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王伊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3-11-07 14:32:16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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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红、王伊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年11月7日发(作者:潜夫论)

刘红、王伊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9

【案件字号】(2020)13民终6517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华雁陈芳范宗芳

【审理法官】杨华雁陈芳范宗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红;王伊莉;陆来强

【当事人】刘红王伊莉陆来强

【当事人-个人】刘红王伊莉陆来强

【代理律师/律所】冯李勇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冯金菊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冯李勇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冯金菊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冯李勇冯金菊

【代理律所】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红

【被告】王伊莉;陆来强

1 / 3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上诉人主张涉案176500元转

款是借款,并提供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10万元借条一张,被上诉人对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借

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该款是其代收的投资款,被上诉人应对其辩称提供证据。一审法

院未查明涉案转款的性质,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1302民初47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

理费383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3 07:31:35

刘红、王伊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13民终6517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李勇,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金菊,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伊莉。

2 / 3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来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红因与被上诉人王伊莉、陆来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

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1302民初4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

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上诉人主张涉案

176500元转款是借款,并提供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10万元借条一张,被上诉人对银行账

户交易明细及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该款是其代收的投资款,被上诉人应对其辩

称提供证据。一审法院未查明涉案转款的性质,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1302民初4767号民事

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3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杨华雁

审判员

审判员 范宗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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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红、王伊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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