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3.10.16
施行日期 2013.10.16
文号 云政发[2013]144号
主题类别 经济体制改革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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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意见
(云政发〔2013〕14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
67号)精神,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
作用,更好地发挥金融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同作用,建立持续加强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金融
支持的长效机制,不断优化融资结构,切实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能,促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
和跨越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继续贯彻落实好稳健货币政策
(一)保持货币信贷稳定增长。统筹好稳增长、调结构、控通胀、防风险的关系,保持货币信贷的合
理均衡较快增长。充分发挥货币政策工具的支持和引导功能,盘活存量资金,用好增量资金,加快资金周
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优化信贷结构,进一步加大对以园区经济、县域经济、民营经济3大战役为
主战场的实体经济投入,力争全省信贷投放增速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二)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引导作用。充分发挥支农再贷款在支农支小、支持农业产业化、支持特色
农业等领域的作用,支持引导涉农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涉农信贷投放;有效发挥再贴现支持引导金融机
构扩大“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作用;对中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增加“三农”、小微企
业等薄弱环节的信贷资金来源。认真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名单制管理,
严格防控房地产融资风险。贯彻执行好国家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放宽贷款利率管制的政策措施,加强风
险定价引导,切实提高实体经济特别是“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信贷可获得性。
以上2条由人行昆明中心支行、省金融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及云南银监
局、省外汇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重点工程、重点项目、重点产业企业建设发展和转型升级
(三)支持重点工程、重点项目、重点产业(以下简称三重)。坚持有扶有控、有保有压和调结构、保
重点、择优限劣原则,加大信贷结构调整力度,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推动金融资源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集中投入,增强资金支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投融资效率。保证在建续建、新开工重点项目的合理资
金需求,积极支持铁路、公路、机场等互联互通综合交通体系和水利、重点产业园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以及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工程建设。坚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培育千亿产业、千
亿企业、千亿园区为引领,加大对有市场发展前景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信息技术产业和信息消费、劳
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以及绿色环保节能等领域的支持力度,培育新的产业增长点。
(四)按照“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要求,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坚持以推进
技术进步、自主创新、节能改造、兼并重组和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为主攻方向,给予重点金融支持,
促进产融结合。对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继续给予资金支持;对合理向境外转移产能的
企业,通过内保外贷、外汇及人民币贷款、债权融资、股权融资等方式,积极支持增强跨境投资经营能力;
对实施产能整合的企业,通过探索发行优先股、定向开展并购贷款、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等方式,支持企业
兼并重组;对属于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通过保全资产和不良贷款转让、贷款损失核销等方式支持压产退
市。
(五)做好三重项目融资配套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融资主体单位的指导、服务、管理,加快
完善重大项目前期审批手续。对事权范围内审批的项目,特别是涉及规划、立项、土地、环评、节能等的
审批,要尽量简化审批流程,落实好项目资本金的配置,严格管理重点项目资本金,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
使其成为银行信贷投放的重点。加强银政企对接,全力落实资本金到位的三重项目。超前谋划重点项目系
统性融资方案,认真梳理三重项目有效信贷需求,完备融资条件,建立推进项目融资与银行正常对接的长
效机制,落实承贷银行,保证在建、新开工项目的有效信贷需求,保证重点企业生产运行信贷需求。
以上3条由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资委、金融办牵头,省财政厅、科技厅、住房城乡建
业专营机构,向小微企业集中的区域延伸服务网点,根据小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和“短、小、频、
急”融资需求,提供融资、结算、理财、咨询等综合性金融服务,创新和开发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
押、动产质押、订单质押、仓单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积极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等融资方式;积
极开办商业保理、金融租赁和定向信托等融资服务。充分利用自助设备、网络银行、手机银行、电子交易
平台等,为小微企业开发网络贷、金融IC卡等快捷高效的产品,提供存款、结算、理财、咨询等金融服务。
(七)用好用足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差异化政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强支小助微的理念,单列小微
企业信贷计划,合理分解任务,着力推进优质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实施绿色通道审贷制度,提高
贷款审批效率。着力解决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小微企业,尤其是初创期、成长期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
题,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目标。金融管理部
门要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所募集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
