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办法

更新时间:2023-11-14 20:44:40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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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办法
2023年11月14日发(作者:人生经典句子)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

系处理办法

(2003年7月31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发布)

劳社部发〔2003〕21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

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切实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

辅分离、辅业改制中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等工作,维护

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关于国有大中型

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

2002859号),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

(一)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以下简

称“改制企业”)应当在工商登记后30日内,与原主体企业分流到本

单位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应当采取原

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改制企业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方式变更劳动合

同,由改制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改制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协商一

致的,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中尚未履行的期限;原劳动合同未履

行期限短于3年的,应延长至3年。

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

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

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应

当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由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

确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短于3年。

(四)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改制企业解

除劳动合同时,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的,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

限应当将职工在原主体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到改制企业后的工作年限

合并计算。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生活补助费的办法

按照《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

2001280号)执行。

(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

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劳

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

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

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

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

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

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六)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

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

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职工在改制前己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

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

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七)企业改制分流时,己经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不能再回原主体企业参加改制。

(八)企业改制分流时,原主体企业要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的工

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债务。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

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企[2002313号)执行。

(九)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再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时,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

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适用范围的,有关职工劳动关

系的处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关于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国有企业改制分流方案工作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

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

《关于中央企业报送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基本内容和有关要

求的通知》(国经贸厅企改[200327号)的有关要求,对国有大中

型企业实施改制分流的方案进行审核备案。

(二)审核备案范围包括: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非主业资产、闲

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

经济实体。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审核的内容:

1、国有大中型企业确定的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

人员的工作原则,主要措施;改制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

2、吸纳原主体企业富余人员情况。包括:改制后企业职工总数,

分流的富余人员数及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

3、劳动关系处理情况。包括: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与职

工变更劳动合同情况(人数及劳动合同期限);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

股的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人数及劳动合同期限),原

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人数、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总额及资

金来源)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内容:

1、债务偿还情况。包括:原主体企业拖欠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工

资、医药费等债务情况及偿还办法。

2、原主体企业偿还欠缴分流安置富余职工的社会保险费情况。

3、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包括:原主体企业为分流的职工缴

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改制企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情况。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有关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职

工代表大会通过分流安置人员方案的决议。

(五)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办法:

1、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总体方案经国资委、财政部和劳

动保障部联合批复后,由集团公司组织实施。中央企业在组织实施中

涉及向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内容,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

门审核并备案。其他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方案中涉及向劳动保障

部门审核备案的内容,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相应办法。

2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收到中央企业实施改制分流的具体方案后,

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3、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向中央企业出具的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

一份交被审核企业,一份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三、有关要求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分流富余人员过程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的指导,对企业制定职工分流

安置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进行协

调,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安置方案。

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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