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最新版】

更新时间:2023-11-11 23:37:10 阅读: 评论:0

科技创新的重要性-水库清淤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最新版】
2023年11月11日发(作者:外汇套期保值)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规范全文: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51309-2018

201931日起实施。其中,3.2.43.3.13.3.24.1.4

4.5.11(6)6.0.16.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and

evacuate indicating system

GB 51309 -201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90301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8

前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7]125)的要求,消防应

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

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

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为7章和6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

语,系统设计,施工,系统调试, 系统检测与验收及系统运行维

护。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由应急管理部负责日常管理,由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负责

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应急

(:

218-20号甲,邮政编码:110034)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中国

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

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宝星电器(上海)有限公司、

沈阳宏宇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拿斯特(国际)照明有限公司、

北京市崇正华盛应急设备系统有限公司、浙江台谊消防设备有限

公司、集保(福州)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大连路明发光科技有限公

主要起草人:丁宏军、张颖琮、刘凯 、刘激扬、李小白、张

磊、严洪、朱鸣、王金元、吕立、陈琪、汪猛、陈众励、蔡钧、

钟桂生、牟宏伟、李强、汤鲁文、周志平、江 清、姚增硕

主要审查人:陈南、倪照鹏、赵克伟、郭树、黄德祥、王东林、

李炳华、李忠 陈汉民

1总则

1.0.1 为了合理设计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保证消

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制

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构筑物中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

散指示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检测、验收与维护保养。

1.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

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使用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

进、经济合理、节能环保。

1.0.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

检测、验收与维护保养,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

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and evacuate indicating system

为人员疏散和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的场所提供照明和疏散指

示的系统。

2.0.2 消防应急灯具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指示标志的各类灯具,包

括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2.0.3 A型消防应急灯具 A type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额定工作电压不大于DC36V的消防应急

灯具。

2.0.4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luminaire

为人员疏散和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的场所提供照明的灯具。

2.0.5 fire emergency indicating

luminaire

用图形、文字指示疏散方向,指示疏散出口安全出口、楼层、

避难层()、残疾人通道的灯具。

2.0.6 应急照明配电箱 switch board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为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供配电装置。

2.0.7 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 A type switch board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额定输出电压不大于DC36V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2.0.8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centralizing power supply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ries

由蓄电池储能,为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电源装置。

2.0.9 A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A type centralizing power

supply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ries

2.0.10 应急照明控制器 central control panel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控制并显示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应急照明配电箱及相关附件等工作状态的装置。

2.0.11 central controlled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系统设置应急照明控制器,由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控制并显

示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及其配接的消防应急灯具

工作状态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2.0.12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non-central controlled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系统未设置应急照明控制器,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

明配电箱分别控制其配接消防应急灯具工作状态的消防应急照明

和疏散指示系统。

3系统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消防应急灯具(以下简称“灯具”)的控制方式可分为集中控制型

系统和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3.1.2 系统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建、构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

及日常管理及维护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2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宜选

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3其他场所可选择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3.1.3 系统设计应遵循系统架构简洁、控制简单的基本设计

原则,包括灯具布置、系统配电、系统在非火灾状态下的控制设

计、系统在火灾状态下的控制设计;集中控制型系统尚应包括应急

照明控制器和系统通信线路的设计。

3.1.4 系统设计前,应根据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和使用功

能,以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等为基本单

元确定各水平疏散区域的疏散指示方案。疏散指示方案应包括确

定各区域疏散路径、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以下简称

“方向标志灯”)的指示方向和指示疏散出口、安全出口消防应急

标志灯具(以下简称“出口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应按照最短路径疏散的原

则确定该区域的疏散指示方案。

2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应根据火灾时相

邻防火分区可借用和不可借用的两种情况,分别按最短路径疏散

原则和避险原则确定相应的疏散指示方案。

2) 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

和站厅等场所,应分别按照最短路径疏散原则和避险疏散原则确

定相应疏散指示方案;其中,按最短路径疏散原则确定的疏散指示

方案应为该场所默认的疏散指示方案。

3.1.5 系统中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以下简

称“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和灯具应选择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规定和有关市场准

