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行政程序违法之补正制度
战,从西方国家的情况来看,无论是犬陆
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除丁撤销和无
效作为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形式之
洪秀芬 福州大学法学院 350002
外还确定了补正等多种形式。笔者认
为,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
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在将来的行政
【文章摘要】
的规定,程序上存在明显瑕疵(这是判决
程序立法中设定多种责任形式,本文将
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但实体
书上的表述,就此案,湖州市中级人民法 重点介绍补正制度。
内容正确,该如何处理?如撤销,须重作
补正,是指对于某些程序违法的行
院还给工商局发了司法建议书,明确指
内容相同的行为;不撤销,与行政合法原
出“南浔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
政行为,可由行政主体自行或由其他国
别相抵触。我国的行政法如何处理依法定
序违法),但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
家机关责令予以事后的纠正,行政决定
程序行政与行政效率之问的矛盾呢?这一
的法律效力不受影响。
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这一程序
问题的解决方法有多种,补正是解决这一
上的缺陷并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正确性, 与原行政复议条例相比较,对于是
问题的方法之一 从比较法的视角考量,
否可以补正差别比较夫。原 行政复议
补正由法律明确规定,并应有严格的器件
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未造成实质性的
侵害。因此,一审二审均判决工商部门
条例》第42条第2项规定了具体于丁政行
限希I。我国目前行政程序违法责任的实现
为有程序上不足的,决定被申请人补正。
胜诉,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形式相对单一,可以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
对此判决存在两种观点:
但l999年4月29日通过并f iO月j日开
法为契机全面建构中国行_政程序违法的补
1、Ⅸ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
始施行的R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正制度
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
法 取消了这一规定。到目前为止,行政
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已经 允许补正。
【关键词】
第(一)项的听证程序规定“当事人要求
(一)行政程序违法补正的理论基础
行政程序违法;朴正制度;备件限制;法
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
1、维护行政行为的确定性和保护_}t
律贵任
提出”。据此法院应对“南浔分局”作出
会公共利益及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撤销。 由于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执行力,这
问题的提出:行政程序违法是
2、那种认为违反程序的行政行为
就使得使得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行为作出
否行政行为均应撤销
H是 后并能预知其产生的法律效果。f
律无效的观点是片面的。就本案而
湖州市练市某化工 ,在未取得《危 言,从行政效率的角度看,本案法院撤销
实体内容正确而程序违法后一味的认定
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F,超出 其行政行为无效或撤销,便会对该行为
后行政机关还可重作,对当事人的结果
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嘲擅自从事危险化学
可能一样,这一程序上的违法对当事人
业已造成的社会效果造成较大的不良影
品硝酸钾、硝酸钠的生产和亚硝酸钠的 的合法权益未造成实质性的侵害。因 响,并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及行政相对人
销售等经营活动。2006年5月29口,湖
此,法院只须作出~个宣告性判决,而不
的信赖利益。
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浔分局(以下简称
必撤销该行政行为。
正,从而维持行政行为的效力。这便需
要对其加以法律的限制以避免行政主体
借口事后补正而肆意违反行政程序。纵
观世界上采用补正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如
德国、葡萄牙、我国台湾和澳门地区等,
都对行政主体程序违法行为可以补正的
情况进行了规定,且对补正的条件作了
严格而叉明确的限定。笔者认为,补正
的现象,程序往往形同虚设。我们有必
要对这种无视程序价值的情况予以重
视,于补正制度加以法律规定,施加相应
的限制。故而补正应遵循法律的规定,
依法定可补正的维持其法律效力,若未
规定的,则仅补作相应程序并不能维持
行政行为的效力。
【参考文献】
1、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
在 2008年底,
2
、
胡建淼、朱新力主编:《行政违法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
问题探究》,法律出版社,2O02年版。
5
、
应满足以下的条件限制:
I、行政行为仅具有轻微程序瑕疵,
且实体内容正确,任何具有实体 段疵的 鉴于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不完善,
行政行为都不得补正。但是由于人们对 我们应尽快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
t“轻微”的理解各不相同,这就需要作 法。从90年代开始,我国行政法学界掀
出非常明确之规定。
2、补正应该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以 过十几年的时间,在行政程序立法方面
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督促行政 的研究已奠定了理论上较为雄厚的基
机关对于自己所犯的程序错误进行纠
正。对于这个时间限制,我国学者普遍
认为如果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的,则行 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在行政程序方
政机关的补正应该在行政复议终结前完
成;如果当事人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的行政程序法和条件已经成熟。现在我 李元起、郭庆珠:《论行政程序违
的而没有提起行政复议,则必须在行政 国的行政程序立法已列入国家立法计
诉讼前进行。3、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
定,以避免补正的滥用。中国有着重实 程序法治的首要任务。另外,在统一的
体而轻程序的历史,其程序价值未引起
足够的重视。人们易将事后补正视为正
常之事。从现状而言,存在大量的事后
补正行为。在很多法律没有规定补正的
情况下,普遍存在着“先上车,后补票”
》接268页
的鉴定费用,转变成了办案机关内部的 2、提供法律援助的支出可以申请政
鉴定机构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受害
人(或发案单位)收取费用,当然其中 少
四、完善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对补正
制度的规定
起了一个研究行政程序立法的高潮。经
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 7年版。
4、罗豪才、应松年:《行政程序法研
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 0 0 8年
腹
5一王连昌、马怀德:《行政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O 7年版。
6
、
础。有的学者甚至提出较为详细的行政
程序立法草案。近年来我国制定的行政
面有了专门的规定。说明我国制定统一
划,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是完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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