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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中国金融改革
本章概要: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
善,我国的金融改革也在不断推进和深化。目前金融改革已
成为我国各项改革的重点之一。本章共分五节和一个专栏。
第一节简要回顾了中国金融改革的历程;第二节详细介绍了
中国金融市场体系的改革和发展;第三节对中国银行金融机
构的改革和发展作了概述;第四节主要阐述了中国利率市场
化改革和发展的进程;第五节介绍了中国金融风险控制和监
管的改革和发展的有关情况。本章专栏对西方国家金融监管
的历史演变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和分析。
关键词:金融改革;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利率市场化;金
融风险;金融监管
我国的金融改革始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的改革开放初
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体制改革也迈
出了较大的步伐,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改革的基本方向是:
逐步改变以行政管理方式为主的、过于集中和僵化的、靠单
一计划调控的“大一统”金融管理体制,逐步建立起适应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直接管理和间接调控相结合的,既强有力
又灵活多样的高效率的金融管理体制。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
后,特别是在1993年11月召开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所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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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思想的指引下,中国金融改革的
步伐进一步加快。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特别是随着我国加
入WTO后,我国的金融改革力度进一步加强,并逐渐与国际
接轨。
我国金融改革的容十分广泛,涉与到金融宏观调控体系、
金融监督管理体系、金融组织机构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
融结算和会计体系、金融法制体系以与外汇管理体系等诸多
方面。本章将简要回顾中国金融改革的历程,主要介绍金融
市场体系改革和利率市场化改革,以与金融风险控制的有关
情况。
第一节 金融改革历程简要回顾
从中华人民国成立到1979年的大部分时间里,中国谈
不上有什么金融体系。当时我国实行的是“大一统”的银行
体制,全国只有中国人民银行一家,既是中央银行,有开展
商业银行业务,同时还是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
回顾我国金融改革的历程,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
段:
第一阶段(1979年-1984年),这是金融改革的萌芽阶
段。与初期的改革开放相适应,中国的金融市场主体结构也
开始了调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后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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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
司等金融机构相继恢复和建立,标志着中国金融体系的初步
建立,为随后的中国金融改革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第二阶段(1984年-1990年),这是金融改革的初始阶
段。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其
一般的存贷款业务和结算业务分别交给了当时陆续新设的
四大国有专业银行。这一阶段各种金融组织相继出现,中国
金融市场体系与其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可以说,传统的
中国金融体系受到了最初的冲击。
第三阶段(1991年-1993年),这是金融改革的推进阶
段。这一阶段以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所相继成立为标志,
中国的资本市场开始得到建设,并成为中国金融市场的重要
组成部分。
第四阶段(1994年-2001年),这是金融改革的全面发
展阶段。从1994年开始,我国对中央银行体系、金融宏观
调控体系、金融组织机构体系、金融市场体系以与外汇管理
体系进行了全面的改革,《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
《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有关金融法规相继出台
并实施。1998年初取消了长期以来实行的对商业银行贷款规
模控制,开始实行间接的宏观调控方式,公开市场操作成为
金融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同年我国中央银行改革机构设
置,取消各省级分行,设立九个大区分行和两个营业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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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阶段是中国金融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和巨大成就的阶段。
第五阶段(2002年至今),这是金融改革的深化和与国
际接轨阶段。2001年12月我国正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
(WTO),金融业将在入世五年后全面对外开放,所以中国的
金融业也将迎来巨大的挑战。同时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
也进入了攻坚阶段,中国金融的各方面也必须同时前进和全
面配合。所以这一阶段是中国金融改革的深化和与国际全面
接轨的阶段,任务相当繁重。
第二节 金融市场体系的改革和发展
我国金融市场历史不长。旧中国曾存在一度虚假繁荣的
金融市场,但基本上是投机市场。新中国建立后,完全的计
划经济体制使金融市场没有存在的必要。改革开放以来,为
配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金融市场作为社会主义
市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又逐渐恢复发展起来。
一、同业拆借市场
从1981年开始,在中国乡镇经济最发达的和地区,就
出现了一些以调节资金余缺为目的的“地下”资金拆借活动。
然而,促使我国同业拆借市场最终形成的最重要的动力,在
于中国人民银行在沿用信贷分配的手段控制全社会信贷资
源的同时,对各专业银行提出的提取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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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这一改革措施为以调剂银行准备金头寸为主要功能的同
业拆借市场创造了最有利的条件。我国同业拆借市场从1984
年开始,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1984-1991年为初步发展阶段。这一时期,我国主要采
取促进、扶持的措施,积极地推动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1984
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中规定,专业银行出
现资金不足时,可向其他银行拆借。同年10月,中国人民
银行颁发了《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指出要搞好各
银行之间的横向资金融通。这时,同业拆借市场开始出现,
但交易量不大。1986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国银
行暂行管理条例》中规定,专业银行之间的资金可以相互拆
借,以便调剂资金余缺。1987年,中国人民银行与各专业银
行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搞活同业拆借市场的通知》,积
极鼓励和推动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
为扭转资金需求大于资金供给的状况,下发了《关于进一步
落实“控制总量、调整结构”的金融工作方针的几项规定》,
并建立融资公司办理同业短期拆借以促进同业拆借市场的
发展。
以上这些政策的出台大大加快了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
发展,市场交易量成倍增加,同业拆借市场交易额1985年
仅为120亿元,到1988年就猛增到2621亿元,1989年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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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幅下降,但次年即迅速回升。到1991年已经达到2927亿
元。但由于缺乏必要的规而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如资金拆借
业务的机构混乱,期限不断延长,利率飙升等,并对1988
年的通货膨胀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1988
年6月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对拆借市场进行整顿,对拆借利
率实行上限控制,并严格规定拆借主体,拆借期限与拆借资
金用途等。
1992年,我国同业拆借市场进入第二个发展阶段。这一
时期的市场出现快速发展的势头,交易额呈跳跃式增长。
1993年达4000亿元左右,1994年上升到5000亿元左右,
1995年则突破了万亿元大关,达到历史的新高,仅1993年
工、农、中、建、交和等六家商业银行的资金拆借额就达6200
多亿元,远远高于前一时期全部市场交易额的总和。然而遗
憾的是,前一时期的整顿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市场交易额
虽然获得迅猛的增长,但不是在健康、有序的条件下进行的。
市场违规行为不仅没有收敛,反而越来越明显。大量短期拆
借资金被用于房地产投资、炒作股票、拆借期限延长。利率
上升时,南方有些城市的月利率高达20%。拆借市场的混乱
严重扭曲了金融关系,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致使中国人
民银行从1993年下半年起又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
对拆借市场进行全国整顿。随后,市场发展开始步入正轨。
1996年至今,同业拆借市场进入第三阶段,这是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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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发展的阶段。中国人民银行从1996年起根据中共十四
届五中全会“培育要素市场,逐渐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竞争
的市场体系”的精神,着手建立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
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由两个交易网络构成,即一级网络
和二级网络。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方向之一是逐渐改变过去
那种资金分块管理的状况,让各家商业银行总行作为一级法
人对自己系统的资金进行统一调度和管理。根据这一要求以
与统一货币市场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利用外汇交易中
心建立了全国统一的资金拆借屏幕市场,构成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的一级网络,该网络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非银行司负
责市场监管,总行公开市场操作室负责市场调控。进入一级
网的交易主体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商业银行总行,以与经改造后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融
资中心。进入各省市融资中心二级网络的交易主体为各商业
银行总行授权的分支机构,在各地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
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合作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金融租赁
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
公司以与外资银行在华分行和外资保险公司等各类金融机
构。(截止到2003年底,一级网络和二级网络的交易成员共
达918家。)在同一交易日,一级网二级网同时运行。即融
资中心不断接到各省金融机构拆出拆入报价,不断地就地平
衡,差额送一级网平衡,并将成效数量期限利率等交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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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反映到一级网上;同时将一级网的报价传送到省机构,
以保持一级网、二级网拆借利率大体一致。同业拆借期限分
为7天以的同业头寸拆借和7天以上至4个月以的同业短期
拆借。交易采用双方报价、询价、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即
双方按固定的格式将交易品种、利率、数量等交易意向通过
交易系统交涉并确认成交。交易双方自行全额办理资金清
算。并用清算提示跟踪系统来监督会员资金清算。
自1996年全国性的同业拆借市场形成以来,市场资金
拆借额度不断调整。1998年银行间同业拆借交易量为1978
亿元,1999年猛增到3291亿元,2000年更是达到6728亿
元。2001年,同业拆借交易量增至8082亿元,比上年同期
增加1354亿元,增长20.1%。2003年,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交易更是十分活跃,交易量快速增长,全年累计成交2.4
万亿元,比2002年(2002年为12107亿元)增加1.2万亿
元,增长99.2%,比2001年增长近2倍。同时,7天期的同
业拆借利率已成为中国货币市场的基准利率。
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的建立,对进一步推进金融改
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初步形成了以市场供求为基
础、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利率。二是为商业银行调剂短
期资金余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供了重要场所和渠道,有
利于商业银行的企业化经营和短期资金跨系统、跨地区的合
理流动;三是为各地区、各金融机构的资金融通初步提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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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公开、公正的交易和信息服务系统;四是作为货币政策