入制度的产品。

3.1.6 住宅建筑中,当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时,消

防应急照明可以兼用日常照明。

3.2 灯具

I一般规定

3.2.1 灯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采用节能光源的灯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以下简称

“照明灯”)的光源色温不应低于2700K

2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替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以下简

称“标志灯”)

3灯具的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

环境有害物质的蓄电池。

4设置在距地面8 m及以下的灯具的电压等级及供电方式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A型灯具;

2)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应选择集中电源A型灯具;

3)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

可选择自带电源B型灯具。

5灯具面板或灯罩的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的面板可以采用厚度4 mm及以上的

钢化玻璃外,设置在距地面1m及以下的标志灯的面板或灯罩不应

采用易碎材料或玻璃材质;

2)在顶棚、疏散路径上方设置的灯具的面板或灯罩不应采用

玻璃材质。

6标志灯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高度大于4.5m的场所,应选择特大型或大型标志灯;

2)室内高度为3.5m~4.5m的场所,应选择大型或中型标志灯;

3)室内高度小于3.5m的场所,应选择中型或小型标志灯。

7灯具及其连接附件的防护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室外或地面上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

2)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内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3)B型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4

8标志灯应选择持续型灯具。

9交通隧道和地铁隧道宜选择带有米标的方向标志灯。

3.2.2 灯具的布置应根据疏散指示方案进行设计,且灯具的

布置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照明灯的设置应保证为人员在疏散路径及相关区域的疏散

提供最基本的照度;

2标志灯的设置应保证人员能够清晰地辨识疏散路径、疏散

方向、安全出口的位置、所处的楼层位置。

3.2.3 火灾状态下,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应

符合下列规定:

1高危险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0.25s;

2其他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3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标志灯光源点亮、

熄灭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3.2.4 系统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

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²的

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

少于1.0h

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4城市交通隧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类隧道不应小于1.5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

2.0h;

2)三、四隧类道不应小于1.0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

1.5h

5本条第1~4款规定的场所中,当按照本标准第3.6.6

条的规定设计时,持续工作时间应分别增加设计文件规定的灯具

持续应急点亮时间。

6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和灯具自带蓄电池达到使用寿命周期

后标称的剩余容量应保证放电时间满足本条第1~5款规定的

持续工作时间。

II 照明灯

3.2.5 照明灯应采用多点、均匀布置方式,建、构筑物设置

照明灯的部位或场所疏散路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应符合表3.2.5

的规定。

3.2.6 宾馆、酒店的每个客房内宜设置疏散用手电筒。

III 标志灯

3.2.7 标志灯应设在醒目位置,应保证人员在疏散路径的任

何位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任何位置都能看到标志灯。

3.2.8 出口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防烟楼

梯间前室入口的上方;

2地下或半地下建筑()与地上建筑共用楼梯间时,应设置

在地下或半地下楼梯通向地面层疏散门的上方;

3应设置在室外疏散楼梯出口的上方;

4应设置在直通室外疏散门的上方;

5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时,应设置在

6应设置在直通上人屋面、平台、天桥、连廊出口的上方;

7地下或半地下建筑()采用直通室外的竖向梯疏散时,应

设置在竖向梯开口的上方;

8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中,应设置在通向

被借用防火分区甲级防火门的上方;

9应设置在步行街两侧商铺通向步行街疏散门的上方;

10 应设置在避难层、避难间、避难走道防烟前室、避难走道

入口的上方;

11 应设置在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400m

²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门的上方。

3.2.9 方向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走道、楼梯两侧距地面、梯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

柱面上;

2)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应在疏散走道上

方增设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方向标志灯;

3)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灯具的设置间距

不应大于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灯具的设

置间距不应大于10m

2展览厅、商店、候车()室、民航候机厅、营业厅等开敞

空间场所的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疏散通道两侧设置了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

置在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当疏散通道两侧无墙、

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

2)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特大型或大型方

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

置间距不应大于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

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5m,中型或小型方

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

3保持视觉连续的方向标志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疏散走道、疏散通道地面的中心位置;

