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造法律依据及程序
国有企业因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产优化、整合,不可避免的需对全
民所有制企业改制、重组。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造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及流
程如下: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的法律依据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09年5月1
日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06年1月1日生效;
(二)国务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
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3
年11月30日生效;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令),
国务院财政部、国资委制定,2004年2月1日生效;
3、《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文
件),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5年4月1日生效;
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
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2005年12月19日生效;
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
发改革[2006]131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6年7月21日生效。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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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最常见的是清产核资、资产剥离、优化重组后,改
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此过程中,可以不引入第三方,原股东不变,直接改制为
国有独资公司;也可以引入民间或其他国有股东,改变原企业的股权结构,优
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资本效率。根据上述法律文件规定,无论何种形式,均
需遵循以下程序:
1、方案制定
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
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
订。
2、方案审批
1)方案需依法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2)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改变国有控股地位等,需依
法履行特别审批程序。
3、清产核资
核实、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
4、财务审计
由产权持有单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5、资产评估
必须依《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评估;
1)企业改制方案需提交职代会审议,听取职工意见;
2)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8、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审批改制方案前,必须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的法律顾问或该单位决定聘
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9、实施改制方案及后续工作的开展
根据改制方案,进行新公司名称核准或变更登记;弥补注册资本缺口并验
资;批准新的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聘任经理班子;进行公司登记和税
务登记;国有产权、土地、房屋产权等相关权属登记、资质变更登记;完善职
工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的接续、改制前后债权债务承继、业务合同和其他需要
变更或处理的善后事宜。
以上第1-7项法律依据为国办发[2003]96号文件,第8项依据国办发
[2005]60号文件。
注:
1、“国办发[2003]96号”文件对改制当中的方案制定、审批、清产核资、财
务审计、资产评估、金融债权的落实、职代会审议及通过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
定;“国办发[2005]60号”文件重申前述要求、并做了特别强调,同时提出改制方
案必须由律师或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国资发改革[2006]131号”文件再次重
申并强调了上述要求。
2、2009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一
条、四十二条再次明确要求: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应当制定职
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
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
确定资产的价值。
以上介绍,供参考!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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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高律师201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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