与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载体,能够适时搜集和反映各地区、
各金融机构资金拆借情况和资金流向,有利于增加拆借活动
的透明度,加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
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从90年代初期开始,大致经历了
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为早期的国债回购协议市场,第二
阶段为1997年形成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一)回购协议市场
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回购协议在20世纪90年代初
才被引进我国。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回购协议市场已成为我
国最活跃、最重要的货币市场。
以国债为主要标的物的回购协议市场是在20世纪90年
代国债发行量稳步上升,国债市场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产生
的。1991年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STAQ
系统)成立,同时跨地区、有组织的规化国债交易市场也开
始启动。为提高国债的流动性,更好地解决国债发行难的问
题,经过长时间的酝酿和准备,STAQ系统于1991年7月宣
布国债回购业务开始试运行。继STAQ系统之后,证券交易
中心也于1992年推出了国债回购交易,此后,回购协议市
场先后在我国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如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
中心、证券交易所等地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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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通过国债回购可以获得短期资金融通,这一市场很
快就得到了那些急需短期资金,但又很难通过其它途径获得
资金的市场参与者的认可,尤其是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等也
将它视为获得高额收益的短期投资工具。正是在市场参与者
的积极推动下,市场发展相当迅速。1993年我国证券市场的
国债回购短期交易量仅仅0.42亿元,1995年,国债回购交
易量上升到1248.52亿元,到1997年回购协议交易量更是
达到12876.06亿元。回购协议的标的物也从最初的国债发
展到金融债券、中央银行融资券、企业债、可转债等其他证
券。
目前,我国的国债回购协议市场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
一是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所的市场;二是各地证券交易中
心(如、、等)的市场;三是上述两个有组织的市场之外通
过交易者直接联系而达成交易的市场;四是源于1997年上
半年货币当局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参加同业拆借一级
市场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交易所市场中撤出而
单独形成的封闭性的银行间回购市场。
(二)银行间债券市场
1997年上半年,股票市场过热,大量银行资金通过各种
渠道流入股票市场,其易所的债券回购成为银行资金进入股
票市场的重要形式之一。1997年6月,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
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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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证券回购与现券交易的通知》(银发[1997]240号),
要求商业银行全部退出和交易所市场,商业银行在交易所托
管的国债全部转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XX公司(以下简称中
央结算公司);同时规定各商业银行可使用其在中央结算公
司托管的国债、中央银行融资券和政策性金融债等自营债券
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提供的
交易系统进行回购和现券交易,这标志着机构投资者进行债
券大宗批发交易的场外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正式启
动。
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包括金融机构法人与其授权分
支机构、非金融机构法人和基金等契约型资金等投资主体;
财政部、政策性银行和公司等筹资主体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
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截至2003年末,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主体从启动之初的16家商业银行总行,增加到11大类、2895
家机构投资者。银行间债券市场已经成为所有机构投资者均
能参加的公开市场。此外,还有5万余户个人投资者通过4
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债券柜台业务也间接参与了银行间债
券市场。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品种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与集团公司债交易工具包括现券买卖、质押式
回购和买断式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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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以询价方式达成,交易双方自主谈
判,逐笔成交,即交易双方通过交易系统、、 或电子等
媒体对交易要素进行谈判,达成一致后逐笔订立成交合同。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作为场外市场,债券交易又是以询价方
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因此,市场信息对参与者至
关重要。为此,人民银行指导中央结算公司和同业中心加强
信息系统的建设,相继推出 “中国债券信息网”和“中国
货币网”专业,加强信息服务,提高市场透明度。
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建立以来其规模不断扩,市场可交易
债券存量快速攀升,交易券种也大量增加。市场启动之初,
可交易债券存量仅有723亿元,而至2003年末,市场可交
易债券存量增加到28550亿元,比市场启动时增长38倍,
可交易券种也由最初单一类型的几只增加到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和公司债等4大类、10多种小类的180
余只债券。2003年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交易达到117203亿
元,比1997年增长380倍;现券交易量达到30848亿元,
比1997年增长3100多倍。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建立为金融市场的改革和发展起到
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一是保证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的顺
利发行,支持了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二是为中央银行金融
宏观调控手段由直接方式向间接方式的转化奠定了市场基
础,促进了稳健货币政策的顺利实施。人民银行通过银行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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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市场进行公开市场操作,调节货币供应量,以实现货币
政策调控目标。三是促进了利率市场化,有利于提高货币政
策传导效能。四是完善了金融机构的资产结构,为金融机构
流动性管理和投资提供了便利。五是为各类固定收益证券推
出、完善我国金融结构奠定了基础.
三、贴现市场
中国票据市场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1982年,中
国人民银行倡导推行“三票一卡”(即汇票、本票、支票和
信用卡),可谓中国票据市场的发端。该年,市率先开展了
票据承兑贴现业务。自那以后,以银行承兑贴现为主要形式
的票据业务发展得很快,于1986-1988年间达到较大规模;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也开始试办票据的再贴现业务。但是,
在票据市场的发展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最主要的是资金流
向不合理,票据行为失去约束,票据案件特别是假票问题相
当严重。所以,1988年,中国基本上停止了银行票据承兑与
贴现活动。
从1993年以后,票据市场问题又被提到议事日程。1995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票据法》。仅1995年,我国商
业银行共签发银行承兑汇票2400多亿元,办理商业票据贴
现1500多亿元。1996年《票据法》开始在全国全面推行。
这标志着中国票据市场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1997
年,以商业汇票为主体的中国票据市场在规业务操作、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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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度的基础上得到了稳步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加快转变金
融宏观调控方式,推广使用商业汇票、扩大票据承兑和贴现
与再贴现,进一步加强了对商业银行汇票业务的宏观管理和
制度建设。1999年,全国商业汇票发生额达4650亿元,商
业银行办理贴现2800亿元, 2000年商业银行承兑票据量和
贴现量分别超过6700亿元和6300亿元,2002年,商业银行
贴现量继续增长达到23073亿元。随着货币政策调控的变化,
再贴现已经在中央银行的货币投放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
位。1994年底,全国再贴现余额比年初增加155亿元,占当
年中央银行贷款增加额的20%。1999年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
1200亿元,约占当年基础货币投放量的30%,2000年,中央
银行再贴现余额为1258亿元,2003上半年更是达到8318亿
元,同比增长96.7%。
票据市场与同业拆借、短期国债买卖三者共同构成货币
市场。票据市场的发展,对于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商业银行
调整信贷结构以与完善货币政策操作的市场环境,都有极为
重要的作用。但与其他市场相比较,中国的票据市场发展滞
后。票据来源少,票据市场工具表现为单一的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尚未形成规模;票据市场不完善,缺乏一个完
善的贴现市场,贴现票据的转贴现基本无法开展,票据的再
贴现围狭窄等。目前,发展我国票据市场的重点,一方面在
于大力发展和规银行承兑票据的承兑、贴现业务。另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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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逐步扩大再贴现总量,同时积极发挥再贴现政策的导向
作用,合理引导信贷资金流向,促进结构调整。2000年11
月9日,我国第一家专业化票据经营机构——中国工商银行
票据营业部在正式开业,这个机构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商业
银行票据业务进入了专业化、规模化和规化经营的新阶段。
四、外汇市场
自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汇市场经历了一个从
无到有、从低级到高级、从分割到统一的演变过程。1979年,
我国开始实行外汇留成制度。为满足外汇调剂余缺的需要,
国务院于1980年10月批准开办外汇调剂业务,中国银行随
后开始办理外汇调剂业务。1981年8月,中国银行又扩充了
外汇额度调剂业务。当时,调剂价格可在贸易外汇部结算价
上下10%幅度由双方议定。从1983年起,中国银行的各地分
行又陆续成立了一些外汇调剂机构,办理企业之间的现汇调
剂。1985年12月,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同意,特
区成立了第一个外汇调剂中心,正式开办留成外汇的调剂业
务。1986年,办理外汇调剂业务的机构由中国银行转到国家
外汇管理局。调剂价最初由外汇管理局统一规定,后来到
1986年末全部放弃。在1986年到1987年间,各地都先后成
立了人民银行领导下的外汇调剂中心,外汇调剂市场逐步形
成。从1988年起,在设立了全国外汇调剂中心;1988年9
月,创办了第一个外汇调剂公开市场,实行会员制,会员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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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分自营和代理两类,按竞价成交,集中清算的方式进行交
易。截止1993年底,全国已有18个类似的市场。外汇调剂
市场公布外汇调剂指导系列,它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决定
的,目的在于引导外汇的用途与国家的产业政策相协调。
1994年我国成功地进行了外汇体制改革,实行银行结售
汇制度。改革的主要容为:(1)从1994年1月1日起,实
行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
浮动汇率制;(2)实行银行结汇、售汇制,取消外汇留成和
上缴;(3)建立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改进汇率
形成机制。
银行间外汇市场采取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系统的组织
形式,总中心设在,在一些大中城市设立分中心,总中心与
分中心为电脑联网。市场按照《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规则》
自律管理,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其进行监
管,并在总中心设立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进行调控。中
国外汇交易中心实行会员制,由中资银行总行与其授权分
行、外资金融机构和少量经授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会
员,只有会员才能参与外汇市场的交易。交易采用分别报价、
撮合成交的竞价交易方式,由计算机系统按价格优先和时间
优先的原则对各种报价进行匹配成交。目前市场进行的只有
现汇交易,交易币种为美元、日元和港币三种。中国外汇交
易中心实行本币与外币集中清算办法,采取双向两极同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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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方式。人民币资金清算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清算系统进行,