2)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m

4方向标志灯箭头的指示方向应按照疏散指示方案指向疏散

方向,并导向安全出口。

3.2.10 楼梯间每层应设置指示该楼层的标志灯(以下简称

“楼层标志灯”)

3.2.11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附近应增设多信

息复合标志灯具。

3.3 系统配电的设计

I一般规定

3.3.1 系统配电应根据系统的类型、灯具的设置部位、灯具

的供电方式进行设计。灯具的电源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组成,

且蓄电池电源的供电方式分为集中电源供电方式和灯具自带蓄电

池供电方式。灯具的供电与电源转换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灯具的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

应由集中电源提供,灯具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在集中电源内部实

现输出转换后应由同一配电回路为灯具供电;

2当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灯具的主电源应通过应急

照明配电箱一级分配电后为灯具供电,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

输出断开后,灯具应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

3.3.2 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的输入及输出回路中不应

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输出回路严禁接入系统以外的开关装

置、插座及其他负载。

3避难走道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4防烟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内设置的灯具应由前室所在楼

层的配电回路供电;

5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

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和相关疏散通道,应单独设置配电

回路。

3.3.4 竖向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室外疏散楼梯应单独设置配电

回路;

1配接灯具的数量不宜超过60;

2道路交通隧道内,配接灯具的范围不宜超过1000m;

3地铁隧道内,配接灯具的范围不应超过一个区间的1/2

3.3.6 任一配电回路的额定功率、额定电流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接灯具的额定功率总和不应大于配电回路额定功率的

80%;

2A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6A;B型灯具配电回

路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10A

III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计

3.3.7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计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进、出线口分开设置在箱体下部的产品;

2)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产

;在电气竖井内,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的产品。

2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设置于值班室、设备机房、配电间或电气竖井内;

2)人员密集场所,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

;非人员密集场所,多个相邻防火分区可设置一个共用的应急照

明配电箱;

3)防烟楼梯间应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封闭楼梯间宜

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3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消防电源的专用

应急回路或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

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配电

箱供电;

3)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变压装置可设置在应急照明配电箱

内或其附近。

4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8;B型应急照

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12;

2)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应急照明

配电箱的每个输出回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层,

在住宅建筑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18层。

IV 集中电源的设计

3.3.8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的设计应符合下

列规定:

1集中电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系统的类型及规模、灯具及其配电回路的设置情况、

集中电源的设置部位及设备散热能力等因素综合选择适宜电压等

级与额定输出功率的集中电源;集中电源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大于

5kW;设置在电缆竖井中的集中电源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大于1kW;

2)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有

害物质的蓄电池();

3)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产

;在电气竖井内,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的产品。

2集中电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综合考虑配电线路的供电距离、导线截面、压降损耗等

因素,按防火分区的划分情况设置集中电源;灯具总功率大于5kW

的系统,应分散设置集中电源;

2)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配电间内或电气竖井

;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时,应符合本标准第3.4.6条的规定;

中电源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1kW时,可设置在电气竖井内;

3)设置场所不应有可燃气体管道、易燃物、腐蚀性气体或蒸

;

4)酸性电池的设置场所不应存放带有碱性介质的物质;碱性

电池的设置场所不应存放带有酸性介质的物质;

5)设置场所宜通风良好,设置场所的环境温度不应超出电池

标称的工作温度范围。

3集中电源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消防电源的

专用应急回路供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同

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消防电源配电

箱供电;

2)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正常照明

线路供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

2)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集中电源

的每个输出回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层,在住宅

建筑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18层。

3.4 应急照明控制器及集中控制型系统通信线路的设计

I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设计

3.4.1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具有能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干接

点信号或DC24V信号接口的产品;

2应急照明控制器采用通信协议与消防联动控制器通信时,

应选择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通信接口和通讯协议的兼容性满足现

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 22134有关

规定的产品;

3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产

;在电气竖井内,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的产品;

4控制器的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

对环境有害物质的蓄电池。

3.4.2 任一台应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灯具的总数量不应大

3200

3.4.3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显示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接收、显示、保持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

