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基本制度

更新时间:2023-11-12 14:36:55 阅读: 评论:0

三打哈网-审计报告意见

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基本制度
2023年11月12日发(作者:赛龙舟是什么节日)

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行经营管理需要,规范财务会计行为,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

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所有分支机构的各项业务核算与报告。

第四条 会计年度与公历相同,即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五条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

本制度所称期末,是指日末、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六条我行各项业务的会计核算均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七条我行表内业务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对不同币种的

业务采用分账制进行核算。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并自愿的交易双方进行资产交

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实际利率法,是指按资产或负债(含一组资产或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摊余成本、利息收

入和利息支出的方法。

摊余成本,指初始确认金额经以下调整后的结果:扣除偿还的本金;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

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扣除发生的减值

准备或无法收回的金额。

实际利率,是指资产或负债在预计期限内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

资产或负债当期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第二章金融工具

第九条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

合同。

第十条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和计量

我行的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成以下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

其他金融负债。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

当期损益,其他金融负债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其初始确认金额。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包括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

资产和金融负债及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

债。

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1

、取得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在近期内出售或回购;

2

、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近期采用短期

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3

、属于衍生金融工具。

这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所有已实现和未实现的收益均计入

当期损益。

只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才可在初始计量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1

、该项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

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2

、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该金融负债组合、或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我行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

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对于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扣除减值准

备)进行后续计量,其终止确认、发生减值或摊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均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我行在本会计年度,于到期日前出售或重分类了较大金额的持有至到期投资(较大金

额是指相对持有至到期投资总金额而言),则我行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类金

融资产,且不能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会计年度内再将该类金融资产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满足下述条件的出售或重分类除外:

1

、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市场利

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2

、根据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或提前还款方式收回该投资几乎所有初始本金后,将剩余部

分予以出售或重分类;

3

、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某个我行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

项所引起.

(三)贷款及应收款项

贷款及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且我行没有意

图立即或在短期内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对于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

(扣除减值准备)进行后续计量,其终止确认、发生减值或摊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均计入当期

损益。贷款及应收款项主要包括客户贷款及垫款、应收款项类投资和票据贴现。

贴现为我行对持有尚未到期的承兑汇票的客户发放的贴现款项。贴现以票面价值扣除未实

现贴现利息收入计量,贴现利息收入按权责发生制确认.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其他金

融资产类别以外的金融资产。对于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其折溢价采用实

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并确认为利息收入或支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作为资本公积的

单独部分予以确认,直到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或发生减值时,在此之前在资本公积中确认的累计

利得或损失转入当期损益。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相关的股利或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采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金融工具

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我行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

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

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

第十二条金融资产的减值

我行于资产负债表日对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

值的,计提减值准备。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

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贷款及应收款项或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减值,则损失的金额以资产的

账面金额与预期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的差额确定。在计算预期

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应采用该金融资产原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资

产的账面价值应通过减值准备科目减计至其预计可收回金额,减计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我行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进行单项评估,以确定其是否存在减值的客观证据,并对

其他单项金额不重大的资产,以单项或组合评估的方式进行检查,以确定是否存在减值的客观证

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原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因公允价值下跌形成的

累计损失,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转出的累计损失,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

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销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回升且客观上与

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权

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通过损益转回。

第十三条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一)金融资产

当满足下列条件时,某项金融资产(或某项金融资产的一部分或某组相类似的金融资产的

一部分)将被终止确认:

1

、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2

、我行已转移几乎所有与该金融资产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或虽然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该

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不过已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当我行既没有转移

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也没有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则我行

会根据所有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如果我行采用为所转移金融资产

提供担保的形式继续涉入,则我行的继续涉入程度是下述二者中的孰低者,该金融资产的初始账

面金额或我行可能被要求偿付对价的最大金额.

在我行的经营活动中亦会对金融资产进行证券化,主要是将金融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实体,

由其向投资者发行证券。这些金融资产的转移可能完全或部分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关于金融资

产终止确认的前提条件请参见上述段落.

(二)金融负债

如果金融负债的责任已履行、撤销或届满,则对金融负债进行终止确认。如果现有金融负

1. 90

将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天没有收

回,或贷款虽然未逾期或逾期未超过天但借款人生产经营已停止、项目已停建的自营贷款。

90

应计贷款是指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自营贷款。

19090

对贷款本金或者利息逾期(不含天)以上的贷款,应将其贷款剩余本金纳入

非应计贷款管理,并将其表内应收利息转入表外核算,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记入当期损益,

直接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记入损益。

某笔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通常不能再从非应计贷款转回应计贷款,只有在客户

2

能够及时偿还以往的欠息,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以后能够按期及时足额偿还该笔贷款的本息的情

况下,可将该笔贷款从非应计贷款转回应计贷款.

2

。如果我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根据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将拥有的自营贷款的全部权利和

风险让渡给对方,则应对该项信贷资产进行终止确认;如果未将自营贷款的全部权利和风险转移

或继续保留对该项贷款的控制权,则应视为抵押借款,不对该项信贷资

-6-产进行终止确认。

(二)委托贷款贷出后,其本金在表内进行核算,应收未收利息在表外进行核算。第二节

贴现

第十七条办理贴现业务时,应按票面金额入账,并以让渡资金使用权的时间和适用利率为

基础,计算应扣除的贴现利息,在贴现期内分期确认为收入。

第十八条办理再贴现业务时,应按票面金额入账,并以获得资金使用权的时间和适用利率

为基础,计算应付利息,冲减尚未确认的递延收益,冲减后如有余额转入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发生转贴现业务时,买入方和卖出方均应按票面金额入账,并以让渡资金使用权

的时间和适用利率为基础,计算转贴现利息,买入方在转贴现期内将利息分期确认为收入,卖出

方在卖出时将利息冲减尚未确认的递延收益,冲减后如有余额转入当期损益.