各分中心负责当地会员之间的人民币资金清算,差额部分的
资金与总中心进行清算;外币资金由总中心会员直接清算,
通过境外开户行办理划款;外汇与人民币的资金清算为当日
交易,第二个营业日交割,同步到位。随着市场建设的发展,
许多会员机构已开通了远程外汇交易系统,不用到集中的交
易场所便可参与交易。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建立以
后,在没有设分中心的地方,原来的外汇调剂中心继续保留,
主要是代理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外汇买卖。
从1996年7月1日起,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
结售汇。外商投资企业经申报开设外汇账户后,可在外汇指
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也可以继续通过外汇调剂中心买卖
外汇。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需要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用于经
常项目收支的外汇结算账户和用于资本项目收支的外汇专
用账户。国家外汇管理局经中央银行授权,根据外商投资企
业实投资本和经常项目外汇资金周转需要,确定外商投资企
业外汇结算账户可保留外汇的最高金额。
经过两年多的运作,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又
联合下文,宣布从1998年12月1日起,取消外汇调剂业务,
并相应关闭各地的外汇调剂中心。这标志着境机构的外汇买
卖均已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外汇调剂中心关闭后,其中的
一部分转变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分中心,负责银行间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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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和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拆借市场运作。外商投资企业的
外汇买卖业务完全统一进入银行结售汇体系。
为适应市场个性化交易的需要,作为电子经纪的补充,
2001年7月交易中心推出本币声讯中介服务,2002年6月
推出外币拆借中介服务,2003年7月成立货币经纪部。截止
2003年底,声讯经纪的签约机构达到318家,全年通过声讯
经纪成交外币拆借15.3亿美元、本币资金845亿元。
运用金融工程理论和信息技术建成了债券市场分析和
风险管理系统(F系统),2003年3月底在新版本币交易系统
启用的同时同步上线,帮助市场成员进行市场分析与风险管
理,辅助交易。
2003年6月,交易中心又借鉴本、外币交易、信息系统
的经验,推出了票据市场的基础平台——“中国票据”网。
2003年底,参与“中国票据”网的金融机构达到891家,半
年发送票据报价金额8729.5亿元。
自1994年以来,中国外汇市场运行平稳,发展迅速。
银行间外汇市场1994年成交量为408亿美元,1997年达到
700亿美元;受亚洲金融危机影响,随后两年交易量出现下
滑;2000年恢复增长,2001年市场成交量超过金融危机前
的水平,达到750亿美元;2002年成交量增加到972亿美元;
2003年市场成交量一举突破1000亿美元,达到创记录的
1511亿美元。2004年第一季度成交量累计折合413.06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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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日均成交量6.77亿美元。
从1996年12月1日起,我国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
换。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的
基础上,创造条件,逐步放开,推进资本项目下可兑换,从
而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兑换。
五、资本市场
根据资本市场规模、二级市场发展状况等特点,可以将
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历程概括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资本市场的起步阶段(1981年—1988年)
建国初期,我国曾发行过政府债券,1958年后停止发行。
70年代末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使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
巨大的变化。社会资金的分配趋向分散化,由政府集中的资
金相对减少。我国政府于1981年恢复政府债券的发行,筹
集资金用于经济建设。这一时期的国债发行,无论从何种角
度看,都处于低级阶段,并带有很深的计划经济的烙印。
(二)资本市场的初步发展阶段(1988年~1990年)
1988年~1990年,以国债二级市场的开放为契机,大
大推进了证券市场的发展。自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至1988
年,国债的累计发行量已达到455亿元。但是,由于国库券
发行采用派购的方式而且不许转让,存在许多弊端。为了完
善国债市场,1988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首先在、、、、、和
进行国库券流通转让试点,同年6月试点扩大到28个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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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54个大中城市。1988年底,国库券转让业务基本上在全
国铺开,100多个城市可以办理国债二级市场业务。国库券
二级市场开放后发展极快。
国债市场取得进展的同时,企业债市场也有较大的发
展。首先从发行对象来看,1987年以前的企业债以企业部集
资为主,1988年以后则以向社会公开发行为主;其次,发行
的债券比较规,1987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债券发行条
例》,引导企业债券发行市场趋于规;第三,债券发行者不
只是小企业和乡镇企业,国营企业、经济效益好的集体企业,
以与中外合资企业也进入债券市场融资。这个时期的股票市
场,特别是股票二级市场有了一定的进步。按当时国务院的
规定,只允许在、两地进行股票上市转让、交易的试验。至
1990年已有7家股份公司的股票上市交易,在2.4亿多元的
股本总额中,社会公众股0.66亿元。由于两个证券交易所
都未正式成立,所以当时、的证券交易均为柜台交易,场外
进行。这一时期,金融债券(包括银行金融债和政策性金融
债)的发行也扩大了围,1985年各专业银行发行了金融债券,
1988年以后其他金融机构也开始发行金融债券。1988年全
国发行金融债65亿元,期末余额85亿元;1990年,发行金
融债64.40亿元,余额89.88亿元。资本市场初步发展阶段
的主要标志是国债二级市场开放,这一时期,国债、企业债、
金融债和股票的发行规模逐渐加大,股票交易市场试点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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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渐扩大。但由于交易所尚未成立,各种法律法规远未健全,
所以我们称之为初步发展阶段。
(三)逐步推进和规发展阶段(1991年~1995年)
这一阶段的开始以1990年12月证券交易所正式成立为
标志。证券交易所的成立,使我国证券市场由场外交易进入
场交易,由分散交易进入集易。证券交易所开业初期,以债
券交易为主,以后转为债券交易与股票交易并重。股票交易
全部进交易所。1990年,在交易所交易的各类债券、股票共
31种,1991年达39种,1990年全年证券交易额91亿元,
其中债券75亿元,股票交易额16亿元。继证交所之后,证
交所经过1990年的筹备和试运转,于1991年7月正式营业。
1991年共有6种股票上市交易,全年交易总额为35.55亿元。
在上交所开业不久,另一个场外集易市场——全国证券交易
自动报价系统(STAQ)于1990年12月5日在开通运行。1991
年有6种债券在这个系统交易,当年成交额16.37亿元。这
一时期,我国证券发行市场的改革取得了较大进展。就国债
发行而言,1991年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对部分国债的发行采用
承购包销的方式,即由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组成承销
团,向财政部承购国债,然后由他们向购买者推销。这项改
革使国债的发行趋向市场化。1992年,国债发行继续推行承
购包销改革,并首次进行无券发行,全国73家金融机构组
成1992年国库券无券发行承销团,承销了五年期国库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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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5亿元。1993年国债发行又实行了一级自营商制度。1991
年~1995年,我国国债发行额迅速增加,1991年度为281.25
亿元,到1995年增加到1537亿元。在股票发行市场上,一
项重要的改革是开始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开拓了运
用股票市场吸引外资的新渠道。1991年真空电子器件股份和
南方玻璃股份发行了人民币特种股票。1992年,国务院批转
了国家体改委关于股份和股票市场扩大试验的报告。公开发
行股票的试点由、两市扩大到、、3个省,这一系列的改革措
施为扩大股票的发行市场提供了坚实的基础。1992年,公开
发行股票的公司共55家,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有10家。1993
年,股票公开发行的试点推向全国。在改革的推动下,我国
证券发行规模增长较快。1992年全国围各类有价证券的发行
总量为1280亿元(不包括部发行的股票)。其中国债410亿
元、国家投资债券127亿元、企业债券379亿元、金融债券
255亿元、股票109亿元(其中人民币特种股票12亿多元)。
同时一些新的金融商品开始出现,如、、、先后发行了多种投
资基金类受益券,宝安公司发行了认股权证和可转换债,乡
镇企业投资基金和天骥基金都经批准而顺利发行。在发行市
场规模扩大的同时,证券流通市场也得到很大发展。1992年
全国证券集易市场的交易总金额达到1044.1亿元。其中债
券(主要是国债)交易额为351.27亿元,股票交易额为692.83
亿元;1993年证券交易规模进一步扩大,交易总金额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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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3亿元,其中债券(主要是国债)交易额为805亿元,股票
交易额3748亿元。与此同时,证券中介机构得到迅速发展。
证券公司、信托投资机构、证券业务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
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如雨后春笋,增
长迅猛。为了加强对迅速发展的证券业的领导,1992年10
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这
是中国证券业管理走向规化的重要信号。1993年,国家证券
委和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一系列的条例、法规,使我国证券业
的管理逐渐走向法制化的轨道。这些法规有《股票发行与交
易管理暂行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禁止证券
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
行)》、《招股说明书的容与形式(试行)》等。1993年我国证
券市场在国际化方面也迈出了新步子,继B股发行后,经过
近一年时间的准备,二纺机B股的ADR(美国存股证)在美国
发行并流通,二纺机在瑞土市场发行B股可转换债,啤酒、
石化、马钢、人民机器、广船、机床等6家H股在上市获得
成功。总的来看,1991年~1995年的这段时间是我国资本
市场发展的重要阶段。以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所的成立为
标志,以企业股份制改革为契机,我国资本市场吹响了逐步
推进与规发展的号角。
(四)快速发展和全面展开阶段(1996年以后)
1996年到现在是我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时期。经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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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
华人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
目标纲要》明确提出:“要积极稳妥地发展债券和股票融资,
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证券市场”,为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与完善
提出了战略目标,推动和促进了“九五”期间资本市场的快
速发展。
截至目前,一个以证券交易所为主的主板市场,以证券
交易所为主的中小企业板市场(将来的创业板市场的萌芽),
以承接退市公司股份转让业务为主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为主要架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已基本成形;同时期货市
场也得以迅速发展,交易所债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并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联系日趋紧密。最新统计表明,截至2004年5
月底,中国证券市场共有上市公司1324家,总市值超过4.47
万亿元,交易品种包括股票(A、B股)、债券(国债、金融
债、企业债和可转债)、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基金和开放
式基金),为超过7100多万户投资者提供投资服务。两市年
股票交易额32115亿元,债券交易额62136亿元。在为投资
者和上市公司提供服务方面,现有2家证券交易所,1家证
券登记结算公司,132家证券公司,38家基金管理公司,4
家资产管理公司,上百家证券投资咨询公司,8家基金托管
银行,以与众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可
为投资者和上市公司提供从公司改制、上市辅导、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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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发配股、收购兼并、财务顾问到登记结算、证券交易、投
资咨询、委托、网上交易等多种服务。另有3家期货交易所,
186家期货公司,可交易品种已超过14个,期货市场投资者
围愈加广泛。
第三节 银行金融机构的改革与发展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基本形成了以中国人民
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为领导、国有独资商业银
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功能齐全、形式多样、分工
协作、互为补充的多层次的银行金融机构体系。截至2004
