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与考核办法

更新时间:2023-11-06 20:16:14 阅读: 评论:0

开到荼蘼花事了-海底两万里读后感100字

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与考核办法
2023年11月6日发(作者:樱花树之恋)

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与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教书育人

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发

展,推进我校“双一流”学科建设,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导师队伍,规

范导师的选聘与管理工作,根据《教师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务

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导师是指导和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岗位,负有对研究生进

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导师岗位在

学校已有硕士授权的学科专业中设置,按照“按需设岗、淡化身份、

定期考核、动态调整”的原则选聘和管理导师队伍。

第三条导师选聘与考核应充分发挥专家的评价作用,坚持标准,

公正合理。

第四条导师选聘与考核工作在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由研究

生院负责统一安排,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导师选聘的条件和程序

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规范勤勉敬业,愿意并能够担负

起实际指导研究生的责任。

(二)系统掌握本学科的专业知识和基础理论,能及时把握本学

科前沿领域的发展趋势具备创造性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在本学科领

域取得一定成就,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和学术特色。

(三)年龄须在56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讲师或相当

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学科研人员。

(五)须独立为本科生开设过1门以上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与过研究生培养工作,具有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的能力。

第六条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选

聘导师的,近5年应取得下列成果及获奖条件中的“(一)”并

“(二)”、“(三)”、“(四)”、“(五)”中的一项:

(一)在国内外期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D2类以上学术论文

6篇,其中D1类以上3篇或C类以上1篇。

(二)独立出版20万字以上学术专著1部。

(三)新增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参与并完成国家

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本人排名前3;或参与并完成省部级科研项

2项以上(本人排名前3或主持并完成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

以上;或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到账经费8万元以上。

(四)获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科技

奖;或地市级政府部门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科技奖(本人排名

一等奖前5、二等奖前3、三等奖前2;或省部级以上教育(教学)

成果奖;或厅级教育(教学)成果奖(本人排名特等奖前5、一等奖

3、二等奖前2

(五)获得校级以上教学名师、青年教学名师或师德标兵称号;

或获得省部级以上模范教师、优秀教师、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等

荣誉称号或入选校级以上人才支持计划项目。

第七条具有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且具有博士学位的教

学科研人员选聘导师的,5年应取得下列成果及获奖条件中的一项:

(一)在国内外期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D1类以上

2篇,或C类以上1篇。

(二)独立出版20万字以上学术专著1部。

(三)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科

研项目1项以上。

(四)获得国家级政府部门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科技奖;

或省部级政府部门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科技奖(本人排名一等

奖前5、二等奖前3、三等奖前2;或国家级教育(教学)成果奖;

或省部级教育(教学)成果奖(本人排名特等奖前5、一等奖前3

二等奖前2

第八条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选聘导师的基本条件,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

条的成果及获奖条件,但做出重大贡献、取得重要业绩、业内公认、

实务能力突出的特殊人才,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支撑材料,所在单

位和5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不少于2名校外专家)出具推

荐意见,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选聘。

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符合本

办法第五条选聘导师的基本条件,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成

果及获奖条件,但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实务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理论

水平可选聘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支撑材料,

所在单位出具推荐意见,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选聘。

第九条学校根据学科建设以及人才培养工作的实际,每年至少

开展一次导师选聘工作,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XX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选

聘申请表》提交相关导师组。

(二)导师组组长组织本专业导师依据本办法对申请人的师德

师风、学术水平、教学效果进行全面审查并做出决议,由导师组组长

签署意见,报所在学院。

(三)学院应考虑各专业研究生和导师具体人数,组织相关专家

进行评议,并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确定硕士研究生导师推荐名

单,名单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党政联席会审定。学院应向研究生院

提交以下材料:

1.XX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选聘申请表》

2.XX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推荐汇总表》

(四)研究生院对各学院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提交校师德建

设委员会审查,审查通过后的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对材料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通过的

