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自营业务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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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自营业务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办法
2023年11月19日发(作者:外来的和尚好念经)

证券自营业务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稳健发展,根据《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和《证券

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政策及

《 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合规管理制度》《 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证券

自营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公司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自营业务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应严格遵循全面

性、有效性、强制性原则。

第三条 证券自营业务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的目标是:保证

证券自营业务的经营运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格控制公司承担的整体风险水平,保证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稳健发展;

保证公司的经营目标和经营战略得以实现。

第二章 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的责任部门

第四条 公司建立由董事会、监事会、投决会、投执会、证

券投资部、风险合规部组成的职责分明的自营业务风险控制和合规管

理组织架构。

第五条 董事会应对公司自营业务经营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合

规管理的有效性负最终责任。

第六条 公司投决会、投执会和证券投资部是公司自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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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应有效管理自营业务的风险,

对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负首要责任。

第七条 合规总监负责对证券自营业务进行合规管理、落实

风险监控。

第八条 风险合规部在合规总监的领导下负责证券自营业务

操作的日常风险监控和合规管理,根据公司授权进行系统权限设置,

对证券自营业务进行合规检查、风险控制和法律支持。

第三章 证券投资风险及控制措施

第九条 公司开展证券自营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有:自营业

务知情人员道德风险、合规风险、市场宏观环境风险、投资品种和规

模风险、决策风险、执行风险等。

第一节 自营业务知情人员道德风险及其控制

第十条 自营业务知情人员道德风险是指知悉证券自营业务

信息的员工(主要包括投资决策人员、投资经理、交易员、风险合规

人员、财务、清算人员等所有知晓公司自营业务信息的人员)在执行

业务过程中,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自律性差、责任感不强等因素的影

响,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以谋取私利、工作态度不严谨而失误频出或

敷衍应付不负责任等行为,给投资业绩、业务开展和公司信誉形象等

造成损失损害。

第十一条 自营业务知情人员道德风险的控制重点和控制措

施:

公司许可,向他人透露公司任何未公开的自营业务信息,有关投资的

相关文件和资料应妥善保管和传递。

(二) 证券投资部严禁证券自营业务人员从事下列行为:

1. 办公场所外,不得擅自讲述、讨论、评述公司自营业务的项

目研究、决策、操作等事宜。

2. 自己或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他人买卖股票。

3. 权或违规操作。

4. 息报告和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5. 他违反证券交易制度和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 加强自营业务知情人员自律意识。通过实行员工诚信承诺

及档案制度,所有员工必须签署遵守公司员工行为准则诚信承诺书,

并通过定期述职等方式营造严格的自律氛围。

(四) 加强自营业务知情人员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通过经

常性的员工教育活动,促使自营业务知情人员真正做到“知法、守法、

诚信、敬业”

(五) 通过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监督制度,规范、

约束自营业务知情人员行为,减少各种故意或过失违规、失误的可能

性。严格考核制度,把自营业务知情人员的守法情况和品行记录作为

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实行遵纪守法“一票否决制”;严格交易员的

操作权限、站点权限、投资权限、数据权限和金额权限,以防止操作

失误。

(六) 强化纪律责任。加强对自营业务知情人员业务行为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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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节 合规风险及其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合规风险是指自营业务人员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

和监管部门的规定、行业协会的自律准则、公司相关制度及公认的社

会公德而使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者

声誉损失的风险。其中,证券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表现主要有:

(一) 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

(二) 以自营帐户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

(三) 违反规定购买公司控股股东或者与公司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发行人发行的证券;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持有本公司10%以

上的股份时,仍然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 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

(五)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

(六) 操纵证券市场:

1. 明示或默示的方式,约定与其它证券投资者在某一时间内共

同买进或卖出某一种或几种证券。

2. 自己的不同帐户或与其他证券投资者串通在相同时间内进行

价格和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

3. 一段时间内频繁并且大量地连续买卖某种或某类证券并导致

市场价格异常变动。

4.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操纵市场行为。

(七) 没有将买进或卖出的证券逐笔交由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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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机构办理交割,以当日卖出或买进的同种证券抵充。

