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全文)

更新时间:2023-11-12 14:33:48 阅读: 评论:0

关于亲情的故事-下车伊始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全文)
2023年11月12日发(作者:双子城)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合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

)

第三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行政单位财

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行政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

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管理、监督和决策。

行政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

政单位自身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

第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

行为前提。

第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

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

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八条行政单位会计应当按照业务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第九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普通采用收付实现制,特殊经济业务和事项

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第十条行政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一条行政单位的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

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

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行政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

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监督和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

使用者对行政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全部纳入会计

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十五条行政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

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

者理解和使用。

第三章资产

第十八条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

源。

前款所称占有,是指行政单位对经济资源拥有法律上的占有权。由行

政单位直接支配,供社会公众使用的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也

属于行政单位核算的资产。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

资产等。其中,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 1 年以内( 1 )变现或者耗用的资

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

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位根据财政部门

批复的用款计划收到和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财政应返还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位应收财政返还的资

金额度。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

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

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 1 (不含 1 ),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

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在建工程是指行政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设工

程。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够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非货币

性资产。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对符合本制度第十八条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应当

在取得对其相关的权利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

符合资产定义并确认的资产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除国

家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

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

金等价物的金额,以及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额计量。

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

额加之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依法经过资产评估的,

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加之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

据也未经评估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之相关

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其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

市场 价格无法可靠取得,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 1 元,

)入账。

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无形资产计提摊销的金额,应当根据无形资产原价和摊销年限确定。

行政单位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是否计提折旧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

按照规定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折旧金额应当根据固定

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原价和折旧年限确定。

第四章负债

第二十三条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等

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估计在 1 年内( 1 )偿还的负债。

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

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的流动负债包括应缴财政款、应缴税费、对付职

工薪酬、对付及暂存款项、对付政府补贴款等。

应缴财政款是指行政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

应缴税费是指行政单位按照国家税法等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

对付职工薪酬是指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付的职工工资、津贴补贴

等。

对付及暂存款项是指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

括对付账款、其他对付款等。

对付政府补贴款是指负责发放政府补贴的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

付给政府补贴接受者的各种政府补贴款。

第二十六条行政单位的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对付款。

长期对付款是指行政单位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 1 (不含 1 )的对付

款项。

第二十七条行政单位对符合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负债定义的债务,应当

在确定承担偿债责任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

符合负债定义并确认的负债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行政单位承

担或者有责任(偿债责任需要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者不发生予以

证实) 的负债,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

第二十八条行政单位的负债,应当按照承担的相关合同金额或者实际

生额进行计量。

第五章净资产

第二十九条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

第三十条行政单位的净资产包括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

资金结转结余、资产基金、待偿债净资产等。

财政拨款结转是指行政单位当年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者因故未

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滚存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是指行政单位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

剩余的财政拨款滚存资金。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是指行政单位除财政拨款收支以外的各项收支相抵

后剩余的滚存资金。

资产基金是指行政单位的非货币性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

待偿债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因发生对付账款和长期对付款而相应需在

净资产中冲减的金额。

第六章收入

第三十一条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三十二条行政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的收入普通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

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

第七章支出

第三十四条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

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的支出包括经费支出和拨出经费。

经费支出是指行政单位自身开展业务活动使用各项资金发生的基本支

出和项目支出。

拨出经费是指行政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拨付给所属单位的非同级

第八章会计科目

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行政单位应当对有关法律、法规允许进行的经济活动,按照本制

度的规定使用会计科目进行核算;行政单位不得以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

及使用说明作为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经济活动的依据。

二、行政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三、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因没有相

关业务不需要使用的总账科目可以不设;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

表的前提下,行政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本制度规定以外的明细

科目,或者自行减少、合并本制度规定的明细科目。

四、按照财政部规定对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相关折

旧的账务处理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按照财政部规定不对固定资产和

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不设置本制度规定的“累计折旧”科目,在进

行账务处理时不考虑本制度其他科目说明中涉及的“累计折旧”科目。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合用的会计科目

二、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并按

照本制度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从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取现金,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本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等

金融机构,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 ;将现金退回单位零余额账户,

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本科目。

()因支付内部职工出差等原因所借的现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

目,贷记本科目;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按照应报销的金额,借记有关

科目,按照实际借出的现金金额,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额,

借记或者贷记本科目。

()因开展业务或者其他事项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

; 因购买服务、商品或者其他事项支浮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

目。

()收到受托代理的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

;支付受托代理的现金时,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行政单位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

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

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核对库存现金时发现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

缺或者溢余,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属于现金短缺,应当按

照实际短缺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现

金溢余,应当按照实际溢余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

科目。待查明原因后作如下处理:

()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或者向有关人员追回的部份,

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如为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借记“待处

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其他对付款”科目。

五、行政单位有外币现金的,应当分别按照人民币、外币种类设置

“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有关外币现金业务的账务处理参见“银行

存款”科目的相关规定。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具体科目说明()

第九章财务报表

第四十条财务报表是反映行政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等的书面

文件,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行政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

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分项列示。

收入支出表是反映行政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全部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

