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乃中与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_百

更新时间:2023-11-07 16:18:48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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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乃中与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_百
2023年11月7日发(作者:哄动)

郭乃中与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

行政裁定书

【案由】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 一并行政赔偿 乡政府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01

【案件字号】(2021)09行终129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红秦广林李星星

【审理法官】刘红秦广林李星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郭乃中;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郭乃中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郭乃中

【当事人-公司】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仓金谷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戚宏伟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符奇江苏中盐律

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仓金谷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戚宏伟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符奇江苏中盐律师

事务所

【代理律师】仓金谷戚宏伟符奇

1 / 4

【代理律所】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江苏中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郭乃中

【被告】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上诉人郭乃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乃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郭乃中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

上诉人郭乃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17:33:28

郭乃中与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09行终129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告郭乃中,性别××年××月××日生,××族,居

民。

委托代理人仓金谷,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戚宏伟,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2 / 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盐都区大冈镇卧龙西

28号。

法定代表人徐林泉,该镇镇长。

出庭负责人孙玲,该镇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中军,该镇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符为奇,江苏中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乃中诉被上诉人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人民政府要求履行行政协

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20)0925行初2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

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乃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乃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

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郭乃中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郭乃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秦广林

李星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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