(八) 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法律规定:

1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超过公司净资本的

100%;

2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超过公司净资本的500%;

3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超过公司净资本的30%;

4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超过5%,(因包

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 发生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合规风险控制重点及控制措施:

(一) 合规总监定期对自营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流程等进行合规

审查。

(二) 风险合规部定期、不定期检查自营业务是否存在对敲、倒

仓等操纵市场行为或其它进行内幕交易、关联交易、欺诈客户等损害

投资者利益等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规定购买本公司控股股东或者与本

公司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发行人发行的证券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 自营账户操作权和管理权分离。自营账户由证券投资部操

作使用,计划财务部统一管理,风险合规部参与审批,稽核部负责稽

核,防止变相自营、帐外自营、借用账户等风险,防止自营业务与其

他业务混合操作。

(四) 实行隔离墙制度。自营业务与经纪、资产管理、投资银行

等业务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风险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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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对跨隔离墙的人员、业务实行重点监控。风险合规部针对各项业务

分别建立限制清单,并随时根据业务的变化及时更新。证券投资部的

投资方案必须通过风险合规部的合规确认。

(五) 自营业务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资金清算和风险监控等

职能相分离,各岗位既互相配合,又互相监督。

(六) 证券投资部在制定投资计划时,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投资经理和交易员在执行投资指令

时,首先要判断投资指令是否违反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指令可以

拒绝执行。

(七) 对相关的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在执行交易的系统中作相

应的限制设置,对异常的交易行为设置示警功能,保证使违背有关限

制或禁止的任何故意或失误的投资指令和交易指令无法得到实现,

常情况能及时提示。

(八) 对有问题的投资决定或交易执行行为,风险合规人员应视

情况及时向投执会执行委员、投决会主任委员反映、汇报。在问题查

清前,应暂停相关投资指令的执行。

(九) 对查明的问题,按规定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或处分。对一时

无法查明或认定性质的问题,首次发现时予以提醒,多次发生时,视

情节轻重,可对当事人采取责令反省、暂停职务、调换岗位等措施。

第三节 市场宏观环境风险及其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市场宏观环境风险是指证券自营业务在投资过程中

所面临的证券市场的整体风险,主要包括: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

投资策略风险、市场供求风险等。

第十五条 对市场宏观环境风险的控制重点及控制措施:

(一) 自营业务人员紧密跟踪宏观经济走势、政策变化、行业和

公司发展以及其他影响市场变化的因素进行宏观、策略和数理定量等

方面的分析研究,并出具定期和不定期报告供投资决策参考。

(二) 公司通过与外部研究机构,主要是国家权威经济研究和决

策机构建立密切合作关系,全面把握宏观经济信息以及政策走向,

证部门投资有效规避宏观经济风险和宏观政策风险。

(三)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对宏观经济走势、政策变化和证券市

场走势等方面的判断,以定期和不定期会议审定证券投资部管理资产

的配置计划,决定资产在股票、债券和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决定资

产在行业和市场之间的分配比例,整体控制市场宏观环境风险。

(四) 公司对决策过程实行分级授权,从而限制个人决策权力,

分散风险。

第四节 投资品种和规模风险及其控制措施

(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单一股票投资方案须经投执会、投决会审

批;

