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程序违法之补正制度

更新时间:2023-11-18 05:45:00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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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程序违法之补正制度
2023年11月18日发(作者:钟兴民)

论行政程序违法之补正制度

战,从西方国家的情况来看,无论是犬陆

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除丁撤销和无

效作为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形式之

洪秀芬 福州大学法学院 350002

外还确定了补正等多种形式。笔者认

为,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

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在将来的行政

【文章摘要】

的规定,程序上存在明显瑕疵(这是判决

程序立法中设定多种责任形式,本文将

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但实体

书上的表述,就此案,湖州市中级人民法 重点介绍补正制度。

内容正确,该如何处理?如撤销,须重作

补正,是指对于某些程序违法的行

院还给工商局发了司法建议书,明确指

内容相同的行为;不撤销,与行政合法原

出“南浔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

政行为,可由行政主体自行或由其他国

别相抵触。我国的行政法如何处理依法定

序违法),但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

家机关责令予以事后的纠正,行政决定

程序行政与行政效率之问的矛盾呢?这一

的法律效力不受影响。

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这一程序

问题的解决方法有多种,补正是解决这一

上的缺陷并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正确性, 与原行政复议条例相比较,对于是

问题的方法之一 从比较法的视角考量,

否可以补正差别比较夫。原 行政复议

补正由法律明确规定,并应有严格的器件

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未造成实质性的

侵害。因此,一审二审均判决工商部门

条例》第42条第2项规定了具体于丁政行

限希I。我国目前行政程序违法责任的实现

为有程序上不足的,决定被申请人补正。

胜诉,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形式相对单一,可以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

对此判决存在两种观点:

但l999年4月29日通过并f iO月j日开

法为契机全面建构中国行_政程序违法的补

1、Ⅸ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

始施行的R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正制度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

法 取消了这一规定。到目前为止,行政

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已经 允许补正。

【关键词】

第(一)项的听证程序规定“当事人要求

(一)行政程序违法补正的理论基础

行政程序违法;朴正制度;备件限制;法

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

1、维护行政行为的确定性和保护_

律贵任

提出”。据此法院应对“南浔分局”作出

会公共利益及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撤销。 由于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执行力,这

问题的提出:行政程序违法是

2、那种认为违反程序的行政行为

就使得使得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行为作出

否行政行为均应撤销

H是 后并能预知其产生的法律效果。f

律无效的观点是片面的。就本案而

湖州市练市某化工 ,在未取得《危 言,从行政效率的角度看,本案法院撤销

实体内容正确而程序违法后一味的认定

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F,超出 其行政行为无效或撤销,便会对该行为

后行政机关还可重作,对当事人的结果

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嘲擅自从事危险化学

可能一样,这一程序上的违法对当事人

业已造成的社会效果造成较大的不良影

品硝酸钾、硝酸钠的生产和亚硝酸钠的 的合法权益未造成实质性的侵害。因 响,并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及行政相对人

销售等经营活动。2006年5月29口,湖

此,法院只须作出~个宣告性判决,而不

的信赖利益。

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浔分局(以下简称

必撤销该行政行为。

正,从而维持行政行为的效力。这便需

要对其加以法律的限制以避免行政主体

借口事后补正而肆意违反行政程序。纵

观世界上采用补正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如

德国、葡萄牙、我国台湾和澳门地区等,

都对行政主体程序违法行为可以补正的

情况进行了规定,且对补正的条件作了

严格而叉明确的限定。笔者认为,补正

的现象,程序往往形同虚设。我们有必

要对这种无视程序价值的情况予以重

视,于补正制度加以法律规定,施加相应

的限制。故而补正应遵循法律的规定,

依法定可补正的维持其法律效力,若未

规定的,则仅补作相应程序并不能维持

行政行为的效力。

【参考文献】

1、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

在 2008年底,

胡建淼、朱新力主编:《行政违法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

问题探究》,法律出版社,2O02年版。

应满足以下的条件限制:

I、行政行为仅具有轻微程序瑕疵,

且实体内容正确,任何具有实体 段疵的 鉴于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不完善,

行政行为都不得补正。但是由于人们对 我们应尽快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

t“轻微”的理解各不相同,这就需要作 法。从90年代开始,我国行政法学界掀

出非常明确之规定。

2、补正应该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以 过十几年的时间,在行政程序立法方面

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督促行政 的研究已奠定了理论上较为雄厚的基

机关对于自己所犯的程序错误进行纠

正。对于这个时间限制,我国学者普遍

认为如果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的,则行 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在行政程序方

政机关的补正应该在行政复议终结前完

成;如果当事人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的行政程序法和条件已经成熟。现在我 李元起、郭庆珠:《论行政程序违

的而没有提起行政复议,则必须在行政 国的行政程序立法已列入国家立法计

诉讼前进行。3、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

定,以避免补正的滥用。中国有着重实 程序法治的首要任务。另外,在统一的

体而轻程序的历史,其程序价值未引起

足够的重视。人们易将事后补正视为正

常之事。从现状而言,存在大量的事后

补正行为。在很多法律没有规定补正的

情况下,普遍存在着“先上车,后补票”

》接268页

的鉴定费用,转变成了办案机关内部的 2、提供法律援助的支出可以申请政

鉴定机构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受害

人(或发案单位)收取费用,当然其中 少

四、完善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对补正

制度的规定

起了一个研究行政程序立法的高潮。经

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 7年版。

4、罗豪才、应松年:《行政程序法研

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 8年

5一王连昌、马怀德:《行政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O 7年版。

础。有的学者甚至提出较为详细的行政

程序立法草案。近年来我国制定的行政

面有了专门的规定。说明我国制定统一

划,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是完善行政

存在的英语-人生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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