名单在学校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学校予以

聘任。

第十条学校按照程序引进,本人已有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

本人填写《XX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选聘申请表》,按照相关程序认定

为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

第—条硕士研究生导师与在读硕士生的师生比大于1:1的专业,

暂停选聘导师。

第三章导师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导师应按照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

人职责的意见》等规章制度及学校有关规定,切实履行指导研究生的

职责,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和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热爱研究

生教育事业,将“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立德树人”的思想贯穿到研

究生培养的全过程,不得因社会兼职或社会活动影响研究生的教学与

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导师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首要责任人,应引

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支持所指导的研究生参

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

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切实帮助研究生

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校纪校规教育,要求研究生

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十四条导师应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培养研究生

的学术和实践创新能力,积极为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创造条件,参与

研究生招生、培养和指导的各个环节,履行以下职责:

(一)自觉遵守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根据学校和学院安

排,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

(二)参与培养方案修订,完成学校规定的研究生授课任务,

导研究生实务训练,参与研究生中期考核。

(三)每学期与所指导的研究生见面4次以上,指导研究生制

定攻读计划并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选课与课程学习、选择科研方向,

掌握研究生的学业状况。

(四)指导研究生进行学术研究,组织研究生开展学术研讨与学

术交流活动,吸纳研究生参与科研项目,提升研究生的创新意识、科

研与实践能力。

(五)导师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承担全面指导责任,参加研究生

开题报告、预答辩、论文评审和答辩工作。

第十五条导师按照相关规定有权参与研究生的招生、培养和学

位授予等各项工作。导师的研究生教学计入教学工作量导师参与研究

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学校规定计工作量或支付报酬。

不超过两个导师组)。每个专业导师组校内导师不少于3人。

第十八条各专业导师组承担本专业研究生的各项培养工作,并

根据学校和学院的安排,参与研究生教育的各项管理工作。导师组组

长组织本专业导师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专业培养方案,开设本专业研究生专业课程,

审定各门课程教学方案。

(二)按学校统一部署开展研究生招生命题、阅卷及复试工作。

(三)按学校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展研究生中期考核以及学

位论文的开题报告、预答辩、答辩等工作。

(四)对本导师组导师的研究生教学和指导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五)其他应当由导师组组长承担的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各专业导师组设组长1人。6名以上导师的导师组,

可以根据导师组组长提名设副组长1人。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导师组组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团结协作精神,有较高的学术

水平,有较强的组织能力与协调能力,有强烈的责任感,为人正直,

作风正派。

(二)具有正高级职称,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学术水平以及指导研究生的年限和经历。

(二)学院召开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确定导师组组长人选推荐名

单,名单公示5天,无异议后经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党政联席会审

定。

(三)学院将导师组组长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三条符合条件且认为有必要设立导师组副组长的,导师

组副组长的选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导师组组长推荐副组长人选。

(二)学院召开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确定导师组副组长人选推荐

名单,名单公示5天,无异议后经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党政联席会

审定。

(三)学院将导师组副组长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四条导师组组长和副组长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导师组组长和副组长任职期间被取消导师资格的,

或者由于退休、调离、长期不在校、患病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或

者经学院党政联席会作出决议认为不适合履行职责的,按本办法规定

的程序进行更换。

第五章导师履职考核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研究生导师年度考核和动态调整制度,

(二)入选省部级人才支持计划项目,且年满55周岁的。

第二十八条导师考核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由导师所在学院组

织。

第二十九条能够认真履行导师岗位职责、完成导师岗位规定的

任务和科研任务的为考核合格。

第三十条导师在考核年度之前的4年应达到下列成果及获奖条

件中的“(一)”并“(二)”、(三)”、(四)”、(五)

中的一项:

(一)在国内外期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D2类以上

2篇,或D1类以上1篇。

(二)独立出版20万字以上学术专著1部。

(三)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排名前3;或主持

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横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到账经

5万元以上。

(四)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或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本人排名一等奖前

