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体创业导师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3-11-06 22:24:55 阅读: 评论:0

小幼处XXX-黑夜传说前传

综合体创业导师管理制度
2023年11月6日发(作者:干锅鸭翅的做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整合创业导师资源,搭建创业者与创业导师

对接平台,强化对创新创业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有效促进各

类群体成功创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导师是指为使创业者成功创业,根据创业

者创业过程的各阶段特点,为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

实践性指导服务的各类创业指导专家。

第三条 创业导师的服务对象为综合体内的企业和创

业者。

第二章 创业导师的组成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 创业导师主要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科研开发推广机构的创业

指导专家;

(二)政府部门相关业务负责人;

(三)法律、会计、经济咨询等社会服务机构业务负责

人;

(四)成功创业人士;

(五)财政、工商、税务、金融、市场分析、风险投资、

人力资源管理等专家;

(六)取得国家认定的创业咨询师职业资格人员。

第五条 创业导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坚持原

则,办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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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导师管理办法

(二)身心健康,热爱创业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自愿从事创业指导工

作。

(三)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创业就业政策法规,有较高

的政策理论素养和专业技术水平,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

规律。

(四)在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办或管理企业等方面

有丰富经验或专业特长,并具有丰富的授课、指导经验。其

中: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应是对创业活动有管理、指导、服

务职责的业务负责人;

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科研开发推广机构的专家学者应

具备与创业相关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企事业单位技能型人才具备技师以上技术等级;

法律、会计、经济咨询等社会服务机构业务负责人应具

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从业经历;

成功创业人士应自主开办企业5年以上并保持一定的利

润增长;

创业咨询师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

上。

(五)能够服从安排,积极参加我省创业指导活动,并

较好地完成指导工作。

第七条 审核聘任。综合体对申请人资格条件、业绩材

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后聘任。创业导师实行聘

任制,聘期为3年。聘期满可根据创业导师履行工作职责情

况续聘或解聘。

第八条 导师入库。受聘导师将会同步登录信服社的创

业导师库。

第九条 服务管理。建立创业导师服务登记跟踪制度,

各级人社部门及时记载导师开展创业指导情况,形成创业指

导日志,并将创业导师参与创业指导服务的文档、图像及《福

建省创业导师服务效果反馈表》(附表3)等资料存入台账,

为创业导师续聘及绩效考评提供依据。

第十条 解聘办法。创业导师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参加组织创业指导活动。

(二)以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或参与创业导师

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损害创业导师形象。

(三)泄漏帮扶对象商业秘密,并造成不良影响。

(四)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业导师职责或自行申

请退出。

第四章 创业导师具体职责和服务方式

第十一条 创业导师工作职责

(一)为有创业意愿或处于创业初期的各类创业者提供

项目策划、开业指导、项目评估、市场分析、经营管理、融

资贷款、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二)接受创业者委托,对创业项目进行必要的市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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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及可行性研究,并提出意见及建议。

(三)保持与创业孵化基地或相关机构沟通、联系,并

提出合理性意见和建议。

(四)每年参与创业指导相关活动不少于2次。

(五)保守创业者和帮扶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创业导师的服务方式

(一)项目评估。参加各类创业指导(培训)机构组织

的创业项目评审(评估)、创业活动评比等工作,对创业项

目或孵化企业进行评审和论证,提出创业项目改善建议。

(二)结对帮扶。创业导师与创业帮扶对象结成对子,

通过上门指导、电话、电邮等多种方式,开展“一对一”或

“一对多”的创业帮扶和指导工作。

(三)培训授课。担任专题培训或讲座授课嘉宾,帮助

创业者进一步树立正确的创业意识和竞争意识,掌握熟悉创

业相关的工商、税务、金融、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项

目规划、企业管理等方面知识和创业企业扶持政策。

(四)咨询指导。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创业手

续办理、企业经营运作等方面的咨询指导。

(五)创业活动。参加综合体举办的相关创业活动,如

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宣讲等。

第十三条 创业导师服务采取集中服务和结对服务相

结合的方式。

询诊断、培训授课等创业帮扶活动,被指导单位可酌情给予

创业导师劳务报酬,长期指导的可以酌情给予股权激励。

第六章

第十五条 创业指导风险由创业者和创业导师自担。创

业导师的指导只作为创业者生产经营、决策时的参考意见,

创业者所作出的决策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与创业

导师无关。创业导师对其辅导对象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所

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由创业导师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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