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计凭证管理办法
会计凭证管理办法
第1章 目的
为保证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财务报告数据
的准确性,会计人员需要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做好会计凭
证的取得、填制与保管工作。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企业及控股子公司会计人员取得、填制
与保管会计凭证工作的管理。
第3条 会计凭证的相关定义
2.企业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处理每一项经济业务时,都必须
填制或取得各种会计凭证,并及时送交财务部。
第2章 原始凭证管理要求
第4条 原始凭证的内容要素
1.凭证名称。
2.填制凭证的日期。
3.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签名或盖章。
4.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与经济内容。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
章或专用章、业务公章、结算专用章。
2.从个人处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验收人、业
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3.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的签名
或盖章。
第6条 原始凭证记录要求
1.凭证名称与经济业务内容相符。
2.凭证填制日期与经济业务发生日期相符。
第7条 原始凭证分割单要求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将其
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分割单
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原始凭证的名称、编号、金额及所依附的记账凭证编号。
2.填制原始凭证单位的名称和日期。
3.填制分割单的单位名称、填制日期、分担金额。
4.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会计主管人员、经办人的签名
或盖章。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
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其
中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
凭证上更正。
第9条 原始凭证的外借和复制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
凭证时,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后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

本文发布于:2023-11-12 15:22: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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