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9年修订)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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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修订)
主编:贺国伟李晓跃郭应龙
副主编:曹光辉曹建交李琪才谭良权陈嵘曾旻灵
执行主编:杨松茂陈立芳莫文彬
参编人员:蔡鹏程谭学军温国兴苏中英姚懿杨程辉
夏海英
汤春龙刘剑锋罗钧晏备战温建华罗志明
彭靖曾华山熊伟文霞蔚郭静尹红
靳航刘璇王欢邓毅李华莫伟
陈静周晔陈琪曹利平刘颖程诗雨
刘聪符娈易青鲁慧珍潘登文逸琪
张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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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
第一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控制区划分.........................................................2
第二节规划编制..................................................................................................3
第三节用地兼容性及功能混合
.........................................................................3
第四节建筑容量控制..........................................................................................5
第五节建设项目土地使用管理.........................................................................6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9
第一节建筑布局..................................................................................................9
第二节建筑间距..................................................................................................9
第三节建筑日照
................................................................................................13
第四节建筑离界距离........................................................................................15
第五节建筑退让距离........................................................................................17
第六节建筑高度
................................................................................................19
第七节临街建筑退让空间设计.......................................................................22
第八节竖向设计................................................................................................23
第六章市政公用设施............................................................................................51
第一节给水排水
................................................................................................51
第二节电力通信................................................................................................53
第三节工程管线综合
........................................................................................55
第四节燃气、加油加气站
................................................................................58
第五节环境卫生................................................................................................60
第六节海绵城市
..................................................................................................61
第七章道路交通....................................................................................................64
第一节道路系统................................................................................................64
第二节公共交通系统........................................................................................66
第三节慢行交通系统
........................................................................................67
第四节停车设施................................................................................................68
第五节交通影响评价........................................................................................71
第八章城市防灾减灾............................................................................................73
第一节抗震防灾................................................................................................73
第二节城市消防................................................................................................74
附录一名词解释
................................................................................................88
附录二城乡用地分类........................................................................................91
附录三益阳市规划控制类区范围示意图.......................................................98
附录四用地兼容性规定
....................................................................................99
附录五(甲)规划控制Ⅰ类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
..............................................................................................................................103
附录五(乙)规划控制Ⅱ类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
..............................................................................................................................104
附录五(丙)规划控制Ⅲ类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
..............................................................................................................................104
附录六建筑间距................................................................................................106
附录七日照分析要求......................................................................................107
附录八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米)
..............................................................................................................................111
附录九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米)...................................................112
附录十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米)
.....................................................113
附录十一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米)................................114
附录十二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米)
.............................................................................................................................115
附录十三汽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米).......................116
附录十四柴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米).....................118
附录十五计算规则9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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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和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提升城市人居环境质量,保证城乡规划
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4-2020年)(2013年修订)》《益阳市中心城区城市设计导则》及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与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各项专项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包括东部新区)。
与城市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有关的活动应遵守本规定。城市规划控制区、
各县(市)、大通湖区可参照执行。凡涉及调整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的规划和实施,应按国家城乡规划法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后再适应本规划管理技
术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控制区划分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城市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分类与管理,见附录二“城乡用地分类”。
第六条控制区域划分
城市总体规划的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分为Ⅰ、Ⅱ、Ⅲ三类控制区,其控
制指标实行分区管理,见附录三“益阳市规划控制类区范围示意图”。
(一)Ⅰ类控制区(见附图):
资江两岸滨水风貌控制区;梓山湖景观区;秀峰公园景观控制区;会龙山
公园景观控制区;云雾山生态景观控制区;石码头、东门口历史文化街区、铁
铺岭兔子山遗址公园保护区;清溪河湿地公园景观控制区;东部新区景观控制
区。
第二节规划编制
第七条详细规划编制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原则上应5年修订一次,根据国家政策及实际情况
变化可适时修订。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图自审批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期满建设
单位应根据上位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适时进行修订,并按程序报批;规
划条件自核发之日起1年内,应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未出让的应由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确定规划条件。
第八条专项规划编制
(一)中心城区应编制各专业专项规划。
(二)专项规划应根据国家政策及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
第九条统一坐标系、高程
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各类建设应采用国家2000标准坐标系,黄海高
程。
第三节用地兼容性及功能混合
用的主导性质进行归类。
第十二条用地功能混合比例
用地功能混合布局时,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
为次要用地性质。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的,居住建筑计容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计容总建
筑面积的70%;配套商业设施建筑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大于10%。
(二)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的,居住建筑计容建筑面
积不得大于计容总建筑面积的40%。
(三)居住用地和专业、批发市场用地(B12)不应混合布局,确需混合
布局时,应分开独立用地,禁止市场与住宅连体开发建设。
(四)混合用地地块容积率计算公式:
FAR混合=FAR1×K1+FAR2×K2+FAR3×K3…
式中:FAR1、FAR2、FAR3——分别为该地块基于各类单一用地功能可允许
的容积率;K1、K2、K3——分别为该地块各类功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
例。
第四节建筑容量控制
第十四条控制原则
(一)建筑容量应结合建设项目的区位、市政设施条件、用地性质、规模、
建筑高度、环境等因素,满足交通、防灾、安全等要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容
量控制指标见附录五“规划控制Ⅰ、Ⅱ、Ⅲ类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
地率控制建议指标”。
(二)原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附录五,不得在原建筑基地范
围内增加建设量。基地内原有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容量虽未超过规定值,但其扩
建会破坏原有空间环境的,亦不得增加建设量。
(三)同一建设单位的同一建设项目,在进行整体规划时,相毗邻的两个
或多个地块的建筑容量,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相同性质的建设
用地范围内进行总量平衡,不同性质的建筑容量按相关程序批准后方可相互转
换,该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图必须整体审批,总体指标不得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五条容量指标管理
(一)本规定中容积率指标除工业用地按下限外,其余用地均为上限;建
筑密度和建筑高度指标均为上限;绿地率工业用地为上限,其余用地为下限。
(二)规定指标应根据用地性质、规模、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进
行综合分析后确定。对于拆迁地段成本较高、拆迁密度较大、容积率较高的部
分特殊地块的棚户区,建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容积率。对混合类型的建
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
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
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三)对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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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艺术、幼托等城市公共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
相关规范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及侵占。
第五节建设项目土地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
(一)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线,成片开
发建设的原则,并加大土地进深的使用,原则上进深不得少于基地面宽的1.0
倍。建设用地面积小于1200㎡的零散用地应作为公园绿地、公共停车场、广场
等公共开放空间,或作为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站、公厕等公用设施
用地。
(二)无单独建设条件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
按规划要求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
(三)凡需要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
容性范围,或涉及调整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均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城市公用设施用地和绿地不得随意变更和占用。全市性的基础设施
选址须单独进行可行性论证,与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不符的,须按程
序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选址
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期、需要与可能、发展与保护、生产与生活等各方面的
关系。
第十八条项目用地蓝线划定
(一)临城市道路的项目,其用地蓝线应划至城市道路红线。土地转让原