(三) 对投资品种的研究过程有严格的研究流程进行控制,要求

具有案头调研提纲、出差计划、投资简报和投资价值分析报告。上市

公司的研究报告要尽可能真实和详细地反映投资对象的基本面情况

和投资价值所在,揭示投资理由和投资风险所在。

(四) 股票池构建小组研究建立股票池,进入股票池的股票必须

有研究报告作支持,对重点股票应安排公司实地走访。备选证券提出

人应该说明进入或剔除股票池的理由并回答质询,小组成员根据公司

股票池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备选证券进行评审和投票表决,以保证

集体决策的科学性。

(五) 风险合规部通过确定和调整证券投资限制清单,确保投资

品种的合规性。公司研究所向投资者推荐的权益类证券品种,在推荐

报告或信息发布后3个交易日内,证券投资部不得反向买卖该品种。

第十八条 风险合规部通过风险监控系统,负责对证券自营止

损定期进行压力测试和敏感性分析,及时督促采取措施防止投资规模

风险的发生和投资亏损风险的扩大。

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自营业务的逐日盯市制度,实施自营业务

风险敞口和公司整体损益情况的联动分析与监控机制,定期对自营业

务投资组合的市值变化及其对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

的潜在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定期或不定期对自营业务进

行检查或稽核,确保自营业务各项风险指标符合以下监管指标的要求

并控制在公司可承受范围之内。

(一) 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投资额达到投决会批准的

自营资产配置计划中的权益类证券投资规模的95%时,或自营固定收

益类证券的投资额达到投决会批准的自营资产配置计划中的固定收

益类证券投资规模的95%时,风险合规部发出提示。

(二) 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达到净资本的75%

时,风险合规部发出预警,达到净资本的85%时,证券投资部必须

立即采取措施,并向投执会执行委员报告;达到净资本的95%时,

证券投资部负责人和投执会执行委员必须立即采取限制措施,并把情

况向投决会主任委员和合规总监报告。

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达到净资本的400%时,风险合规

部发出预警,达到450%时,证券投资部负责人和投执会执行委员必

须立即采取限制措施,并把情况向投决会主任委员和合规总监报告。

(三) 单只股票投资浮动亏损达到计划投资额度10%,由证券投

资部负责人指定该股票投资建议人或项目负责人对该股重新进行调

研和评估,对该股票基本面变化做出书面说明,并决定相应的应对措

施。

单只股票投资浮动亏损超过计划投资额度10%,跌幅每扩大5%

由证券投资部负责人责成该股票投资建议人或项目负责人对该股重

新进行调研和评估,对该股票基本面变化做出书面说明,并决定相应

的应对措施,同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投执会执行委员。

单只股票投资浮动亏损超过计划投资额度20%时,证券投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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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立即向投执会执行委员提交具体的处理方案,分清原因,找出办

法。

单只股票投资浮动亏损超过计划投资额度30%时,证券投资部

必须立即向投执会执行委员提交具体的处理方案,投执会执行委员应

考虑采取止损等处理措施,以控制损失。

(四) 当自营资产总体亏损达到自营业务总规模的10%时,风险

合规部发出预警,投执会执行委员必须立即召开会议讨论是否调整持

仓结构及规模;当自营资产总体亏损达到自营业务总规模的20%以上

时,由投决会主任委员召开临时会议进行处置。

第五节 投资决策风险及其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投资决策风险是指投资方案和策略制定过程中由于

决策失误而导致自营资产损失的可能性。通过在各个环节上设定合理

的决策权限范围,将投资决策风险设定在可控的范围之内。

第二十一条 对投资决策风险的控制重点及措施:

(一) 投决会确定投资战略和投资方向;以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的形式审定证券投资部的提出的资产配置计划,包括所管理资产在债

券、股票、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资产在行业、市场之间的分配比例

及融资规模;审定超出投执会执行委员、证券投资部负责人权限范围

的投资方案,并作出决策。

(二) 证券投资部负责人、投资经理在根据经批准的投资计划,

在权限金额内的投资可自主下单操作,超过权限的投资需逐级上报,

经批准后方可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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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交易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指令时,发现投资指令有重