报表。收入支出表应当按照收入、支出的构成和结转结余情况分类、分项

列示。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是反映行政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财政拨款收入、

支出、结转及结余情况的报表。

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会计报表的格式如下: 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应

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一、行政单位资产负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和附注应当至少按照

年度编制,收入支出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

二、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编制并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行

政单位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编制依据和

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四、行政单位财务报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一、行政单位资产负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和附注应当至少按照

年度编制,收入支出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

二、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编制并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行

政单位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编制依据和

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四、行政单位财务报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四十三条行政单位财务报表编制说明如下:

一、资产负债表的编制说明

()本表“年初余额”栏内各项数字,应当根据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

“期末余额”栏内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

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

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余额”栏内。

()本表“期末余额”栏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资产类项目。

(1)“库存现金”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库存现金的金额。本项目

应当根据“库存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期末库存现金中有属于受托

代理现金的,本项目应当根据“库存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其中属于

受托代理的现金金额后的余额填列。

(2)“银行存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银行存款的金额。本项目

应当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期末银行存款中有属于受托

代理存款的,本项目应当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其中属于

受托代理的存款金额后的余额填列。

(3)“财政应返还额度”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财政应返还额度的

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应收账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金额。

本项目应当根据“应收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预付账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预付给物资或者服务提供者款

项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预付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存货”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为开展业务活动耗用而储存的

存货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当根据“存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固定资产”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各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10)“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各项固定资产的

累计折旧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累计折旧”科目中“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在建工程”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除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

以外的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当根据“在建

工程”科目中属于非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的期末余额填列。

(12)“无形资产”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各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

本项目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摊销”科目的期

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3)“无形资产原价”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各项无形资产的原价。

本项目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累计摊销”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各项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

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累计摊销”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待处理财产损溢”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待处理财产的价值

及处理损溢。本项目应当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

;如“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则以“- ”号填列。

(16)“政府储备物资”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储存管理的各种政府

储备物资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当根据“政府储备物资”科目的期末余额

填列。

(17)“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占有并直接管理的公

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价值。本项目应当根据“公共基础设施”科目的期末余

额减去“累计折旧”科目中“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

额后的金额填列。

(18)“公共基础设施原价”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占有并直接管理

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原价。本项目应当根据“公共基础设施”科目的期末余

额填列。

(19)“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占有并直接

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累计折旧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累计折旧”科目

中“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0)“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完工交

付使用的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当根据“在建工程”

科目中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的期末余额填列。

(21)“受托代理资产”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受托代理资产的价值。

本项目应当根据“受托代理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其中受托储存管

理物资的金额)加之“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中属于受托代理资

产的现金余额和银行存款余额的合计数填列。

2.负债类项目。

(1)“应缴财政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按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

款项(应缴税费除外)。本项目应当根据“应缴财政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

列。

(2)“应缴税费”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应缴未缴的各种税费。本

项目应当根据“应缴税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应缴税费”科

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则以“- ”号填列。

(3)“对付职工薪酬”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支付给职工的各

种薪酬。本项目应当根据“对付职工薪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对付账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支付的偿还期限在 1

年以内( 1 )的对付账款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对付账款”科目的

期末余额填列。

(5)“对付政府补贴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支付的对付政

府补贴款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对付政府补贴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

列。

(6)“其他对付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支付的其他各项应

付及暂收款项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对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

列。

(7)“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承担的 1

年以内( 1 )到偿还期的非流动负债。本项目应当根据“长期对付款”

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8)“长期对付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承担的偿还期限超过 1

年的对付款项。本项目应当根据“长期对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其中

1 年以内( 1 )到偿还期的长期对付款金额后的余额填列。

(9)“受托代理负债”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受托代理负债的金额。

本项目应当根据“受托代理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其中受托储存管

理物资对应的金额)填列。

3.净资产类项目。

(1)“财政拨款结转”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滚存的财政拨款结转

资金。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财政拨款结余”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滚存的财政拨款结余

资金。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滚存的除财政拨

款以外的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资金结转结余”

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项目结转”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滚存的非财政拨款未完成

项目结转资金。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中“项目结转”

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资产基金”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预付账款、存货、固定资

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非货币性资产

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资产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

列。

(6)“待偿债净资产”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因对付账款和长期应

付款等负债而相应需在净资产中冲减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待偿债净

资产”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以“- ”号填列。

()行政单位按月编制资产负债表的,应当遵照以下规定编制:

1.月度资产负债表应在资产部份“银行存款”项目下增加“零余额账

户用款额度”项目。

2.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零余额账户用款

额度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

列。

3. “财政拨款结转”项目。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科目的

期末余额,加之“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本年累计发生额,减去“经费支出

财政拨款支出”科目本年累计发生额后的余额填列。

4.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资金结转结余”

