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于生态文明的法理学
———蔡守秋先生访谈
蔡守秋 夏纪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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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守秋先生简介
蔡守秋,男,汉族,1944年生于湖南省东安县芦洪司。1957年至
1963年在东安县耀祥中学学习。1963年至1968年在武汉大学学习。分别
于1988年、1993年至美国俄勒冈大学法学院、华盛顿大学法学院学习研
究各一年。曾任武汉大学、福州大学、湖南大学、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
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历任中国法学会
第二届、第三届、第五届、第六届、第七届理事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第七
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和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中华司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国
家环境保护总局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副所长、所长。主要从事环境资源
法律和政策、国际环境法和环境外交、可持续发展法律和政策、生态文明
法治建设的研究和教学工作。从1987年起招收环境法律和政策硕士研究
生,从1996年起招收环境法博士研究生。已在《中国社会科学》等国内
外刊物上发表《环境权初探》《论可持续发展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从环境权到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和环境公益诉讼》等300多篇论文,已出
版《中国环境政策概论》《环境法教程》等30多部著作或教材。曾参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10多个环境法律、法规的立法起草调研
科研项目,201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世界银行和亚洲银行科研
项目等40余项科研课题。开设过环境保护法、环境政策、国土法、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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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守秋,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工作,主持和承担“六五”“八五”“九五”规划国家社会科学法学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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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纪森,法学博士,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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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与
伦
理
第
八
辑
环境法、环境资源法、可持续发展法律和政策等10多门课程或讲座。多
次获教育部、司法部以及湖北省社会科学和法学优秀成果奖,获湖北省有
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环境保护杰出贡献者”荣誉称号和国务院
政府特殊津贴。
被访者:蔡守秋(以下简称“蔡”)
采访者:夏纪森(以下简称“夏”)
夏:蔡老师,您好!非常感谢您能接受我的采访。在学界,众所周
知,您有关生态文明的法理学的代表性著作,被称为“生态文明的法理学
三部曲”(《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人与自然关系中的
伦理与法》《基于生态文明的法理学》)。首先,能否请您简要介绍一下
《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这本著作?
蔡:《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明确提出了“环境资
源法既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又调整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的
调整人与自然关系这三个层次的问题,构筑了一个新的运用法律调整人与
自然关系的法学理论平台,解决了“环境法能否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
一具有“哥德巴赫猜想”性质,对环境法学理论发展具有长期、内在和重
大影响的难题。
夏:蔡老师,能否请您简要谈一下《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
与补充》这一著作的主要观点以及调整论的提出具有什么理论意义?
蔡:这本著作的主要论点主要体现这样三个方面。第一,人的本质是
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即人的社会性和自然性的统一。每一个具
体的人、个体的人,既与其他人发生联系,也与自然(包括环境资源)发
生联系。适当的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
可持续发展的条件、基础。第二,个人通过其行为建立和变革人与人的关
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的行为可以分为对人的行为和对自然(非人物)
的行为,人对人的行为形成人与人的关系,人对自然(非人物)的行为形
成人与自然的关系。法律是规制人的行为的规则,法律既可以规定人对人
的行为,也可以规定人对自然(非人物)的行为,因而法律既能够调整人
与人的关系,也能够调整人与自然(非人物)的关系。第三,每个人只能
通过自身与其他人的关系和自身与自然(环境资源)的关系求生存、求发
展、求利益、求幸福,只有和谐的人与人的关系、和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
才能提供最大的效益,追求和谐的人与人的关系、和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
“调整论”,第一次全面、系统地阐明了法律应不应该、能不能够以及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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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11-18 05:57: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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