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生态园、高新区、雁
荡山)住建(建设)局、市政局(建设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
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
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
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和浙江省建设厅《建
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DB33/1116),并结合我市实际,现
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危大工程的分类分级管理
(一)我市危大工程分为三类,其中危大工程范围见附件
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以下简称超危大工程)范围见
附件2,参照超过一定规模管理的危大工程(以下简称参超危
大工程)范围见附件3。
(二)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各地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建立市级危大工程专家库
(一)建立温州市危大工程专家库(以下简称市专家库),
市住建局委托市建设工程质安总站制订危大工程专家管理
办法,具体负责专家的监督管理,包括聘任或解聘、诚信档
案、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等,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
社会监督。
(二)市专家库的专家按照分部分项工程类型特点分为
基坑基础类、起重机械类、综合类等三类专家;按专业水平
分为分普通专家和资深专家。
三、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
(一)施工单位应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方案由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危大
工程涉及分包单位施工的,方案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
相应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专
项施工方案应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
(二)施工单位应对超危大工程和参超危大工程的专项
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
单位召集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会前,专项施工方案应通过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三)我市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工作由
市建设工程质安总站负责监督管理,具体由温州市建筑学会
负责组织实施;方案专家论证会的申请和组织、参会人员、
内容和报告等规定详见附件4。参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的专家论证工作由属地住建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可参照危大
工程组织实施。
四、强化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
我市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
市住建局印发的《关于印发温州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
规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扣件式钢管模板支撑架安
全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同时还应符合
1.除采用放坡体系外,基坑支护工程的所有结构(包括
置入孔道的钢管、钢绞线或者其他细长材料等)不得超越用
地红线。
2.对于采用卸土方式减小基坑开挖深度的基坑工程,在
确定其危大工程分类时,基坑开挖深度应以场地初始标高为
准,如无场地初始标高数据,则以用地红线外侧地面标高为
准。
3.在土方开挖之前,施工单位应组织基坑工程支护结构
质量验收,建设、监理、基坑设计、监测等单位参加验收,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形成基
坑工程支护结构质量验收意见,填写《危大工程验收记录表
(基坑工程)》(见附件5),参加验收各主体单位项目负责人
签字盖章。
(二)模板支撑架工程
1.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属于超危大工程和参超危大工程
的模板支撑架工程,不得采用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必须选
用碗扣式、承插盘扣式等定型化工具式支撑体系。2021年1
月1日起推广到所有的模板支撑架工程。
2.各地各项目应加强对模板支撑架工程构件材料质量
的送检抽检管理,保证送检批次、材料质量等均符合要求。
3.模板支撑架搭设完成后应按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
后方可进入后续工序的施工,填写《危大工程验收记录表(模
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见附件6)。在混凝土浇筑前,施工单
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具备混凝土浇筑
的安全生产条件,签署混凝土浇筑令后,方可浇筑混凝土。
(三)爬架(防护平台)工程
1.我市所有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作业安全防护平台(以
下简称爬架)均按超危大工程进行监管。爬架原则上仅限使
用于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项目,考虑到新技术、新
工艺的推广应用,可试点建筑高度100m以下的项目使用爬
架,各地根据自身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和监管力量情况,每年
使用爬架的在建项目总数应控制在三至五个以内。试点项目
应满足以下条件:
(1)应创建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优良工
地;
(2)应为装配式建筑,并采用铝模体系;
(3)外立面形状规则适宜于爬架的安装提升;
(4)总承包单位要具备安全机构人员配置齐全、安全管
理能力强且有一定的爬架管理经验等条件;
(5)爬架施工单位必须有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使
用的爬架生产厂家或租赁单位近五年未发生爬架倒塌或亡
人事故;
(6)选用的爬架应为全钢结构,且有住房城乡建设部出
具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估)证书或委托具有资格的单位
进行认证资格证书。
3.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对爬
架安装进行验收。验收应按照《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作业安
全防护平台》(JG/T5469)的要求和标准组织实施,验收合格
后方可投入使用,各相关单位在《危大工程验收记录表(爬
架工程)》(见附件7)上签字盖章。
4.爬架安装完毕后,施工总承包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30
日内,持《温州市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作业安全防护平台使
用登记表》(见附件8)及登记表中要求的相关资料到工程所
在地住建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5.作为重大危险源,各地要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爬架安
全管理,在使用前应将爬架的生产厂家、爬架的专业承包单
位、爬架的基本情况、安拆单位、检测单位、爬架的使用工
地等相关信息录入市“智慧工地”平台,实现入库登记和诚
信管理,投入使用后应按要求录入使用登记信息。
五、危大工程施工的保障措施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
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勘察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
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
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
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
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二)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
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
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建设单位
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
位确认的危大工程清单、安全技术措施及管理措施等资料。
建设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
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
施工安全。
(三)施工单位应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
目负责人应在施工现场履职并组织巡查,发现未按照专项施
工方案施工的,应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
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
险区域。
(四)监理单位应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
实施细则,并开展巡视检查,发现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的,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责令停止施工;对于拒不整
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
建部门。
(五)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
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报告。验收合格的,经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
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合格标识牌,公示验收
时间及责任人员。
(七)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采
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建设、勘察、
设计、监理等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八)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施
工单位应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审查、交底、
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监理单位
应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
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二)各地住建部门应根据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
程进行抽查。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
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和提供技术
咨询服务,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三)市住建局对全市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开展指导督
查,将各地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考核
排名。建立危大工程的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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