则上按项目现有用地界线划定。转让土地和周边单位现有用地界线非常不规
则,或出现飞地,致使现有土地不利于使用时,可依据规划方案经双方协商同
意进行置换调整。
(二)分割划分土地原则要求留足已建住宅的进出道路和消防通道,且符
合消防要求。原则上已建住宅保留间距用地东西向不低于6米,南北向不低于
15米。
第十九条居住项目土地使用
住宅项目Ⅰ、Ⅱ类控制区内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3hm²,Ⅲ类控制区用
地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2hm²;用地规模原则上不高于20hm²,不得改变城市路网
骨架。居住用地可适当配建部分商业,商居比宜控制在1:9以下。
第二十条工业项目土地使用
工业项目原则上应根据产业用地分类要求在相应工业园内建设,工业园以
外不宜布置工业项目;中心城区现有的工业园以外的二、三类工业企业应逐步
迁建至相应工业园内。
工业项目用地的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必须符合国土行政主
管部门发布的现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要求。
1.对于企业投资规模小于5000万元、申请用地规模小于20亩的,原则上不
3.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严禁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
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4.除特殊工艺要求外工业厂房原则上应建多层。
5.工业园区生活居住类用地宜集中设置。
第二十一条公共建筑项目土地使用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应符合下表规定:
序号项目内容建筑高度(H)最小用地面积(㎡)
1多层公共建筑H<24m1200
24m≤H<54m3500
2高层公共建筑
54m≤H<100m6000
注:①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建筑布局第一节
第二十二条建筑布局
建(构)筑物的布局应综合考虑建筑功能需求、周边环境、路网结构、交
通组织和车辆停放、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且尽可能
便于自然采光、通风,减少建筑能耗。
居住及商住用地内的商业原则上要求集中布置。临城市道路设置的商业
(含住宅建筑底层配设的商业)建筑总长度占其用地临城市道路总长度的比
(贴线率),主干道不得超过的30%,次干道和支路不超过50%。临路单栋主体
建筑长度大于上述规定时,其临街商业建筑长度不得超出主体建筑正投影范
围。商业中心(商业区、商业街)的临街商业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第二节建筑间距
第二十三条建筑间距控制
建筑间距应满足消防、日照、抗震等强制性要求,并充分考虑采光、通风、
环保、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敷设、文物保护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同时符
第二十四条低、多层居住建筑建筑间距
(一)居住建筑主要朝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Ⅰ类地区Ⅱ类地区Ⅲ类地区
≥1.3H≥1.2H≥1.0H
注:①H:为南向建筑高度或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②最小间距为11米。
(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Ⅰ类地区Ⅱ类地区Ⅲ类地区
≥0.8H≥0.7H≥0.5H
≥0.7H≥0.6H≥0.4H
注:①H:为南向建筑高度或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②以相对面为正面的建筑定向。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必须不大于13米;山墙宽度大于13米
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③最小间距为9米。
(三)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Ⅰ类地区Ⅱ类地区Ⅲ类地区
≥1.0H≥0.9H≥0.7H
注:①H:为南向建筑高度或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②最小间距为9米。
(四)低、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最小值为6米。但山墙有居室窗户的,
其间距宜不小于9米。
第二十五条高层居住建筑建筑间距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高度Ⅰ类地区Ⅱ类地区Ⅲ类地区
H<54m≥27+0.2H≥24+0.2H≥22+0.2H
10
H≥54m≥32+0.1H≥29+0.1H≥27+0.1H
注:①为南向建筑高度或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②高度超过100米(含100米)的高层建筑之间距,根据规划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按0.7S(S为高层
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标准间距)进行控制。塔式住宅总进深大于25米,条式住宅
进深大于16米,对相邻建筑产生日照、通风和卫生影响时,应按平行布置考虑
建筑间距。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
表控制:
Ⅰ类地区Ⅱ类地区Ⅲ类地区
≥1.0S≥0.9S≥0.7S
注:①“S”为平行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
②当30°<a<60°时,正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类地区不得小于21米,在Ⅲ类地区不得小于18
米。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但山墙有
居室窗户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5米。
第二十六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建筑间距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应符合下列要
求:
1.南侧为低、多层建筑时按第二十四条控制,且不得小于15米;
南侧为高层建筑时按第二十五条控制。
度大于54米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2米。
间距类型
间距
遮挡建筑类型
南侧为高层建筑≥0.7S≥0.6S≥0.6S
南侧为低、多层建筑按南侧建筑自身间距要求进行控制
Ⅰ类地区Ⅱ类地区Ⅲ类地区
注:①“S”为平行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
②以相对面为正面的建筑定向,垂直布置的建筑进深≥16米时,间距按平行布置进行控制。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南侧为
低、多层建筑时按第二十四条控制,且不得小于13米;南侧为高层建筑时按第
二十五条控制。
(四)当正南北向无重叠,或错位布置,但重叠部分不影响日照要求时,
最小间距为15米。
(五)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但山墙
有居室窗户的,其间距不小于15米。
第二十七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
第二十八条特殊建筑建筑间距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
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须在同型布置方式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上提高
2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二十九条非居住建筑之间建筑间距
非居住建筑之间(特殊用房除外)的间距在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的同时应
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1.当方位角≤45度时,间距为南向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值为24米。
2.当方位角>45度时,间距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值为18
米。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南侧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
13米。
(三)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南侧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
12米。
(四)低、多层非居住建筑与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消防
间距的规定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五)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和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之间的
院及中小学教学楼等)应进行日照分析,日照影响分析纳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规划审批管理。
第三十一条建筑日照标准
(一)建筑日照按第Ⅲ类建筑气候区,大城市标准控制。
(二)居住建筑(指套型住宅,下同)的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
满窗日照符合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其中居住空间指客厅和卧室。
(三)老年人居住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医院
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生活
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的要求,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
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中小学教学楼南向的普通教室
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四)在日照分析范围内应参与日照分析的建筑,当其本身原已不满足日
照标准时,按不低于原有日照时间进行控制。
(五)Ⅱ、Ⅲ类控制区内的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等执行本规定确有困难
第三十二条建筑日照分析
建筑日照分析技术标准及分析原则参照国家日照管理的相关标准、规范执
行,国家标准、规范未明确时按本规定附录七《日照分析要求》执行。
第四节建筑离界距离
第三十三条建筑离界距离控制
临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下同)和临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
侧以及文物保护区等区域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洪、环保、
交通安全、市政设施和空间环境等方面及相关专业规范规定的要求外,应同时
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要求。
第三十四条建筑基地边界离界距离控制
(一)建筑主要朝向的离界距离
最小距离按不少于本规定的其自身建筑间距要求的1/2退让,且满足相邻
现状建筑或相邻拟建建筑的日照要求。
(二)建筑次要朝向的离界距离:
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道
路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2米,且围
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线。
(五)考虑城市景观、土地利用以及其他情况,特殊项目建筑需毗邻用地
建设的,在满足消防、日照、交通及建筑功能等要求的前提下,经城乡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核定,可允许其在界线(用地红线)处接建。
(六)界线(用地红线)为非规则线型或与建筑长轴线不平行,按建筑离
第五节建筑退让距离
第三十五条建筑退让道路距离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包括防护绿带)的距
离在满足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基础上,按下表进行控制,且应符合本规定的其
他要求。
区道路等级快速路
位主干路
建筑高度(m)(m)
I、低、多层,H≤2410.08.08.06.0
II
类
地区
高层,24 高层,38 高层,54 低、多层,H≤248.08.06.06.0 Ⅲ类 地区 高层,24 高层,38 高层,54 次干路支路街坊路 (m)(m)(m) 注:①临主干道高层建筑裙房按上表控制距离可折减20%。 第三十六条建筑退让道路交叉口距离 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控制线的距离:规划控 制Ⅰ、Ⅱ类地区多层建筑在本规定的基础上增加4米以上距离,高层建筑在本 规定的基础上增加6米以上距离;规划控制Ⅲ类地区应在本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 米以上距离。 第三十七条建筑退让公路距离 沿公路两侧布置的建筑,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路段两侧的,按后退 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的,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退让距离标 准: 1.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 车的场地。 建筑物自身的功能性建筑空间和设施(如阳台、空中花园、飘窗、有柱雨 棚、自动扶梯、自动步道、观光电梯等)的退让距离视同于建筑自身应符合本 规定。建筑物的基础、台阶、无柱雨棚、管线等及其他附属设施以及建(构) 筑物不得逾越道路红线。 第六节建筑高度 第四十条建筑限高 (一)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城市空域保护、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保护区和 风景名胜资源、历史建筑、文物保护以及建筑间距、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 (二)与已批准的城市设计、益阳市中心城区城市设计导则、专项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衔接。 4.梓山湖公园、秀峰公园、奥林匹克公园、白马湖公园、文昌-资阳公 园、清溪公园等公园以公园用地边界(围墙)为基准,向外100米为建筑高度 控制区。0-40米范围内,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24米;40-100米范围内,建筑檐 口高度不超过50米(见下图图示)。 范围和协调区,核心保护范围外200米划定协调区范围。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 护范围内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历史街区协调区首排建筑(近历史街区)以低 层为主,不得超过12米;历史街区协调区后排建筑以历史文化街区周边道路中 心线为参照,距道路中心线50米范围内,建筑高度不超过距道路中线距离的 1/2;距道路中心线50米范围以外,建筑高度应以多层为主,最高不得超过38 米(见下图图示)。 (三)建筑主要朝向与山体、水体保护控制线最近距离点的切线平行布置 第七节临街建筑退让空间设计 第四十一条临街建筑退让空间设计 1.应结合建筑、庭院、街道、停车、城市景观、公共空间配套设施等统一 规划,体现城市和片区的地方风貌和文化特色。 2.应营造连续、安全、便捷、舒适、充满活力和吸引力的公共空间系统, 道路红线外用地的步行及车行系统之间应有机衔接,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并与 街道的无障碍系统相衔接,构筑连续的步行及交通系统。 3.场地竖向设计应结合街道标高将挡土墙、护坡、踏步和梯道等室外设施 与建筑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进行规划,有条件时宜少采用挡土墙,多采用绿化护 坡消除场地高差。 4.地标及公共艺术品的设置,应结合交通路线、活动空间及各地区特色, 重点休憩、集散点宜提供公共空间、座椅、公共配套用房和公厕等配套设施, 并合理设置,避免妨碍行人通行及引起视觉混乱。 5.保证有充足的照明,改善夜间的视野及安全,但应避免对周边造成光污 染。 6.高标准设置人行道和街道设施,路面铺装宜采用柔性材料,且满足平整、 防滑、耐磨、美观的要求。 7.室外场地设计应贯彻海绵城市设计相关要求。 第八节竖向设计 第四十二条竖向设计要求 (一)城市用地竖向规划整体要求: 1.用地地形的利用与整治,使之适合城市建设的需要; 2.满足城市道路、交通运输的需要; 3.解决好地表排水并满足防洪排涝的要求; 4.因地制宜,为美化城市环境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竖向设计应结合城市规划、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条件、交通、排 高度大于2.0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其 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 挡土墙与建筑间的最小间距示意图(单位:mm) 第四十三条竖向与城市景观要求 (一)应保留城市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制高点、俯瞰点和有明显特征的地形、 地物;保持和维护城市绿化、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保护有价值的自然风景和有 历史文化的地点、区段和设施;保护和强化城市有特色的自然和规划的边界线; 构筑美好的城市天际轮廓线。 24 (二)建设项目应对现状地形、地貌进行合理改造,对破坏地形进行生态 修复。 (三)城市滨水地区应规划和利用好近水空间。 (四)城市用地分台应重视景观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公共活动区宜将挡土墙、护坡、踏步和梯道等室外设施与建筑作 为一个有机整体进行规划; 2.城市用地作分台处理时,挡土墙、护坡的尺度和线型应与环境协调; 有条件时宜少采用挡土墙; 3.地形复杂的地段,挡土墙、护坡、梯道等室外设施较多时,其形式和 4.有内涝威胁的城市用地应采取适宜的防内涝措施。 5.当城市用地外围有较大汇水汇入或穿越城市用地时,宜用边沟或排(截) 洪沟组织用地外围的地面雨水排除。 第九节建筑节能 第四十六条节能设计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应满足绿色、节能、环保的要求,严格按照国家 和省颁布的建筑节能标准对建筑的风环境、热环境、日照与采光、声环境、围 护结构保温隔热、用能系统等进行综合设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应按照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 节能设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多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集体宿舍、托幼、旅 馆、商住楼(居住部分)、养老院、医院病房等建筑,应按照现行《夏热冬冷 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湖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节能设计。 第四十七条建筑节能设计 在进行建筑规划设计时,应通过对建筑朝向的合理布置,合理配置树种, 第十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第四十九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为满足居民对既有住宅品质提升的要求,原则上允许对既有住宅增设电 梯: 1.