比考核。适当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贷款容忍度;稳步推进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盘活资金支持小
微企业发展和结构调整;适度放开小额外保内贷业务,扩大小微企业境内融资来源;推动金融机构完善服
务定价管理机制,严格执行不得以贷转存、不得存贷挂钩、不得以贷收费、不得浮利分费、不得借贷搭售、
不得一浮到顶、不得转嫁成本,公开收费项目、服务质价、效用功能、优惠政策等规定。除银团贷款外,
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
询费等费用,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研究建立小微企业风险补偿机制、小额保证
保险风险补偿机制,调动金融机构放贷积极性。着力强化对小微企业的增信服务和信息服务,引导和鼓励
小微企业提高自身素质,改善经营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实现金融服务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双加强”、“双
促进”。
以上2条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金融办、云南银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工商局
及人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省外汇管理局、工商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三农”金融服务改革创新步伐
(八)加强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建设。统筹发挥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的
协同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在巩固完善乡镇金融服务网点
全覆盖的基础上,鼓励各级政府继续给予适当的建设、运营经费补贴,激励涉农金融机构向乡镇和边远山
区延伸设立服务网点,努力提升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水平。
(九)创新农村信贷融资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农业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和农产品批发商特点的
园和美丽乡村建设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力争实现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贷款增量不低于
上年同期水平目标。
(十)积极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创新试点和便利化行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农村产权
确权颁证登记工作,明确农村产权法律权属关系,建立完善“三权三证”确权登记、流转交易、抵押评估、
抵押融资和综合信息等服务平台,引导和鼓励涉农部门与金融机构建立对接互动机制和融资项目库,夯实
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基础。巩固发展林权(包括经济林果权)抵押贷款,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
民房屋所有权抵押贷款,探索发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小型水利设施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等农村产
权抵押融资业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三农”金融服务便利化行动,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促进
金融服务民生化、特色化、差异化发展。各试点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单项或多项“三农”金
融服务改革创新试点工作。各级金融办、农办等有关部门要主动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推进试点工作顺利
开展取得实效。
以上3条由省金融办、省委农办、人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牵头,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工商局、法制办、扶贫办及云南证监局、
云南保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发行云南省分行、农行云南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云南省分行、
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参加。
五、促进消费金融发展和消费升级
(十一)营造良好消费金融环境。继续扩大惠农卡发行、授信、用信的覆盖面,力争到“十二五”末
基本实现全省行政村惠农支付服务全覆盖。加快完善银行卡消费服务功能,优化刷卡消费环境,扩大城乡
外企业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积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争取,把云南作为推进外汇管理简政放权,完善货物
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资本项下等业务创新的试点省份。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和个人跨境人民
币结算业务试点。用好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政策,探索建立支持桥头堡建设的“区域合作基金”,支持边境
(跨境)经济合作区、境外经济合作区建设和国际经贸合作、金融合作、重点区域产业合作项目。
以上2条由人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外汇管理局、金融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外办、
地税局及昆明海关、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十四)积极支持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推进落实我省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沪深交易所签署
的合作协议,加大上市公司再融资力度,稳步扩大公司债,力推企业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
中小企业集合债及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加强保险资金运用、股权基金投资的项目推介对接,扩
大直接融资规模。着力推动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区域集优集合票据等创新产品的推广运用。加大城
投债、企业债发行工作力度,支持山地城镇(园区)建设、城市综合体发展和城乡环境整治。
(十五)切实加快场外交易市场和期货市场建设。抓住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机遇,充分发挥省推进企
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积极推动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上市融资。
紧紧抓住国家“新三板”试点扩大到全国机遇,大力推动省内企业到“新三板”挂牌交易。加快建设我省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债权转让和融资服务,拓宽非上市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国
内证券交易所、鼓励和吸引省内外优质券商和有实力的机构,参与云南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设。鼓励支
持省内证券公司探索建立柜台交易市场,通过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挂牌公司推荐、股
权代理买卖等服务。在清理整顿交易场所的基础上,规范发展并逐渐成立一批新型交易场所,规范交易模