年5月末,我国银行业资产总量已达29.2万亿元,约占
我国金融机构总资产的90%以上。目前,我国银行业共有
4家国有商业银行、3家政策性银行、11家股份制商业银
行、112家城市商业银行、3家农村商业银行、2家农村
合作银行、710家城市信用社、33965家农村信用社、
199家外资银行营业机构和219家外资银行代表处。
一、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与发展
在1979年以前,我国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按照前联的银
行模式进行改造,实行高度集中的国有银行体系,这种模式
下,我国只有中国人民银行一家办理一切银行业务,这种模
式一直延续到70年代末的改革开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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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来,金融机构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突破了以往高度集
中的金融机构体系,向多元化体系发展,1984年建立了中央
银行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1984年成
立中国工商银行,承办中国人民银行原来所办理的全国信贷
业务和城镇储蓄业务。1994年以来,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
的需要,建立了以中央银行为领导,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
相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改革
目标,大大的推动了机构的改革与发展。从目前我国国商业
银行的格局来看,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仍占据垄断地位,股份
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所占比重很小,因此,为了加快
我国商业银行改革步伐,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是近年来
金融改革的重点。2003年底,国家对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
行注资450亿美元,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制改造工
作正在积极推进,2004年8月中国银行股份正式挂牌。商业
银行股份制改造是金融改革的重要手段,同时要转变经营机
制,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现代银行制度。这就需要推
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完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提高队
伍素质,建立控机制,改善经营管理。要通过加快金融改革,
加强部管理,健全风险管理体制,努力建立金融机构防风险
和促进发展的长效机制。同时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银行
自主审贷能力和风险定价能力。对于在我国投融资市场中扮
演主要角色的商业银行来说,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要求商业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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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按照市场化原则,提高银行的自主审贷能力和风险定价能
力,改革贷款审批制度,完善部各级机构的风险管理制度。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改革与发展。
尽管股份制商业银行目前在资产和市场占有率所占比
重不大,但对于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有积极的意义,与国
有商业银行相比,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总量小、法人机构
多、历史包袱轻、管理体制活、发展速度快、经营差异大”
等特点。它们充分发挥自身机构新、机制灵活的特点和优势,
扬长避短,牢固树立了为中小企业,特别是为个体工商户和
本地居民服务的经营思想,瞄准国有商业银行收缩部分地区
分支机构和调整经营策略的时机,抓住机遇,占领市场,加
快发展,并不断地实现业务创新。目前,股份制商业银行的
经营状况、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和资本充足率等普遍好于国
有商业银行。随着资产规模迅速扩大、不良贷款率大幅下降、
资本充足率稳步提高,我国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通过一系
列改革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以民生银行为
例,1996年1月12日,我国首家主要由民营企业投资的全
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民生银行在成立,是地首家主要由非
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也是规的股份制
金融企业。在地商业银行仍是国有制一统天下之时,民营的
民生银行成为国外关注中国金融改革的焦点之一。截至2003
年二季度末,民生银行总资产规模达到3297.82亿元,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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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2375.2亿元,贷款总额1703. 49亿元,不良贷款率仅
1.74%,成为业的奇迹。同期,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余
额超过4.3万亿元。为在未来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股份制
商业银行正加快引进国际战略投资者合作步伐,积极开拓新
的业务领域,不断增强业务创新能力,努力提高风险控制能
力和业务标准化水平和个性化服务水平。我们可以相信,股
份制商业银行将是中国银行业的主力军和发展方向。
三、城市商业银行的改革与发展
城市商业银行是中国银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特殊群
体,其前身是20世纪80年代设立的城市信用社,资本来源
以集体经济和个体工商户为主,作为城市集体信用组织,它
是为城市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以与城市居民服务的金融
组织,是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管理的经济
实体,但在实践中,绝大部分的城市信用社从一开始,它的
合作性质就不明确,因此改革成为地方性商业银行是其必由
之路。
从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全国各地的城市信用
社发展到了5000多家。然而,随着中国金融事业的发展,
城市信用社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暴露出许多问题。城市商业银
行要发挥自身的优势,服务地方经济,服务中小企业,服务
城市居民,要利用自身的优势,自身的特点来开展业务,不
要盲目地和大银行攀比。城市商业银行是在中国特殊历史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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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下形成的,基本上都由原来各城市的城市信用社改制而
成,是中央金融主管部门整肃城市信用社、化解地方金融风
险的产物。由于其经营围受区域性限制,决定了其业务经营
受到狭小的地域限制,因此,目前城市商业银行的市场定位
主要表现在:立足地方经济、立足中小企业、立足城市居民。
其区域性与地方性特征十分明显。城市商业银行与地方关系
密切、利益相关,地方财政往往是其最大股东。因此,城市
商业银行必须明确自己的市场定位,要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建
设,为中小企业发展注入资金;走特色经营之路,要把那些
与广大市民生活联系密切的项目作为工作和业务发展的重
点,优化资源配置,确保在这些业务领域竞争中的比较优势
地位,而不能搞“小而全,大而全”,否则只能永远处于劣
势。在未来充分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城市商业银行惟有依靠
自身优势,不断弥补劣势,在市场细分中选择一个科学合理
的目标市场,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城市商业银行
是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产物,截止到2003年8月,全国4
个直辖市、25个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83个经济较为
发达的中心城市已经设立了112家城市商业银行,总资产占
全国商业银行份额的6%左右,而且每年还在以25%以上的平
均速度快速发展。
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由农民入股、社员管理、为社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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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集体金融组织,农信社50多年来在支持农业发展过程中
的作用不可低估,而且在未来“三农”问题的解决中更将起
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农村信用社普遍建立于我国20世纪50
年代,但在过去几十年中一直以国有银行的基层机构的形式
存在,由农业银行管理,相当大程度丧失了合作制的性质,
1996年下半年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与农业银行脱钩由信用
联社管理,同时逐渐恢复合作制原则,农村金融体制和农村
信用社改革事关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大局。为促进农
村信用社健康发展,改进对农村经济的金融服务,在目前货
币政策面临较大压力的情况下,国家仍然决定出资支持试点
地区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根据国务院部署,2003年下半年,
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在、、、、、、、八个省市全面展开。根据国
发(2003)15号文件精神,中国人民银行按2002年底实际
资不抵债数额的50%,发放专项再贷款或专项中央银行票据,
帮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化解历史包袱,目的是使改革后的
农村信用社能做到产权明晰、财务状况良好、治理结构完善。
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票据
操作办法》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借款管理办法》,
在手续和条件的设计上坚持切实促进改革到位并真正达到
“花钱买机制”的效果。2003年,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
正式实施以来,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改革进展顺利,认真总
结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改革经验,扩大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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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积极推进其他省市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改制。深化农
村信用社改革的重点是要通过改革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因此
要扎实做好农村信用社新增资本金的工作,防止虚假注资,
要严格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建立与时补充措施,要尽快建立
存款保险制度,强化市场约束,从而促进农村信用社的健康
发展。
五、 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的发展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入世以来,在我国的中
外合资金融机构和外商独资的金融机构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1985年11月,国际银行成立,这是我国经济特区设立的第
一家中外合资银行,随后又成立了中外合资的珠通银行和中
国国际财务公司。我国建设银行与美国摩根斯坦利、中国经
济投资担保公司、命力集团、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合作,创
建了我国第一家合资投资银行——中国国际金融公司。2001
年12月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银行业开放步伐进一步
加快,开放领域进一步扩大。外资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已没有
任何地域和客户限制,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迅速扩大。截
至2004年7月15日,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在华外资银行
机构达到100家,占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总数的50%。其中:
53家、19家、8家、6家、7家、2家、2家、2家、1家。
在上述100家机构中,53家已获准向中资企业提供人民币服
务。与2001年底相比,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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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增加了70家。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在华外资银行目前
可以在等13个城市经营人民币业务。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
易组织的承诺,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将在
2006年12月全面取消。
第四节 利率市场化改革和
发展
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是我国金融改革的重要容。我国早
期的改革侧重于理顺商品价格。90年代后期以来,开始强调
生产要素价格的合理化与市场化。资金是重要的生产要素,
利率是资金的价格,利率市场化是生产要素价格市场化的重
要方面。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是在借鉴世界各国经验的基础
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稳步推进的。总体思路
是先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利率市场化,后存贷款利率市场
化。
一、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先行放开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是整个金融市场利率的基础,