号。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场所中设置的应急照明控制器

还应能接收、显示、保持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

号或联动控制信号;

2应能按预设逻辑自动、手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并应符

合本标准第3.6.10~3.6.12条的规定;

1应能按预设逻辑自动、手动控制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配接

系统设备的应急启动,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6.10~3.6.12条的规

;

2应能接收、显示、保持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及其配接的灯

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信息。

3.4.5 建、构筑物中存在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

所时,所有区域的疏散指示方案、系统部件的工作状态应在应急

照明控制器或专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上以图形方式显示。

3.4.6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有人值班的场所;系统设置多台

应急照明控制器时,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在

消防控制室内,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可设置在电气竖井、配电间

等无人值班的场所。

2在消防控制室地面上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

3m;

3)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4)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m的通道。

3在消防控制室墙面上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主显示屏高度宜为1.5 m ~1.8m;

2)设备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

3)设备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3.4.7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控制器

的自带蓄电池电源应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3h

II 集中控制型系统通信线路的设计

3.4.8 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按灯具配电回路设置灯

具通信回路,且灯具配电回路和灯具通信回路配接的灯具应一致。

3.5 系统线路的选择

3.5.1 系统线路应选择铜芯导线或铜芯电缆。

3.5.2 系统线路电压等级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额定工作电压等级为50V以下时,应选择电压等级不低于

交流300/500V的线缆;

2额定工作电压等级为220/380V时,应选择电压等级不低于

交流450/750V的线缆。

3.5.3 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的配电线路和通信线路应选择耐

腐蚀橡胶线缆。

3.5.4 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除地面上设置的灯具外,系统的

配电线路应选择耐火线缆,系统的通信线路应选择耐火线缆或耐

火光纤。

3.5.5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除地面上设置的灯具外,系统

配电线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系统的配电线路应选择阻燃

或耐火线缆;

2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系统的配电线路应选择耐火线

缆。

3.5.6 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电线电缆的颜色应一致;线路正

极“+”线应为红色,负极“-”线应为蓝色或黑色,接地线应为

黄色绿色相间。

3.6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I一般规定

3.6.1 系统控制架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设置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应设置一台起集中控制

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

2应急照明控制器应通过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连接灯

具,并控制灯具的应急启动、蓄电池电源的转换。

3.6.2 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系统不应设置可变疏

散指示方向功能。

3.6.3 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与灯具的通信中断时,非

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

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3.6.4 应急照明控制器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通信

中断时,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

2系统内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应宜保持熄灭状态,持续型照

明灯的光源应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3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区域内所有标志灯的光源

应按该区域疏散指示方案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2)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区域内相关标志

灯的光源应按该区域可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工况条件对应的疏

散指示方案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3)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

和站厅等场所,区域内相关标志灯的光源应按该区域默认疏散指

不应超过0.5h;

2系统主电源恢复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其

配接灯具的光源恢复原工作状态;或灯具持续点亮时间达到设计

文件规定的时间,且系统主电源仍未恢复供电时,集中电源或应

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其配接灯具的光源熄灭。

3.6.7 在非火灾状态下,任一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

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电源断电后,系统的控制设计应符合

下列规定:

1为该区域内设置灯具供配电的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

应在主电源供电状态下,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

自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

应作为独立的控制单元,且需要同时改变指示状态的灯具应作为

一个灯具组,由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一个信号统一控制。

3.6.9 系统自动应急启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的火灾报

警输出信号作为系统自动应急启动的触发信号;

2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

号后,应自动执行以下控制操作:

1)控制系统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

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 控制B型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B型应急照明配

电箱切断主电源输出;

3) A型集中电源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待接收到其主电源断电

信号后,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

电源输出,待接收到其主电源断电信号后,自动切断主电源输出。

3.6.10 应能手动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

且系统手动应急启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系统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

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控制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切断主

电源输出。

3.6.11 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改变相应标

志灯具指示状态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示标志”的光源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急点亮;