第三节拆放同业

第二十条拆放同业应按实际拆出的金额入账。期末,对未到期的拆出款项按适用的利率计

提应收利息,确认为当期收入。

第二十一条拆放同业到期(含展期天后仍未收回的,或者拆放同业尚未到期而已计提

90

应收利息逾期天后仍未收回的,应将原已计入损益的收入转入表外核算,其后产生的应计利

90

息纳入表外核算.

第四节现金及应收款项

第二十二条现金应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入账.

业务处理发生现金错款、自助设备错款、事故错款、突发事件现金损失以及其他原因导致

现金溢余或短缺时,长款确系无法归还时,经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收入;短款确系无法追回,经批

准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三条贵金属应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入账。贵金属买卖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通过贵金属

买卖损益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应收款项包括存放同业、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项目.

第二十五条存放款项应按实际存放的金额入账.期末,按照适用的利率计算应收利息,确

认为当期收入.

第二十六条应收利息和应收股利的会计处理参见贷款和投资部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其他应收款和财务其他应收款应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入账。

第三章长期股权投资

第二十八条长期股权投资应具备三个条件:

(一)准备长期持有;

(二)与被投资单位形成了所有权关系;

(三)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同时承担相应投资风险。

第二十九条我行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

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

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

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

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

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

调整留存收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购买方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

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

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

第三十条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

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始投资成本。

(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

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第号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7

(五)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第-一债务重组》确定。

12

第三十一条投资成本中包含的已宣告尚未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处理

企业无论是以何种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投资时,对于支付的对价中包含的应享有

被投资单位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不构成取得长期股

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即企业在支付对价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对方

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款,构成企业的一项债权,其与取得的对被

投资单位的投资应作为两项金融资产。

第三十二条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我行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

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进行划分,应当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核算.

第三十三条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核算的权益性投资中,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是以下两类:一是我

行持有的对子公司投资;二是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

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第三十四条成本法核算下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及投资损益的确认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的成

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投资企业按应享有

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我行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

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

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三十五条成本法核算下应抵减初始投资成本金额的确定

按照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自被投资单位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被投资单位在

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应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情况下,我行在取得投资当

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

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投资以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净损益的,我行按照持股比例计

算应享有的部分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

具体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或本期末)止被

投资单位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一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

X

的持股比例一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一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如果投资后至本年末(或本期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大于投资后至

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则按上述公式计算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如果投

资后至本年末(或本期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等于或小于投资后至上年末

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则被投资单位当期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中应由投资企业享有

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益.

第三十六条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两类:一是对合营企业

投资;二是对联营企业投资。

第三十七条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一般的核算程序为:一是初始投资或追加投

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10-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其他因素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按

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资本

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四是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

应分得的部分,一般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三十八条权益法核算下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

投资企业取得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以后,对于取得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

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区别情况处理。

(一)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

分差额是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过程中通过作价体.现出的与所取得股权份额相对应的商誉及不符

合确认条件的资产价值,这种情况下不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

(二)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

之间的差额体现为双方在交易作价过程中转让方的让步,该部分经济利益流人应作为收益处理,

计人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三十九条权益法核算下投资损益的确认

我行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

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我行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

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权益法下,是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作为一个整体对待,作为一个整体其所产生的损益,

应当在一致的会计政策基础上确定,被投资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投资企业不同的,投资企业应

当基于重要性原则,按照本企业的会计政策对被投资单位的损益进行调整。另外,投资企业与被

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期间不同的,也应进行相关调整.

二是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

额,以及以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时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对被

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

第四十条 权益法核算下取得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处理

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区别以

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未超过已确认投资损益的,应抵减长期股权投资

的账面价值。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

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

(二)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部分,但未超过投资以后被

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净利润中本企业享有的份额,应作为投资收益处理。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

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应分得的现

金股利或利润未超过账面已确认投资收益的金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上

述借贷方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同时也超过了投

资以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净利润中本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该部分金额应作为

投资成本的收回。

应当按照相关准则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其中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一一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其可收回金额及应予计提的减值准备;企业持

8

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

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定其可收

22

回金额及应予计提的减值准备。

第四十二条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及处置

我行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

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

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

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金融工具

22

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

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

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固定资产、抵债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一节固定资产

第四十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

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不构成固定资产、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工具、器具等物品,作为低

值易耗品核算。

第四十四条取得固定资产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

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置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

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我行购买固定资产通常在正常信用条件期限内付款,但也会发生超过正常信用条件购买固

定资产的经济业务事项,如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资产,且在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期限比较长,超

过了正常信用条件,通常在年以上.在这种情况下,该类购货合同实质上具有融资租赁性质,

3

购人资产的成本不能以各期付款额之和确定,而应以各期付款额的现值之和确定.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

为入账价值。

(三)收到投资者作为投入资金投入的固定资产,在办理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之后,应按投

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人账价值,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

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号一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债务重组》

712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一一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号——租赁》确定。

2021

第四十七条 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按照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

值,采用平均年限法分类提取折旧。计提的折旧费用直接进入费用。

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

净残值,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算,在不考虑减值准备的情况下,按固定资产的类

别、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残值率确定折旧率如下:

预计使用年限预计残值率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电子化设备

运输设备

电器设备

机具设备

其他设备

203% 485%

3

43%

5-10 3% 19.4%9.7%

53% 194%

53% 19.4%

3% 323%

24.3%

具体固定资产类别包含明细如下:

房屋及建筑物包含房屋、构筑物等折旧年限为年;

20

电子化设备包含电子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多媒体会议室设备、监控等数控、程控设备等

折旧年限为年;

3

交通工具包含汽车、摩托车及非机动车辆等折旧年限为年。电器设备包括空调、饮水机、

4

照明装置等电器,折旧年限为年;电机、变压器、整流器、电抗器和电容器、生产辅助用电器

5

等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折旧年限为年;

10

机具设备包含点钞机、捆钞机、复点机、扎巴机、验钞机、装订机、对讲机、电子回单柜、

利率屏、自动存取款机、运钞箱等金融机具,折旧年限为年;

ATM5

其他设备包含办公桌、办公椅、屏风等不能明确列入下列其他固定资产类别的家具、设备,

折旧年限为年。

5

其中,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以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计算确定

折旧率。

我行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均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必

要时进行调整。

第四十八条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第四十九条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不计提折旧.

第五十条固定资产应按期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自下月起计提

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自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

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

第五十一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人固定资产成

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除上述以外的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应当作为费

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一)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二)经营租赁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

(三)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上述原则可予资本化的,应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核算,

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按平均年限法单独计提折旧.

如果在下次装修时,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固定资产装修”仍有余额,应将该余额一次全部计入

当期营业外支出.

(四)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比照上述原则处理。发生

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上述原则可予资本化的,应在两次装修期间、剩余租赁期与固定资产

尚可使用年限三者中较短的期间内,按平均年限法单独计提折旧.

第五十三条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视盘盈、盘亏、毁损等情况,

待查明原因并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前期差错处理;盘亏或毁

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第五十四条在建工程包括正在建造的办公楼及其附属物和设备的成本。在建工程成本包括

设备原价、建筑和安装成本和发生的其他直接成本.在建工程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列为固

定资产,并按有关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有关资产完成及可使用前,在建工程不计提折旧。

第二节抵债资产

第五十五条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保证人或第三人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时,我行依法

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非现金资产或财产权利。

第五十六条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其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定,公允价值与相关贷款本金和已

确认的表内外利息及减值准备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七条抵债资产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计入其他营业支出;抵债资产未处置前取得的

租金等收入计入其他营业收入;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从处置收入中抵减。

第五十八条抵债资产处置时,抵债资产处置损益为实际取得的收入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

变现税费的差额,差额为正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差额为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涉及补价的,

抵债资产处置损益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变现税费、实际支付的补价超出

(或少于)预计应支付补价部分的差额,差额为正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差额为负时,计入营业

外支出。

第五十九条经上级行批准的抵债资产自用视同固定资产的新购进行会计处理。

第六十条发生抵债资产灭失、毁损时,将扣减赔偿收入的净支出记入营业外支出。

第三节无形资产

第六十一条无形资产是指我行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

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

不能作为无形资产。

第六十二条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并按照其能为我行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

确定使用寿命,无法预见其为我行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第六十三条无形资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

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二)收到投资者作为投入资金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

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应按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人账.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和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分

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号一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一债务重组》

712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一一政府补助》和《企业会计准则第号一一企业合并》确定。

1620

第六十四条我行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

化,计人当期损益(业务及管理费);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才能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

件的计人当期损益(业务及管理费).只有同时满足无形资产准则第四条、第九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否则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

支出,应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

当期损益.

第六十五条我行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自行

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分别作为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核算。外购土

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在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全部作为固定资

产处理.

第六十六条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其使用寿命内采用直线法摊销。我行至少于每

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调整。使

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在每个会计期间对其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使

用寿命是有限的,则按上述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政策进行会计处理。我行期末预计某项无

形资产已经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第六十七条出售无形资产,应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

期损益。

第六十八条出租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本制度有关收入确认原则确认所取得的租金收入。

第六十九条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发生的支出,应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第七十条如果预计无形资产已经不能带来经济利益,应将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

损益。

第四节其他资产

第七十一条其他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主要包括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

等。

第七十二条待摊费用,是指实际已支出、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且摊销期限在

1

(含)以内的各项费用。

第七十三条长期待摊费用,是长期待摊费用是指已经发生,但摊销期限在年以上(不含

11

年)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租赁费和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第七十四条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摊销:

(一)租赁费是指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用,根据合同期限平均摊

.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根据合同或协议期限与受益期限孰短原则确定摊销期限,并平均摊销。

(二)待摊费用、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受益期内按期平均摊销.

(三)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将尚未摊销的项目的摊余价

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资产减值准备

第七十五条 我行对除递延所得税资产、金融资产外的资产减值,按以下方法确定:我行于资

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我行将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少于每年末都进行减值测试。

第七十六条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

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我行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

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的认定,

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

第七十七条当资产或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我行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

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上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

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六章

第一节存款及应付利息

第七十八条存款应当按按其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采用摊余成

本进行后续计量.存款应按照储蓄、对公等分别核算。

第七十九条存款应根据存款金额、期限和适用的利率计提应付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十条除按规定全额划缴中国人民银行的财政存款和有特殊规定的存款不计付利息外,

其余存款均应按规定计付利息。

第二节融资性负债

第八十一条融资性负债主要包括同业借入、拆入款项、卖出回购资产、向中央银行借款、

向中央银行借入债券等。应当按按其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采用摊余

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第八十二条同业借入、拆入应按实际借入、拆入的款项金额入账,当月到期的,当月确认

利息支出,当月未到期的,分期计提应付利息.