科目的期末余额,加之“其他收入”科目本年累计发生额,减去“经费支

出其他资金支出”科目本年累计发生额,再减去“拨出经费”科目本年累

计发生额后的余额填列。

5. “项目结转”项目。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中

“项目结转”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加之“其他收入”科目中项目收入的

本年累计发生额,减去“经费支出其他资金支出”科目中项目支出本年累

计发生额,再减去“拨出经费”科目中项目支出本年累计发生额后的余额

填列。

6.月度资产负债表其他项目的填列方法与年度资产负债表的填列方法

相同。

二、收入支出表的编制说明

()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制年度收

入支出表时,应当将本栏改为“上年数”栏,反映上年度各项目的实际发

生数;如果本年度收入支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一

致,应对上年度收入支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

整,填入本年度收入支出表的“上年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

实际发生数。编制年度收入支出表时,应当将本栏改为“本年数”。

()本表“本月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 “年初各项资金结转结余”项目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反映行政单

位本年初所有资金结转结余的金额。各明细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

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及其明细科目的年初余

额填列。本项目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的数额,应当与上年度收入支出表中

“年末各项资金结转结余”中各明细项目的数额相等。

2. “各项资金结转结余调整及变动”项目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反映

行政单位因发生需要调整以前年度各项资金结转结余的事项,以及本年因

调入、上缴或者交回等导致各项资金结转结余变动的金额。

(1)“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调整及变动”项目,根据“财政拨款结转”、

“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下的“年初余额调整”、“归集上缴”、“归集调

入”明细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减去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数的差额

填列;如为负数,以“- ”号填列。

(2)“其他资金结转结余调整及变动”项目,根据“其他资金结转结

余”科目下的“年初余额调整”、“结余调剂”明细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

额合计数减去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数的差额填列;如为负数,以“- ”号填

列。

3. “收入合计”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取得的各项收入的金额。本

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加之“其他收入”科目

的本期发生额的合计数填列。

(1)“财政拨款收入”项目及其所属明细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从

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收

入”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2)“其他资金收入”项目及其所属明细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取

得的各类非财政拨款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收入”科目及其所属

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4. “支出合计”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发生的各项资金支出金额。

本项目应当根据“经费支出”和“拨出经费”科目的本期发生额的合计数

填列。

(1)“财政拨款支出”项目及其所属明细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发

生的财政拨款支出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经费支出财政拨款支出”科目

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2)“其他资金支出”项目及其所属明细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使

用各类非财政拨款资金发生的支出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经费支出其他

资金支出”和“拨出经费”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的合计数

填列。

5. “本期收支差额”项目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发

生的各项资金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1)“财政拨款收支差额”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发生的财政拨款

资金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财政拨款收入”

项目金额减去“财政拨款支出”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填列 ;如为负数,以“-

号填列。

(2)“其他资金收支差额”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发生的非财政拨

款资金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其他资金收入”

项目金额减去“其他资金支出”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填列 ;如为负数,以“-

号填列。

6. “年末各项资金结转结余”项目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反映行政单

位截至本年末的各项资金结转结余金额。各明细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

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上述“年初各项资金结转结余”、“年末各项资金结转结余”项目及

其所属各明细项目,只在编制年度收入支出表时填列。

三、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的编制说明

()本表“项目”栏内各项目,应当根据行政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种

类分项设置;其中“项目支出”下,根据每一个项目设置;行政单位取得除

共财政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以外的其他财政拨款的,应当

按照 财政拨款种类增加相应的资金项目及其明细项目。

()本表各栏及其对应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 “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栏中各项目,反映行政单位年初各项财

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

款结余”及其明细科目的年初余额填列。本栏目中各项目的数额,应当与

上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中“年末财政拨款结转结余”栏中各项目的数

额相等。

2. “调整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栏中各项目,反映行政单位对年初

财政拨款结转结余的调整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财

政拨款结余”科目中“年初余额调整”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年发生

额填列。如调整减少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以“- ”号填列。

3. “归集调入或者上缴”栏中各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年取得主管部

归集调入的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和按规定实际上缴的财政拨款结转

结余 资金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

科目中 “归集上缴”和“归集调入”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年发生

额填列。 对归集上缴的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以“- ”号填列。

4. “单位内部调剂”栏中各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年财政拨款结转结

余资金在内部不同项目之间的调剂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

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中的“单位内部调剂”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年

发生额填列。对单位内部调剂减少的财政拨款结转结余项目,以“- ”号

填列。

5. “本年财政拨款收入”栏中各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年从同级财政

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预算拨款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收入”科

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6. “本年财政拨款支出”栏中各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年发生的财政

拨款支出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经费支出”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

年发生额填列。

7. “年末财政拨款结转结余”栏中各项目,反映行政单位年末财政拨

款结转结余的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

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四、附注

行政单位的报表附注应当至少披露下列内容:

()遵循《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声明;

()单位整体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的说明;

()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其主要构成、增

减变动情况等;

()重要资产处置、资产重大损失情况的说明;

()以名义金额计量的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

理由的说明;

()或者有负债情况的说明、 1 年以上到期负债估计偿还时间和数量

说明;

()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调整情况的说明;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的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行政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会计并账的要求和新旧会计制

度的衔接,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国家物资储备局及所属行政单位管理的储备物资的会计核

算,按照《国家物资储备资金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行政单位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

理以及内部控制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

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

规定执行。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的行政单位,还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

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某某年 1 1 日起施行。 1998 2 6 日财政

部印发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财预字〔199849 )同时废止。

科技创新作品-叶圣陶荷花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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