3) 该区域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不应被改变。

3.6.12 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

站台和站厅等场所,改变相应标志灯具指示状态的控制设计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的代表相应疏散预案的联动控制

信号作为控制改变该区域相应标志灯具指示状态的触发信号;

2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代表相应疏散预案的消防联动控制

信号后,应自动执行以下控制操作:

1) 按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控制该区域内需要变换指示方向

的方向标志灯改变箭头指示方向;

3.7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I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3.7.1 非火灾状态下,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设计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应保持主电源为灯具供电;

2系统内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保持熄灭状态;

3系统内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保持节电点亮状态。

3.7.2 在非火灾状态下,非持续型照明灯在主电供电时可由

人体感应、声控感应等方式感应点亮。

II 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3.7.4 系统手动应急启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集中电源,控制

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同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

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

应急点亮模式;

2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切断应急照明

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同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

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

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

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3.8 备用照明设计

3.8.1 避难间()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

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

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3.8.2 系统备用照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备用照明灯具可采用正常照明灯具,在火灾时应保持正常

的照度;

2备用照明灯具应由正常照明电源和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

互投后供电。

4施工

4.1 一般规定

4.1.1 系统的子分部、分项工程应按本标准附录A划分。

4.1.2 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文件要求编写施工方案,施工现

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

质量检验制度,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进行检查,并应按本标

准附录B的规定填写有关记录。

4.1.3 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应具备下列经批准的消防设计文件:

1)系统图;

2)各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厅或站台的疏散指

示方案;

3)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

3设计单位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明确相

应技术要求;

4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齐全,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

能够保证正常施工;

5经检查,与系统施工相关的预埋件、预留孔洞等符合设计

要求;

6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能够满足连续施工的

要求。

4.1.4 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

标准进行。

4.1.5 系统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单位应按本标准第4.2节的规定和本标准附录C中规

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组织施工单位对材料、系

统部件及配件进行进场检查,并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填写记录,

2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设计变更等相关

记录;

3各工序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

后应进行检查;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验

认可;不合格应进行整改,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4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施工区域的划分、系统的安装工序及本

章的规定和本标准附录C中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和检查方

法,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对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并按本

标准附录C的规定填写记录。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宜保留现场照

片或视频记录;

5系统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

4.1.6 系统部件的选型、设置数量和设置部位应符合本标准

3章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4.1.7 在有爆炸危险性场所,系统的布线和部件的安装,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

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的相关规定。

4.2 材料、设备进场检查

4.2.1 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

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认

证证书和认证标识等文件。

4.2.2 系统中的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

箱、灯具应是通过国家认证的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

认证证书和检验报告一致。

4.2.3 系统部件及配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4.2.4 系统部件及配件表面应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紧固部位应无松动。

4.3 布线

2系统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

或槽盒保护;

3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直接明敷。

4.3.2 各类管路明敷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吊

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1管路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2距接线盒0.2m;

3管路转角或分支处;

4直线段不大于3m处。

4.3.3 各类管路暗敷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

厚度不应小于30mm

4.3.5 敷设在地面上、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

接处,均应做防腐蚀、密封处理。

4.3.6 符合下列条件时,管路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1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无弯曲时;

2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1个弯曲时;

3管子长度每超过10m,有2个弯曲时;

4管子长度每超过8m,有3个弯曲时。

4.3.7 金属管子入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

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塑料管入盒应采取相应固

定措施。

4.3.8 槽盒敷设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吊杆直

径不应小于6mm:

1槽盒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2槽盒转角或分支处;

3直线段不大于3m处。

4.3.9 槽盒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

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

4.3.10 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应符合本标准第3.5节和设计

文件的规定。

4.3.11 在管内或槽盒内的布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

束后进行,管内或槽盒内不应有积水及杂物。

4.3.12 系统应单独布线。除设计要求以外,不同回路、不同

电压等级、交流与直流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槽盒的同一

槽孔内。

4.3.13 线缆在管内或槽盒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应在

接线盒内采用焊接、压接、接线端子可靠连接。

4.3.14 在地面上、多尘或潮湿场所,接线盒和导线的接头应

做防腐蚀和防潮处理;具有IP防护等级要求的系统部件,其线路

中接线盒应达到与系统部件相同的IP防护等级要求。

4.3.15 从接线盒、管路、槽盒等处引到系统部件的线路,当

采用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保护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m,且金属导