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且未设电梯的住宅。 2.既有住宅在满足有关城市规划、建筑退让、城市景观、建筑设计、结构 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规范、标准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在建设用地红线内增设电梯。 3.原则上不允许楼栋在主次干道临街道立面增设电梯。增设需征得规划部 门同意,增设电梯不得影响小区的消防安全,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 日照、通行等不利影响;造成不利影响的,须征得本单元和全部受影响业主的 同意。 4.已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计划和土地整备计划的住宅不得申请增设 第四章城市绿地和景观 城市绿地第一节 第五十条城市绿地系统总体要求 (一)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及《城 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城市绿地分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 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五类。 (二)城市各类绿地规划建设都应符合益阳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符合《国 家园林城市标准(2010)》与《“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的相关标准,应 编制益阳市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 (三)所有建设项目的绿化和景观建设应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其 修改必须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五十一条园林城市要求 (一)城市公共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服务半径达到500米(1000㎡ 以上公共绿地)的要求;公园设计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要求,突出植树景 观,绿化面积应占陆地总面积的70%以上,植物配置合理,富有特色,规划建 设管理具有较高水平;制定保护规划和实施计划,古典园林、历史名园得到有 效保护;城市广场建设要突出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地率达到60%以上,植物配 置要乔灌相结合,建筑小品、城市雕塑要突出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 充分展示城市历史文化风貌。 (二)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0%;建成区绿地率≥31%;城市人均公园绿地 面积≥9.00㎡/人-12.00㎡/人;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中乔、灌木所占比率≥ 60%;城市各城区绿地率最低值≥25%;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 28 5.00㎡/人;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80%;万人拥有综合公园指数≥0.06; 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95%;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95%;城市公 共设施绿地达标率≥95%;城市防护绿地实施率≥80%;生产绿地占建成区面积 比率≥2%;城市道路绿地达标率≥80%;林荫路推广率≥70%;大于40h㎡的植 物园数量≥1.00;林荫停车场推广率≥60%;河道绿化普及率≥80%;受损弃置 地生态与景观恢复率≥80%。 (三)城市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道路绿化普 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和≥80%以上;全市形成林荫路系统,道路绿化有本 地区特点。 第五十二条公园绿地 根据《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城市公园绿地分为综合公 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城市公园的规划设计应满足 《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的相关要求。 鼓励市区级公园、社区公园、带状公园周边建筑底层设置商业和公共服务 设施,提升城市公共空间的活力。 在公共绿地上配建公用服务设施用房时,应控制其功能、规模和体量且满 足以下控制要求: 1.面积小于500㎡的公共绿地上禁止配建任何公用服务设施。 2.面积大于500㎡且小于1000㎡的公共绿地上应配建建筑面积小于或等 于50㎡的公厕。 3.面积大于1000㎡且小于3000㎡的公共绿地上应配建公厕和管理用房, 房,且建筑密度应小于3%。 (一)综合公园 根据《益阳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13-2020)》,市级综合公园规划5处, 分别为会龙山公园、秀峰湖公园、梓山湖城市中央公园、滨江公园和银城公园。 区级综合公园规划7处,分别为白马湖公园、资阳公园、高仑山公园、白杨公 园、龙岭公园、四方公园、龙洲公园。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园总体规划由益阳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公园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益阳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 查,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为增加公园周边视线通透性,临公园周边的建筑高度小于24米时,最大连 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80米;建筑高度大于24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 40米,高层公共建筑应以点式建筑为主。 为营造公园周边天际线景观,通过建筑群体的高低错落,形成和谐美观的 城市景观,应避免公园周边相邻三栋以上高层建筑使用同一高度。 (二)社区公园 社区公园分为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两类,其中居住区公园服务半径应在 500-1000米之间,服务人口3-5万人,小区游园服务半径在300-500米之间,服 务人口在1万人左右。 (三)专类公园 益阳市规划区内共规划建设了奥林匹克公园、兔子山秦汉简牍公园、火山 遗址公园等不同主题的专类公园14个,专类公园应融合历史、文化、艺术、时 代特征、民族特色、传统工艺等,突出公园文化艺术内涵和地域特色。 (四)带状公园 30 带状公园宜选择滨水、生活性道路、沿山林、沿城垣遗址(迹)等资源丰 富的地区进行建设,最小用地面积不小于400㎡,最小宽度不小于8米,规划区 内共规划设置沿江(河渠)带状公园3处,宽度在10-100米不等;沿城市道路 的带状公园绿地6处,其绿化宽度为8-20米。带状公园应选用耐水湿、吸附净 化能力强的植物,以提升城市绿地汇聚雨水、蓄洪排涝、补充地下水、净化生 态等功能。 (五)街旁绿地 街旁绿地主要设置于主干路与主干路、主干路与次干路、次干路与次干路 的交叉口附近以及街旁空坪隙地,由广场绿地、游园绿地和小型沿街绿化用地 所组成。街旁绿地的单个用地面积宜大于500㎡,绿地率应大于等于65%。 第五十三条防护绿地 (一)铁路、公路的绿化带控制 1.铁路、高速公路两侧应设置一定宽度的防护绿带,其中铁路单侧不少于 30米、专用铁路线单侧不少于10米,高速公路单侧不少于25米。 2.城市道路需设置防护绿化带的,其宽度按以下要求进行控制:快速路单 侧绿化带新区不少于15米,建成区不少于10米;城市主干路单侧绿化带新区不 少于10米,建成区不少于5米, (二)高压走廊绿化隔离带控制 高压线走廊下宜设置绿化隔离带,110kV宽度不少于24米,220kV宽度不 少于36米,500kV宽度不少于50米。 (三)立体交叉口的绿化带控制 城市立体交叉口控制范围内应设置绿化,立交匝道规划红线外侧绿化带宽 度分别为:城市高速公路和城市道路立体交叉口不少于30米,城市道路立体交 31 叉口不少于20米。城市桥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桥体绿化、美化。 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快速路、主干路、城市出入口连接 线应控制一定宽度的绿化景观带。其中城市景观大道和城市出入口连接线绿化 带宽度不少于30米;快速路不少于20米;主干路不少于10米。 (四)相关设施的绿化带控制 1.工业用地与周边用地之间应设置宽度15~30米的防护隔离带,并符合相 关规范要求。 2.水厂厂内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少于10米的防护绿带,并应符合现行《城市 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2016)的规定。 3.污水处理厂厂内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少于10米的防护绿带,并应符合现行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17)的规定。 4.垃圾焚烧厂厂内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少于30米的防护绿带,并应符合现行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的规定。 2.底层架空绿化应至少有两个开敞面且层高不小于3.9米,其种植土厚度 不应小于0.8米。 3.地下室顶板绿化覆土深度不应小于1米。 (二)居住用地附属绿地 1.居住区用地内应设置相应的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 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 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所等)、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应小于35%。公共设施用地附属绿地应尽可能 的向城市开放。 (四)工业用地附属绿地 工业用地的绿地率,一般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0%,有特殊绿化防护 隔离要求的工业用地按照实际需要确定。 (五)道路广场绿地 1.城市道路的绿化在保证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应当结合道路等级、环境条 件比如与太阳光照射形成的角度等因地制宜地进行布置。同一道路宜种植一种 主导树种,以形成整体感,不得设置防碍交通和影响视线通透的花池、灌木等。 人行道绿化沿街应充分开敞,以种植高大乔木为主,多创造庇荫及休闲活动空 间。道路绿地布局中,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主干路上的 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中心岛绿地应 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2.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开敞空间的设计和建设应与自身功能和周边环境相 结合,设置满足其功能和景观要求的设施,植物种植宜以高大乔木为主。一般 以休憩为主要功能的广场,绿地率不小于65%;以纪念、集会和避险为主要功 能的广场,绿地率不小于25%。 第二节城市景观 第五十五条城市景观 建(构)筑物景观应结合本地地域特色和文化特征,满足相关规划和《益 阳市中心城区城市设计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的要求,与周边环境和景 观相协调,并符合以下规定: 1.建筑形态和空间设计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原则,重要景观地段 和景观节点的建筑群体应结合建筑功能、交通、绿化等灵活设置,形成活泼有 变化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和街道空间。 2.重要景观地段和沿道路、滨水建筑物的立面设计及装饰应当与环境景观 相协调,不得设置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的必须结合立面造型统一 设计、隐蔽处理。 3.沿城市道路的首排住宅建筑的临街立面设计和装饰宜按公共建筑形式 进行设计,沿街不允许设外挂衣架,不得安装突出外窗的防盗网,不得设置空 调室外机等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同时应统一封闭沿街阳台。 4.学校、行政办公、工厂等非商业的公共服务单位不得建设临街商业门面。 5.桥梁的景观设计应达到一桥一景,桥寓于景的景观要求。 第五十六条建筑风格 为了实现益阳“清新淡雅之地、闲适浪漫之城”的目标,对山体、水体、 历史文化街区控制范围内的建设,应严格按照《导则》的要求实施。 建筑设计应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贯彻“适用、经济、绿色、 商务办公建筑、居住生活建筑、教育医疗建筑和工业产业建筑)参照《导则》 进行。 第五十七条总体建筑风貌控制要素 (一)建筑高宽比控制:控制建筑挺拔轻盈的感觉。多层建筑以板式横向 延展为宜,比例适中,体现挺拔简洁的立面效果。 (二)建筑色彩控制:控制建筑的主色调、辅色调、点缀色达到建筑色彩 淡雅丰富化。整体建筑色彩定位清新淡雅、温馨浪漫。 以中高明度、中低彩度色系(低纯度)作为建筑主色调,宜优先选用南方 特色的石砖木瓦等材料自然本色。主色调统一,以高明度、低纯度的浅色系为 主要基调,辅以褐色黑色点缀。 遵循单体色彩原则,一栋建筑立面颜色宜二至三种,一条连续街道立面色 彩不宜大于五种。 色彩库 3.坡顶的设置应结合建筑体量、建筑平面形状选用两坡、四坡等坡顶形式, 坡度、色彩、材料必须同整个周边环境统一,且同建筑物立面相协调,进行整 体设计。 4.对于屋面有空调机、冷却塔、太阳能热水器等设备时,应首先结合坡顶 整体设计,对设备采用阁楼、小坡顶等方式加以遮挡,尺度应同建筑整体协调。 5.建筑物上人屋面尤其是高层建筑裙房屋面宜种植植物,进行绿化或营造 屋顶花园,不上人屋面应采取其他方法进行美化绿化。 第五十九条居住建筑景观 (一)高层居住建筑 1.高层居住建筑应采用现代化立面形式,避免复杂繁琐立面装饰和山墙、 出檐等顶部装饰,可结合底层商业或办公设置; 2.高层居住建筑宜采用面宽50米以下板式建筑,避免出现面宽过长的建筑 组合和缺乏变化的建筑组群,高层板式住宅长度不得大于70米。 3.高层居住建筑立面应简洁、现代,应采用高明度、中低彩度的现代材料, 可采用石材、涂料及幕墙等材料,避免使用复杂装饰。 2.沿山低层居住建筑宜呼应山区建筑特点,可增加装饰性木构,建筑色彩 以砖红、暖黄为主色调。 (四)底层裙房 住宅建筑底层商业裙房以1-2层为主,办公建筑底层裙房高度不应超过24 米。底层裙房以平屋顶为主,通过退台及形体变化形成错落有致的建筑轮廓线, 宜设置屋顶花园。商业裙房宜采用骑楼或挑檐形式,增强首层步行空间舒适性。 应预留裙房商业空调机位。 (五)居住建筑高度和屋顶控制 一个街坊内的居住建筑栋数超过6栋的片区,建筑高度必须高低变化,内 高外低,错落有致,建筑顶部、建筑色彩宜有所变化。 一个街坊内居住建筑栋数少于6栋的片区,建筑风格及色彩宜统一。 主要河流、城市公园沿线以及重点地区居住建筑应前低后高、突出层次, 宜采用坡屋顶形式。 第六十条商业商贸建筑景观 商业商贸建筑应与周边建筑风格相协调,烘托商业氛围。商业街区应统一 界面建筑高度、面宽与形式,并一体化设计广告、店招牌匾位置。建筑宜采用 简约、时尚的立面,宜采用轻巧的建筑构架,体现轻盈、浪漫的城市特质。建 (二)多层办公建筑 多层办公建筑宜造型简洁现代,端庄典雅。资阳、赫山旧城区,多层办公 建筑应与周边历史区域协调,建筑立面应传承特色装饰符号及元素。 第六十二条教育医疗建筑景观 (一)教育建筑 老城区教育建筑应呼应传统文化特色,宜采用山墙构造、坡顶、中轴对称 等具有地域性的建筑形式;新城区教育建筑应体现时代感及人文气息,以三段 式平屋顶为主,吸取地域建筑形式及装饰符号。 新建及改、扩建项目的建筑色彩应与片区内整体环境协调,宜选用亮灰、 砖红、暖黄色系,主要色调以两色搭配组合,剩余色系作为点缀装饰使用,不 得采用大面积纯色或深色。 (二)医疗建筑 (五)位于城市重要道路交叉口或节点的工业建筑应加强立面与环境景观 设计。 (六)锅炉房、配电房、垃圾站、水泵房等小型辅助用房不宜沿城市道路 设置,同时应密植绿化进行遮蔽。 第六十四条城市景观照明 城市主次干路的临街建筑、商业街及商业中心等重要地段的公共建筑、广 场、公园等景观地段应结合景观特性和周边环境作景观照明与亮化设计,景观 照明与亮化设计应满足相关规范和规划要求,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构)筑物应根据其特点、节能和环保要求进行分类控制;建筑景观 照明设施应控制外溢光和杂散光,避免对室内活动的干扰和光污染。 2.街道的照明设施应从适应环境、亮度、规模尺寸、颜色及植被的遮蔽等 方面进行设计。照明设施应兼顾车行与人行不同的照明需求,避免过度照明形 成光污染,不得对交通信号灯形成干扰。 3.城市路灯选型应突出城市人文、地理、历史特色,塑造美好的城市形象, 营造舒适的城市夜景环境并注重节能技术的利用。 第六十五条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 (二)沿城市道路建设的行政事业单位(学校除外)、写字楼、商业中心 等一律不得修建围墙,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 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侧不应设置围墙。 (三)医院、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居住区以及风景区 等需修建围墙的,应当采用通透式,高度不得超过1.8米。 (四)沿城市道路建设的围墙,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主、次干路不小 于2米,支路不小于1米,退让出的地块作绿化用地。 (五)建设施工工地必须依据《益阳市房建和市政施工围挡指导图集》相 场所所有者(或管理者)在该建筑物入口统一规划和设计制作楼层导示牌。 (四)门店招牌应使用新型环保的硬质材料,采用新工艺、新技术进行制 作,招牌版面应该设计新颖、造型别致、文字规范,色彩协调,具有时代气息, 体现地方特色。 (五)招牌的高度不超过1.5米,宽度视门面宽度而定,但不得超过建筑 物两侧墙面。墙面招牌厚度一般不得超过0.3米。 (六)招牌字体:具有一定艺术气息,与整条街道文化氛围相匹配。 (七)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物正常间距,不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 防救援等正常功能,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八)招牌设置人应当保持招牌的清洁、美观、完好,用字规范,并确保 其牢固、安全。招牌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划以及严重影响视觉效果的, 设置人应当及时更换、修复。 (九)严禁使用广告喷绘布、丝制横幅和广告涂料等在建(构)筑物门楣 上直接设置、悬挂、粘贴和涂画。 (十四)报审要求 新建建筑广告、标识、牌匾位置及大致尺寸应在建筑效果图中真实反映一 并报审,方案一经审定,不允许增设。 第六十九条不得设置户外广告情形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休闲公园和名胜风景区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市中心广场、商业广场和城区主次干道的街头绿地、人行道和公共 绿化带内设置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 (三)依附学校教学区、居民区和住宅区二楼以上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和 玻璃墙面(不含大型商场墙面预留广告位)设置墙体广告; 第五章公共服务设施 第七十条公共服务设施分类 根据《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的要求,城市公共设施分为强制性和指导 性两类,应按内容分别编制专项规划。 强制性公共设施主要指城市必须设置的公益性公共设施,主要有行政办 公、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以及文化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 施。 指导性公共设施主要指城市依据实际情况配置的经营性公共设施,主要有 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商业服务业设施。 本规定将社区服务设施用地纳入服务设施配置要求。 