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加油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篇:福建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加油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2福建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加油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福建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用油采用“福建省省
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加油卡”(以下简称加油卡)加油,为保证
加油卡系统安全、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石化森美福州分公司)为加油卡的发卡方。负责制卡、发卡、加油、
结算、设立热线电话为持卡单位提供咨询、投诉,以及加油卡查询、
预分配、持失、换卡等相关服务。
第三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省直属的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
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下属编制经费单列单位)为加油卡的使用单
位,公务车辆用油必须使用加油卡,在全省中石化系统任一卡机联动
加油站(以下简称定点加油站)加油。
第二章 发卡
第四条、符合定点加油条件的用车单位申请办卡及新增用卡,须
第七条、加油卡可在定点加油站加油,如有限制加油站,只能在
限定的油站内使用。
第八条、持卡单位的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加油卡,不得将密
码外泄,加油卡忌弯曲、沾水、沾油污,保持卡片的清洁。如加油卡
不慎遗失,持卡单
位应及时到中石化森美福州分公司指定的发卡网点办理书面挂失
手续。挂失自发卡网点经办员确认之时起48小时后生效。
第九条、各定点加油站在受理加油卡加油时应检验加油卡的真伪
性,发现假卡要予以没收;加油前要严格核对加油卡限定的车号与实
际加油车辆车号的一致性,对不一致的要拒绝加油。
第十条、新购置的车辆需要加油的,应使用单位加油主卡在定点
加油站加油(可对主卡进行授权),办理机动车注册上牌手续后,应
及时按规定办理加油卡加油。
第十一条、持卡单位发现定点加油站有油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计
量和计价不准等行为,应要求定点加油站复核,并可向监督管理部门
投诉。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国家如对油料价格进行调整,中石化森美福州分公司
应及时书面通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十七条、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受持卡单位和中石化森美福
州分公司投诉,并负责协调解决两者之间的纠纷。
第二篇:福建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加油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
福建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加油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福建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用油采用“福建省省
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加油卡”(以下简称加油卡)加油,为保证
加油卡系统安全、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石化森美福州分公司)为加油卡的发卡方。负责制卡、发卡、加油、
结算、设立热线电话为持卡单位提供咨询、投诉,以及加油卡查询、
预分配、持失、换卡等相关服务。
第六条、加油卡损坏或遗失,可凭持卡单位证明和车辆行驶证到
中石化森美福州分公司指定的发卡网点办理换卡手续。第三章
用卡
第七条、加油卡可在定点加油站加油,如有限制加油站,只能在
限定的油站内使用。
第八条、持卡单位的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加油卡,不得将密
码外泄,加油卡忌弯曲、沾水、沾油污,保持卡片的清洁。如加油卡
不慎遗失,持卡单位应及时到中石化森美福州分公司指定的发卡网点
办理书面挂失手续。挂失自发卡网点经办员确认之时起48小时后生效。
第九条、各定点加油站在受理加油卡加油时应检验加油卡的真伪
性,发现假卡要予以没收;加油前要严格核对加油卡限定的车号与实
际加油车辆车号的一致性,对不一致的要拒绝加油。
第十条、新购置的车辆需要加油的,应使用单位加油主卡在定点
加油站加油(可对主卡进行授权),办理机动车注册上牌手续后,应
数据有异议,应于10天内与中石化森美福州分公司联系,查明原因。
若有差额,次月予以调整。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国家如对油料价格进行调整,中石化森美福州分公司
应及时书面通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十七条、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受持卡单位和中石化森美福
州分公司投诉,并负责协调解决两者之间的纠纷。
第三篇: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
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
合同书(参考格式)
甲方(车主单位): 乙方(定点维修企业):
为规范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就定点维修事
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则
甲乙双方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和平等互利的原则,严格遵守本
合同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共同做
好定点维修工作。
二、定点维修的范围及内容
1、凡甲方的机动车辆凭加盖甲方公章的《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
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送修单》均可在乙方进行维护和修理(首次维护
和修理应与甲方定点维修负责人取得联系)。乙方应实行二十四小时
维修接待及故障车辆路途施救工作,并在长沙市城区范围内实行免费
施救。
2、乙方应对送修车辆的《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
维修送修单》内容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包括车属单位、车型、车牌
号码、送修时间、维修明细、经办人员签章等;若费用较高时,应得
到甲方认可方能进行检修。
3、凡在乙方修理的车辆,不准转厂修理。乙方要根据车辆的情况,
1、定点维修范围内的所有大修车辆及更换基础件或单个配件500
元(含)以上换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参与维修方案的制定及对更
换配件的鉴定。
