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大学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山东大学工程建设管理,强化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
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颁布的各
项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等,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工程建设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
第二条学校工程建设实施项目安全责任制。工程项目主管对工程项
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
第三条工程项目主管在项目正式开工前,应检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
位是否签订工程项目安全责任书。检查监理单位各项监理制度是否齐
全,安全监理人员到岗情况,安全监理人员资格,培训考核情况等。发
现不能持证到岗或无人到岗等情况时,应立即按要求与监理公司协调,
未解决前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条工程项目主管应督促监理公司及时做好以下工作:检查施工
单位各项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各类管理人员到位到岗情况,监督检查施
工单位对该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各项生产制度的建设情
况。对于制度缺项或不到位,人员缺岗或未到岗,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敦促施工单位建立特种作业工程持证上岗制度。审查并及时监督检查各
类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发现问题按规范要求立即解决。按时组织
对施工单位各专业分包公司和劳务分包公司的资质资格资信的审查。
第五条工程项目实施中建立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施工单位对于
该工程项目编制实用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
设计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和行政负责人批准后,由监
理单位组织审批;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审批后,最后由建
设单位项目主管审批后,方可正式实施,否则视为无效文件。监理公司
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对分部(分项)工程实施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
及时认真检查交底记录。
第六条工程项目主管应督促监理公司检查施工单位建立实施三级
安全教育制度情况和施工单位对高危作业建立并实施日检查、月讲评制
度。
第七条工程项目主管督促监理公司建立安全监理工作月报制度。
第八条工程项目主管监督施工承包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制止违规施工作业。检查督促监理单位
对施工过程中的高危工作等按规定进行每天不少于一次的巡视检查。发
现严重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承包单位立即整
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情节严重的,由总监下达工程暂
停施工令。施工承包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政府有关安全监督部门报
告。
第九条工程项目主管督促监理公司及时对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
程中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督促监理
公司认真、及时复核施工承包单位的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未经安全监理人员签署认可的不得投入使用。及时监督检查安全监理人
员对高危作业的关键工序实施现场跟班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十条工程项目主管督促监理公司及时组织审查施工专业承包单
位和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特种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
等。
第十一条任何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
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
施和器材等。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林木、工艺、设备、设施和材料。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施工单位主要负
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督
促监理公司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进行定期和专项检查,并做好安
全检查记录。
第三章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安全检查巡视制度
第十三条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学校将成立在建建筑工程安全生
产检查巡视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基建部部长担
任,小组成员由学校基建部、公安处、后勤部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学
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巡视小组对学校在建建设工程进行定期专项
安全检查,听取施工单位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做的专题汇报,及时发
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人员培训等各方面存
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和意识。
第四章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应当贯彻统一领导、分级
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十五条针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突发安全事件,学校将成立建
筑工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基建
部部长担任,小组成员由学校基建部、公安处、后勤部等有关部门人员
组成。
第十六条学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及救援措施
1.领导、指挥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各方面力
量,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力争把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2.积极敦促施工单位及时展开行之有效的救援行动。
3.对应急救援过程中产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4.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紧急调用学校内各种救援物资、人员、
设备等。
5.视事态发展情况,必要时请武警、消防部门协助救援,请求公
安部门配合疏散人群,维持现场秩序。
6.在应急救援同时,派专人负责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以利于事故
处理,防止证据遗失。
7.事故救援结束后,应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查明
原因,确定性质,明确责任,总结教训,防止今后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最后形成完整的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直接责任单位,应当
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
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
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明
确组织机构各环节的责任和任务,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程序和措施,
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安全管理资料整理
第十九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法规、标准和《山东大学工程建
设档案管理细则》,做好建档存档工作。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山东大学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建
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学校修缮工程项目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安全管理实
施细则。山东大学威海校区、青岛校区可根据属地原则另行制定管理细
则。本管理办法由山东大学基建部负责解释,自学校公布之日起试行。

本文发布于:2023-11-11 16:57: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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