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OI编码:10.13646/.42-1395/u.2020.11.014
浅谈完善中国船舶吨税制度的若干思考
邱晨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 201200)
摘 要:船舶吨税作为针对我国海运行业的一项传统税种,自20世纪50年代开征以来,为国家港航设施建设与维护起
到一定的支持作用。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迅猛发展,综合国力稳步提升,尤其是国家“一带一路”、“海洋强国”
战略的全面推进,现行船舶吨税实施所依据的内外部条件已发生显著变化。因此,借鉴国际经验,建立中国现代船舶吨
税制度,对于提升海运企业竞争力,助力企业“走出去”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船舶吨税;航运;“海洋强国”战略;现代吨税制度
中图分类号:D4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20)11-0041-03
船舶吨税(Tonnage Tax),亦称“吨税”,以船舶
吨位为计税依据。吨税有着悠长的历史,在长期的发展
演变中,形成了传统和现代两种税收体制:传统吨税是
由于船舶使用一国港口设施而需按照吨位缴纳的税种,
专门用于建设、管理和维护港口设施及海上航标等,
[1]
具有使用费性质;现代吨税则作为航运企业缴纳的主要
税种,以船舶的净吨位为基准征收的利润税,一般低于
通常意义上的企业所得税,故也被视为企业所得税的替
代税种。
生效时间名称性质级别课税对象
关于海关代征吨税
办法的联合通知
1951.1.1部门规章收入;同年10的及其租用的
1952.9.2船舶吨税暂行办法部门规章被纳入中央财港口的具有涉
2012.1.1船舶吨税暂行条例行政法规的管理费,由口进入境内港
1 我国船舶吨税制度现状及问题分析
1.1我国船舶吨税制度的发展现状
船舶吨税作为针对我国海运行业的一项传统税种,
自20世纪50年代开征以来,为国家港航设施建设与维
护起到一定的支持作用,从立法上来看,船舶吨税制度
也经历了一系列变化(见下表:建国以来船舶吨税相关
规定)。
2018.7.1船舶吨税法法律的管理费,由口进入境内港
属于车船牌照
税,纳入地方针对外商所有
月作为关税收船舶
归中央
1986年末作为
交通部预算外
资金;2001年针对出入中国
政预算,属于外因素的船舶
海上航标的管
理费
属于海上航标针对自境外港
海关征收口的船舶
属于海上航标针对自境外港
海关征收口的船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迅猛发展,综合国力稳步
提升,尤其是国家“一带一路”、“海洋强国”战略的
全面推进,现行船舶吨税实施所依据的内外部条件已发
生显著变化,对我国船舶吨税制度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1.2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相应规则进行明确,以排除或者防止法官在运用该
原则时,曲解立法意旨,过分依个人价值判断对该原
则进行解释,从而造成原则被滥用的情况发生。
宜适用《民法典》第534条的规定,由行为人依法承
担行政责任。
参考文献:
[1]史尚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2000.330-331.
[2][日]美浓部达吉.《公法与私法》[M],黄冯明译,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44.
[3]梁神宝.《违反强制性法规的合同效力》[J].《华东政
法大学学报》,2017,1,100-111.
[4]刘志刚.《基本权利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及其
限度》[J].《中国法学》,2017.2,88-102.
[5]刘志刚.《公序良俗与基本权利》[J].《法律科学》,2009.3,
114.
CWT 2020·11
中国水运
41
3 结语
“挂靠”经营模式中,船舶所有人通过“挂靠”协议,
将所有权登记在他人名下,自愿承担行为的法律风险,
正是所有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公司转让经营许可,
以个人资产的充足缓解公司经济实力不足的压力,一
定范围内为个人提供有偿服务,自愿承担违反行政法
律规范所致不良后果的行为,也是为适应市场经济而
为。这种权利行使的自由不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也难谓之损害“公序良俗”,其在私法领域的效力应
得到保障。至于“挂靠”协议违反行政法规的后果,

本文发布于:2023-11-08 23:23: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16994569888535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浅谈完善中国船舶吨税制度的若干思考.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浅谈完善中国船舶吨税制度的若干思考.pdf
|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