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以同业拆借利率为突破口。
(一)放开银行间拆借利率的尝试
1986年1月7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国银行管理暂
行条例》,明确规定专业银行资金可以相互拆借,资金拆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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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和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议定。此后,同业拆借业务在全
国迅速展开。针对同业拆借市场发展初期市场主体风险意识
薄弱等问题,1990年3月出台了《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
首次系统地制订了同业拆借市场运行规则,并确定了拆借利
率实行上限管理的原则,对规同业拆借市场发展、防风险起
到了积极作用。
(二)银行间拆借利率正式放开
1995年11月30日,根据国务院有关金融市场建设的指
示精神,人民银行撤销了各商业银行组建的融资中心等同业
拆借中介机构。从1996年1月1日起,所有同业拆借业务
均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网络办理,生成了中国银行
间拆借市场利率(CHIBOR)。至此,银行间拆借利率放开的
制度、技术条件基本具备。
1996年6月1日,人民银行《关于取消同业拆借利率上
限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由拆借
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自主确定。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正式
放开,标志着利率市场化迈出了具有开创意义的一步,为此
后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奠定了基础。
二、放开债券市场利率
债券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放开债券市场利
率是推进利率市场化的重要步骤。
(一)国债发行的市场化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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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国债发行开始采用承购包销这种具有市场因素
的发行方式。1996年,财政部通过证券交易所市场平台实现
了国债的市场化发行,既提高了国债发行效率,也降低了国
债发行成本,全年共市场化发行国债1952亿元。发行采取
了利率招标、收益率招标、划款期招标等多种方式。同时根
据市场供求状况和发行数量,采取了单一价格招标或多种价
格招标。这是我国债券发行利率市场化的开端,为以后的债
券利率市场化改革积累了经验。
(二)放开银行间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利率
1997年6月5日,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银行间债券回
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利用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
场开办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借鉴拆借利率市场化的经验,
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和现券交易价格同步放开,由交易双方
协商确定。
这一改革措施,提高了金融机构资金使用效率,增强了
金融机构主动调整资产、负债结构的积极性;随着银行间市
场债券回购、现券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其短期头寸融资的特
性日益明显,短期回购利率成为中央银行判断存款类金融机
构头寸状况的重要指标,为中央银行开展公开市场操作奠定
了基础;银行间债券回购与现券交易利率的放开,增强了市
场的价格发现能力,为进一步放开银行间市场国债和政策性
金融债的发行利率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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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放开银行间市场政策性金融债、国债发行利率
1998年以前,政策性金融债的发行利率以行政方式确
定,由于在定价方面难以同时满足发行人、投资人双方的利
益要求,商业银行购买政策性金融债的积极性不高。1998年,
鉴于银行间拆借、债券回购利率和现券交易利率已实现市场
化,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化发行的条件已经成熟。同年
9月,国家开发银行首次通过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以公开
招标方式发行了金融债券,随后中国进出口银行也以市场化
方式发行了金融债券。1999年,财政部首次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实现以利率招标的方式发行国债。
银行间债券市场利率的市场化,有力地推动了银行间债
券市场的发展,为金融机构产品定价提供了重要参照标准,
是长期利率和市场收益率曲线逐步形成的良好开端,也为货
币政策间接调控体系建设奠定了市场基础:一是提高了金融
机构调节资产结构的主动性,金融机构债券投资占比逐步提
高,超额准备率趋于下降(见图1),对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
作的敏感度增强;二是公开市场操作的工具种类随之不断丰
富,操作方式和力度也日趋灵活。
三、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
现阶段商业银行存、贷款仍是我国社会资金积累与供给
的主要渠道,也是我国商业银行从事的主要业务,因此存、
贷款利率市场化是实现我国利率改革目标的关键。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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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市场化的思路是“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
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
(一)积极推进境外币利率市场化
1996年以来,随着商业银行外币业务的开展,各商业银
行普遍建立了外币利率的定价制度,加之境外币资金供求相
对宽松,外币利率市场化的时机日渐成熟。2000年9月21
日,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组织实施了境外币利率管理体
制的改革:一是放开外币贷款利率,各项外币贷款利率与计
结息方式由金融机构根据国际市场的利率变动情况以与资
金成本、风险差异等因素自行确定;二是放开大额外币存款
利率,300万(含300万)以上美元或等额其他外币的大额
外币存款利率由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
2002年3月,人民银行将境外资金融机构对境中国居民
的小额外币存款,统一纳入境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管理围。
2003年7月,境英镑、瑞士法郎、加拿大元的小额存款利率
放开,由各商业银行自行确定并公布。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由
原来国家制定并公布7种减少到境美元、欧元、港币和日元
4种。
2003年11月,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下限放开。商业银行
可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变化,在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利
率上限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小额外币存款利率。赋予商业银
行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的下浮权,是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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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益探索。
2004年11月,人民银行在调整境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的
同时,决定放开1年期以上小额外币存款利率,商业银行拥
有了更大的外币利率决定权。
随着境外币存、贷款利率逐步放开,中资商业银行均制
定了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办法,建立了外币利率定价机制。
各行还根据自身的情况,完善了外币贷款利率的分级授权管
理制度,如在国际市场利率基础上,各商业银行总行规定了
其分行的外币贷款利率的最低加点幅度和浮动权限,做到了
有章可循,运作规。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意识和利率风险管
理能力得到不断加强。
(二)稳步推进人民币贷款利率市场化
1.人民币贷款利率市场化的初步推进
1987年1月,人民银行首次进行了贷款利率市场化的尝
试。在《关于下放贷款利率浮动权的通知》中规定,商业银
行可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以国家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为基准上浮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最高不超过20%。
1996年5月,为减轻企业的利息支出负担,贷款利率的
上浮幅度由20%缩小为10%,下浮10%不变,浮动围仅限于流
动资金贷款。在连续降息的背景下,利率浮动围的缩小,造
成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降低,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发
展。为体现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鼓励金融机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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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自1998年10月31
日起将金融机构(不含农村信用社)对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最
高上浮幅度由10%扩大到20%;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最高上
浮幅度由40%扩大到50%。
为调动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和改善金融服务的积极性,从
1999年4月1日起,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再次扩大,县以下金
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利率最高可上浮30%。9月1日起,商业
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扩大为30%,对大
型企业的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仍为10%,贷款利率下浮幅
度为10%。农村信用社浮动利率政策保持不变。
在贷款利率逐步放开的同时,为督促商业银行加强贷款
利率浮动管理,人民银行于1999年转发了建设银行、银行
的贷款浮动利率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以此为模板,制定
各行的贷款浮动利率管理办法、编制有关模型和测算软件、
建立利率定价授权制度等。2003年,人民银行再次强调,各
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应进一步制定完善的贷款利率定价
管理制度和贷款利率浮动的管理办法。经过几年的努力,各
商业银行和部分城乡信用社基本建立起根据成本、风险等因
素区别定价的管理制度。
2.人民币贷款利率市场化迈出重要步伐
2003年以来,人民银行在推进贷款利率市场化方面迈出
了重要的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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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是2003年8月,人民银行在推进农村信用社改
革试点时,允许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
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
第二步是2004年1月1日,人民银行决定将商业银行、
城市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
的1.7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贷款
基准利率的2倍,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下限保持为
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不变。同时明确了贷款利率浮动区间
不再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分别制定。
第三步是2004年10月29日,人民银行报经国务院批
准,决定不再设定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人民币贷款
利率上限。考虑到城乡信用社竞争机制尚不完善,经营管理
能力有待提高,容易出现贷款利率“一浮到顶”的情况,因
此仍对城乡信用社人民币贷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但其贷款
利率浮动上限扩大为基准利率的2.3倍。所有金融机构的人
民币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保持不变,下限仍为基准利率的0.9
倍。至此,我国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已经基本过渡到上
限放开,实行下限管理的阶段。
与此同时,贷款利率浮动报备制度初步建立,各商业银
行和城乡信用社通过报备系统,定期向人民银行反馈贷款利
率的浮动情况。利率浮动情况报备制度的建立,既有利于主
管部门与时掌握全国围的利率浮动情况,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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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准确性,也有利于金融机构建立集中统一的数据采集、分
析系统,完善自身的利率管理体系,将贷款利率管理融入到
经营管理的大局中去。
(三)人民币存款利率市场化取得重要进展
改革开放初期,信托投资公司和农村信用社都曾进行过
存款利率浮动的试点,这是我国存款利率市场化的初次尝
试。在取得一些经验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在金融
机构缺乏财务约束的情况下,往往是经营状况不好的机构高
息揽存,引起存款搬家、利率违规等。因此,存款利率浮动
在1990年全部取消。实践证明,存款利率的市场化宜从大
额存款入手,逐步过渡到管住利率上限,采取允许存款利率
下浮的方式稳步推进。