第八十三条回购资产(信贷资产、票据、证券等)卖出时应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

入账,回购时按照回购价格入账.在当期到期的,到期日应将回购价格与卖出价格之间的差额确

认为当期利息支出;在当期没有到期的,期末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将回购价格与卖出价格之间的差

额分期确认为应计未付利息支出。

第八十四条向中央银行借款、借入债券应按实际借入的款项、债券入账,当月到期的,当

月确认利息支出,当月未到期的,分期计提应付利息。

第三节发行债券

第八十五条发行债券应当按按其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交易费

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

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发行债券采用摊余成本进行后

续计量.

第八十六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在发行以及转换为股份之前,应按一般应付债券进行处理。

当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转换为股份或资本时,应按其账面价值结转;

可转换债券账面价值与可转换股份面值之间的差额,减去支付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资本公积

(股本溢价)处理。

第四节职工薪酬

第八十七条职工薪酬是指我行为换取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

关支出,包括工资、社会保险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

贴、解除劳动合同人员补偿及其他职工薪酬。

第八十八条职工薪酬在职工为我行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确认为当期损益,同时将预期支付

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

第八十九条工资包括职工工资、短期用工工资和内退职工生活费,根据规定的工资标准等

资料计算,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同时确认为负债.

第九十条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

保险、生育保险等,根据规定的基数和比例计算和缴纳。

第九十一条职工福利费据实列支,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总

第九十三条解除劳动合同人员补偿是指我行因在正常退休日期之前解除或终止与职工之间

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用,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20-

第九十四条其他职工薪酬,包括长期病假人员工资、伤残补助、丧葬费及遗属补贴等,在

职工伤、病、残、死亡事件发生确认为费用。

第五节其他负债

第九十五条其他负债主要包括代理业务资金、递延收益、应付款项和长期应付款等。应当

按按其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采用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第七章股东权益

第九十六条股东权益包括股本、资本公积、一般准备、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一节股本

第九十七条发行的股份应在收到股款时,按股份面值与核定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确

认为股本。股份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第九十八条发行外资股,按确定的外币股份面值和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在

收到股款时,作为股本入账。

外资入股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汇率折算,合同未约定汇率的,按收到股款时的汇

率折算。

第九十九条可转换债券按照相关规定转换为股份,在转股日以确定的股份面值和核定的股

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作为股本入账。所持有债券面额不足转换一股股份的部分以现金偿还。

第一百条股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一)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的,增发新股。

(二)采用收购我行股份方式减资的,在实际购入股份时,登记入账。应当将因减资而注

销股份、发还股款以及因减资需更新股票的变动情况,在股本账户的明细账及有关备查簿中详细

记录。

股东按规定转让其出资的,应当于有关的转让手续办理完毕时,将出让方所转让的出资额,

在股本账户的有关明细账户及各备查登记簿中转为受让方。

(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应当按照转增的资本金额,减少资本公积,并相应增加股本。

(四)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时,应当按照转增的资本金额,减少盈余公积,并相应增加股本。

第二节资本公积

第一百零一条资本公积主要包括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主要包括:

(一)我行根据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职工或其他方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三)现金流量套期中,有效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

(四)股权投资准备;

(五)自用房地产式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转换日投资性

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第一百零二条股本溢价.溢价发行股份,其超过面值的部分,作为股本溢价,计入资本公

积。以上过程所产生的成本,包括手续费、佣金和股权证印刷成本等,溢价发行时,从溢价中抵

消。

第一百零三条股权投资准备.我行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

况下,被投资方除净损益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所引起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变动。

第一百零四条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对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定期进行公允价

值评估时,应将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额于评估日计入资本公积。至下一评估日,如该资产公允

价值如出现相对上一评估日的同向变动,则将其变动额计入以前评估日累积的可供出售类金融资

产公允价值变动;如出现相对上一评估日的反向变动,则将其变动额冲减以前评估日累积的可供

出售类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可冲减为相反方向的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第一百零五条其他资本公积.除上述各项资本公积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从资本公

积各准备项目转入的金额,作为其他资本公积,计入资本公积.

第一百零六条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不得转增股本.

第三节一般准备

第一百零七条一般准备,是指按照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

性损失的准备。

第一百零八条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一般

准备余额应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

1

第一百零九条一般准备由总行统一计提、统一管理。

第四节盈余公积

第一百一十条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第一百一十一条 法定盈余公积。应当按照净利润的从净利润中提取一定额度,作为

10%

法定盈余公积,计入盈余公积。计提的法定盈余公积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时,可以不再提取。

50%

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一十二条任意盈余公积,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一定

额度,作为任意盈余公积,计入盈余公积。

第一百一十三条 盈余公积中的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可以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股

本。

第八章成本、费用

第一百一十四条成本,是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业务经营有关的支出,包括利息支

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系统内往来支出和手续费支出等。

第一百一十五条费用(业务及管理费),是指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为开展日常经营活

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流出,包括人力费用与经营性费用.费用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垫付的款项。

第一百一十六条利息支出,是指根据存款或债券金额及其存续期限和规定的利率,应付给

单位和个人的利息,不包括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系统内往来支出。利息支出应按以下要求核算:

(一)吸收的存款及发行的债券,应按期计提利息并确认成本。

(二)应分币种、分种类计提应付利息。

第一百一十七条金融机构往来支出,是指与中央银行、同业之间因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支

出等。

第一百一十八条系统内往来支出,是指系统内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支出、利益分配等.

