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红、王伊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9
【案件字号】(2020)鲁13民终651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华雁陈芳范宗芳
【审理法官】杨华雁陈芳范宗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红;王伊莉;陆来强
【当事人】刘红王伊莉陆来强
【当事人-个人】刘红王伊莉陆来强
【代理律师/律所】冯李勇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冯金菊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冯李勇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冯金菊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冯李勇冯金菊
【代理律所】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红
【被告】王伊莉;陆来强
1 / 3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上诉人主张涉案176500元转
款是借款,并提供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10万元借条一张,被上诉人对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借
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该款是其代收的投资款,被上诉人应对其辩称提供证据。一审法
院未查明涉案转款的性质,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47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
理费383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3 07:31:35
刘红、王伊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民终651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李勇,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金菊,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伊莉。
2 / 3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来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红因与被上诉人王伊莉、陆来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
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4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
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上诉人主张涉案
176500元转款是借款,并提供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10万元借条一张,被上诉人对银行账
户交易明细及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该款是其代收的投资款,被上诉人应对其辩
称提供证据。一审法院未查明涉案转款的性质,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4767号民事
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3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杨华雁
审判员 陈 芳
审判员 范宗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陆 瑶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3 / 3

本文发布于:2023-11-07 14:32: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16993387368406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刘红、王伊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刘红、王伊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pdf
|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