第七十一条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一)公共服务设施按市级、区级、街道及社区四级配置。其设置水平应 与人口规模、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 公共开放空间的底层架空层不得封闭、不得改变用途。 4.居住区级的社区管理用房宜集中布置,按居住区总居住户数20平方米 /100户配建社区党群服务用房。 5.按居住区总建筑面积的3‰~5‰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6.业主基本公共活动用房应集中设置,不得改变用途。其建筑面积不宜小 于60平方米,不宜大于3500平方米。 7.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大于70米。 8.居住区主要道路及广场应设置路灯,应满足相关规范照度要求。 每处最低不少于300平方米。 第七十二条商业金融设施 商业金融设施宜按市级、区级和地区级分级设置,形成相应等级和规模的 商业金融中心。商业金融中心应以人口规模为依据合理配置,市级商业金融中 心服务人口宜为50-100万人,服务半径不宜超过8千米;区级商业金融中心服 务人口宜为50万人以下,服务半径不宜超过4千米;地区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 人口宜为10万人以下,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5千米。 第七十三条文化娱乐设施 市、区级文化设施宜包括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艺术馆、科技馆、文 化馆、影剧院、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布局宜相对集中,宜设置于交通便 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市、区级文化中心。市级文化娱乐设施服务半径不超过5Km, 区级文化娱乐设施服务半径不超过2Km。 新建公共图书馆必须符合现行《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和《公共图书 馆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以大型图书馆为骨干,以中小型图书馆为基础,构 建覆盖全市的普遍均等、惠及全民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 第七十四条体育设施 市、区级公共体育设施宜包括体育场、游泳馆、体育馆及配套设施等,布 局宜相对集中,形成市、区级体育中心。 新建居民住宅区和学校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和学校的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居民住宅区体育健身设施 1.居民住宅区体育健身设施分为三个类别。一类工程为住户在 10000-16000户的小区,体育设施建设标准为场地使用面积宜在18000-28000 平方米。应设置60-100米直跑道和200米环形跑道,7人制和5人制足球场各1 46 处,1处排球场,2处网球场,3处灯光硬化篮球场,3处门球场,4处羽毛球场, 1处室外综合健身场地,20张室外乒乓球台,30件以上室外健身路径器材等; 二类工程为住户在3000-5000户的小区,体育设施建设标准为场地使用面积宜 在4500-6500平方米。应设置60-100米直跑道1处,1处硬化篮球场,1处门球场, 1处网球场,2处羽毛球场,1处室外综合健身场地,6张室外乒乓球台,12件以 上的室外健身路径器材等;三类工程为住户在300-1000户的小区,体育设施建 设标准为场地使用面积宜在700-1000平方米。应设置1处室外综合健身场地,2 张室外乒乓球台,7件以上的室外健身路径器材等。 2.当以上住户规模介于一类和二类或二类和三类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 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户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体育设施条件,增配高一 级的有关体育设施项目,确保按照相应住户数目比例以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施 配建。 3.为大力推进“健康益阳”和“运动益阳”建设,新建居住区要严格落实 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 标准配建健身设施的要求。 (二)学校体育健身设施 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印发的《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置目录》和《中学体育器 材设施配置目录》进行配置。 小学体育设施配置项目一览表 场地配置 小学体育 中学体育设施配置项目一览表 场地配置田径场、篮球场、排球场、器械体操区、七人制足球场 中学体育 设施 体育器材配置 接力棒、高单杠、低单杠、皮尺、助跳板、跳高架、毽子、 短跳绳、长跳绳、小篮球、小篮球架、足球、足球门、垒球、 铅球、实心球、棍、拔河绳、跳箱、排球架、排球、乒乓球 台、乒乓球拍、操垫 (三)养老机构健身设施 为推动益阳《全民健身计划》的进行,实现体育设施社会全覆盖,满足老 年人对更高文化娱乐的诉求,应为养老机构配置必要的健身设施。 1.养老机构健身设施分为三个类别。一类工程为服务规模达6000-10000 人的养老机构,应设置大于300平方米的室外健身活动场地,2处门球场,2处 羽毛球场,2处网球场,10张室外乒乓球台,20件以上室外健身路径器材等。 二类工程为服务规模达2000-3000人的养老机构,应设置不小于150平方米的室 外健身活动场地,1处门球场,1处羽毛球场,1处网球场,8张室外乒乓球台, 12件以上室外健身路径器材等。三类工程为服务规模达200-600人的养老机构, 应设置不小于75平方米的室外健身活动场地,1处网球场,2张室外乒乓球台, 5件以上的室外健身路径器材等。 2.当以上服务规模介于一类和二类或二类和三类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 第七十六条教育科研设施 市、区级教育设施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特 殊教育学校等,其用地面积指标应当符合教育设施用地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七条学校用地指标 中、小学生千人指标宜符合每千人120生的标准。生均用地面积见下表。 单位:㎡/生 学校类别学校规模 <12班34.0022.00 12班29.0018.79 小学 18班23.0017.57 24班20.0015.45 30班—45班18.0014.68 12班30.0019.20 初级中学 18班29.0017.78 24班25.0017.30 地布局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老年人设施项目,应满足《城镇 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的相关规定;以介于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之间的城市社 区养老为主体构建全市养老服务体系。 凡旧城区和已建居住(小)区(3000户以上)无养老设施或现有设施没 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按每千户室内老年人服务场所不低于150平 方米建筑面积、室外老年人活动场所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限期通过购置、 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 凡新建居住(小)区(1000户以上)必须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以 及本专项规划等标准设置社区日间照料中心,需列入土地出让合同,应与住 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参照《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确定,新建住宅小区 按每百户3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且每处最低不少于300平 方米。对1000人以下的新建住宅小区可依据《益阳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收费标准》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该住宅小区内可不单独配建社区日间 照料中心,允许几个邻近的规模较小的新建住宅小区,集中配建社区日间照料 中心,共享共用。 第八十条商业网点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商业网点建设需求, 第六章市政公用设施 第一节给水排水 第八十一条总体要求 城市给排水设施应编制《益阳市中心城区给水专项规划》《益阳市城市排 水防涝规划》及《益阳市中心城区治污工程专项规划》等专项规划。 第八十二条饮用水水源保护 水源地应设在水量、水质有保证的地段,并应实施水源环境保护。禁止在 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200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 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已有设施应根据环保部门要求逐步拆 除或搬迁。 第八十三条给水方式 城市给水应集中供给,鼓励多质供水和多水源供水。工业用水、城市杂用 水及环境用水等宜利用再生水或者雨水。 第八十四条水厂及加压泵站 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厂区、加压泵站及提升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米的绿化带,宜与城市绿化用地相结合。 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应取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 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 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的排水户,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排水户进行抽检和督查。 新建项目内部应采用雨污分流,在已实施雨污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 市政雨水管网;暂未实施雨污分流的地区,近期可接入市政合流管道,但须预 留雨污分流接口设施。城市综合生活污水与工业废水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水质 均应符合现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的要求。雨水经初期处理后就 近排入自然水体,污水严禁直排自然水体。 第八十七条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 (一)雨水设计流量按现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规定计算,雨水管渠 设计重现期取值:非中心城区2~3年,中心城区2~5年,中心城区的重要地区 5~10年,中心城区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等20~30年。内涝易发的地区,宜 采用规定的上限。 (二)雨水设计流量应采用2015年发布的益阳市暴雨强度公式计算。 Q = 1938.229(1+0.802) LgP 0.703 (+9.434) t 说明: 1.[式中,Q为暴雨强度(L/(s·h㎡);t为降雨历时(min);P为暴雨重现期(年)] 2.新修订的暴雨强度公式适用于《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2013年修订》中益阳市主 城区范围(包括中心城区、赫山区及资阳区行政区域)。 52 第二节电力通信 第八十八条总体要求 第八十九条变电站 城市电力设施规划应符合城市规划及电力专项规划的要求。 (一)新建110kV及其以上电压的变电站应结合相关城市规划和道路网选 址布局,确定进出线电力通道的路径并预留沿线及变电站周边的防护绿地。在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对变电站的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出线走廊进行控制。 (二)城市变电站的结构形式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市区边缘或郊区、县的变电站可采用全户外或半户外式结构;市区内规划 新建35~110kV变电站宜采用户内式或半户外式结构;城市中心区110kV变电 站宜采用户内式或地下式结构,220kV变电站宜采用户内式结构;用地紧张或 景观有特殊要求时,鼓励变电站与其他建筑合建,或结合城市广场、公共绿地 建设地下或半地下变电站。 第九十条电力线路 沿城市道路新建电力线原则上都应入地埋设,35kV以下的电力线路须入 地埋设,现有架空线路应逐步改建入地;35kV以上的电力线路宜入地埋设; 确需新架空架设110kV以上的电力线路的,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 道路网规划,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或已确定的电力走廊架设,尽量减少与道 路、河流、铁路的交叉,不得沿城市主要干道及景观区架设,避免横穿建设用 地,在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 下表执行: 线路电压等级(V)高压线走廊宽度(m) k 50060~75 33035~45 22030~40 66、11012~25 3512~20 第九十二条其他电力电信设施 公用的环网柜、箱式变电器、电缆分支箱等设施应小型化、地下化,确需 地面设置的应结合道路设施带、绿化带统筹考虑,不得布置在道路交叉口影响 行车视距和行人通行的位置。 第九十三条移动通信基站 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应符合《益阳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建设管理办法》的规 定并编制专项规划,同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移动通信基站原则上应共建共享,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移动通信基站 分为室外宏基站和室内分布系统两种。室外宏基站实现室外信号面覆盖,室内 分布系统弥补建筑内部信号不足。 2.室外宏基站分为独立式和附设式两种。独立式宏基站宜布置在道路沿线 环境的有关规定,避开幼儿园、医院等敏感场所;避开雷击区、大功率无线发 射台、大功率电视发射台和大功率雷达站。 ②新建基站距已有基站直线距离在聚居区小于200米、非聚居区小于500 米的要按共享的原则处理。 ③基站与居住建筑的距离应大于20米。在城市道路上新建基站,须距道路 交叉口50米以上,不得占用道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实际使用空 间。 ④基站与电力设施、加油加气站、机场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和行业对安 全要求的规定且应大于塔高,距铁路线路路堤坡脚或铁路桥梁外侧50米以上。 4.新建高层或超高层建筑、重要功能建筑、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应按照相 关建设设计标准和规范设置移动通信室内分布系统,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验收。 5.广场、公园等城市重要景观地段和历史街区范围内,基站应小型化,且 做隐蔽处理。 第九十四条通信管道 通信管道应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线路短捷,统筹多方共享使用需求,管 道宜建于光缆、电缆集中的路段上,通信、广电等弱电光缆宜同沟建设,节约 地下空间,并宜与相关地下管线同步建设,留有余量。 第三节工程管线综合 规划、同步设计、同步验收。 (二)各类管线工程在规划设计前,建设单位应调查建设区域内的城市管 线现状资料,在无准确现状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进行探测,查明地上及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并在办理报建时一并将资料报送规 划部门。各类市政管线工程应办理规划报建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 与道路同步报建。 (三)建设单位应按核准的管线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 的,应持相关资料到规划部门办理设计变更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按照变更的 图纸施工。 (四)建设单位施工前须按照《益阳市规划局建设工程放线、验线管理规 识等设施。 (三)与综合管廊相关的其他技术规定应符合现行《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 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十七条管线布置要求 (一)市政管线必须通过管线综合设计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和空间位置, 应平行于道路中心线敷设,尽量避免横穿道路,必须横穿道路时应尽量与道路 中心线垂直。管盖应与路面同一标高。同类管线应集中敷设,有综合管廊(沟) 的,管线应按照管廊(沟)的设计要求入廊(沟)敷设,已修道路开发埋设管 线时,应恢复开挖地面。 (二)各类工程管线(含检查井等附属设施)不得占用其他管线的规划位 置。确需在道路红线外敷设市政工程管线的,应在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范围内布 置并紧邻道路红线布置,且埋深应大于1米。配套实施的管线单位应当充分考 虑管线预留(管孔数、横穿接口等)。 (三)市政管线应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不够时,可将排 水管敷设在机动车道下,通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等管线敷设在非机动 车道下。 (四)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 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五)红线宽度30米及以上的未规划综合管廊的城市道路单侧电力管群 不少于16孔,通信类管群不少于12孔;红线宽度30米及以下的未规划综合 管廊的城市道路单侧电力管群不少于12孔,通信类管群不少于8孔,其他类 管线管径大小根据相关计算确定。有线与通信类管线应合并布置。 (六)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米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给水配水管线和燃气 57 配气管线,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米的城市干道应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线。 (七)各种市政管线之间及市政管线与建(构)筑物等之间的最小水平、 垂直净距以及管线的覆土深度应符合见附录八、附录九、附录十。特殊情况不 能满足时,应按规范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 (八)桥梁应按规划要求预留必要的空间或预埋构件,以满足工程管线的 布置要求,不得敷设污水管、压力大于0.4MPa的燃气管和其他可燃、有毒或 腐蚀性的液、气体管,敷设其他管线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节燃气、加油加气站 第九十八条燃气设施 (一)城市燃气设施布局应符合城市规划及《益阳市燃气行业发展规划》 《益阳市燃气专项规划》,并应符合如下要求: 城市燃气设施选址应遵循节约用地、有效使用土地和空间的原则,根据工 程地质、水文、气象和周边环境等条件确定。燃气门站和燃气储配站等大型燃 气设施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良好的地质条件,少占农田,设置在城 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加气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但 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 (三)在城市建成区不宜建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 站、CNG加气母站。在城市中心区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 加气合建站、CNG加气母站。 (四)沿城市主、次干路设置的公共加油加气站,其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 不宜小于100米;沿次干路以下等级道路设置的公共加油加气站,其出入口距 道路交叉口不宜小于50米。 (五)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油罐、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 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满足附录十三、附录十四的要求。 (六)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汽油设备、柴油设备、LPG储罐等其他 设施建设要求和标准应符合现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规定。 第一百条充电设施 (一)充电站以合建为主,独立占地为辅。公共充电站的选址应符合专项 规划及《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的要求,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的公共充电站(不少于8个快速充电位);当建设用地面积超过8hm²时,应配 置有效使用面积不小于1100平方米的公共充电站(不少于16个快速充电位)。 若项目周边500米范围内,有已建或已落实用地并具备近期建设条件的公共充 电站,经论证可满足片区需求时,可以不配置公共充电站。 第五节环境卫生 第一百零一条环卫设施布局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编制专项规划,满足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景观要 求,坚持布局合理、卫生适用、节能环保、便于管理的原则,应有利于环境卫 生作业和对环境污染的控制。 第一百零二条公共厕所 (一)公共厕所分为独立式、附建式和活动式三种类型。公共厕所的设计 和建设应根据公共厕所的位置和服务对象按相应类别的设计要求进行。 第一百零四条垃圾转运站 生活垃圾转运站宜靠近服务区域中心或生活垃圾产量多且交通运输方便 的地方,不宜设在公共设施集中区域和靠近人流、车流集中地区,服务半径应 与转运站的设计规模、转运能力等相匹配。 鼓励采用移动式垃圾中转站,工程项目配建的垃圾中转站应提前于主体工 程建设。 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转运量用地面积附属建筑与相邻建筑绿化间隔带 (吨/天)(㎡)面积(㎡)间距(m)宽度(m) ≤150小型1000~1500100≥10≥5 150~450中型1500~4500100~300≥15≥8 >450大型>4500>300≥30≥15 类型 注:垃圾转运站和再生资源回收站合并设置的,用地面积可以增加1000至1500㎡。 第六节海绵城市 第一百零五条总体要求 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过程中应落实低影响开发理念,根据《益阳市中心 城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要求,因地制宜制定雨水入渗、滞缓、调蓄和利用 等相关工程措施。 第一百零六条构建方案 在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绿地、广场、水系等的规划建设时,将利用植 草沟、渗水砖、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等“绿色”措施来组织排水,并统筹考 虑水体的多种使用功能,充分利用水体自净能力和环境容量,降低开发对雨水 系统的影响。 根据蓄、滞、渗、净、用、排的原则,统筹考虑水体的多种使用功能,充 61 分利用水体自净能力和环境容量,按照径流总量控制、径流峰值控制、径流污 染控制、雨水资源化利用等的具体目标,以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作为海绵城市 的构建方式。 第一百零七条控制目标 (一)径流总量控制 径流总量控制率的最低值按0.75进行确定。径流总量控制途径包括:雨水 的下渗减排和直接集蓄利用。 (二)径流峰值控制 按照现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中的相关标准执行。 (三)径流污染控制 采用SS作为径流污染物控制指标,用下述方法进行计算: 年SS总量去除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低影响开发设施对SS的平均去除 率。 第一百零八条控制要求 (一)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最大限度地保护原有的河湖、湿地、坑塘、沟 渠等“海绵体”不受开发活动的影响;受到破坏的“海绵体”也应通过综合运 外还需要累加室外硬化地面面积,按总硬化面积计算),下凹绿地面积占绿地 总面积40%以上。 (六)城市现有硬化路面改造工程中推荐采用透水性材料,将道路绿化带 建设为植生滞留槽的形式,道路雨水径流通过孔口道牙自流入绿地入渗排放。 绿化带高程低于路面10~20厘米,雨水口设在绿化带内,雨水口高程高于绿化 带且低于路面。 (七)规划建设中避免相邻不透水区直接相连。由暴雨产生的地表径流应 尽可能从不透水区流向附近透水区、景观绿化区或者低洼地区,避免两块不透 水区直接连接而叠加暴雨径流量。 第七章道路交通 第一节道路系统 第一百零九条道路管理 (一)总规和控规编制应建立合理的城市路网结构,提高路网密度,规划 路网密度不得低于国家标准5.4-7.1Km/Km。 (二)应按总规及控规设计和审查道路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随意取消规 划的城市道路。 (三)各级铁路、公路进入规划区,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四)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应同步敷设市政工程管线或设置管沟 (廊),建好后五年内不得开挖。 2 第一百一十条道路、桥梁、隧道设计 (一)城市道路的规划设计应根据现状条件和两厢用地规划情况,合理、 科学地确定平面线型、纵断面标高、横断面形式。同一道路应统一规划,新建 双向六车道及以上道路原则上应设置中央分隔带。非机动车道应尽量与人行道 共板。 (二)桥梁、遂道的横断面宜与相接道路横断面保持一致,当道路设置有 绿化带或宽度大于6米的人行道时,桥梁、隧道宽度可酌情缩减,宜保持车行 道宽度一致。 第一百一十一条道路交叉口 (一)道路交叉口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的要求,并依 据《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根据交叉口选型合理 的确定交叉口的规划控制线。 (二)红线宽度24-60米道路在交叉口宜进行拓宽和渠化设计,新建24米 以下道路在人员密集区须进行交叉口拓宽。60米及以上道路宜在交叉口通过缩 减绿化带进行渠化设计且不考虑拓宽道路。道路交叉口标线施画可缩窄进口车 道的宽度来增加车道数量,提高交叉口通行能力,缩窄车道的宽度不小于2.8 米。除左转弯交通量非常小的情况外,应增设左转弯专用车道。设置转角交通 岛的右转弯车道宽度不小于7.5米。为避免掉头车辆的排队及等灯,在临近交 叉口进口渐变处可设置掉头车位,标线采用中心虚实线,虚线长度宜在40米左 右,在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允许掉头。 (三)城市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 1.0米的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算起不宜小于100米,与次干路交叉口的距离不宜小于70米,若临交叉口距离 过小,出入口设置不能满足以上要求的,应设于基地离交叉口最远端。 (四)对城市道路开设出入口,其变坡点应设置在规划道路红线7.5米以 外,地下停车场不得对城市主干路直接开设出入口。 (五)机动车出入口的宽度一般为6~10米,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厂房或消 防站出入口可放宽至18米。 (六)交通流量较大的基地,其机动车出入口连接城市主次干路的位置还 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横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各类地下出入口) 最边缘线不小于5米; 2.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15米; 3.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 4.大型公共建筑(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大型商场等)出入口 3.主干路、次干路及快速路辅道上的公交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港湾式 停靠站长度应能满足公交车辆同时停靠的需求,最短不应少于两个公交车停车 位,最长不应超过四个公交车停车位,否则应分开设置。 4.道路交叉口附近的公交站应安排在交叉口出口道一侧,距交叉口出口 缘石转弯曲线终点宜大于50米。 第一百一十四条快速公交 设置快速公交的道路交叉口单向进口道车道数不应低于5条,单向出口道 不应低于4条,快速公交的站距宜为600~800米,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75米。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交专用道 第一百一十六条停保场、首末站 常规公交线路8条及以上的在道路宽度合适的情况下宜设置公交专用道。 1.停保场不宜建在交通复杂的闹市区、居住小区和主干道旁,宜选址在 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共板的,可用交通标线进行分隔或者设置隔离栏。 非机动车道面铺装应采用柔性材料,且满足平整、防滑、耐磨、美观等要 求。人行道标高宜与道路两侧用地高程匹配,并应设置无障碍设施。步行道和 自行车道宜采用林荫道方式建设。 第一百一十八条行人过街设施 (一)快速路行人过街设施间距宜为500~800米,主、次干路宜为250~ 300米。商业、文化娱乐等设施密集的路段应根据需要加密。 (二)城市商业密集区、大型公共建筑、轨道交通车站、广场、学校、医 院等过街人流量大的地段宜设置人行立体过街设施,并做好立体过街设施与公 共建筑、公交(包括BRT)停靠站、自行车租赁点等之间的直接联通。 第一百一十九条无障碍通道 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住宅区、商业服务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 (三)新建住宅项目应配建访客停车位、临时停车位等公共停车位,数量 不小于总配建停车位的5%。 (四)各类公共建筑(幼儿园、小学、中学校园内除外)的配建停车设施 建成后应面向社会开放使用。新建中小学、幼儿园应结合社会公共停车场在校 门外自身用地内增加设置3.0个/班停车泊位。 (五)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须按新的使用性质配建停车位并向 原审批机关报审并获得批准。 (六)混合功能的综合性建筑,应按各使用性质部分的建筑面积比例综合 确定配建停车位并分区设置,单栋临街建筑可混合设置。住宅配套商业宜设置 在地面,确需设置在地下的,应集中设置并标识明确。 (七)各类建筑应按国家规范配置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八)为住宅建筑配建的停车库的子母车位按2个车位计算,子车位与微 型车位的总数不得超过应配建车位总量的10%。机动车车位为小型汽车停车位, 其他停车位按标准折算,不足一个按一个计算。 各类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表 建筑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个)非机动车(个) 旅馆车位/客房1.00.5 商业办公(写字楼)、 办 公 政务中心及服务窗口车位/100㎡建筑面积2.51.0 商业车位/100㎡建筑面积1.02 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车位/100㎡建筑面积0.73 医综合医院、中医医院、 院妇儿医院 车位/100㎡建筑面积1.50.5 其它专科医院车位/100㎡建筑面积1.0 社区医院车位/100㎡建筑面积0.6 体育场馆车位/100座3.010 电影院、剧院 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 生态绿地公园车位/hm²占地面积3.03 游览场所 公共绿地公园车位/100㎡占地面积0.20.1 交通建筑3.01.5 车位/100座3.55 车位/100座1.00.5 火车站、码头、车位/高峰日每100名旅 汽车站客 小学、幼儿园(校 内) 车位/班1.51.0 学校车位/班2.010 初中、高中 (校内) 大专院校、成人 学校 低层住宅车位/户2.0- 普通住宅1.0、1.20.5 车位/班5.05 同时满足车位/100㎡建 筑面积、车位/户 车位/100㎡建筑面积0.70.5公租房 第五节交通影响评价 第一百二十一条交通影响评价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益阳市建设项 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建设项目规模(指标)达到或超过规定的交通影 响评价启动阈值时,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分为建设项目报建阶 段交通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选址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涉及交通需求可能增加的 规划调整项目(用地性质变更,土地使用强度调整),应在调整论证时进行交 通影响评价。评审结论应作为规划审批的依据之一。建设项目的交评编制单位 应具有相应的资质,交评编制单位与项目设计单位应分属不同的法人主体。 第一百二十二条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情形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可能对周围交通产生的 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下列 情况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1.Ⅲ类地区建筑面积超过2万㎡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超过5万㎡的居 住建筑项目,或者按规定应配建260个以上机动车停车位的建设项目。旧城区 所指范围与《益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确定的Ⅲ类地区一致。 6.新建立交桥、人行天桥、过江通道、地下过街通道。 7.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产生显著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章城市防灾减灾 第一节抗震防灾 第一百二十三条抗震防灾规划编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城 市抗震防灾规划分为甲、乙、丙三种模式。益阳市应按照乙类模式编制抗震防 灾专项规划,抗震防灾专项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一百二十四条抗震防灾标准 依据《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2007),益阳市抗震设防烈度为 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城市生命线工程建设必须按照国家行业 抗震设计规范要求进行重点设防。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 标准》(GB50233-2008)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抗震设计必须 符合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修改版)的相关要求。 第一百二十五条地震次生灾害防治 城市建设应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应考虑对地震可能引起水灾、火灾、爆 炸、放射性辐射、有毒物质扩散或蔓延等次生灾害的防灾对策;地震时可能发 筑避难层(间)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0.2㎡;固定避震疏散场所人均有效 避难面积不小于2㎡。 (三)避震疏散场地的规模:紧急避震疏散场地的用地不宜小于0.1hm², 固定避震疏散场地不宜小于lhm²,中心避震疏散场地不宜小于50hm²。 (四)紧急避震疏散场所的服务半径宜为500米,固定避震疏散场所的服 务半径宜为2~3公里。 第一百二十七条避震疏散通道 (一)避震疏散场地人员进出口与车辆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并应有多个不 同方向的进出口。人防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进出口,防灾据点至少应有一 个进口与一个出口。其他固定避难疏散场所至少应有两个进口和两个出口。 (二)紧急避震疏散场所内外的避震疏散通道有效宽度不宜低于4米,固 定避震疏散场所内外的避震疏散主通道有效宽度不宜低于7米。与城市出入口、 中心避震疏散场所、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中心相连的救灾主干路不宜低于15 米。 第二节城市消防 第一百二十八条城市消防专项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等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应编制城市消防专项规划,城市消防专项 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城市必须设立一级站。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 可设二级站。城市建成区内因土地资源紧缺设置二级站确有困难的地区,经论 证可设小型站,但小型站的辖区至少应与一个一级站、二级站或特勤站辖区相 74 邻;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含)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特勤消防站和 战勤保障消防站。有任务需要的城市可设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 站。 第一百二十九条消防站选址 (一)城市一级站辖区不宜大于7k㎡;二级站不宜大于4k㎡;小型站不 宜大于2k㎡;设在近郊区的普通站辖区不应大于15k㎡。也可针对城市的火灾 风险,通过评估方法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 特勤消防站兼有辖区灭火救援任务的,其辖区面积同一级站。 战勤保障消防站不单独划分辖区面积。 (二)消防站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级站2700㎡-4000㎡; 二级站1800㎡-2700㎡; 小型站650㎡-1000㎡; 特勤站4000㎡-5600㎡; 战勤保障站4600㎡-6800㎡。 各类消防站容积率宜为0.5-0.6,小型站容积率可取0.8-0.9,如绿化用地 难以保证时,容积率宜控制在1.0-1.1。 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一般不宜小于300米。 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后退红线不小于15米,合建的小型站除外。 第一百三十条消防通道 (一)消防车道的净宽、净空高度均不得小于4米,坡度不应大于8%;供 消防车停靠操作的消防车道坡度不宜大于3%。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 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地的面积不应小 于12×12米;对于高层住宅,回车场不宜小于15×15米,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 不宜小于18×18米。消防车道转弯半径不小于12米。 (二)建筑物沿街道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置穿 过建筑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 建筑物,当内院和天井的短边长度大于24米时,宜设置进入内院和天井的消防 车道,当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 其距离不宜超过80米。沿街建筑长度超过160米时应设置人行消防通道。 第一百三十一条消火栓 消火栓应连接城市自来水管网。