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64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使用管理办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署 长钱冠林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以下简称关徽的正确使用,维护
关徽的尊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关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的专用标志;
关徽由商神手杖与金色钥匙交叉组成;商神手杖代表国际贸易,钥匙象征海
关为祖国把关;关徽寓意着中国海关依法实施进出境监督管理,维护国家的主权
和利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三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爱护并依本办法正确使用关微及其图
案;
非海关单位和非海关工作人员不得使用本办法所指之关徽;
第四条 下列场所可以悬挂关徽:
一 各级海关的办公场所;
二 进出境口岸的海关监管场所;
三 海关举行重要会议和活动的场所;
四 海关院校;
五 海关总署认为应当悬挂关徽的其他场所;
第五条 关徽应当端正地悬挂在海关办公地点正门上方的正中处、会场主席
台上方的正中处或者其他显着位置,其背景应为庄重的纯色;
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符合规格的关徽;
关徽悬挂后应予以适当的维护;
第六条 下列物品可以使用关徽图案:
一 海关制发的业务单证、封志、标记;
二 海关人员的执法或者身份证件,如调查证、稽查证、工作证等;
三 海关制服上的标志和配饰;
四 海关车辆、船艇和专用设备;
五 海关在公务活动中使用的物品,如证书、奖状、奖品、信封、信笺、图
片、名片、礼品等;
六 以海关的名义出版、拍摄、印刷的书籍、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等作品;
七 海关总署认为可以使用关徽图案的其他物品;
第七条 关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 商标、广告、商品的装饰和标识;
二 日常生活陈设、用品和装饰海关在公务活动中制作的礼品除外及其它非
海关用品;
三 以个人名义出版、印刷或制作的出版物、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等作品;
四 海关总署规定不得使用关徽图案的其他物品;
第八条 经海关总署决定或批准,海关可使用关徽图案与其它图案组合而成
的徽记、标志或图案;
第九条 关徽及其图案由海关指定的单位按照本办法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关徽制作说明规定的标准制作;
第十条 海关对关徽的使用有权利和义务实施监督检查;
海关或海关工作人员不按本规定使用关徽及其图案的,由上级海关或本级
海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拒不改正的,由海关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非海关单位和非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本规定所称之海关关徽的,由该单位所
在地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拒不改正的,由海关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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