式,创新交易品种,积极推进商品类交易场所发展,稳步推进权益类交易场所规范发展。积极推动与云南
产业关联度较大,具有特色优势的期货品种上市,进一步发挥期货市场在定价、分散风险、套期保值等方
面作用。
(十六)支持发展股权投资事业。积极支持组建服务滇中产业新区、城镇化的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发
展各类机构投资,发展支持创新型、创业型中小企业的专业化私募股权投资类企业,探索发展并购投资基
铃薯、育肥猪纳入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范围。争取加大地方财政补贴力度,开展茶叶、水果、花卉、
核桃、三七等优势特色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推广菜篮子工程保险、渔业保险、农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农
房保险等新型险种。按照保险业服务“一州一市一策”的差异化发展布局,以推进特色农产品保险、小额
人身保险、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等“三农”金融服务改革创新业务为重点,以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为主产品,
利用其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快捷的特点,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全省农村意外
风险保障网络全覆盖。
(十八)提升保险服务水平。发挥保险风险补偿、资金融资及社会管理重要功能。大力发展出口信用
保险,鼓励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走出去”提供投资、运营、劳动用工等方面的一揽
子保险服务。以保险增信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发展,试点推广以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三权三证”抵押
小额信贷为重点的保证保险,积极稳妥发展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创新发展为小微企业
提供服务的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产品。积极稳妥推进政策性地震民房保险制度
试点工作。
(十九)大力推进保险机构融资。各级政府要优先推动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开展保险机构融资,根据
各州市优势和特点,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的项目库建设,加大项目对接力度,积极争取保险机构以债权、股
权、资产支持计划、结构化融资等多种形式投资云南重点项目建设。对争取到保险机构融资的企业,按照
落地融资额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融资奖励;对给予支持的保险机构及提供征信措施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以上3条由云南保监局、省金融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科技厅、人力资
职责分工负责。
十、积极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金融机构
(二十二)力争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金融机构试点。积极争取国家在云南试点,由民间资本发起设
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保险互助社等一批小微型金融机构,
优先支持发展旅游银行、科技银行。探索稳步建立民间融资登记中心、地方金融监管中心等试点工作。充
分发挥建设桥头堡、昆明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和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机遇,充分利用云南沿边独特
区位优势,重点争取组建服务滇中产业新区的商业银行或者开发性金融机构。
(二十三)进一步放宽村镇银行管理。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金融机构或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参
与地方金融机构的增资扩股。允许发展成熟、经营稳健的村镇银行在最低股比要求内,调整主发起行与其
他股东的持股比例。推动组建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
以上2条由省金融办、云南银监局、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商局、旅游发展委、
法制办及人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建设
(二十四)提升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能力。各级政府要按照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
化解原则,通过资产证券化或者资产转换盘活现有资产存量,加大对融资平台优质资产的注入力度,加强
重点项目资本金管理,确保项目资本金按时足额到位,提升资信水平。要统筹做好土地收储、地方资源作
价出资的项目规划工作,推进项目融资工作。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引进战略投资者优化地方政
手段规范管理,推广普及非现金支付工具。加大农村地区自助设备投入,加强农村地区银行机构清算网络
建设。加强小微企业融资、上市和发债企业融资、股权基金融资和交易场所的数据信息系统建设。
(二十七)加强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建设和执法力度。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金融部门整顿规
范金融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各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金融案件的执行力度,积极支持金融企业维护
金融债权和良好金融秩序。防范跨市场、跨行业经营带来的交叉金融风险,防止民间融资、非法集资、国
际资本流动等风险向金融系统传染渗透。强化对地方新型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改进和完善金融监管协调
服务机制和金融风险防范的预警机制,推动建立民间融资、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风险预警机制,定期评
估风险水平,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底线,切实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秩序。
以上3条由人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金融办牵头,省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法制办、法院及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省外汇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
分工负责。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持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深入调研,大胆创新,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推进落实。
意见涉及到的省直有关部门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和方案,报省政府办公厅。省
政府督查室牵头,省金融办等金融部门配合抓好督查落实,大力支持和推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的金融改革创新,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给予政策倾斜、优惠、突破和先行先试,为实现“中国梦”云南篇章
作出新贡献。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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