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米;道路 宽度超过60米时,宜在道路两侧设置消火栓,宜靠近十字路口;室外消火栓距 建筑物外墙不应小于5米,距路边不应超过2米,其位置不得有碍行人通行。 第一百三十二条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高层建筑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 续布置消防车登高面,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 地内不应规划停车位,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登 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 且不应大于10米。 第三节城市人防 第一百三十三条城市人防工程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 GB50808-2013,应编制城市人民防空工程专项规划,城市人民防空工程专项规 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一百三十四条城市人防建设 城市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应与易燃、易爆及有剧毒物质的厂房和储库保持一 定安全距离。指挥工程、中心医院和急救医院应避开重点目标区域设置,急救 站及其他专业队应结合其分担的保障区域来设置。 第一百三十五条居住区人防工程 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配建各类人防工程的平衡控制指标参照《城 第四节城市防洪防涝 第一百三十七条城市防洪、防涝规划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订版)、《城市防洪工 程设计规范》(GB/T50805-2012)等规范及标准,应编制城市防洪专项规划, 城市防洪专项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二)依据《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编制大纲》等规范及标准, 应编制城市排涝专项规划,城市排涝专项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第一百三十八条防洪防涝设计标准 依据《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50805-2012),益阳市防洪等级为 Ⅱ等城市,在防洪保护圈内,中心城区采用近期100年一遇控制(39.53米,黄 海高程,益阳资江水位站位置),远期150-200年一遇控制;中心城区兰溪河 和志溪河两岸防洪标准近期为30年一遇,远期提高至50年一遇。 益阳市中心城区防涝按照30年一遇暴雨标准设防,城区地面积水设计标准 按:居民住宅和工商业建筑底层不进水,城区道路车道的积水深度不超过15CM。 其他防洪工程设计参考以下标准: 城市防洪工设计标准(年) 程等别 Ⅰ≥200≥20≥50 Ⅱ≥100且<200≥10且<20≥30且<50 Ⅲ≥50且<100≥10且<20≥20且<30 Ⅳ≥20且<50≥5且<10≥10且<20 洪水涝水山洪 注:1、根据受灾后的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抢险难易程度以及资金筹措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 2、洪水、山洪的设计标准指洪水、山洪的重现期。 3、涝水的设计标准指相应暴雨的重现期。 第一百三十九条城市防洪防涝要求 (一)防治工程的规划建设,宜与水质改善、生态恢复、水文化营造、城 市景观和航运布局紧密结合,防治工程应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二)河道规划在满足城市防洪要求的同时应采用生态堤岸,并保持天然 走向。河道、渠道不应被覆盖,已覆盖的河道、渠道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逐步打 开并恢复河道、渠道的自然形态。 第一百四十条河道、水域堤岸管理与保护要求 河道、水域等堤岸管理与保护应符合城市蓝线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城 市蓝线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其周边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进行规划控制。 第九章特别地区的规定 第一节历史文化保护 第一百四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 (一)益阳历史城区范围 益阳历史城区范围东至白马山大桥,南到滨江路、云树路、会龙路、杨帆 路,西抵志溪河,北到金花湖路、向仓路、五一路,跨资江两岸,面积587.1 hm²。 (二)历史文化街区范围 分石码头和东门口两个历史文化街区: 1.石码头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范围北抵资阳区五一西路,南至资江风 貌带,东接古道街,西连将军庙街,面积4.99hm²。 2.东门口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范围东至鲁肃堤古城墙遗址、南到资江 风貌带、西到西流湾大桥、北到五一路,面积4.82hm²。 (三)历史地段范围 分兔子山、信义大学及会龙山三个历史地段: 1.兔子山重要历史地段核心保护区范围以遗址四向相邻的街坊为界线,北 至铁铺岭巷道路南侧延伸线,西至轻工路,东至铁铺岭巷道路西侧延伸线,南 至益阳兔子山遗址南侧边缘以南50米,面积6.29hm²。 2.信义大学一般历史地段包括信义大学教学楼、信义大学东宿舍楼和信义 大学西宿舍楼,三处保护建筑核心区总面积0.8hm²。 3.会龙山一般历史地段包括栖霞寺、白鹿寺等重要历史建筑群,省级文物 保护单位何凤山墓,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曾士峨纪念碑,周立波铜像等,核心区 80 范围至两寺用地边界,总面积2.03hm²。 4.羊舞岭古窖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地段包括龙光桥街道早禾 村、高岭村,沧水铺镇白马坝村、水井坳村等48座古窖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 带,核心保护区面积100hm²。 第一百四十二条历史文化保护建设要求 (一)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文物保护单位、规划确定的传统风貌 区等历史文化保护区范围内编制修规应当符合有关保护规划的规定,其修建性 详细规划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等,并对 建筑高度、体量和风貌作出具体要求,经依法审定后执行。 (二)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街巷和民居宜采取逐步整治的方式,维护街巷 传统格局、尺度和风貌,对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应当重点保护。 (三)鼓励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吸纳传统建筑在总体格局、空间尺 度、风貌塑造和环境特征等方面的精髓,丰富益阳历史文化名城内涵。 第一百四十三条文物保护要求 (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遗址、优秀近现代建筑及工业遗产,应当按照 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利用。 (二)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现代建筑应当原址保护,因公共利益需要迁 移的,优先就近迁移方式;确无条件的,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可以异地迁建, 第一百四十五条保护建设控制用地及环境协调区要求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用地和环境协调区范围 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线应符合有关保护规定,经相应级别的文 物行政和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后,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一百四十六条历史风貌建(构)筑物 除文物保护单位及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以外,应建 立全市历史风貌建(构)筑物名录,应建立全市历史风貌建(构)筑物名录, 并予以挂牌保护。 第二节山体水体保护 第一百四十七条山体水体保护范围 保护山体水体的名录、控制范围等应严格按照《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 体保护条例》《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管理办法》与《益阳市城市规 划区山体水体保护规划》的规定进行。 第一百四十八条山体水体分级条件 一级保护山体:重点保护山体属高敏感型区域,是构成规划区生态格局的 关键组成部分,具有特别重要的生态价值、景观价值和历史文化价值,对保障 城市绿地的合理分布、维护区域的生态安全和生态多样性具有不可替代的作 一级保护水体:重点保护水体属高敏感型区域,具有重要生态价值,且为 城市干线水系、景观价值高、系统特征明显、功能作用显著的水体,综合考量 地理位置、面积容量、水源用途等因素作为一级保护水体。 二级保护水体:一般保护水体属中、低敏感型区域,生态价值较高,景观 性较好,功能较明显的其他水体作为二级保护水体。 第一百四十九条山体水体管控要求 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自然山体水体,根据其系统性、功能性、景观性与 多样性特征进行分析评估,并按照生态城市的建设标准分一级和二级两个保护 级别予以保护。 一级保护自然山体严格控制进行任何与山体自然功能不相适应的开发与 利用,一级保护自然水体严格控制进行任何破坏水体生态功能、影响水质的开 发与利用活动。二级保护自然山体水体的开发和利用必须遵照本办法规定的程 序和规则进行审议审批。 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批山体水体保护范围周边建设项目时,须对其建筑风格、建筑密 度、建筑高度、色调、容积率、景观通透性等方面实行严格的规划管制。 下列建设行为,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经市城乡规划部门审定,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审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一、二级保护山体水体范围内,按规划建设的市政基础、安全防护、旅 游景点等配套设施。 2.已列入市政基础设施规划,但在实际施工中对原分图图则进行了局部优 化的建设行为。 83 第十章规划放线、核实 第一节规划核实要求 第一百五十条规划核实要求 建设单位(包括建筑工程、道路工程、市政工程等)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及 批准的图纸进行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 实。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 收,产权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供水、供电、燃气部门不得提供供应条件。 经批准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项目总体竣工时,应 对其总体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核实时建设单位须提供相应电子文件,核实后应 将成果录入规划信息平台归档。 规划核实分为放、验线核实和工程竣工核实。应在不同阶段分别根据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城乡规划测绘单位出具的放、验线测量报告和竣工测量报 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进行对照核实。核实与审批情 况不相符的应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 经规划核实的建筑工程、道路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的信息化数据,须作为 周边项目规划管理的规划条件数据资料。 第二节建筑工程核实 第一百五十一条建筑工程规划放线内容 建筑工程规划放线内容包括地下室外轮廓转折点控制坐标、建筑物外轮廓 转折点控制坐标、小区道路中心线及边线转折点控制坐标、绿化外边线转折点 控制坐标,以及地下室标高、建筑物底层室内标高、室外场地标高等。 84 第一百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基础±核实内容 0 建筑工程基础±0核实内容包括地下室位置、基础位置、退线距离(包括 红线、绿线、黄线、蓝线、紫线等)、建筑间距、退界距离以及基础转折点± 0面层标高。 第一百五十三条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内容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内容包括: 1.总平面要求:建筑位置、用地范围、退线距离、平面布置、建筑间距、 退界距离、出入口设置等总平面布局; 2.建筑功能和指标:建筑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 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技术指标; 3.建筑环境和形象:建筑形式、立面色彩、材质、外墙广告等;绿地、小 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可以组织整体竣工规划核实,小区的配套设施应与 住宅同步实施。整体竣工规划核实除必须符合上述规定外,小区内配套设施项 目建设还必须符合已审批的规划要求。 第三节道路及市政管线核实 第一百五十六条道路工程放线内容 道路工程放线内容包括道路中心线及边线转折点控制坐标、管线及横断面 转折点控制坐标等。 第一百五十七条管线(沟)工程放线内容 管线(沟)工程放线内容为中心线及管沟边线转折点控制坐标。 第一百五十八条管线工程覆土前核实内容 管线工程覆土前核实内容包括管线中心线转折点控制坐标、中心线转折点 标高、管线规格、材质及电缆孔数等。 第一百五十九条管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内容 管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内容包括中心线、转折点和检查井位置,管线规格、 材质及电缆孔数,埋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城市公用管线与单位管线的衔 接关系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第一百六十条道路工程及市政设施竣工规划核实内容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百六十二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第一百六十三条因建设用地条件、周边建设环境导致设计极度困难, 或涉及社会稳定、公共利益等原因,确实难以满足本规定的要求,但满 足国家相关规范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经益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例会审 查批准,可以通过规划审批;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利的,应当经 过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 第一百六十四条本规定实施之前已取得规划条件书或已审定修建性详 细规划和建筑方案,并在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仍按原审批内容执行,因 自身原因对原审定规划进行调整的按本规定执行,因公共利益对原审定 规划进行调整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第一百六十五条本规定同一事项有多项规定时,应以较严的标准为准。 第一百六十六条本规定由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录一名词解释 1.容积率 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需纳入计算范围的建筑面积的总和与规划项目 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 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 积的比率(%)。 各类综合商店、商场、超市、市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铺, 以及包含餐饮、酒吧、旅馆、度假村等各类服务业的建筑。 9.综合楼 指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混合的建筑。 10.裙房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附 属建筑。 11.遮挡建筑 比,即临路建筑物的连续及底层建筑物的退让程度,是建筑物的长度和临街红 线长度的比值。 90 附录二城乡用地分类 一、市域内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8中类、17小类。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大中小 类类类 H 建设用地 H1 城乡居民点 建设用地 城市建设用 地 镇建设用地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建设用地H12 乡建设用地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3 村庄建设用 H3 H4 区域公用设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 施用地讯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 H41军事用地 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 设施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 地 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H5采矿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其他建设用 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地 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不包括 公园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E11自然水域 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m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 所围成的水面 蓄水量小于10万m³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E13坑塘沟渠 H42安保用地 H9 E 水域 大中 类类 R居住用地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小类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R1 好的低层住区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 附属绿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 R12服务设施用地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 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R11住宅用地 R2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 二类居住用地 R20保障性住宅用地 R21住宅用地 境良好的多、中、高层住区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 附属绿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 R22服务设施用地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 地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A3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 