大疏误和潜在风险时,可以停止执行投资指令,并且及时按照规定程

序逐级反映。

(四) 证券投资部负责人每周召开一次自营业务会议,与投资经

理、投资助理和交易员总结项目实际投资情况,并研究分析与投资方

案偏差的原因,及时调整各项目的投资策略及组合方案。

证券投资部负责人每月应召开一次自营业务会议,总结分析上月

度自营业务经营情况、投资策略及组合方案执行情况,对上月各项目

的投资效益进行总结,并根据各分析师提交的最新宏观经济研究报

告、行业研究报告,对自营业务的资产配置比例、行业配置比例进行

综合评估,向投执会提交投资品种调整方案或建议。

(五) 风险合规部根据有关规定监控自营业务的规模、品种等是

否符合规定;检查涉及自营规模、风险限额、资产配置、业务授权等

方面的重大决策是否已经过集体决策并采取书面形式,由相关人员签

字确认后存档。

(六) 风险合规部根据备案的授权书监控自营业务授权的执行情

况,防止出现超越授权的行为。

(一) 对执行风险的控制主要通过加强对投资指令的监督,制定

严格的交易制度,明确交易执行流程和交易权限来实现。

(二) 风险合规部重点监督投资执行过程以下事项是否存在风险

及是否合规:隔离墙制度是否有效;资金、账户管理是否规范;操作

留痕和交易记录是否妥善保存;交易指令是否符合相关授权和风控阀

值等的要求;风险监控系统设置的风险自动提示是否有效,并将禁止

操作的行为自动列入监控窗口。

(三) 自营操作应做好记录并设置交易台账,详细记录每日交易

情况,并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电子交易数据要加强保存和备份,确

保自营交易清算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

第四章 反馈制度

第二十四条 反馈制度是指通过及时反馈和评估投资执行结果,

不断的发现和评估投资管理中存在的风险,从而达到控制风险的目

的。

第二十五条 反馈制度包含在投资、研究和交易的各项制度中,

(三) 风险合规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风险和合规检查与评估,

将自营业务中出现的风险及采取的措施及合规管理情况向投决会主

任委员和合规总监报告。

第五章 风险监控及报警系统

第二十六条 公司研究各种风险因素的定性分析和定量测量方

法,建立科学的风险预测及监控报警系统。风险合规部负责对证券持

仓、盈亏状况、风险状况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监控,并在监控系统中

设置相应的风险监控阀值,通过系统的预警触发装置自动显示证券自

营业务风险的动态变化,提高动态监控效率。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自营交易系统、监控系统设置必要的开放

功能或数据接口,以便监管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和检查公司证券自营业

务情况。

第六章 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的保障

第二十八条 为保障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

性,公司内部必须形成良好的控制环境,建立持续的控制检验制度和

独立的控制报告制度。

(一) 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的风气和氛围,加强对公司自营

业务风险合规情况的控制。

(二) 公司根据市场环境、金融工具、技术应用、法律法规的变

化和发展情况,不断测试和调整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以确保风

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持续运作并充分有效。

性缺陷、失控情况及违规行为向董事会和公司总裁报告的制度。公司

应具备完善的信息系统以确保报告程序的有效性,保证信息传递的及

时可靠。

(四) 风险控制部门应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提交风险合规监控报

告,管理层及自营部门应对风险合规部的监控报告、处理建议及时予

以反馈,报告与反馈过程要进行书面记录。

第二十九条 合规总监和风险合规部应定时检查和指导自营部门

的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工作,形成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报告书与建议

书,上报公司决策层,并坚持重点管理的原则,对证券投资部和人员

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公司定期听取风险合规部对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和

合规管理工作的汇报与建议,对自营业务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的有效

性进行考核,并将其作为自营部门和人员的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实行自营业务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缺陷的纠正

与处理机制,由风险合规部根据自营业务风险的检查情况和评估结

果,提出整改意见,及时改进自营业务管理流程,适时修订相关制度、

程序和操作指南,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三十二条 合规管理人员和风险控制人员要认真履行其职责,

认真及时地反映情况。对工作出色,防止了某些重大风险的发生,为

其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明确从事证券投资相关员工的责、权、利,对于员

工个人风险意识和遵规守法意识淡漠,或玩忽职守,以及心存不轨故

意违规的,视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及影响程度,要依照纪律程序或法

律法规从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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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自营业务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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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股票交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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