院同意后更换导师,
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十三条年龄距离退休不够3年的导师,不再新增确定为研
究生责任导师;因学校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特别放宽年龄限制的,须
由所在学院按程序报研究生院批准年龄距离退休不够3年的导师按
规定被确定为责任导师的,须增加确定1名年龄距离退休够3年的责
任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
导师调离本校或者导师资格被取消的,由本专业导师组集体研
究后更换导师,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专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
及考核。
第四十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八条选聘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
只具有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资格其他根据本办法选聘的硕士
研究生导师具有指导所有类型硕士研究生的资格。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科研成果和奖励认定以《XX大学科研
成果奖励办法》的规定为准;科研成果必须是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
第一标注单位必须为XX大学。
学校按照规定办法和程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近5年新入职具
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其入校前的科研成果可不受本条关于署名单位的
限制。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各类数据或标准的“以上”、“以下”、
“以后”等,均包括本数或本身。
本办法所称的“近3年”、“近5年”、“前4年”等,是指
自申报导师资格或导师考核之日起之前的3个、4个或5个自然年度,
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奖励或科研项目、人才项目等可以计算至申报之
日。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文发布于:2023-11-06 20:16: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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