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 校及其附属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中等专业学校用 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地 中学、小学用地中小学用地A33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特殊教育用地A34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科研用地A35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A4 育设施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 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A42体育训练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A5医疗卫生用地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A51医院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A52卫生防疫用地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A53特殊医疗用地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A59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社会福利设施用 B11零售商业用地商铺、商场、超市、服装及小商品市场等用地 B12农贸市场用地以农产品批发、零售为主的市场用地 B13餐饮业用地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B14旅馆用地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B2商务设施用地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B21金融保险业用地 艺术传媒产业用 地 其他商务设施用邮政、电信、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会计和法律服务以及其他 地中介服务等的办公用地 娱乐康体用地各类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B3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期货交易所、保 险公司,以及各类公司总部及综合性商务办公楼宇等用地 地地 W2 二类物流仓储用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 地地 三类物流仓储用 地 交通设施用地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S S1城市道路用地 轨道交通线路用 地 综合交通枢纽用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 地及其附属用地 交通场站用地静态交通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S4 公共交通设施用 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W3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 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配建的道路用地 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用地S2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地面部分)的车辆段、地面 站、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S41 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设施用地 U21排水设施用地 U22环卫设施用地垃圾转运站、公厕、车辆清洗站、环卫车辆停放修理厂等用地 U23环保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及其附属的构筑物 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垃圾处理、危险品处理、医疗垃圾处理等设施用地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3安全设施用地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U31消防设施用地 防洪堤、排涝泵站、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防洪设施用地U32防洪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其他公用设施用 地地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开放空间用地,不包括住区、单位内部G 配建的绿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 用的绿地 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 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等 以硬质铺装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G3广场用地 附录三益阳市规划控制类区范围示意图 98 附录四用地兼容性规定 一、各类规划用地兼容性要求: 1.部分兼容 “部分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单种性质用地的 用地规模比例不超过30%,或混合其他两种及两种以上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 例之和不超过40%。表中有单独注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被兼容的功能无法进行用地功能分区的,以上兼容比例按建筑规模计算。 同一街坊内相邻的同性质用地,可合并考虑兼容比例。 2.完全兼容 表1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用地性质 居住用地(R) 兼容类型 文化活动用地(A22),中小学用地(A33),体育用地(A4),社会福利用地(A6),零售商业用地 允许 部分 兼容 有条件行政办公用地(A1),科研用地(A35),医疗卫生用地(A5),餐饮用地(B13),旅馆用地(B14), 允许商务用地(B2),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 完全兼容绿地与广场用地(G) 禁止兼容批发市场用地(B12),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 (B11),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9) 注: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服务业用地(B)的,应结合方案严格控制沿街底层商业 建筑,临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新建、扩建住宅建筑底层不得配建商业服务业 用房,原则上采用商业内街或独立设置的形式,并按照相关规定单独配置机动 车停车场位。 表2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零售商业用地 高等院校用地 (A31)、中等专业 行政办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学校用地(A32)、批发市场用地 用地性质兼容类型体育用地(A4)(B2)、娱乐用地 (A1)(A2)特殊教育用地(B12) (A34)、科研用地 (A35) (B11)、餐饮用地 (B13)、旅馆用地 (B14)、商务用地 (B31)、公用设施 营业网点用地 (B4)、其他服务 设施用地(B9) 行政办公用地 (A1),文化设施 允许-相互兼容用地(A2),教育 科研用地(A3), 体育用地(A4) 部分兼容 零售商业用地 (B11),餐饮用 地(B13),旅馆 用地(B14) 文化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二类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 (A2),科研用地(A1),体育用地(A2),体育用地(A2),康体用地(R2),医疗卫生(A1),商务用地 有条件允(A35),体育场馆(A4),医院用地(A4),医疗卫生(B32),其他公用地(A5),社会(B2),娱乐康体 许用地(A41),旅馆(A51),社会福用地(A5),社会用设施营业网福利用地(A6),用地(B3),其他 用地(B14),商务利用地(A6),娱福利用地(A6),点用地(B49),道路与交通设施公用设施营业 用地(B2),其他公乐用地(B31),其他公用设施营道路与交通设用地(S),公用设网点用地 100 零售商业用地 高等院校用地 (A31)、中等专业 行政办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学校用地(A32)、批发市场用地 用地性质兼容类型体育用地(A4)(B2)、娱乐用地 (A1)(A2)特殊教育用地(B12) (A34)、科研用地 (A35) (B11)、餐饮用地 (B13)、旅馆用地 (B14)、商务用地 (B31)、公用设施 营业网点用地 (B4)、其他服务 设施用地(B9) 用设施营业网点其他公用设施业网点用地施用地(S),公施用地(U)(B49),一类工 用地(B49),道路营业网点用地(B49),道路与交用设施用地业用地(M1),一 与交通设施用地(B49),道路与通设施用地(S),(U),绿地与广类物流仓储用 (S),公用设施用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场用地(G)地(W1),道路与 地(U)(S),公用设施(U)交通设施用地 用地(U),绿地(S),公用设施 与广场用地(G)用地(U) 完全绿地与广场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相互兼容,绿地绿地与广场用 兼容(G)(G)与广场用地(G)地(G) 零售商业用地零售商业用地零售商业用地 (B11),批发市场(B11),批发市场(B11),批发市 禁止餐饮用地(B12),工业用地用地(㎡M3),二 兼容(B13),康体用(M),物流仓储用类三类物流仓 用地(B12),餐饮用地(B12),餐饮场用地(B12), 用地(B13),娱乐用地(B13),娱乐餐饮用地 康体用地(B3),工康体用地(B3),(B13),工业用 业用地(M),物流工业用地(M),物地(M),物流仓 仓储用地(W)流仓储用地(W)储用地(W) -- 零售商业用地 (B11),批发市 场用地(B12),批发市场用地二类三类工业 地(B32),工业地(W)储用地(W2W3) 用地(M),物流 仓储用地(W) 注:批发市场用地(B12)兼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 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和仓储用地(W)的各项用地总和不得超过地块 总用地规模的20%。 表3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用地性质兼容一类物流仓储用地(W1)、 一类工业用地(M1)二类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M3) 类型二类物流仓储用地(W2) 允许---- 部分兼容 有条行政办公用地(A1),一类行政办公用地(A1),一类行政办公用地(A1),一类行政办公用地(A1),一类 101 件允物流仓储用地(W1),道路二类物流仓储用地二类物流仓储用地二类工业用地(M1㎡),道 许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W1W2),道路与交通设施(W1W2),道路与交通设施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 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用设施用地(U),防护绿地 用地(G)(U),防护绿地(G2)(U),防护绿地(G2)(G2) 完全兼容-一类工业用地(M1)一类二类工业用地(M1㎡)- 居住用地(R),除行政办公居住用地(R),除行政办公 居住用地(R),商业用地居住用地(R),除行政办公 用地外的公共管理与公共用地外的公共管理与公共 (B1),商务用地(B2),娱用地外的公共管理与公共 服务设施用地(A2-A9),商服务设施用地(A2-A9),商 禁止兼容乐康体用地(B3),二类三服务设施用地(A2-A9),商 业用地(B1),商务用地业用地(B1),商务用地 类工业用地(㎡M3),二类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三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W2W3)类物流仓储用地(W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W3)三类工业用地(M3) (B2),娱乐康体用地(B3),(B2),娱乐康体用地(B3), 注:1、工业用地(M)兼容绿地与广场用地(G)不得超过总用地规模的20%; 属于创意产业园区的工业用地,兼容科研用地(A35)和文化设施用地(A2)不得 超过地块总用地规模的30%。 2、物流仓储用地(W)兼容绿地与广场用地(G)不得超过总用地规模的20%; 属于物流园区的仓储用地,兼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 业设施用地(B)的各项用地总和不得超过地块总用地规模的30%。 3、工业倍增示范区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规划要求执行。 102 附录五(甲)规划控制Ⅰ类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建议指标 控 制 用 指 地 类 型 用 地 面 积 标 低层 多层 10000以下10000—3000030000以上 ㎡ FARD%GAR%FARD%GAR%FARD%GAR% ≤0.5≤22≥48 ≤1.6≤28≥38 ≤1.9≤25≥38 ≤2.5≤22≥45 单层 ≤2.0≤35≥32 ≤2.5≤24≥42 ≤2.0≤40≥30 ≤2.5≤25≥40 ≤2.4≤40 ≤2.5≤22 ≤1.8≤35≥35 ≤2.5≤24≥38 ≥18≤2.2≤40≥18≤2.0≤38≥20 ≥20≤2.4≤20≥22≤2.2≤20≥22 ≤0.5≤18≥50≤0.5≤16≥50 ≤1.3≤25≥45≤1.2≤22≥45 ≤1.8≤22≥42≤1.6≤22≥42 ≤2.5≤20≥48≤2.2≤20≥50 ≤1.8≤30≥35≤1.6≤28≥38 ≤2.4≤24≥45≤2.2≤20≥45 ≤1.8≤30≥35≤1.6≤28≥38 ≤2.2≤20≥45≤2.0≤20≥48 ≤1.5≤30≥35≤1.4≤28≥38 ≤2.4≤22≥45≤2.2≤20≥48 住宅建筑类 中高层 附录五(乙)规划控制Ⅱ类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建议指标 控 制 用 指 地 类 型 用 地 面 积 标 低层 多层 10000以下10000—3000030000以上 ㎡ FARD%GAR%FARD%GAR%FARD%GAR% ≤0.5≤35≥40≤0.45≤20≥50≤0.5≤20≥50 ≤1.7≤30≥40≤1.5≤25≥45≤1.4≤25≥45 ≤3.0≤35≥35 ≤3.5≤22≥45≤3.2≤20≥48≤3.0≤18≥45 ≤2.4≤40≥30≤2.0≤34≥36≤1.9≤32≥40 ≤3.5≤32≥36≤3.4≤30≥38≤3.2≤25≥40 ≤2.4≤40≥30≤2.0≤34≥36≤1.9≤32≥40 ≤3.5≤30≥36≤3.2≤25≥38≤3.0≤20≥48 ≤2.7≤55≥15≤2.4≤45≥15≤2.0≤45≥15 ≤3.5≤35≥20≤3.2≤30≥20≤3.0≤30≥20 ≤2.3≤38≥32≤2.1≤38≥36≤2.0≤35≥40 ≤3.5≤32≥38≤3.2≤28≥42≤3.0≤25≥45 ≥1.1≤30≤20≥0.9≤30≤20≥0.7≤30≤20 ≥1.6≤30≤20≥1.5≤30≤20≥1.4≤30≤20 ≤1.0≤48≤10≤0.8≤40≤12≤0.7≤35≤12 ≤2.0≤40≤12≤1.5≤30≤15≤1.2≤25≤15 ≤2.8≤32≥36≤2.6≤30≥38 住宅建筑类 中高层 高层 行政办公 建筑 办公建筑类 一般办公 建筑 单层、多层 高层 单层 多层 高层 单层、多层 商业建筑类 附录五(丙)规划控制Ⅲ类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建议指标 控 制 用 指 地 类 型 用 地 面 积 标 低层 多层 10000以下10000—3000030000以上 ㎡ FARD%GAR%FARD%GAR%FARD%GAR% ≤0.6≤25≥45≤0.5≤22≥48≤0.45≤20≥50 ≤1.8≤30≥35≤1.6≤26≥35≤1.6≤25≥35 ≤2.1≤25≥38≤1.9≤22≥42≤1.8≤22≥42 ≤3.0≤25≥38≤2.8≤24≥40≤2.5≤20≥45 ≤2.2≤42≥28≤1.8≤40≥30≤1.7≤38≥32 ≤3.0≤28≥36≤2.8≤25≥42≤2.5≤22≥45 ≤2.4≤40≥30≤2.0≤34≥36≤2.4≤38≥32 ≤3.0≤28≥38≤2.6≤25≥42≤2.4≤20≥48 ≤3.0≤55≥10≤2.8≤48≥15≤2.5≤50≥15 ≤3.0≤30≥15≤2.6≤24≥18≤2.4≤28≥20 ≤2.6≤40≥30≤2.4≤36≥32≤2.2≤35≥35 ≤3.0≤28≥35≤2.8≤24≥38≤2.4≤22≥40 ≥1.3≤30≤20≥1.1≤30≤20≥1.0≤30≤20 ≥1.8≤30≤20≥1.6≤30≤20≥1.5≤30≤20 ≤1.0≤48≤10≤0.9≤45≤12≤0.8≤40≤12 ≤1.9≤40≤12≤1.8≤35≤15≤1.6≤35≤15 住宅建筑类 中高层 高层 行政办公建 筑 办公建筑类 一般办公建 筑 单层、多层 商业建筑类 高层 单层、多层 商住综合楼 附录六建筑间距 106 附录七日照分析要求 日照分析计算参数应符合《建筑日照参数计算标准》(GB/T50974-2014) 的相关要求,在国家标准未明确时参照以下条款。 (一)日照分析主要参数: 1.地理位置:益阳市区,东经112°21′,北纬28°37′。 3.有效日照时间带:大寒日——北京时间8时至16时,冬至日——北京时 间9时至15时。 (二)日照的计算基准面 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 准面; (三)日照分析范围及原则 建设项目进行日照分析时,应根据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的修建性详细 规划或总平面图确定日照分析范围,在对拟建高层建筑划定日照分析范围时, 应将其遮挡分析范围、被遮挡分析范围分开划定。日照计算范围应符合《建筑 日照参数计算标准》的要求,在不明确时按以下原则确定: 1.拟建建筑的遮挡分析范围确定为其建筑高度的1.1倍且最大不超过半径 3.建设项目自身需满足建筑日照要求的,其被遮挡分析范围的确定按以上 原则进行反向设置,见示意图。 4.在建筑遮挡分析范围内的拟建、在建和已建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均应作为 被遮挡建筑纳入日照分析范围,已建、在建及拟建的高层建筑还应作为遮挡建 筑进行日照叠加分析。 5.在建筑被遮挡分析范围内,多层、高层建筑均应作为遮挡建筑进行日 照叠加分析,低层建筑不作遮挡建筑参与日照分析。 6.建筑物的主体部分与日照分析范围线相交,应整栋建筑参与日照计算, 分析时,需生成2小时等照时线(按大寒日计算),并标明等照时线最外端与 拟建项目用地红线的距离及等照时线影响宽度。 10.对现状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建筑使用性质及形态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批准的为准。 (四)日照分析报告内容: 分析报告的内容应符合《建筑日照参数计算标准》(GB/T50974-2014)的 附录八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米) 123456789101112 给水管燃气管热力管电信电缆地上杆柱 d中压高压 ≤d> 20200 0mm mm 1.03.02.50.74.06.00.52.03.04.06.01建筑物1.52.02.50.51.01.53.01.5 1.01.51.01.52.00.50.51.51.53污水、雨水排水管2.51.21.51.01.5 排乔灌路钢建 水侧轨筑 管木木石(或物 1.0d≤200mm1.0 1.5d>200mm3.0 1.0低压P≤0.005Mpa0.71.0 1.21.01.5 1.51.01.52.01.0B4.01.0 2.01.52.04.01.5A6.01.5 1.51.02.01.01.51.02.03.01.51.05热力管1.5 0.50.50.51.01.52.00.51.00.61.53.0电力电缆0.50.5 1.01.01.51.00.50.51.00.50.61.52.0电信电缆1.0 1.51.21.51.01.50.51.5 0.51.01.00.60.51.50.50.5 1.50.60.60.5塔基础3.0 1.51.52.51.51.51.50.50.50.511道路侧石边缘1.5 5.01.03.02.012铁路钢轨(或坡脚)6.0 1.01.52.0直埋2.5 1.52.04.0地沟0.5 0.51.0直埋1.0 1.01.5管道1.5 1.02.0 5.03.0 低直地直缆直管照明 压埋沟埋沟埋道及 BABA 1.01.50.50.53.01.55.02给水管0.51.51.01.5 电力 电缆 0.51.50.2Mpa0.51.00.5 通信、 <10KV 高压杆塔基 础边 ≤>35 35KVKV 道路 缘坡 1.21.01.05.04气Mpa 1.01.58乔木(中心)3.0 1.09灌木1.5 2.5 铁 脚) 序 号 管线名称 6 7 10柱35KV 0.005 中 B1.5 燃0.2 压 A2.0DN≤300mm0.4 管 0.4 Mpa 高 压 0.8 Mpa 直埋 缆沟 通信、照明及 <10KV 地上杆≤ 高压铁 > 边 35KV DN>300mm0.5 111 附录九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米 () 下面的管线名称 电信管线电力电缆 污水、雨水 给水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 排水管线 直埋管块直埋管沟 净距(m) 上面的管线名称 给水管0.15 排水管0.400.15 热力管0.150.150.15 燃气管0.150.150.150.15 电信管线 直埋0.500.500.150.500.250.25 管块0.150.150.150.1500.250.25 直埋0.150.500.500.500.500.500.500.50 管沟0.150.500.500.150.500.500.500.50 0.500.500.500.500.500.500.500.50沟渠(基础底) 0.150.150.150.150.200.250.500.50涵洞(基础底) 1.001.001.001.001.001.001.001.00电车(轨底) 1.001.201.201.201.001.001.001.00铁路(轨底) 电力管线 附注:①表中所列为净距数字,如管线敷设在套管或地道中,或者管道有基础时,其净距至管套、地道的外边或基础的底边(如果有基础的管道或在其 他管线上面越过时)算起;②电信电缆或电信管道一般在其他管线上面越过;电力电缆一般在热力管道和电信管缆下面,但在其他管线上面 越过;燃气管应尽可能在给水、排水管道上面越过;热力管一般在电缆、给水、排水、燃气管道上面越过;排水管通常在其他管线下面通过。 当工程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排水管线、污水排水管线。 112 附录十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米) 序号1234567 电力管线电信管线热力管线 直埋管沟直埋管沟直埋管沟 燃气给水雨水排污水排 管线管线水管线水管线 管线名称 最 小 覆 土 深 度 车行 道下 0.700.500.800.700.700.200.800.700.700.70 人行 道下 0.500.400.700.400.500.200.600.600.600.60 113 附录十一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米) 储气罐意容积>1000至>10000至>50000至 (m³)≤10000≤50000≤20000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2530352040 调压间、压缩机间、计 量间 控制室、配电间、汽车 库等辅助建筑 机修间、燃气锅炉房1520253035 办公、生活建筑1820253035 消防泵房、消防水池取 水口 站内道路(路边)1010101010 围墙1515151518 1215201025 ≤1000>200000 1215202530 20 114 附录十二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米) 设置调压装置入口建筑物重要公共建筑、一类公共电力 形式燃气压力级制外墙面高层民用建物变配电柜 高压(A)18.030.025.05.06.0 高压(B)13.025.020.04.06.0 地上 单独 建筑 次高压(A)9.018.015.03.04.0 次高压(B)6.012.010.03.04.0 中压(A)6.012.010.02.04.0 中压(B)6.012.010.02.04.0 次高压(A)7.014.012.02.04.0 调压 次高压(B)4.08.08.02.04.0 柜 中压(A)4.08.08.01.04.0 中压(B)4.08.08.01.04.0 地下中压(A)3.06.06.0-3.0 单独 建筑 地下中压(A)3.06.06.0-3.0 调压 箱 中压(B)3.06.06.0-3.0 中压(B)3.06.06.0-3.0 铁路(中心线)城镇道路 注:1.当调压装置露天设置时,则指距离装置的边缘; 2.当建筑物(含重要公共建筑物)的某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且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 二级时,燃气进口压力级制为中压(A)或中压(B)的调压柜一侧或两侧(非平行),可贴靠上 述外墙设置; 3.当达不到上表净距要求时,采取有效措施,可适当缩小净距。 115 附录十三汽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米) 站内汽油设备 埋地油罐 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 站外建(构)筑物 无油气有卸油有卸油和无油气有卸油有卸油和无油气有卸油有卸油和无油有卸油有卸油 回收系油气回加油油气回收系油气回加油油气回收系油气回加油油气气回油气回和加油 统收系统回收系统统收系统回收系统统收系统回收系统收系收系统油气回 加油机、通气管管口 统收系统 重要公共建筑物504035504035504035504035 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302421252017.51814.512.51814.512.5 民用建 筑物保 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252017.5201614161311161311 二类保护物201614161311129.58.5129.58.5 三类保护物161311129.58.510871087 252017.52217.515.51814.512.51814.512.5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 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丙、丁、戊类物品生产厂房、 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 积不大于50m的埋地甲、乙类 液体储罐 室外变配电站252017.5221815.51814.512.51814.512.5 3 1814.512.5161311151210.5151210.5 116 铁路2217.515.52217.515.52217.515.52217.515.5 城市 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108786.55.586.55.5655 次干路、支路86.55.5655655555 555架空通信线和通信发射塔 1倍杆(塔)高, 且不应小于5m 1.5倍杆(塔)高,1倍杆(塔)高, 且不应小于6.5m且不应小于6.5m 1倍杆(塔)高,0.75倍杆(塔)高, 且不应小于5m且不应小于5m 架空电 力线路 无绝缘层6.56.5 有绝缘层55 注:1.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 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2.表中道路系指机动车道路。油罐、加油机和油罐通气管管口与郊区公路的安全间距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按城 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三级和四级公路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包括铁路、地铁和二级及以上公路的隧道出入口)尚不应小于50m。 4.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油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时,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 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但不得小于6m。 117 附录十四柴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米) 站内柴油设备 埋地油罐 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 25252525重要公共建筑物 12.512.51010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6666一类保护物 6666二类保护物 6666三类保护物 12.51199 加油机、 通气管管口 站外建(构)筑 物 民用建 筑物保 护类别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 甲、乙类液体储罐 丙、丁、戊类物品生产厂房、库 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 大于50m的埋地甲、乙类液体 储罐 室外变配电站15151515 铁路15151515 城市 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3333 次干路、支路3333 3 9999 0.75倍杆(塔)高, 且不应小于5m 555架空通信线和通信发射塔 架空电 力线路 无绝缘层6.56.5 0.75倍杆(塔)高,0.75倍杆(塔)高, 且不应小于6.5m且不应小于6.5m 0.5倍杆(塔)高,且0.5倍杆(塔)高,且 不应小于5m不应小于5m 有绝缘层55 注:1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 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 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2表中道路系指机动车道路。油罐、加油机和油罐通气管管口与郊区公路的安全间距按城 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三级和四级公 路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118 附录十五计算规则 第一条计算原则 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等容量指标计算,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规范执行,国 家相关标准、规范未明确时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净用地面积计算 净用地面积计算以两相交道路红线直线相交划定计算面积范围,并以国 土部门发证面积为准。 第三条地下空间及半地下空间建筑面积的指标计算 (一)地下空间、半地下空间的界定方法是以地下空间最外边线垂直方向 2~5米的地面标高为参照点,当空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平均高度值H超 过该空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空间,当空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平均高度 值H超过该空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空间。因场地地形原因, 利用地形设置有不少于1/3连续周长完全埋于地下的建筑空间视同于半地下空 间。 H=地下空间地下建筑立面面积/地下空间周长 (二)符合上述规定的地下建筑空间,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但对利用广 场、道路、公园等地下空间修建的地下建(构)筑物,按全面积计算容积率。 符合上述规定的半地下室建筑空间,作车库、设备用房、交通用房等配套设施 建筑密度。 第四条架空层的指标计算 (一)建筑物底层架空空间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算容积率, 层高在2.2米以下的按1/2面积计算容积率。底层作为停车库的净空不大于 2.5米,不改变用途,不计算容积率。 做共享使用(公共休闲、绿化、游憩等使用且不对社会进行商业销售、出 租),层高≥3.9米的建筑底层架空开放空间(包括利用地形高差或裙房屋顶 设置的塔楼底层架空开放空间)不计算容积率。 (二)因工程地质条件原因不能建设地下、半地下空间,允许项目建筑底层 整体架空做停车空间使用,按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当这种底层整体架空、顶 部能够通过公共交通直接到达且进行了绿化(满足绿化种植条件,覆土深度≥ 1.2米),其占地面积不计算建筑密度。 第五条建筑物顶部的指标计算 (一)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且其正投影面积不超过建筑物中间层(标准 层)正投影面积1/8的楼梯间、电梯机房等辅助用房的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指标,超过1/8则按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指标。 (二)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含其他斜面结构),按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第六条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结构转换层的指标计算 在建筑物内,设备层的设备区域、管道层的管道区域、避难层的避难区域、 结构转换层的转换区域的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作为其他用途(如楼梯间、 电梯井、其他功能用房等)则须计算容积率。 第七条阳台、套内花园、开敞式空间的指标计算 (一)突出居住建筑主要外墙面的阳台(如凸阳台等)认定为建筑结构外的 120 阳台,按正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其他形式的阳台(如 凹阳台等)认定为建筑结构内的阳台,均按正投影面积的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和容积率。 (二)套内花园建筑面积计算参照阳台计算规则。 (三)开敞式(没有封闭)空间,当其挑高高度不小于三个标准层层高时, 开敞式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若挑高高度小于三个标准层层高或外侧 有围护结构,则按其所跨自然层层数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第八条飘窗(凸窗)的面积计算 建筑外墙突出的飘(凸)窗出挑宽度不宜超过0.6米,窗台的结构高度距 同层楼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0.3米。当飘窗的窗台高度≥0.45米、出挑宽度≤ 0.6米或窗台高度≥0.3米且<0.45米、窗高≤2.1米、出挑宽度≤0.6米时可不 第十条建筑高度计算 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当 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 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 算后取其中最大值。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 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算建筑高 度。 当建筑处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范围或航空、电 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工程等有净空控制区域要求 的,其高度计算按有关要求进行计算。 第十一条建筑层高 (一)建筑层高原则上按建筑使用性质控制,但同层中除主要功能空间外 的其他配套用房可按该层主要使用性质控制(如商场中的配套办公用房按商业 第十二条绿地率的计算 (一)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线;小区 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线;临城市道路时,算到道路边线。 (二)建筑物架空开放空间内的绿化不计算绿地面积。 (三)水面、水景、绿化休闲广场按全面积计算绿地面积。 (四)植草的隐形消防通道计算绿地面积。植草的停车场若满足居住配套地 面停车位不大于总停车位的20%、商业配套地面停车位不大于总停车位的30% 的要求则按50%计算绿地面积,否则不予计算绿地面积。 (五)符合本规定的完全地下空间、半地下空间顶部绿化,以及本规定的项 目底层整体架空层顶部绿化可视同于地面绿地,计算绿地率。 (六)屋顶绿化折算 为鼓励建设项目进行立体绿化,丰富城市景观,亦考虑到集约节约用地项 目的特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将屋面能够 通过公共交通直接到达的覆土种植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折算 成地面绿地面积。其所算公式为:F=M×N 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建筑屋顶地栽绿地面积,N—有效系数(见 表) 屋面标高与地面 的平均高差(m) H≤3.0≥1.20.8 3.0<H≤6.0≥0.90.5 6.0<H≤12.0≥0.60.2 H>12≥0.60.1 最小覆土厚度(米)有效系数(N) 注:高差一定的情况下,折算系数按最小覆土厚度相对应的数值取值;最小覆土厚度 确定时,折算系数则按高差相对应的数值取值。 123 附录十六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 一、总平面图设计应表达以下内容: (一)图纸部分 1.拟建建筑物的定点坐标、用地红线坐标、项目出入口方位、用地红线 周边50米范围内现状地形图中的所有内容; 1.总平面图(设计深度须达到前款要求); 2.建筑单体设计: ①主要平立剖面的尺寸及定位轴线(在机场或微波通道限高区范围内, 要注明屋面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及绝对高程); ②各房间的使用性质(按规定用语标明); 四、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应包括建设项目主要规划设计条件、主要技术经济 指标和业态、建设方案等内容; (二)评价范围现状与规划情况应介绍评价范围内现状、规划的用地和 ②评价结论应明确项目建成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影响程度,明确交 通改善后建设项目交通影响是否可接受,以及是否需要对建设项目的选址或报 审方案进行调整; ③必要性措施是保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可接受的前提条件,建议性措施 包括对建设项目内部或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推荐采取的措施与方法;对评价范 围内交通系统影响为显著影响的建设项目,应明确必要性措施。 5.用电负荷计算,电力线路架(埋)设方式; 6.电信需求量,电信管道敷设方式,经规划审批的微波站、卫星通信设 施控制保护界线; 7.燃气用量计算及管道敷设方式; 8.热负荷计算,热力管道敷设方式。 以上工程管线是指给水、排水、电力、电信、中水、燃气、路灯等管线, 有条件的地区还应考虑热力管道,特殊地段还应考虑人防、防洪工程。 各种弱电管线(包括通讯、广播电视等)应同沟(槽)敷设。 六、建筑环境设计文本应包含以下内容: (八)主要外墙的小样(可在效果图中做节点放大)。 附件:1.附件1 2.附件2 附件1总平面图规划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 总用地面积(㎡) 净用地面积(㎡) 地上建筑面积(㎡) 总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 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商业面积 50㎡以下/户 居住 技 技 其 附件2建(构)筑物汇总表 建(构)使用使用高度 栋号层数 筑名称性质用途(米) 地上地下 建筑面积(㎡) 总计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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