管应入盒并固定。

4.3.16 线缆跨越建、构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变

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4.3.17 系统的布线,除应符合本标准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相

关规定。

4.3.18 系统导线敷设结束后,应用500V兆欧表测量每个回

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且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4.4 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安装

4.4.1 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安装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

2在轻质墙上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100mm~200mm;

4设备在电气竖井内安装时,应采用下出口进线方式;

5设备接地应牢固,并应设置明显标识。

4.4.2 应急照明控制器或集中电源的蓄电池(),需进行现

场安装时,应核对蓄电池()的规格、型号、容量,并应符合设

计文件的规定,蓄电池()的安装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4.4.3 应急照明控制器主电源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并

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其

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4.4.4 集中电源的前部和后部应适当留出更换蓄电池()

作业空间。

4.4.5 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接线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引入设备的电缆或导线,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

定牢靠;

2线缆芯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应

清晰且不易褪色;

3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

4线缆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

5导线应绑扎成束;

6线缆穿管、槽盒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

4.5 灯具安装

I一般规定

4.5.2 灯具安装后不应对人员正常通行产生影响,灯具周围

应无遮挡物,并应保证灯具上的各种状态指示灯易于观察。

4.5.3 灯具在顶棚、疏散走道或通道的上方安装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照明灯可采用嵌顶、吸顶和吊装式安装。

2标志灯可采用吸顶和吊装式安装;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场

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灯宜采用吊装式安装。

3灯具采用吊装式安装时,应采用金属吊杆或吊链,吊杆或

吊链上端应固定在建筑构件上。

4.5.4 灯具在侧面墙或柱上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采用壁挂式或嵌入式安装;

2安装高度距地面不大于1m时,灯具表面凸出墙面或柱面的

部分不应有尖锐角、毛刺等突出物,凸出墙面或柱面最大水平距

离不应超过20mm

4.5.5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自带电源型灯具采用插头连接

时,应采用专用工具方可拆卸。

II 照明灯安装

4.5.6 照明灯宜安装在顶棚上。

4.5.7 当条件限制时,照明灯可安装在走道侧面墙上,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高度不应在距地面1m~2m之间;

2在距地面1m以下侧面墙上安装时,应保证光线照射在灯具

的水平线以下。

4.5.8 照明灯不应安装在地面上。

III 标志灯安装

4.5.9 标志灯的标志面宜与疏散方向垂直。

4.5.10 出口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安装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内侧上方居中的位置;受安装

条件限制标志灯无法安装在门框上侧时,可安装在门的两侧,但

门完全开启时标志灯不能被遮挡。

2室内高度不大于3.5m的场所,标志灯底边离门框距离不应

大于200mm;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

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3m,且不宜大于6m

3采用吸顶或吊装式安装时,标志灯距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所

在墙面的距离不宜大于50mm

4.5.11 方向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保证标志灯的箭头指示方向与疏散指示方案一致。

2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两侧的墙面或柱面上时,标志灯底

边距地面的高度应小于1m

3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上方时:

1)室内高度不大于3.5m的场所,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

2.2m~2.5m;

2)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灯底

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3m,且不宜大于6m

4当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转角处的上方或两侧时,标志灯

与转角处边墙的距离不应大于1m

5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在疏散走道增设

的方向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的顶部,且标志灯的标志面应与

疏散方向垂直、箭头应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6当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地面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中心位置;

2)标志灯的所有金属构件应采用耐腐蚀构件或做防腐处理,

标志灯配电、通信线路的连接应采用密封胶密封;

3)标志灯表面应与地面平行,高于地面距离不应大于3mm

标志灯边缘与地面垂直距离高度不应大于1mm

4.5.12 楼层标志灯应安装在楼梯间内朝向楼梯的正面墙上,

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2.2m~2.5m

4.5.13 多信息复合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安全出口、疏散出口附近设置的标志灯,应安装在安全