第一百一十九条手续费支出,是指因办理金融业务需要,委托系统外的其他单位办理业务

所发生的支出。

第一百二十条 人力费用,是指营业过程中发生的员工工资福利性支出,包括行员工资、

效益工资、经济民警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险费、职工教育

经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医疗费等。

第一百二十一条经营性费用,是指除人力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支出.包括监管费、研究开

发费、技术转让费、绿化费、董事会费、取暖降温费、外事差旅费、差旅费、会议费、宣教费、

公杂费、其他资产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税

金、审计费、安全防卫费、保险费、其他修理费、网点建设修理费、物业管理费、其他租赁费、

房产租赁费、电脑租赁费、低值易耗品支出、车船燃料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公证费、咨询费、

诉讼费、股票证券费、广告费、外事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印刷费、出纳费、钞币运送

期损益。

第一百二十三条 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应当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费用。

凡应当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作为预提费用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凡已支出,应当由本期

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应当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第一百二十四条成本费用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区分本期营业成本、营业费用和下期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预

提和摊销费用。

(二)严格区分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

(三)严格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要作为

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要作为资本性支出。

第一百二十五条所得税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除与直接计入股东权益的交易或者

事项相关的所得税计入股东权益外,其他所得税均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一)当期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是按照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当期应交所得税金额。应纳税所得额系根据有

关税法规定对本年度税前会计利润作相应调整后得出.

我行对于当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资产,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预期应交纳

或抵减的所得税金额计量。

(二)递延所得税

我行根据资产与负债于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

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计提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负债应按各种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除非:

1

、商誉的初始确认,或者具有以下特征的交易中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不是企业合并,

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2

、对于所有与对子公司及联营公司投资相关的应税暂时性差异,该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

间安排能够控制并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递延所得税资产应按所有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结转未利用的税项抵减和未利用的税务亏

以暂时性差异将于可预见的未来转回且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可用以抵销为限.我行于资产负债

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依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

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并反映资产负债表日预期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方式的所得税影响。

于资产负债表日,我行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

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予以转回。

第一百二十六条我行向税务部门实际应交的所得税应根据按照税法要求调整、计算的应纳

税所得额及税率确认。

第一百二十七条当期所得税费用与向税务部门实际应交的所得税之间的差额作为递延税项

处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营业税,是指依法按照应纳税营业额和规定税率缴纳的税金。

第一百二十九条营业税附加,指依法按照营业税和计税(费)比例缴纳的城市建设维护税

和教育附加。

第一百三十条营业税及附加应遵循以下管理原则:

(一)营业税及附加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在机构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申报、缴纳。

(二)实行按期计提、按季缴纳,国家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章营业收入

第一百三十一条营业收入,是指我行提供金融商品、服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

动所形成的收入,表现为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而导致权益的增加.营业收入不包括由于投资

者出资而引起的权益增加部分,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营业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中间业务收入、投资收

益、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营业收入等.

第一百三十三条收入应在未来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时予

以确认。收入应按照确认的条件,以已收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第一百三十四条收入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属我行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收入,要按本制度规定,分别列入有关账户核算,要

求真实、完整,不得截留或作其它账务处理。

(二)收入发生误收需退还时,要做到情况属实、手续完备.由经办人提出凭据,经有权人

审批同意后,从有关收入账户中退还。

第一百三十五条利息收入。发放的各项贷款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期计算利息并确认收

入。

对于所有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及可供出售类投资中计息的金融工具,利息收入以

实际利率计量.实际利率是指按金融工具的预计存续期间或更短期间将其预计未来现金流入或流

出折现至其金融资产账面净值的利率。利息收入的计算需要考虑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例如预付

选择权)并且包括所有归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费用和所有交易成本,但不包括未来贷款损失。

如果我行对未来收入的估计发生改变,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亦可能随之调整.由于调整后的账面

价值是按照原实际利率计算而得,变动也记入利息收入。

当单项金融资产或一组类似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利息收入将按原实际利率和减值后的账

面价值计算。

第一百三十六条各项贷款按规定计息后,由于借款人存款账户不足,发生的表内外应收未

收利息,均按罚息利率按期计算复利,在表外科目核算,对复利部分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要继

续按期计算复利,直至全部收回为止.

第一百三十七条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包括同业往来、系统内资金往来、中央银行往来等收入.

第一百三十八条系统内资金往来互计的利息、收益等,要及时、准确入账;系统内相互融

通拆借的资金往来,按确定利率计收的利息,应全额纳入收入核算;存放境内外同业的活期存款、

定期存款以及拆放给系统外金融机构的资金,所得的全部利息包括优惠利息,都应全额入账。

第一百三十九条我行通过向客户提供各类服务收取手续费及佣金属于中间业务收入。中间

业务收入分为两类:

(一)通过在一定期间内提供服务收取的手续费和佣金

主要包括佣金、资产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管理咨询费。此类手续费和佣金收入在提供

服务的相应期间内平均确认。

(二)通过特定交易服务收取的手续费

因协商、参与协商第三方交易,例如收购股份或其他债券、买卖业务而获得的手续费和佣

金于相关交易完成时确认收入.与交易的效益相关的手续费和佣金在完成实际约定的条款后才确

认收入。

各项手续费应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费率严格收费,并纳入账内核算,防止收费流失。

第一百四十条 汇兑损益,是指在经营外汇买卖和结售汇业务过程中,利用利率、汇率变

动而取得的收益,其应根据买入、卖出价差和汇率变动的净收益确认。国内通过人民币折算,计

入当期人民币损益。境外不通过人民币折算,计入当期外币损益.

