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
倡廉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
• 【公布日期】2015.02.16
• 【字 号】浙民民﹝2015﹞20号
• 【施行日期】2015.02.16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社会工作
正文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
作的通知
浙民民〔2015〕20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
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要求,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
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民发
〔2014〕227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民主机制
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指导和监督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现代法
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依法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
监督。认真落实差额选举制度,扩大直选范围。进行改选换届的会员(代表)大
会、理事会须有符合法定人数的会员(代表)、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不得以通讯方
式召开。规范社会组织民主议事、民主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涉及社会组织
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要经过民主程序,不得由个人专断。会员(代表)
大会、理事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行业
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探索实行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轮值制。社会组
织要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二、完善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指导和监督社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
制度》(财会〔2004〕7号)等规定,认真完善会计制度,严格财务管理。财务收
织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转包或者委托与社会组织负责人、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社会组织应当在资产、
机构、人员等方面与所举办经济实体分开,与所举办经济实体之间发生经济往来,
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社会团体依法所得不得投入会员企
业进行营利。社会团体不得通过转包、承包等方式,向其分支(代表)机构、专项
会组织信用记录,纳入政府信用体系建设。
五、强化依法审计,加强执法监督
对社会组织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审计机关依法加
强审计监督。对社会组织依法获取的其他收入,通过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
督。社会组织要按规定进行年度审计、换届审计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将审计
结论向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监事会(监事)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
央有关文件精神,加强社会组织负责人任(兼)职审核,对未按规定报批的领导干
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合力,采取
有效措施,确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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