为探索存款利率市场化途径,兼顾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管
理的需要,1999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资商业银行
法人对中资保险公司法人试办五年期以上(不含五年期)、
3000万元以上的长期大额协议存款业务,利率水平由双方协
商确定。这是存款利率市场化的有益尝试。
2002年2月和12月,协议存款试点的存款人围扩大到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已完成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
改革试点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003年11月,国家邮
政局邮政储汇局获准与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开办邮政储
蓄协议存款。放开长期大额协议存款利率为存款利率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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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积累了经验,同时培育了商业银行的存款定价意识,健
全了存款利率管理的有关制度。改革实践使“先长期大额,
后短期小额”、“存款利率向下浮动,管住上限”的存款利率
市场化的思路更加明确和清晰。
2004年10月29日,人民银行报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允
许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即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对
其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利率,可在不超过各档次存款基准利率
的围浮动,但存款利率不能上浮。至此,人民币存款利率实
行下浮制度,实现了“放开下限,管住上限”的既定目标。
2004年10月29日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限(城乡信
用社除外)和存款利率下限是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具
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利率市场化顺利实现
了“贷款利率管下限、存款利率管上限”的阶段性目标。该
项政策构建了现阶段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总体框架。今
后,利率市场化改革将以落实该项政策为中心继续推进,不
断完善金融机构治理结构与控机制,逐步提高利率定价和风
险管理能力,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调控体系建设。
第五节 金融风险控制与监管的改革和发展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和资
讯技术不断发展,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效率得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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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伴随而来的是金融风险的与日俱增和世界经济的动荡。进
入20世纪90年代,先后出现了诸如墨西哥金融危机、东南
亚金融危机以与巴林银行的倒闭、日本大和银行的巨额亏
损、百富勤证券公司的倒闭等。倒闭或危机事件的出现比以
往任何时候都频繁,这些危机事件给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与
世界经济发展产生了十分恶劣的影响,而且给人们提出了一
个严肃的问题,即在货币化程度越来越高的现代市场经济
中,在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下,如何做到在不影响金融效率、
金融创新和市场发展的前提下,对金融业实行有效的风险控
制与监管,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金融风险是指在金融领域,由于风险因素诱发风险事件
而导致金融机构损失的可能性。也就是说,金融机构在经营
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客观情况变化或其他原因使资金、
财产、信誉等遭受风险的可能性。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国
家风险和转移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
作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金融监管是指一个国家(地
区)的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
权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行为。金融监管既是一种全过程
的监管,又是一种多层次的监管,包括政府监管系统、各种
金融机构的部控制系统、金融业自律系统和社会监督系统。
其中金融机构的部控制是金融监管的基础,政府监管是金融
监管的主体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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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金融业抓住历史性机遇,不断深化
金融改革,扩大金融开放,加强金融监管,改进金融服务,
取得了明显效果,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十分重
要的作用。但是,在金融业中存在的问题也很突出:一是国
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例太高,潜在的风险过大;二是一些
非银行机构违规经营,形成大量坏帐;三是非法成立金融机
构和非法从事金融业务依旧存在;四是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
存在不少和违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危与我国金融
秩序的稳定,危与金融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加
强金融监管,防金融风险是当前金融工作的重要任务。
一、我国的金融监管发展历程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对银行、证券和保险的分业监管体
制,是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逐
步形成的。
(一)关于银行监管体制的形成过程
1979年10月4日,在一次座谈会上提出:必须把
银行真正办成银行,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开始了中国金融
业和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从1979年到1984年,陆续
恢复和设立了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专
业银行。198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了金融管理司,主
要负责对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的监管。1984年1月1日起中
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1985年中国人民银行成
立了稽核体系,对所有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实
行监督与必要的制裁。1986年1月7日,国务院颁发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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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对中央银行、专业银行和其
他金融机构的基本职责、组织机构、业务围以与分支机构的
增设、变更、撤消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时期银行监
管的主要特点是:监管的目标和重点是维护国有银行的主导
地位以与对银行实行信贷限额控制和利率管制。因此,监管
当局在一定程度上把监管仅仅看成是一种行业管制,在实际
上是以合规性监管为主。
1992年下半年到1993年,经济出现过热现象,金融秩
序混乱,中国人民银行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两大职能未发挥
应有的作用,原有体制的缺陷明显暴露出来。在1993年的
金融体制改革中,把建立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金融宏观调控
体系,作为改革的三大目标之一,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的两大
职能,其中确定中国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责之一,是对金融机
构加强监管,保障金融体系安全有效运营。中国加快了金融
法制建设的步伐,逐步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
银行法》为主体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与监管的法
律基础。1994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资产负
债比例管理考核暂行办法》。1997年1月,对商业银行等金
融机构实施外币和本币、表业务与表外业务的合并监管。
1998年1月1日起,取消了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管理,同年对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开始建立分业监管制
度,将证券和保险的监管权由中国人民银行移交给中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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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同年中国人民
银行部管理体制也实施了重大改革,撤消原省级分行,跨省
设立9大分行,即在、、、、、、、、设立分行,同时在和两个直
辖市设立总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外一致、全程
监管原则对设监管司进行调整,改变了原中央银行部对同一
法人机构的监管权力由多个部门分割行使的格局,并初步实
现了本外币业务、表外业务、境外业务的并表监管和现场、
非现场的统一监管。银行的监管方式已从合规性的监管初步
转为风险监管。2003年,根据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
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国务院设立了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中国银监会自
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职责,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
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统一监
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与其他存款
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中国银监会的工作职责有:负责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
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草拟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提
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分支机构的设
立、变更、终止与其业务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
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银行业金融机
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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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
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国有重点银行
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
事项。
(二)关于证券监管体制的形成过程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经历了一个从地方监管到中央
监管,由分散监管到集中监管的过程,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证券
市场处于区域性试点阶段,这一时期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由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部门主管,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委员
会等其他机构和深、沪两地政府参与管理。
第二阶段从1992年始,国务院总结区域性证券市场试
点的经验教训,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督管。这一时
期,我国初步建立了分层次的、各司其职、各负责任的证券
监管体制,但证券监管体系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监管
职权不统一、权限不清;、证券监管行政管理性强;缺乏在
法律基础上、政府指导下的健全的自律机制。为此,1997年
国务院决定将、证券交易所划归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1998
年,国务院撤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将中国人民银行的证券
监管职能移交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1)研究和拟
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
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规则;(2)统
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
管理。(3)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
托管和结算;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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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的交易活动。(4)监管境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清算;
按规定监督境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5)监管上市公司与
其有信息披露义务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6)管理证券期货