第一百四十一条其他营业收入,包括补贴收入等不属于上述营业收入的其他营业收入。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指交易类债券资产等出售或期末以公允价值计量时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交易性资产损益在出售时按账面价值与卖出价差额确认,期末估值时按公允价

值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

第一百四十三条投资收益是指持有到期类债券资产等取得的收益或损失.投资收益在资产

持有期间以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按期确认收入,出售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记入当期损益。

第十章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一百四十四条利润是指我行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

利润.

(一)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支出后的净额.

(二)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日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处置固

定资产净收益、处置无形资产净收益、处置抵债资产净收益、现金及结算长款收入、久悬未取转

入款和罚款收入等。

营业外支出是指与我行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存在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资产一般损失、

资产非常损失、院校经费、罚没支出、内审罚没支出、一次性补发的购房补贴、解除劳动合同职

工的一次性补偿费用、久悬未取款项支出和公益救济性捐赠等。

(三)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费用后的金额.

第一百四十五条董事会决议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在股东大会召开会议

前,应当将其列入报告年度的利润分配表。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董事会机构提请批

准的报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不一致时,其差额应当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有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一百四十六条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

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按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按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后余额的%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10

(二)按规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在符合监管的前提下,根据风险资产的一定比例提取一

般准备,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风险。

(三)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是指我行按照利润分配方案以分派股票股利的形式转作的

股本。以利润转增的资本,也在本项目核算。

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经过上述分配后,为未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

分配。如发生亏损,可以按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

第一百四十七条未分配的利润(或未弥补的亏损)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股东权益项目中单

独反映.

第十一章 特殊业务事项

第一节外币业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

结算等业务,包括结售汇、外币买卖、货币兑换、国际结算和国际贸易融资等。

第一百四十九条外币业务采用外币分账制进行核算,按业务发生时的各种原币填制凭证、

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第一百五十条发生结售汇、外币买卖以及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账务间的联系应通过专设

的外汇买卖或类似科目,并按业务发生时的汇率记账。

第一百五十一条期末,应将以原币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折算为人民币。具体折算方法如下:

(一)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

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

记账本位币金额。

第二节关联方交易

第一百五十二条在我行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

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主要表

现在:

(一)母公司;

(二)子公司;

(三)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合营企业;

(九)关键管理人员或母公司关键管理人员,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十)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

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第一百五十三条关联方交易是指我行与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经济事项,而不论是

否收取价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该企业之间存在控制关

系的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信息.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

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

第四节债权重组

第一百五十五条债权重组是指按照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

条件的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债权重组的方式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

件以及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第一百五十七条应根据债权重组的方式分别按照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债务人以低于债权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我行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

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人营业外支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

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冲减后尚有余额的,计人营业外支出: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

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未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直接将该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

损失.

我行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

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为债务重组损失,计人营业外支出.如债权人已对该债

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作为债务重组

损失,计人营业外支出。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

不得将其计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30-根据谨慎性原则,或有应收金额属于或有资产,或有资产不予确认。只有在或有应收金额实

际发生时,才计入当期损益。

(五)债务重组采用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组合

进行的,我行应先以收到的现金、受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

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差额与将来应收金额进行比较,据此计算债务重组损失。债权人

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作为债

务重组损失,计人营业外支出。以上产生的债务重组损失于债务重组当期确认.

第四节买入返售及卖出回购交易

第一百五十八条 根据协议约定于未来某确定日期回购的已售出资产不在资产负债表内予以

终止确认.出售该等资产所得款项,包括应计利息,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

款”。售价与回购价之差额在协议期间内按实际利率法确认,计入利息支出项内。相反,购买时

根据协议约定于未来某确定日返售的资产将不在资产负债表内予以确认。为买入该等资产所支付

的成本,包括应计利息,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购入与返售价格之差额

在协议期间内按实际利率法确认,计入利息收入项内。

第五节预计负债

第一百五十九条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我行将其确认为预计负债:

(一)该义务是我行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我行;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一百六十条预计负债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并综合

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

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按照当前最佳估计

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第六节衍生金融工具及套期会计

第一百六十一条我行利用如远期外币合约和利率掉期等衍生金融工具规避汇率和利率变动

续计量。公允价值为正数的衍生金融产品确认为一项资产,公允价值

为负数的确认为一项负债。

第一百六十二条当某些嵌入式衍生金融工具与其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及风险不存在紧密关系,

并且该混合工具并非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时,则该嵌入式衍生金融工具应从主

合同中予以分拆,作为独立的衍生金融工具处理.这些嵌入式衍生产品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

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一百六十三条来源于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的损益,如果不符合套期会计的要求,

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一百六十四条 远期外汇合约的公允价值参考市场上相似期限合同的当前远期价格进行计

;利率掉期合同的公允价值参考市场上同类金融工具的市场价值进行计量.

