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三
区”规范化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20.07.01
• 【字 号】宜府办发〔2020〕22号
• 【施行日期】2020.07.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区”规范化管理若干意见
为推进宜春经开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三区”)
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精心培育产业发展的主阵地、经济发展的增长极、社会治理的
桥头堡,结合现有的市、区管理体制,按照规范化、高效化、有序化管理原则,特
提出如下意见。
1.强化预算统筹管理,“三区”年度预算经“三区”管委会审核后,报市财
政局纳入市级预算呈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作为“三区”年度预算执行的依据和来
源,原则上无预算不得安排支出。对“三区”年度预算实行“虚拟支出额度”授权
管理,由市财政局下达授权额度。确需增加支出的,应明确资金来源,申请增加支
出额度并经授权后方可执行。
2.严格贯彻落实“以收定支、量力而行”的原则,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除应
急救灾等支出外,原则上不再自行提出5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增支项目(或措
施),确需当年增加超过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支出的,须报经市级财
政同意;当年增加1000万元及以上支出的,报呈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并通
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3.“三区”管委会应严格落实市级财经纪律相关要求,严禁违规发放津补贴
和奖金,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严禁使用公款为个
人购买商业保险或者支付相关费用;严格控制评比等活动,“三区”自行组织的评
比以精神奖励为主;严禁以虚报人数、“吃空饷”等方式冒用财政资金。
4.“三区”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政府奖励性补贴发放方案(含发放对
象、发放标准等)须报市人社、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呈市政府审批。
5.全面规范各类专户和账户管理,市财政部门对“三区”财政专户实行审批
管理。“三区”管委会及其财政部门不得向区属国有企业和任何民营企业出借资
金,区属国有企业不得向民营企业出借资金。
6.进一步规范“三区”国有资产购置、租赁、处置和重大合同管理,“三
区”及其所属国有企业购置、租赁、处置不动产,收购非国有资产和股权、股票,
对外签订重大合同等事项,标的金额超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三区”管委会提
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标的金额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报市
财政、国资部门备案;标的金额500万元以下的,由“三区”管委会集体研究决
策。
7.严格管控“三区”政府性债务,对“三区”额度内债务、隐性债务实行市
业在组织对外融资过程中,应将融资贷款比较利率作为优先考虑因素,优先提取已
授信且成本相对较低的贷款资金,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融资成本。
9.对涉及重大规划、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和其他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拟出台
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和重大资金(政策、项目需投入政府性资金超过1000万元
及以上的),“三区”必须充分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提出建设资金筹措方
案,涉及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必须明确分年度财政资金安排,并纳入预算;涉及
举债融资的项目,应严格评估项目现金流和收益情况,项目概算及概算调整必须制
定资金平衡方案,依法合规落实各项目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严格项目建设条件审
核,区分轻重缓急、科学有序推进,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和制定融资平衡方案的项
目,一律不得审批,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10.按照统筹化、精细化、集约化管理的原则,对中心城区的医院、学校、道
路、交通、绿化、环卫等公用设施、市政工程、公共服务、公益事业类项目,由市
级统一规划、分头实施、统筹推进。“三区”启动实施该类项目之前,须报经市直
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把关后,报呈市政府研究审定,不得擅自研究决定投资建设。
11.“三区”重大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严格以估算控制
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所有政府性投资项目在组织招投标前,必须
报送同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确定预算控制价。工程总投资1000万元以
下的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通用技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可选用报价承诺法或
合理低价法评标;工程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招标项目,应采用合理低价
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审计局研究审定;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报市
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呈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500万元及以上的,报请市政府常
务会议审定。对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增加建设内容、规模及提高建设标准的,需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重大项目经批准允许增加投资的,对可分割为独立项目的
工程内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招标,新增重要设备、材
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招标。
13.“三区”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原则上不得采用EPC总承包模式进行招投
标。确需采用EPC总承包模式的,应在初步设计完成后,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项目)可在可行性研究或方案设计完成后,由“三
区”管委会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14.宜春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纳入市级统筹,“三
区”管委会应会同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
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财政承受能力等,编制棚户区改造年度规划,并纳入经济
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实施,并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落实棚改责任。
15.“三区”土地纳入宜春市土地发展中心统筹管理,“三区”管委会应根据
当年度用地需求,结合上年度土地供应情况,每年年初向市自然资源局报送本年度
土地供应计划,并由市自然资源局统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一经确定,“三
区”管委会必须严格按照土地供应计划供应土地。
16.严格贯彻执行中心城区土地出让政策,“三区”属市中心城区临街15亩
以内、温汤镇临街5亩以内的零星用地,原则上不得单独出让,不得用于房地产开
发,仅用于广场、游园、城管驿站、停车场(库)等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国
有土地出让住宅小区容积率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为保障市场和资源的公平公正,
不得以任何理由针对特定群体规划建设团购房和限价房(拆迁安置房除外)。
17.建立完善土地供后监管制度,“三区”应严格管控城市建设用地用途和容
积率调整,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经专家论证后提
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提高容积率的,须依法补缴土地出让金
后,再办理用地手续。
18.“三区”管委会应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国有资产资金和债务管理
若干规定》《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要求,加强对所属国有企
业举债融资、项目投资、重大资产资金等全方位监管,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
19.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加快项目审批,对“三区”提请审批事项,市直相
关部门应严格对照审批规定时限,及时予以办结回复,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区
属国有企业统一纳入“三区”管理,市国资监管部门充分放权让利,全力支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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