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人员;归口管理
证券业协会。(7)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证券登记清算公司、期货清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
咨询机构;与银监会共同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
基金托管业务;制定上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
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证券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8)
监管境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监管境机构
到境外设立证券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设立证券机构、从
事证券业务。(9)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
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10)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律
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与其成员从事证券期
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相关的业务活动。(11)依法对
证券期货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12)归口管理证券期
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业务。(13)国务院交办的其
他事项。
(三)关于保险监管体制的形成过程
改革开放后中国保险业才得到恢复,1985年国务院颁布
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保
险业的监管机构。1993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体制改革的决定》
提出了按照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寿险和损失险分开经营和
政企分开的原则规保险行业的运作。据此要求,1994年中国
人民银行组建了保险司,具体负责保险业的监管。1995年6
月,《中华人民国保险法》颁布,此后,中国人民银行又制
定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
《保险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修改、核准了船舶保险、航
空人身意外保险、财产保险等一系列条款和费率等。1996年
7月23日组建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下设中保财产
保险公司和中保人寿保险公司、中保再保险公司,1998年三
家公司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
再保险公司,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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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成立,实现分业监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拟订有关商业保险
的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
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维护保险市场次序,依法查处保险
企业违归行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
推进保险业改革,完善保险市场体系,促进保险市场公平竞
争;建立保险业风险评价与预警机制,防和化解保险业风险,
促进保险企业稳健经营与业务的健康发展。
二、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服务功能
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建立后,逐步形成
了包括监督、管理、稽核、检查等环节的金融监管体系,并
逐步实现了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业务运营和市场退出三个
主要环节的全方面监管。
(一)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监管
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监管是有效监管的首要环节。包
括对新设金融机构的审批、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审验、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和业务围的确定等。如:设立证券
机构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审批,颁发营业许可证。证券公司可
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与经纪类证券公司,最低限额的注册资
本分别为5亿元和5000万元人民币;重要管理人员和业务
员必须有证券从业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与合格的交易设
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等。
(二)金融机构业务和营运监管
主要包括对业务合规性的检查与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监
管。业务经营合规性监管的目的是督促金融机构严格遵守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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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法律、法规。商业银行的风险监管主要包括监控资本充足
性、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和部控制等方
面。
(三)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的处理和市场退出的监管
我国监管当局对潜在风险较大的金融机构采取有重点
有区别的处理方法。当个别金融机构出现临时流动性困难
时,尽可能通过协调和组织行业支持、提供临时贷款等方式
开展紧急救助;对紧急救助无效的金融机构采取强制接管,
保证有实力的金融机构对其进行兼并或收购;当所有努力失
败后,只能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中国金融监管展望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国际化,中国金融的国际化进程
不断加快,这不仅意味着金融业务的国际往来与合作更频
繁,也意味着金融监管标准的趋同。以银行监管为例,按照
巴塞尔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国际监管标
准和中国银行业监管的实际,实现高效率的银行监管必须具
备五大先决条件:一是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和稳定
的经济运行。二是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三是有效的市
场约束。四是高效率解决银行问题的程序。五是提供适当的
系统保护(或公共安全网)的机制。与此对照,中国的银行
监管体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宏观经济政策和运行的不稳定性因素较多。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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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不成熟的宏观调控体系和市场机制、
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发展的大幅波动,不可避免的会出现
一些不稳定因素,致使经济的风险转移到金融方面来,影响
银行业的平稳运行,并加大了银行业的监管难度。
第二,公共金融基础设施不完善。《核心原则》指出,
适当的银行监管的法律框架是必须的。其各项条款应包括对
银行组织的审批与持续监管,要求其遵守法律与法规与安全
稳健性的原则和对监管者的法律保护。随着中国四部金融基
本法的出台,我国金融监管已步入法制轨道,但法制仍不健
全(前瞻性不强、缺乏全面性和系统性),如缺乏金融机构
的撤消与破产法、对银行部控制制度和申请外部审计师的规
定等。此外原有的一些金融法规有些容已不适应当前金融监
管的要求,需要修改。中国金融法律体系的缺陷在金融监管
中体现为:监管机构对银行难以依法监管;银行机构缺乏自
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能力;社会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较为薄
弱;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货款,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而银行对
企业的合法债权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等。严重影响了银
行的信贷质量和监管部门依法监管的有效性。
第三,微观金融基础缺乏有效的市场约束。中国银行业
的市场集中度较高,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控制力强,银
行生存缺乏竞争和淘汰机制压力;国家主导的银行制度强化
了国有银行对财政制度的替代,形成预算“软约束”;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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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产权模糊,缺乏将外部性在化的激励机制,使银行部的
风险控制机制难以起效,银行不良资产日益增加。由于国有
银行面对风险的市场约束和自我约束机制和承受能力基本
呈弱性,加大了银行监管的难度。
第四,金融监管体制尚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是长期
以来银行监管机构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受到各级政府
的干预较大,缺乏独立执行监管政策的环境。二是银行信息
不透明、公开性差,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和技术手段落后,
直接影响到监管效率。除几家上市公司外,中国商业银行的
业务均没有定期在媒体公布,监管部门虽有报表收集与分析
的功能,但问题是:由于没有健全统计报表的责任制,商业
银行总行与其分支行上报的报表数据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监
管机构缺乏对诸多单项报告的集中有效的分析和与时对信
息的沟通与反馈以与相应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造成问题由
小变大。长期以来监管当局对银行机构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
和业务围的限制以与合规性的监管,忽视风险监管以与没有
解决好管制与金融创新的平衡,也是造成监管效率低下的原
因。三是银行安全网建设不完善。银行安全网建设包括存款
保险制度和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建设。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为从
事存贷款业务的银行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银行机构作为投
保机构向保险机构交纳保险费,而当成员机构面临危机或经
营破产时,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性资助或代替破产机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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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限度对存款者给予偿付的制度。其核心是为银行体系提
供一安全网,防止存款者因个别银行的倒闭而对其他金融机
构失去信心,由此挤兑,引发银行恐慌和金融危机。由于四
大国有银行的产权国有性质,政府已为银行作了隐性担保,
但随着四大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的进行,最终将形成多元产
权形式,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也将迫在眉睫。最后贷款人的
一个重要职能是对出现问题或危机的金融机构提供融资帮
助。最后贷款人一般要以惩戒性利率提供,以降低借款人的
道德风险。根据这种判断标准,我国现行的再贷款、再贴现
制度均非严格的最后贷款人制度。
按照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金融体系的要
求,未来中国银行业监管的目标是健全监管体系,提高监管
水平,控制和消除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维护银行业合
法稳健经营。为此应:
第一,强化银行业监管的法律手段。尽快制订和出台有
关金融法规,完善金融法律体系;对已出台的金融法规的过
时部分应与时修改。这些法律法规应对国有银行的股份制改
造、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金融创新
中银行风险的控制、存款保险制度和打击犯罪等提供法律依
据。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强化可操作性,作到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第二,逐步建立健全一个完整的银行监管体系。建立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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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银行政府监管系统、银行机构的部控制系统、行业自律系
统和社会监督系统的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其中金融机构的部
控制是金融监管的基础。国外银行业的实践证明,银行良好
的公司治理结构确实有助于股东价值的增加与保证银行的
安全运营。结合目前国有银行股份改造,通过引进战略投资
者,改善银行产权结构,形成将外部性在化的激励机制,为
构建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奠定基础。构建良好的公司治理结
构,要按照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重新调整组织架构、
改变议事程序和完善监督机制。例如从章程上更加详细地规
定股东大会召开的程序,保障小股东的权益;确定以董事会
为中心公司治理机制,保证董事会决策职能的发挥;扩大外
部董事的比例,引进和确认独立董事制度;在董事会设立职
能明确的专门委员会;扩大监事会的权力;明确银行行长权
责利;建立和健全以审慎经营为核心的控制度:包括,建立
各部门之间相互独立、业务合理分工、职责明确、权利制衡
的决策控制机制;建立以业务操作规程为基础的,岗位独立、
人员分工、职责分明的业务操作流程,将业务置于双线核算、
双重控制、交叉核对、相互制约的状态之下;建立和完善银
行一级法人制度,健全银行部授权授信制度等。
第三,改革和完善监管方式和手段,鼓励金融创新和加
强风险监管。目前中国银行业的金融创新开始活跃,综合性
