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东霖与陈方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8.24
【案件字号】(2022)沪02民辖终4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斌陈琪虞恒龄
【审理法官】孙斌陈琪虞恒龄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许东霖;陈方彦
【当事人】许东霖陈方彦
【当事人-个人】许东霖陈方彦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许东霖
【被告】陈方彦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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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
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
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陈方彦作为原告起诉要求许东霖归还借款及支付相应利息,陈方彦作为接收货币一
方,其住所地位于上海市虹口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
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18:39:06
【二审上诉人诉称】许东霖上诉称,本案应为赠与合同纠纷,并非民间借贷纠纷。其与陈方
彦之间无任何借贷合意,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其住所地位于江西省赣州市
赣县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审理。
许东霖与陈方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2民辖终41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东霖。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方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东霖因与被上诉人陈方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
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9民初59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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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人诉称 许东霖上诉称,本案应为赠与合同纠纷,并非民间借贷纠纷。其
与陈方彦之间无任何借贷合意,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其住所地位于江
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审
理。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陈方彦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
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
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
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陈方彦作为原告起诉要求许东霖归还借款及支付相应利息,陈
方彦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位于上海市虹口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
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
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陈 琪
审判员 虞恒龄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肖 英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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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
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
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
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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