2、乙方应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造成偷盗、事故等损失的要全额
赔偿。
3、乙方对所修车辆建立维修档案,认真做好各项纪录,保管好原
始单据,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四、维修质量标准
1、乙方所维修的车辆出厂,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没有国家
标准的,要达到行业或部门标准,并对出厂车辆实行维修质量保证期
制度(质保期可高于国家标准),即:一级维护车辆行驶 公里或竣工
出厂之日起 天内;二级维护车辆行驶 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 天之内;
大修车辆行驶 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 天之内。在上述质保期内,凡因
修理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经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鉴
定,乙方要及时无偿地进行修复,对造成甲方车辆安全事故的直接损失,
乙方要全部赔偿。
2、乙方所维修的车辆出厂,要经专门的质检技术人员按规定的程
序进行检测,并开具由省交通厅监制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和《质量保证卡》。凡整车大修或总成大修的车辆,必须经长沙汽车
检测中心站的检测合格发证后,方能出厂。
3、乙方维修车辆所使用的零配件要使用正厂零配件,确因特殊情
况需使用副厂零配件的,应事先告知甲方并做好记录,在取得甲方同
意并保证车辆能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五、维修费用的结算
1、乙方结算的零配件价格应按当时的市场价计算,修理工时单价
和配件销售价格优惠率应按中标价格计算。即维修工时单价按 元/时,
配件销售价格优惠率按 %计算。
2、乙方开出的维修费用结算单经甲方经办人签字认可后,无论金
额大小,均由甲方进行审核并经甲方签章后才能办理结算,经甲方签
章后的结算单是甲方支付维修费用的唯一依据。维修费用结算单的报
送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天。
3、乙方维修车辆的工时定额标准,在特种车辆和特殊情况下,可
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4、结算单由乙方送至甲方,天结算一次修理费用,由甲方直接将
维修款项汇入乙方帐户。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依合同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维修费用,如延迟支付,每
天按所欠维修费用的 ‰支付违约金。
2、甲方连续两个月未按期结算,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索违约
金。
3、乙方若无《维修送修单》(首次维修保养应与甲方定点维修负
责人联系)修车或无故拖延修理周期,视为违约,乙方应承担由此而
引起的一切后果。
4、凡因乙方修理质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经汽车维修行业管理
部门鉴定后,由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若乙方不予赔偿甲方损失,
甲方有权中止本合同的履行,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八、补充条款:
九、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章生效,有效期自2009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
2、协议有效期内,如遇政策性因素调整,如公务车改革,甲方有
权中止本协议,乙方应积极配合且不得有异议。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双方申
请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4、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 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负责人): 乙方(法人代
表签章):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合同书格式仅供参考,其他有关事项需要补充的,由双方
在补充条款中协商确定。
第四篇:学校公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苍山县东苑高级中学公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校公务用车的管理,保证教务和各项公务活动的顺利进
行,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车辆费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
行办法:
1、学校公务车辆,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优先
保证学校领导公务用车;若教职工四人以上同时因公外出,可申请派
车;教职工和学生在校期间因意外伤害,急性病等原因可申请派车。
驾驶员出车,必须向办公室说明出车原因。
2、限于我校公车数量少,公务派车可由办公室租用出租车,用车
人必须先申请,经办公室同意后,在出车单上注明出发时间、目的地、
大约行驶公里数,然后找办公室负责人签字,校长签字。出车单无校
长和办公室负责人签字,会计室一律不予结算。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先
开具出车单的,应及时电话向办公室说明情况,事后及时补办用车手
续,否则所有费用个人承担。
3、用车人须按正常出车路线外出,按时返回,严禁途中绕行、办
私事,结算时只按出车单上填写的目的地、公里数结算。
4、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出车前要严格对车辆全面检查,
确保用车人安全,租用车辆行驶过程中的维修费用、违章罚款和违章
事故造成的一切责任,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如下:
第一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全部公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统一管理工作。综
合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及车辆调度、维修保养、
费用、安全等工作。
第二条
公司公务车辆采取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定点维修、刷卡加油、
定点保险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驾驶员出车时,应严格按照派车单所填路线行车,驾驶员有权拒
绝乘车人员随意变更路线的要求。
第四条
未经允许,驾驶员不得随意驾车外出,不得将车辆交由其他人驾
驶。驾驶员私自外出或私自将车交由他人驾驶,出现事故一切后果由
该驾驶员承担。
第五条 驾驶员出车前要认真、如实填写《出车登记表》,作为车
辆管理的重要书面凭据,然后领取车钥匙;返回到公司在确认车辆没

本文发布于:2023-11-10 21:15:0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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