经营的趋势不断显现,因此,监管当局应对金融创新进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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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技术和政策指导以与制订有关的规章制度,适当放开对
金融创新的限制,鼓励银行机构进行业务创新和加强风险管
理。监管当局要建立统一的监管框架体系,完善对银行机构
市场准入制度,对银行业务实行审慎监管,对银行实施有效
的市场退出。将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有机结合,在非现场
监管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确定现场检查项目。建立以“不
良资产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盈亏状况、资本充足率、存
贷利率变化状况、信贷风险度的变化、控完善程度和市场风
险水平为核心的风险监测和预警指标体系。。监管当局可采
取道义规劝和强制命令等方式对银行建立良好的部控制机
制施加影响,并可制定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公司治理和控机
制的评价标准和办法,进行日常监管。加快金融监管电子化
进程,建立信息平台和数据处理中心,实现监管信息共享等,
从而最大程度上保证银行的稳健经营。
第四,建立银行安全网。一是逐步建立适宜的存款保险
制度。经济金融界与学者对于存款保险制度的评价褒奖不
一。支持者认为,建立健全银行部管理制度,加强金融监管
力度是维护银行经营安全的有力保障,但实践证明,这些措
施不足以消除银行危机或倒闭的可能性。银行的独特性在于
其运用流动性负债为非流动性资产融资,这种部分准备制度
具有在不稳定性,使银行易受挤兑的冲击,银行挤兑所引发
的金融恐慌往往使健康的银行和坏银行一起倒闭,存款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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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除了维持金融稳定外,还可保护小储户的利益。因此,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反对者认为,存款保险制
度最大的缺陷是它易导致道德风险问题,即储户由于利益受
到保护而弱化了对银行的选择和监督;同时导致银行产生
“盈了是自己的,亏了是保险公司的”心理。实践证明,尽
管存款保险制度存在一定缺陷,但仍有许多成功的经验。总
体来看,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在提高公众对银行机构的信
心、抑制个别银行倒闭造成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保护存
款人的利益和维护金融安全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二是
建立最后贷款人制度。建立意在为暂无流动性但有偿付能力
的银行提供短期融资机制的规的最后贷款人制度,提供以惩
戒性利率,以降低借款人的道德风险。
另外,鉴于混业监管是国际上金融监管的趋势,我国现
阶段虽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但为适应金融创
新和金融开放的需要,我国已创设了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
度,建立了中国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者之间的信息通
道,以确保三者间的信息共享,并监管货币市场、证券市场
和保险市场之间的互动。
本章小结
本章简要回顾了中国金融改革的历程,着重介绍了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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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体系、银行金融机构、利率市场化和金融风险控制和监
管等方面改革和发展的有关情况。我国的金融改革从1979
年算起,共经历了五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国有金融机构的恢
复和建立阶段;第二阶段为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的职能,商业银行开始大量建立的阶段;第三阶段为中
国的资本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的建立和发展阶段;第四阶段
为中国金融改革的全面发展阶段;第五阶段为中国金融改革
的深化和与国际接轨阶段。
我国的金融市场体系改革是金融改革重发展最为迅速,
取得的成果也是最为突出的部分。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
展,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包括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相对完
善和多样的金融市场体系。
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经过长期的改革和发展,初步建立
起了以银行金融机构为主体,证券金融机构和保险金融机构
以与其他多种金融机构组成的金融组织机构体系。银行金融
机构体系以中央银行为主导,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股
份制商业银行和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组成的多种所有制银
行并存的银行机构体系。
我国的利率管理长期以来是控制最严的领域之一,但经
过长期的改革,特别是近几年的改革,已取得了较大的进展。
目前,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已顺利实现了“贷款利率管下限、
存款利率管上限”的阶段性目标,离全面市场化已为时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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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
金融风险的控制与监管是我国当前一项相当紧急的任
务。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一般包括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管
理、对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有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
以与化解风险的措施等各项容。建立和健全有效防金融风险
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确保金融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的前提
和基础。
练习题:
1.简述我国金融改革的历程;
2.试述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地位和作用;
3.试述我国国债回购市场的发展;
4.试述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方向;
5.试分析中国目前金融市场体系的组成情况;
6.为什么说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已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7.试述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针和步骤;
8.简述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种类与其监管职能;
9.简述我国金融监管的功能;
10.结合实际,分析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与解决的可行
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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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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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西方金融监管的历史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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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最早的金融监管是银行监管,而最早的银行监
管又是货币监管。货币监管的目标在于维护持币人的货币财
富安全乃至维护行业稳定。早期的金融监管并没有固定的制
度安排可循。政府对金融活动实施监管的法规依据最初可追
溯到18世纪初,1708年英国政府颁布法令,禁止“以六个
月以下的本票或银行券换进货币的六个人以上的私人公司”
设立;1726年6月初英国颁布了旨在防止证券过度投机的《泡
沫法》;1742年又通过法律禁止新银行的设立与已有银行的
扩,政府开始用法令来规银行的业务活动和设立。但真正意
义上的金融监管是与中央银行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直接相联
系的,中央银行制度的普遍确立则是现代金融监管的缘起。
整个19世纪是经济自由主义盛行并占据统治地位的时
代,美国和西欧的实际经济运行也是最接近“看不见的手”
所需的完全竞争条件的自由资本主义时代,而中央银行制度
也在19世纪逐渐普遍化,最迟在20世纪初的1913年美国
的中央银行——联邦储备体系也最终建立了。但中央银行制
度最初建立的目的在于统一货币发行和统一票据清算问题,
而不是监管整个金融体系,更不涉与金融机构的微观行为。
但是统一货币发行和统一票据清算后,货币信用的不稳定问
题仍然没有消失,许多金融机构常常由于不谨慎的信用扩而
引发银行危机。因此作为货币管理者,中央银行逐渐开始承
担信用“保险”的责任,作为众多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为
其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信用保证,其目标是防止因公众挤
提银行而造成银行的连锁倒闭和经济的剧烈波动。这样中央
银行就从货币管理职能衍生出最后贷款人职能,承担稳定整
个金融和经济体系的责任。“最后贷款人”制度仍然算不上
金融监管,但它却为中央银行后来进一步演变为广泛的金融
活动的监管者奠定了基础。因为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可以成
为迫使金融机构遵从其指示的一个重要砝码,由此中央银行
就有可能而且也有必要进一步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
检查。这种对经营行为的检查活动一直发展到现代央行对所
有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进行的各种现场和非现场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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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但这种检查主要是基于贷款协议的安排,类似与商业银
行对借贷企业所进行的财务与信用检查,而不是行政上或法
律上的行为。所以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是在20世纪30年
代大危机后。
1929-1933年世界性的大危机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倒
闭,给西方国家的金融和经济体系带来了极大的冲击,甚至
影响到了资本主义的基础。大危机后立足于市场不完全,主
国家干预和重视财政政策的凯恩斯主义取得了经济学的主
流地位。危机的教训使各国的金融监管目标普遍转向严格监
管、安全优先。如1933年美国出台《格拉斯—斯蒂格尔法》,
规定美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的原则;利率管制Q条例等在
的A-Z和AA-AT等一系列众多的管制条例等;成立联邦存款
保险公司,以维护商业银行的清偿能力,保持行业的稳定等,
使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开始广泛、深入地直接干预和介入金融
机构的日常经营活动,也使美国的金融监管走向法制化和系
统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金融监的法制化逐渐普与,
连传统上注重习惯法和自律的英国,也制定了1946年银行
法、1947年外汇法、1979年银行法等一系列金融监管的法
律法规。
20世纪70年代,困扰发达国家长达十年之久的“滞胀”
宣告了凯恩斯主义的破产,在金融监管方面,金融自由化理
论大行其道,其主要部分“金融压抑”和“金融深化”理论
主放松对金融机构的过严管制,特别是解除对金融机构在利
率水平、业务围和经营地域等方面的种种限制,恢复金融业
的竞争,以提高金融业的活力和效率。因此,广泛和直接的
金融监管被认为是过度的和压制的,损害了金融机构和金融
体系的效率和发展,在自由化浪潮的推动下,各国普遍放松
或取消了直接的管制措施,金融机构开始享有更大的自由。
在分业管理方面,传统的限制也变得越来越少,银行的综合
化经营也成为一种趋势。1999年11月4日。美国通过了《金
融服务现代法案》,从而废除了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
尔法》,金融混业经营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金融监管也势
必相应作出调整。然而,进入20世纪90年代,一系列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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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金融危机的相继爆发,又迫使人们开始关注金融体系的安
全性问题。安全与效率并重成为各国监管的目标。
20世纪70年代的金融自由化思潮,推动了全球经济一
体化和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各国经济、金融依存度越来越大,
为防止“城门失火,殃与池鱼”的连锁反应,国际性银行监
管的趋势不断加强。1974年9月,由国际清算银行发起,包
括英、美等在的“十国集团”和瑞士的中央银行在瑞士的巴
塞尔开会,第一次讨论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督好管理问题。
1975年2月成立了常设监督机构“银行管理和监督行动委员
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或库克委员会。1975年9月26日,
该委员会达成了一个协定《对银行的外国机构监督》,简称
《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是国际公认的联合监管准则,
标志着国际银行业的协调监督管理的正式开始。为进一步推
进金融监管标准在全球的统一,1988年7月通过了《关于统
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1997年通过了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2001年1月16日颁布了《新
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概述》征求意见稿,2004年6月26日通
过了《新资本协定》,并将于2006年实行。
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银行业的监管将会更
加强调统一的监管标准和方法,进一步加强协调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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