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

更新时间:2023-11-12 14:35:40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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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
2023年11月12日发(作者:农村发展规划)

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

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的背景下,本文对会

计准则与所得税法之间出现的差异进行分析,以理清两者的关系,以便于会计人

员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和准确计算企业所得税。

一、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关系

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的关系(以下简称会、税关系)有两大模式:第一类

是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统一模式,即税收制度对企业会计的影响大于公认会计准

则;第二类是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分离模式,即会计制度与税法相互独立,纳税

人在纳税时按照税法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关系及其演变历程

在我国,会、税关系被称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目前,在我国会

计理论界比较具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三种:第一种观点主张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

合一,简称统一论;第二种观点主张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协调,简称协调

;第三种观点主张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适当分离,简称分离论。实务中,

我国会、税关系经历了一个由统一到分离再到协调的过程。1993年以前基本

上是税法决定会计,采用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统一模式,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在

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方面基本相同。1993年《企

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和1994年现行税制的确立,使我国企业会计利润和应税所

得首次出现了明显差异,拉开了会计和税法相分离的序幕。1999年初,证券市

场上发生了东北药事件,随后财政部颁发了16号文件,规定国家财务和税收不

能干预企业会计核算。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提出会计制度应与税收法规尽

量保持一致,不能一致的就适当分离,可采取纳税调整的方法进行处理。至此,

我国的会、税关系处于协调模式下,既坚持分离,同时又尽量协调分离所造成

的差异。

三、新企业所得税下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关系分析

20062月,财政部颁布了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标志着我

国建立了与国际趋同的新会计准则体系;2007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我国

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仍处于协调模式下,但新会计准则与新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

呈现出新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

资产的成本;反之,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成本。而税法以

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企业合并取得的资产。会计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资产

按照合并科目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资产按公

允价值计量。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应税合并,资产按公允价值确认计税成本;企业

发生免税合并,按账面价值确认计税成本。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会计准则规定,在期末,将公允价值的变动

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税法规定公允价值变动属未实现损益,待损益实现

时再纳税或抵税。

(四)资产减值损失。会计准则规定,在期末,应将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可变

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低于部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法规定,根据应收账款账面余额0.5%计提的坏账准备可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

计提的减值准备不能在税前扣除,当损失实际发生时,才可在税前扣除。

(五)固定资产折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

的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合理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税法规定折旧方法原则

上采用直线法,并规定各类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

(六)无形资产。会计准则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研发阶段发生支出

进行费用化处理,但对于开发阶段发生的费用,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允许

资本化。税法规定研究阶段发生支出可全额在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可以加扣

50%。采用直线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摊销年限不少于10年。

(七)分期销售商品。会计准则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

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

品收入金额。税法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税法按照应收的合

同或协议价款确定计税收入。

(八)借款费用。会计准则规定,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

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后的金额确定为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

=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

本化率。税法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

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

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

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九)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宣传费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会计准则规

定,可以全额扣除。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

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分。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一般广告费在税前可允许扣除的比例为当年销售(营

业)收入的15%部分,超过部分,准许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

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对新企业所得税下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关系的思考

会计准则制定的立足点是为投资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忽视了税收管理部

门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提

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

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即明确企业

会计准则体系以强调高质量会计信息的供给与需求为核心,要求财务报告在反映

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同时,应当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企业所

得税法规制定的目的是确保企业所得税及时足额地被征收,以满足政府公共支出

的需要。由于税收的征收具有无偿性,纳税人会不自愿纳税,甚至会想办法偷逃

税款,因此在制定企业所得税法规时,会减少纳税人处理方法的可选择性,以免

纳税人少计收益、多计费用。因此,会计目标与税法目标之间的矛盾加剧了新会

计准则与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

同时,为了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新会计准则不仅注重实质重于形式、

要性等起修正作用原则的运用,而且还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这意味着会计

人员在准则规定的范围内有了更多的选择余地。公允价值的运用、商业实质的确

定都离不开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而企业所得税法具有法的严肃性,对任何涉税

事项的确认、计量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估计。同时,为了便于税收征管,

尽量避免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因为主观判断不同而产生争议,企业所得税法对

涉税事项的确定更强调法律依据和法律形式。会计职业判断的运用与税收法定原

则之间的矛盾加剧了两者之间的差异。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差异呈增大之势,如何协调

会税关系,从而降低企业的制度转换成本、税收成本和纳税风险等,是一个非

常现实的问题。因此,现阶段加强协调,缩小差异,保持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之

间的适度分离是一种现实选择。综上,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是会计准则,

再根据税法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应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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