3、二等奖前2、三等奖前1;或省部级以上教育(教学)成果

奖;或厅级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本人排名为特等奖前5、一等

奖前4、二等奖前3

(五)获得校级以上教学名师、青年教学名师或师德标兵称号;

或获得省部级以上模范

教师、优秀教师、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或入选校

级以上人才支持计划项目。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考核不合

格:

(一)未达到本办法第三十条成果及获奖条件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研究生招生、培养、指导学位论文、

期考核、开题报告、预答辩、论文评审、答辩等工作的。

(三)连续2个月未对研究生进行见面指导(因公外派2个月

以上的除外)的。

(四)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存在剽窃、造假现象,或在上级

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工作中,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有被认定为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并产生恶劣后果的。

第三十二条考核不合格的导师下一年度暂停招生,并视情况采

取约谈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师,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取消导师资格,5年内不得选聘:

(一)不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出现政治问题或违反师德师风

规范、有严重失德行为的。

(二)存在学术舞弊作伪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在履行导师职责过程中,严重违反相关规定或者发生重大

失误的。

(四)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

(五)有其他情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适合担任导师的。

第三十四条导师考核应遵循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由研究生

院统一安排,各学院具体负责,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导师本人填写《XX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表》并提交

至所在学院,未按时提交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二)学院根据本办法审查后,出具考核意见,并将《XX大学

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表》XX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汇总表》及年

度考核结果等材料报研究生院。

第三十五条导师提出暂停招生的,由本人向导师组提出申请,

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同意后暂停招生。

第三十六条导师提出不再担任导师的,由本人向导师组提出申

请,经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同意后不再担任导师;导师组组长或副组

长提出不再担任组长或副组长的,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所

在学院和研究生院同意后不再担任组长或副组长。

第三十七条根据本办法第八条选聘的特殊人才导师的考核办法

由研究生院另行制定;根据本办法第八条选聘的实践能力突出的专业

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考核办法,由专业学位所在学院参照本办法,

根据导师编写出版专业学位研究生教材、编写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案

例并入选全国教学案例库、指导学生获得校级以上比赛奖项等实际情

况制定,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执行。

第六章责任导师的确定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院统筹全校责任导师的确定工作;各学院成

立由院长任组长的工作小组,成员由各导师组组长、导师代表组成,

负责本学院工作。

第四十条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责任导师的确定同时

进行,每名导师每届指导的硕士研究生不超过6(含学术学位和专

业学位研究生)

第四十一条各学院应在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2个月内完成责任

导师的确定工作;导师组应根据本专业实际提出具体方案,经导师组

组长签署意见后提交学院责任导师确定工作小纸学院责任导师确定

工作小组讨论后确定本学院方案,经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

备案。

第四十二条责任导师确定后,有正当理由提出更换导师的,经相

关导师和研究生协商一致,并经导师组及所在学院同意后更换导师,

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十三条年龄距离退休不够3年的导师,不再新增确定为研

究生责任导师;因学校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特别放宽年龄限制的,

由所在学院按程序报研究生院批准年龄距离退休不够3年的导师按

规定被确定为责任导师的,须增加确定1名年龄距离退休够3年的责

任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

导师调离本校或者导师资格被取消的,由本专业导师组集体研

究后更换导师,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专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

及考核。

第四十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八条选聘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

只具有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资格其他根据本办法选聘的硕士

研究生导师具有指导所有类型硕士研究生的资格。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科研成果和奖励认定以《XX大学科研

成果奖励办法》的规定为准;科研成果必须是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

第一标注单位必须为XX大学。

学校按照规定办法和程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近5年新入职具

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其入校前的科研成果可不受本条关于署名单位的

限制。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各类数据或标准的“以上”、“以下”、

“以后”等,均包括本数或本身。

本办法所称的“近3年”、“近5年”、“前4年”等,是指

自申报导师资格或导师考核之日起之前的3个、4个或5个自然年度,

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奖励或科研项目、人才项目等可以计算至申报之

日。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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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与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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