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
系处理办法
(2003年7月31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发布)
劳社部发〔2003〕21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
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切实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
辅分离、辅业改制中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等工作,维护
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关于国有大中型
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
[2002]859号),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
(一)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以下简
称“改制企业”)应当在工商登记后30日内,与原主体企业分流到本
单位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应当采取原
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改制企业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方式变更劳动合
同,由改制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改制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协商一
致的,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中尚未履行的期限;原劳动合同未履
行期限短于3年的,应延长至3年。
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
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
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应
当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由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
确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短于3年。
(四)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改制企业解
除劳动合同时,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的,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
限应当将职工在原主体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到改制企业后的工作年限
合并计算。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生活补助费的办法
按照《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
[2001]280号)执行。
(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
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劳
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
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
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
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
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
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六)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
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
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职工在改制前己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
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
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七)企业改制分流时,己经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不能再回原主体企业参加改制。
(八)企业改制分流时,原主体企业要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的工
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债务。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
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
企[2002]313号)执行。
(九)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再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时,符
合《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
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适用范围的,有关职工劳动关
系的处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关于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国有企业改制分流方案工作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
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
和《关于中央企业报送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基本内容和有关要
求的通知》(国经贸厅企改[2003]27号)的有关要求,对国有大中
型企业实施改制分流的方案进行审核备案。
(二)审核备案范围包括: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非主业资产、闲
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
经济实体。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审核的内容:
1、国有大中型企业确定的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
人员的工作原则,主要措施;改制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
2、吸纳原主体企业富余人员情况。包括:改制后企业职工总数,
分流的富余人员数及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
3、劳动关系处理情况。包括: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与职
工变更劳动合同情况(人数及劳动合同期限);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
股的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人数及劳动合同期限),原
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人数、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总额及资
金来源)。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内容:
1、债务偿还情况。包括:原主体企业拖欠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工
资、医药费等债务情况及偿还办法。
2、原主体企业偿还欠缴分流安置富余职工的社会保险费情况。
3、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包括:原主体企业为分流的职工缴
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改制企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情况。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有关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职
工代表大会通过分流安置人员方案的决议。
(五)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办法:
1、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总体方案经国资委、财政部和劳
动保障部联合批复后,由集团公司组织实施。中央企业在组织实施中
涉及向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内容,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
门审核并备案。其他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方案中涉及向劳动保障
部门审核备案的内容,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相应办法。
2、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收到中央企业实施改制分流的具体方案后,
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3、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向中央企业出具的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
一份交被审核企业,一份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三、有关要求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分流富余人员过程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的指导,对企业制定职工分流
安置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进行协
调,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安置方案。
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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