出口、疏散出口附近疏散走道、疏散通道的顶部;

2标志灯的标志面应与疏散方向垂直、指示疏散方向的箭头

应指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

5系统调试

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本章的规定,

按照本标准附录E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组织

施工单位或设备制造企业,对系统进行调试,并按本标准附录E

的规定填写记录;系统调试前,应编制调试方案。

5.1.2 系统调试应包括系统部件的功能调试和系统功能调

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的

主要功能进行全数检查,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

配电箱、灯具的主要功能、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

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的规定;

2对系统功能进行检查,系统功能应符合本章和设计文件的

规定;

3主要功能、性能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

散指示系统》GB 17945规定的系统部件应予以更换,系统功能不

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项目应进行整改,并应重新进行调试。

5.1.3 系统部件功能调试或系统功能调试结束后,应恢复系

统部件之间的正常连接,并使系统部件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5.1.4 系统调试结束后,应编写调试报告;施工单位、设备制

造企业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系统竣工图,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进

场检查记录,安装质量检查记录,调试记录及产品检验报告,合

格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

5.2.1 系统调试前,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部件的规

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进行查验,并按本标准第4章的规

定,对系统的线路进行检查。

5.2.2 集中控制型系统调试前,应对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

照明配电箱进行地址设置及地址注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应急照明控制器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

电箱进行地址编码,每一台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

对应一个独立的识别地址;

2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对其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

配电箱进行地址注册,并录入地址注释信息;

控制器中;

2应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填写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逻辑编

程记录。

5.2.4 系统调试前,应具备下列技术文件:

1系统图;

2各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疏散指

示方案和系统各工作模式设计文件;

3系统部件的现行国家标准、使用说明书、平面布置图和设

置情况记录;

4系统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等必要的技术文件。

5.2.5 应对系统中的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

配电箱应分别进行单机通电检查。

I应急照明控制器调试

5.3.1 应将应急照明控制器与配接的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

电箱、灯具相连接后,接通电源,使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5.3.2 应对控制器进行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控制

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 17945的规定:

1自检功能;

2操作级别;

3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5.3.3 应将集中电源与灯具相连接后,接通电源,集中电源

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3.4 应对集中电源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集中电

源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 17945的规定:

1操作级别;

2故障报警功能:

3消音功能;

III 应急照明配电箱调试

5.3.5 应接通应急照明配电箱的电源,使应急照明配电箱处

于正常工作状态。

5.3.6 应对应急照明配电箱进行下列主要功能检查并记录,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

散指示系统》GB 17945的规定:

1主电源分配输出功能;

2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主电源输出关断测试功能;

3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通信故障连锁控制功能;

蓄电池应连续充电24h

5.4.2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应对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

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应保持主电源输出;

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

2系统内所有照明灯的工作状态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3

3.6.5(3)()的规定。

5.4.3 切断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根据系统

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的主电源断电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

系统的主电源断电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

主电源输出;

2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开始主电源断电持续应急时间计时;

3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

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

模式;

4恢复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供电,集中电源、

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恢复原工作状态;

5使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时间,集中

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灯具的光源应熄灭。

5.4.4 切断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正

常照明配电箱的电源,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的正常

照明断电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正常照明断电控制功

5.4.5 系统功能调试前,应将应急照明控制器与火灾报警控

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相连,使应急照明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

态。

5.4.6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

灾报警输出信号,对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

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系统自动应急启动信号,显示启动

时间;

2系统内所有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

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光源应急

点亮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3B型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

应切断主电源输出;

5.4.7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被

借用防火分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对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

散的防火分区中标志灯指示状态的改变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标

志灯具的指示状态改变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控制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的启动信

号,显示启动时间;

2该防火分区内,按不可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工况条件对

应的疏散指示方案,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应改变箭头

指示方向,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区入口的出口标志灯的“出口指示

标志”的光源应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应急点亮;

灯具改变指示状态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1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控制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的启动信

号,显示启动时间;