第一百六十五条在初始指定套期关系时,我行正式指定相关的套期关系,并有正式的文件

记录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其内容记录包括载明套期工具、相关被套期项目或交

易、所规避风险的性质,以及集团如何评价套期工具抵销被套期项目归属于所规避的风险所产生

的公允价值变动的有效性。我行预期该些套期在抵销公允价值变动方面高度有效,同时我行会持

续地对该些套期关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估,以确定在其被认定为套期关系的会计报告期间内确实高

度有效。

第一百六十六条某些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在我行风险管理的状况下虽对风险提供有效的经济

套期,但因不符合上述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而作为交易而持有的衍生金融工具处理,其公允价值

变动计入损益。符合套期会计严格标准的套期按照我行下述的政策核算。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我行的已确认资产及负债、未确认的承诺,或这些项

目中某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的套期,其中公允价值的变动是归属于某一特定风险并且会影响

当期损益。对于公允价值套期,根据归属于被套期项目所规避的风险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调整

损益。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也计入当期损益。

第一百六十九条当套期工具已到期、售出、中止或被行使,或套期关系不再符合套期会计

的条件,又或我行撤销套期关系的指定,我行将中止使用公允价值套期会计。

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七十条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我行对外提供的反映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

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一百七十一条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月度和季度终了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在每个会计年

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年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

会计报告。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统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节会计报表

第一百七十二条我行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

权益变动表和其他有关附表。

第二节会计报表附注及其他信息披露

第一百七十三条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

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四条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的内容。

(一)会计报表编制基准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说明:

1

、会计报表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事项;

2

、应说明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名称、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实际投资额、

母公司所持有的权益性资本的比例及合并期间。报告期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有增减变动的,还

应说明增减变动的情况以及合并范围变动的基准日。对纳入合并范围但母公司持股未达到%

50

上的子公司,应说明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因.

(二)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

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贷款的

种类和范围;投资核算方法;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衍生

金融工具的计价方法;外币业务和报表折算方法;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固定资产计价和折

旧方法;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

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三)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1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或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

由;

2

、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不能确

定的理由。

(四)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五)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六)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七)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1

、按存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存放同业款项.

2

、按拆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拆放同业款项。

3

、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分别披露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4

、按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披露不良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5

、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本期核销数、期末数;一般准备、

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应分别披露.

6

、应收利息余额及变动情况。

7

、按种类披露投资的期初数、期末数.

8

、按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同业拆入款项。

9

、应付利息计提方法、余额及变动情况。

10

、银行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融资保函、非融资保函、贷款承诺、开出即期信用证、开

出远期信用证、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表外项目,包括上述项目的年末余额及其他具体情况。

11

、其他重要项目。

资产风险分类的程序和方法、信用风险分布情况、信用风险集中程度、逾期贷款的账龄分析、贷

款重组、资产收益率等情况.

(二)流动性风险状况。应披露能反映其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分析影响流动性的因素,

说明我行流动性管理策略。

(三)市场风险状况。应披露因市场汇率、利率变动而产生的风险,分析汇率、利率的变

化对银行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说明我行的市场风险管理策略。

(四)操作风险状况。应披露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

的风险,并对我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

(五)其他风险状况。其他可能对我行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一百七十九条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

(一)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情况;

(二)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三)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四)高级管理层成员构成及其基本情况;

(五)我行部门与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第一百八十条披露的年度重要事项,至少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最大十名股东名称及报告期内变动情况;

(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事项;

(三)其他有必要让公众了解的重要信息.

第三节合并报表

第一百八十一条合并报表是指综合反映我行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形成的集团整体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会计报表,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股

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合并利润分配表和附注。

第一百八十二条 合并会计报表应遵循统一归属径、抵消内部项目、逐级合并上报、全面

准确及时的原则.

报表内形成本级行合并会计报表并上报上级行直至总行。总行负责合并各一级

(直属)分行的合并会计报表及属于总行本级合并范围的被合并机构的会计报表,形成我行集团

合并会计报表。

(四)全面准确及时指我行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应能够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我行集团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状况。

第一百八十三条以下机构应纳入全行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

(一)境内分支机构。

1

、总行;

2

、各级支行;

(二)拥有其过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下同)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

.

1

、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2

、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间接拥有过半数

以上权益性资本是指通过子公司而对子公司的子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

3

、直接和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直接和间接

拥有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是指虽然只拥有其半数以下的权益性资本但通过与子公司合计拥有其

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

(三)虽然不拥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但与被投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有

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我行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1

、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

、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

、有权任免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照我行规定的会计政策对其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后方可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第四节中期报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中期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第一百八十七条在中期财务报告中应当提供以下比较会计报表:

(一)本中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

(二)本中期的利润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

(三)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

第一百八十八条中期会计报表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编制,重点披露自上年度

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有助于理解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变化情况的重要事项或者

交易。同时,对于理解本中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交易,也应当

在中期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附注中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一)中期会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上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的说明.如果发生了会计政

策的变更,应当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数;如果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不

能合理确定,应当说明理由。

(二)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数;如果影响数不能确定,应当说明理由。

(三)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及其更正金额。

(四)我行经营的季节性或者周期性特征。

(五)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发生变化的情况;关联方之间发生交易的,应当披露关联

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的类型和交易要素。

(六)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七)对性质特别或者金额异常的会计报表项目的说明.

(八)债务性证券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回购和偿还情况.

(九)向我行所有者分配利润的情况(包括在中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和已提出或者已批准

但尚未实施的利润分配情况),包括向所有者分配的利润总额和每股股利.

