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1:
中国石油重庆农机加油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重庆市农业机械作业用油供应,更好地
服务“三农”,加快推进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促进重庆农
业机械化发展,重庆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
与中国石油重庆销售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油”)研究决
定在重庆市范围内发放“中国石油农机加油卡”(以下简称
农机加油卡)。为规范农机加油卡发行、使用和管理,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机加油卡,是由市农委与中国石
油重庆销售公司制作发行的储值加油IC卡。
第三条 农机加油卡由重庆市辖区内的农机专业合作
社和农机机主自愿申请,申领持有农机加油卡的农机机主简
称“持卡人”。
第二章 农机加油卡功能
第四条 优先保障供应。除“一卡在手,全国加油”外,
在成品油供应紧张和农忙时节,持农机加油卡在中国石油加
油站可优先保障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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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优惠加油。持农机加油卡在重庆境内的中国石
油加油站享受一定幅度的加油优惠。每年度价格优惠幅度,
由市农委与中国石油协商确定,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便于管理。农机加油卡为车队卡,重庆市农业
委员会设主管理卡,各区县农委设管理分卡,管理卡设专人
管理,用于农机加油卡开卡、查询、优惠、补卡、清户等管
理。
第七条 实现多级管理,实时查询。农机机主、各级农
委均可对办卡、消费等情况实时查询,方便管理。
第八条 其它服务。为农机专业合作社和农机机主申办
农机加油卡免工本费;对不能上路的农业机械,中国石油加
油站设定专门的农机机主灌桶加油区;农忙季节,持卡人可
获得中国石油加油站点提供送油下乡到田和自带符合规定
的油桶到加油站加油等服务,同时,加油站在力所能及的情
况下为持卡人提供其他便利服务。
第三章 农机加油卡发放
第九条 中国石油农机加油卡为特定号段的车队加油
IC卡,农机机主持车队卡加油,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委
(局)持辖区车队管理卡,重庆市农委持最高主管理卡,实
现IC卡多级管理。
第十条 发放对象。一是在我市农机化主管部门依法办
理了农业机械行驶证,经年度检验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
机机手,二是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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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申请办理农机加油卡。
第十一条 农机加油卡首次开卡。由重庆市农委与中国
石油共同指定加油站(原则上一个区县指定一个站),加油
站根据区县农委审核的农机机主信息集中统一办理。开卡
时,区县农委需出示本辖区车队管理卡。
第十二条 申领程序
(一)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手持农机行驶证、
农机专业合作社持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证等有效证件,向所在
区县农机主管部门申请并填写《中国石油农机加油卡申请
表》(附件2)。
(二)审核:各区县(自治县)农机化主管部门根据农
业机械牌证管理、年度检验和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证等情况进
行资格审核、汇总,上报重庆市农委核准。
(三)发放:中国石油根据市农委核准的数量统一制作
农机加油卡后,农机手和农机专业合作社凭农机行驶证、注
册登记证等有效证件到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领取,并进行登
记。
第十三条 因农机加油卡遗失或毁损无法使用时,原持
卡人可持农机行驶证或操作证等有效证件,到中国石油所属
加油站均可自行办理挂失,再回原开卡加油站办理补卡业
务。
第四章 农机加油卡使用
第十四条 农机加油卡可在全国范围的中国石油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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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点使用,但在重庆境外中国石油加油站不享受本办法规定
的加油优惠。
第十五条 持卡人首次使用农机加油卡前须到中国石
油任一发卡充值网点使用现金或银行卡充值,充值金额不
限,充值时按充值额开具普通发票。卡内金额不计利息、不
能提现、不能透支。
第十六条 初次领取的农机加油卡设定统一的初始密
码。为保护持卡人利益和资金安全,持卡人应持农机行驶证、
注册登记证等有效证件及时到中国石油任一发卡充值网点
修改密码。
第十七条 加油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持卡人须出示
农机加油卡和农机行驶证,其它农机具加油须出示农机加油
卡和农机专业合作社入社证明,加油站工作人员在核实相关
信息的一致性、有效性后,准予享受优先加油和价格优惠等。
第十八条 农机加油卡遗失,持卡人应持农机行驶证、
注册登记证等有效证件向中国石油任一发卡充值网点挂失,
中石油应立即停止该卡使用。持卡人向当地农委申报,在加
油站重新补办新卡,旧卡内的余额转入新卡。在农机加油卡
挂失之前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挂失后的损失由中
石油承担。农机加油卡因故造成无法使用的,持卡人可补卡
程序重新补办新卡,旧卡内的余额转入新卡。
第十九条 持卡人可持卡到中国石油任一发卡充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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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或登录查询帐户余额和交
易记录等。
第二十条 农机加油卡的使用遵照中国石油加油卡章
程执行。
第五章 农机加油卡监管
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一机一卡;其它农机
具由农机专业合作社根据农机具数量、作业面积及入社机主
户数情况申办,办卡数量由市农委审核确定。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农机加油卡。加油卡不
得出让、转借他人;因出让、转借他人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
自行承担。如发现有出让、转借以及套购倒卖等行为,一经
查实,即予注销卡号,并不得申请补办。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严把农机加油卡
申领源头审核关,严禁跨区县(自治县)申领,不得重复发
放。
第二十四条 加油站须遵守国家物价管理有关规定,不
得擅自加价、搭售机油、掺假和收取额外费用等。
第二十五条 从事农机加油卡管理和服务的有关工作
人员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市农委和中国石
油每年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加油站公布举报电话,凡对违规违法行
为举报属实,给予举报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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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中国石油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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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11-10 21:31: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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