2该区域内,按照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

方向标志灯应改变箭头指示方向,通向需要关闭的疏散出口处设

置的出口标志灯“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应熄灭、“禁止入内”

指示标志的光源应应急点亮; 灯具改变指示状态的响应时间应符

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3该区域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保持不变。

5.4.9 手动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一键启动按钮,对系统的

手动应急启动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功能应

符合下列规定:

4照明灯设置部位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应符合本标准第3.2.5

条的规定;

5灯具点亮的持续工作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4条的规定。

5.5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

I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功能调试

5.5.1 系统功能调试前,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灯具自带的

蓄电池应连续充电24h

5.5.2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进

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电源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

源输出;

2系统灯具的工作状态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时,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灯具处于主电供电状态下,对

非持续型灯具的感应点亮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灯具的感应点亮

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使灯具的设置场所满足点亮

所需的条件;

2非持续型照明灯应点亮。

II 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功能调试

5.5.4 在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使集中电源或应急

照明配电箱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

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对系统的自动应急启

2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

源输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

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光源

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5.5.5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功

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手动操作集中电源的应急启动

控制按钮,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

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

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且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应符

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2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手动操作应急照明配电箱的

应急启动控制按钮,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输出,其所配

4灯具应急点亮的持续工作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4条的

规定。

5.6 备用照明功能调试

5.6.1 根据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备用照明的功能进行检

查并记录,系统备用照明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切断为备用照明灯具供电的正常照明电源输出;

2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供电应能自动投入为备用照明灯具

供电。

6系统检测与验收

6.0.1 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

等单位进行系统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6.0.2 系统的检测、验收应按表6.0.2所列的检测和验收对

象、项目及数量,按本标准第4章、第5章的规定和附录E中规

定的检查内容和方法进行,并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填写记录。

6.0.3 系统检测、验收时,应对施工单位提供的下列资料进

行齐全性和符合性检查,并按附录E的规定填写记录:

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

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3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4系统安装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系统部件的现场设置情况记录;

6系统控制逻辑编程记录;

7系统调试记录;

8系统部件的检验报告、合格证明材料。

1A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中的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和

灯具的选型与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2)系统中的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和

灯具消防产品准入制度的符合性;

3)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应急启动、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控制功

;

4)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应急启动功能;

2) 系统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的持续应急工作时间。

3其余项目应为C类项目;

6.0.5 系统检测、验收结果判定准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A类项目不合格数量应为0B类项目不合格数量应小于或

等于2B类项目不合格数量加上C类项目不合格数量应小于或等

于检查项目数量的5%的,系统检测、验收结果应为合格;

2不符合合格判定准则的,系统检测、验收结果应为不合格。

6.0.6 本节各项检测、验收项目中,当有不合格时,应修复

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

验。

7系统运行维护

7.0.1 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

1检测、验收合格资料;

2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

3建、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图、系统图、系统设备平面布

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

4各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厅或站台的疏散指

示方案;

5系统部件现场设置情况记录;

6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逻辑编程记录;

7系统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系统设备维护保养

制度。

7.0.2 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本标准第7.0.1条规定的文件

常巡查,巡查的部位、频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

的维护管理》GB 25201的规定,并按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填写记

录。巡查过程中发现设备外观破损、设备运行异常时应立即报修。

7.0.5 每年应按表7.0.5规定的检查项目、数量对系统部件

的功能、系统的功能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的年度检查可根据检查计划,按月度、季度逐步进行;

2月度、季度的检查数量应符合表7.0.5的规定;

3系统部件的功能、系统的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

4系统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的应急工作持续时间不符合

本标准第3.2.4条第1~5款规定时,应更换相应系统设备或

更换其蓄电池()

附录A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附录B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附录C 系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查、系统线路设计检查和安装

质量检查记录

附录D 系统部件现场设置情况、应急照明控制器联动控制编

程记录

附录E 系统调试、工程检测、工程验收记录

附录F 系统日常巡查记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

及验收规范》GB 50257

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22134

5、《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

科学手工制作简单-战国策齐策一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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