(十)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的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

(十一)中期资产负债表日至中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非调整事项。

(十二)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所发生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变化情况。

(十三)我行结构变化情况的说明,比如我行合并和重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和无形资产取得情况、重大的研究和开发支出、重大的非货币性交易事项、重大的债务重组事项、

重大的资产减值损失及其减值损失的转回情况等。

第十三章表外业务与表外项目

第一百八十九条表外业务是指资产负债表以外的业务,包括或有事项类业务、委托代理类

业务以及备查登记事项.

(一)对或有事项类业务,应根据合同金额在表外记录相关或有资产或或有负债。如果与

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应将其作为预计负债在表内进行确认:

1

、该义务是我行承担的现时义务;

2

、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我行;

3

、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预计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单列项目反映,其金额应是清偿该负债

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如果按规定确认的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

补偿,则补偿金额只能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但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

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

(二)对委托代理类业务,应以合同金额在表外进行登记。

(三)对备查登记类事项,应根据其度量属性分别以单位货币或合同金额在表外进行登记。

第十四章会计调整

第一百九十条会计调整是指我行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准则等的要求或者因特定

情况下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原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现的会计差错、发生的资产负债表

日后事项等所作的调整,包括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前期差错更正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

项四类。

报表可比期间以前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应当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

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当一并调整.

第二节会计估计变更

第一百九十三条会计估计变更应采用未来适应法,不需要计算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也

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会计报表,只对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估计进

行处理.

第一百九十四条 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很难区分时,均视为会计估计变更,采用

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第三节前期差错更正

第一百九十五条本期发现的前期差错,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不重要的前期差错,我行不需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

初数,但应调整发现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属于影响损益的,应直接计人本期与上期相同

的净损益项目;属于不影响损益的,应调整本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

(二)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要的前期差错,我行应当在其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

调整前期比较数据.

具体地说,我行应当在重要的前期差错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通过下述处理对其进行追

溯更正:()追溯重述差错发生期间列报的前期比较金额;(如果前期差错发生在列报的最

12

早前期之前,则追溯重述列报的最早前期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

对于发生的重要前期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

收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

的期初数.

在编制比较财务报表时,对于比较财务报表期间的重要的前期差错,应调整各该期间的净

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差错在产生的当期已经更正;对于比较财务报表期间以前的重要的

数切实可行的最早日期开始采用未来适用法追溯重述比较信息;当企业确定所有前期差错(例如,

采用错误的会计政策)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时,应当从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切实可行的最早日

期开始采用未来适用法追溯重述比较信息,为此在该日期之前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相关项

目的累积重述部分可以忽略不计。

第四节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一百九十六条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视同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发生的事

项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并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会计报表作相应的调整。

(一)对于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

(二)对于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直接通过“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科目进行调整。

(三)不涉及损益以及利润分配的事项,直接调整相关科目。

(四)通过上述账务处理后,还应同时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包括:

1

、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2

、当期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或上年数;

3

、经过上述调整后,如果涉及会计报表附注内容的,还应当调整会计报表附注相关项目

的数字.

第一百九十七条所有重要的非调整事项需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其内容、估计

-40-其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作出估计,应当说明其原因。

第五节其他需说明事项

第一百九十八条在执行会计政策中所做的重大会计判断和会计估计的过程中,管理层会对

未来不确定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作出判断及假设.管理层在资产负债表日就主要未来不确定事

项作出下列的判断及主要假设,可能导致下个会计期间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作出重大调整。

第一百九十九条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分类认定

持有至到期投资指我行有明确意图且有能力持有至到期的、具有固定或可确定回收金额及

固定期限的非衍生金融资产。管理层需要运用重大判断来确认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分类。如我行错

误判断其持有至到期的意向及能力并于到期前出售或重分类了较大金额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所有

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将会被重新分类至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

第二百条客户贷款及垫款的减值损失

我行定期判断是否有任何客观证据表明客户贷款及垫款发生了减值损失.如有,我行将估

算减值损失的金额.减值损失金额为客户贷款及垫款账面金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之间的

差额。估算减值损失金额时,需要对是否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客户贷款及垫款已发生减值损失作出

重大判断,并需要对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出重大估计。

第二百零一条所得税

我行需要对某些交易未来的税务处理作出判断以确认所得税。我行根据有关税收法规,谨

慎判断交易对应的所得税影响并相应地计提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只会在有可能有未来应纳税

利润并可用作抵销有关暂时性差异时才可确认。对此需要就某些交易的税务处理作出重大判断,

并需要就是否有足够的未来应纳税利润以抵销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能性作出重大的估计。

第二百零二条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对于缺乏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我行运用估价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估价方法包括参照在

市场中具有完全信息且有买卖意愿的经济主体之间进行公平交易时确定的交易价格,参考市场上

另一类似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运用现金流量折现分析及期权定价模型进行估算.估价方法在最

大程度上利用市场信息,然而,当市场信息无法获得时,管理层将对我行及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市场波动及相关性等作出估计。这些相关假设的变化将影响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第二百零三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

在判断是否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减值时,我行会定

期评估其公允价值相对于成本或账面价值是否存在大幅度的且非暂时性的下降,或分析被投资对

象的财务状况和业务前景,包括行业状况、技术变革、经营和融资现金流等。这些在很大程度上

依赖于管理层的判断,并且影响减值损失的金额。

第十五章附则

第二百零四条以前各项制度与本制度如不一致,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百零五条 本制度与国家政策相冲突的条款,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二百零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独自畅饮-个人经历简述

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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