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资计算的公告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资计算的
公告
⽂件依据
沪劳保发(1995)83号
沪劳保保发(2000)14号
沪劳保综发(2003)2号
⼀、病假待遇
疾病休假⼯资标准:
职⼯疾病或⾮因⼯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付疾病休假⼯资:
1、连续⼯龄不满2年的,按本⼈⼯资的60%计发;
2、连续⼯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资70%计发;
3、连续⼯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资的80%计发;
4、连续⼯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资的90%计发;
5、连续⼯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资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标准:
职⼯疾病或⾮因⼯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的,由企业⽀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龄不满1年的,按本⼈⼯资的40%计发;
2、连续⼯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资的50%计发;
3、连续⼯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资的60%计发。
注:
职⼯疾病或⾮因⼯负伤休假⽇数应按实际休假⽇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节假⽇的应予剔除。
职⼯疾病或⾮因⼯负伤待遇⾼于本市上年度⽉平均⼯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平均⼯资计发。职⼯疾病或⾮因⼯负伤休假待遇
低于本企业⽉平均⼯资40%的,应补⾜到本企业⽉平均⼯资的40%,但不得⾼于本⼈原⼯资⽔平、不得⾼于本市上年度职⼯⽉
平均⼯资。
企业⽉平均⼯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最低⼯资标准的80%,应补⾜到当年本市企业职⼯最低⼯资标准的80%。
企业职⼯疾病休假⼯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缴交的养⽼、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
⼆、病假⼯资基数的确定
在制度⼯作⽇内请病假的⽇⼯资计算:按以下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当⽉的计薪⽇。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资集体
协议)确定的标准⾼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单位与职⼯代表通过⼯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资集体协议。
3、⽤⼈单位与劳动者⽆任何约定的,假期⼯资的计算基数统⼀按劳动者本⼈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资的70%确
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2004年11⽉1⽇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本市企业职⼯疾病休假⼯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保发(2000)14号
各有关委办、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
为了保障本市企业职⼯疾病休假期间的基本⽣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2000年4⽉1⽇起:
⼀、企业⽀付职⼯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最低⼯资标准的80%。
⼆、企业职⼯疾病休假⼯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个⼈缴交的养⽼、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
特此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
关于加强企业职⼯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疾病休假期间⽣活的通知
沪劳保发(95)83号
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国资公司,各区、县劳动局:
为加强企业职⼯疾病和⾮因⼯负伤休假管理,保障职⼯疾病休假期间的基本⽣活,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现
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建⽴、健全劳动能⼒鉴定制度,维护企业和职⼯的合法权益。
企业应根据《上海市职⼯劳动能⼒鉴定⼯作暂⾏办法》,建⽴、健全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组)定期对长休假职⼯进⾏劳动
⼀、⼏个法规依据的计算结果所存在的⽭盾,引发了企业的操作困惑:
(⼀)⽬前本市在病假⼯资的计算依据中的法规状况:
⽬前本市在计算病假⼯资所依据的有效⽂件主要有三个⽂件:
1、原上海市劳动局于1995年9⽉29⽇发布的沪劳保发(95)83号《关于加强企业职⼯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疾病休假期间
⽣活的通知》(以下简称“83号⽂”)
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3年1⽉17⽇发布的沪劳保综发(2003)2号《上海市企业⼯资⽀付办法》(以下简称“2号
⽂”)
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0年3⽉14⽇发布的沪劳保保发(2000)14号《关于本市企业职⼯疾病休假⼯资或疾病救济
费最低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14号⽂”)
(⼆)法规对病假⼯资的计算规定,其结果使企业产⽣困惑:
三个法规中“14号⽂”仅规定了最低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的标准,与另外两个⽂件不发⽣关联,企业在操作上⽆异议。
产⽣问题的是“83号⽂”和“2号⽂”中就病假⼯资计算的规定:“83号⽂”中的连续病假计算结果和“2号⽂”中的制度⼯作⽇内病假的
计算结果发⽣⽭盾:
1、依据“83号⽂”规定所计算的结果:
该⽂第四条规定:“职⼯疾病或⾮因⼯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付疾病休假⼯资:连续⼯龄不满2年
的,按本⼈⼯资的60%计发:连续⼯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资的70%计发;连续⼯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资的
80%计发;连续⼯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资的90%计发;连续⼯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资的100%计发。”
“职⼯疾病或⾮因⼯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的,由企业⽀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龄不满1年的,按本⼈⼯资的40%计发;
连续⼯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资的50%计发;连续⼯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资的60%计发。”
“本⼈⼯资按职⼯正常情况下实得⼯资的70%计算。”
按该⽂件的规定计算,则产⽣以下情况:
[例如⼀]:某职⼯实得⼯资为1500元,连续⼯龄为5年,2006年3⽉病假5天,则职⼯该⽉的病假⼯资计算如下:
应扣病假⼯资=1500元×70%×80%÷20.92×5天=200.76元
该职⼯当⽉⼯资=1500元⼀200.76元=1299.24元
[例如⼆]:某职⼯实得⼯资为1500元,连续⼯龄为5年,2006年3⽉整⽉病假,则职⼯该⽉的病假⼯资计算如下:
该职⼯当⽉⼯资=1500元×70%×80%=840元
[例如三]:某职⼯连续病假7个⽉,其第7个⽉的病假⼯资计算如下:
该职⼯当⽉⼯资=1500元×70%×60%=630元
根据规定,该630元不到本市最低⼯资标准,该职⼯当⽉的⼯资为690元。
2、依据“2号⽂”规定所计算的结果:
该⽂第⼗四条第⼆款规定:“在制度⼯作⽇内请病、事假等的⽇⼯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当
⽉的计薪⽇。计薪⽇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作⽇加法定休假⽇。”
该⽂第九条有关“基数”的确定有4种,第⼀,劳动合同约定的⼯资标准(有劳动合同的约定为条件);第⼆,集体合同确定的
⼯资标准(集体合同⾼于劳动合同为条件);第三,⼯资集体协议的⼯资标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约定为条件);第
四,本⼈正常出勤⽉⼯资的70%(没有其他约定为条件)。
[例如四]:某职⼯合同约定的⼯资为1500元,连续⼯龄为5年,2006年3⽉病假5天(3⽉份制度⼯作⽇为23天),则职⼯该⽉
的病假⼯资计算如下(与上例条件相同):
应扣病假⼯资=1500元÷23天×5天=326元
该职⼯当⽉⼯资=1500元-326元=1174元
[例如五]:某职⼯合同约定的⼯资为1500元,连续⼯龄为5年,在2006年3⽉整⽉病假(3⽉份制度⼯作⽇为23天),其该⽉的
病假⼯资计算如下:
应扣病假⼯资=1500元÷23天×20 92=1364元
该职⼯当⽉⼯资=1500元-1364元=136元
根据规定,该630元不到本市最低⼯资标准,该职⼯当⽉的⼯资为690元。
3、计算结果的差异引发操作上的困惑:
按上述计算,在相对同等条件下,产⽣以下差异:
(1)职⼯在制度⼯作⽉内病假(例如⼀、四),其计算结果不同:
◆按“83号⽂”操作,职⼯每天应扣病假⼯资40 15元(例如⼀)。
●按“2号⽂”操作,职⼯每天应扣病假⼯资65 22元(例如四)。
(2)职⼯整⽉病假的(例如⼆、三、五),其计算结果也不同:
◆按“83号⽂”操作,职⼯3⽉份的病假⼯资为1174元(例如⼆)。
◆按“83号⽂”操作,职⼯3⽉份已经连续病假超过6个⽉的,该职⼯当⽉病假⼯资为630元(例如三)。
●按“2号⽂”操作,职⼯3⽉份的病假⼯资为136元(例如五)。
以上数据表明:“83号⽂”的计算结果明显⾼于“2号⽂”,这样⼀个问题产⽣,即到底按哪⼀个⽂件作为计算病假⼯资的依据?假
如按“2号⽂”执⾏,那么与“83号⽂”内容基本⼀致的《劳动保险条例》发⽣冲突。假如按“83号⽂”执⾏,那么不符合“新法优于旧
法”的“从新从优”原则。在这⼆个⽂件的“冲突”下,企业的困惑是有道理的。对此,本⼈认为:在⼆个⽂件共存的条件下,如果
从不同的病假状态⾓度去研究这⼆个⽂件,就不难看出⼆个⽂件所指向的病假各有不同。按“83号⽂”的指向是针对连续病假6
个⽉以内或超过6个⽉的病假状况。“2号⽂”的指向是针对制度⼯作⽇内的病假状况。⼆个不同的病假状况,维系了⼆个⽂件的
存在。那么,到底什么是连续病假?什么是制度⼯作⽇内的病假?2个有效的法规如何操作?
⼆、由企业的提问所引出的⼆个思考:
(⼀)对“连续病假”和“制度⼯作⽇内病假”的见解:
1、连续病假是指“整⽉连续病假”:
“83号⽂”的主题是针对职⼯疾病休假所作出的专项规定。该⽂第四条中所指的“连续病假”,从其字⾯上和其本意上去理解,本
⼈认为:是指职⼯不间断的、连续的整⽉病假。假如从相反的意思去理解,则⽆法操作。因为如何去确定6个⽉内或6个⽉外
的起始点,任何⼈都⽆法去判定。只有理解为“整⽉病假”,才能使该⽂件具有操作性。
“83号⽂”以连续⼯龄作为打折⽐例,特别对于连续⼯龄在8年以上的⽼职⼯予以100%或60%的保障,体现了我国劳动政策
以“保障职⼯⽣活⽔准”的⽴法原则。同时,该⽂件与《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为⼀致。
2、制度⼯作⽇内的病假是指“不满⼀个⽉的或间断性病假”:
“2号⽂”的主题是针对职⼯⼯资所作出的专项规定。该⽂第⼗四条第⼆项中规定的“在制度⼯作⽇内”,从其字⾯和本意上去理
解,本⼈认为,应当指职⼯在每⽉⼯作⽇的数天病假,⽽不是指整⽉病假。因为,按该⽂的规定,职⼯⼯资是按⽉结算、按⽉
必须⽀付。这种“按1个⽉”为结点的核算规定,对“制度⼯作⽇内”的理解为“1个⽉内的病假”,这是其⼀。
其⼆,《劳动保险条例》依然有效,“83号⽂”未被废⽌。⽴法者不可能不考虑到这⼀点。在连续病假有前⼆个⽂件的明⽂规
定,以及依然适⽤的前置条件下,“2号⽂”还作出制度⼯作⽇内的病假,其本意是指“⼀个⽉内的数天病假。”
其三,假如将“制度⼯作⽇内”理解为包括“整⽉病假”在内的,那么按该⽂的计算公式来看,职⼯如发⽣整⽉病假的,其⼯资将
会很低。这种结果显然不是“2号⽂”的⽴法本意。所以,本⼈认为,该“制度⼯作⽇内”病假是指“不满1个⽉”的间断性的数天病
假。
(⼆)对于“连续⼯龄”和“本单位连续⼯作年限”的见解:
由于“83号⽂”在计算连续病假⼯资时的⽐例,根据职⼯不同的连续⼯龄结算,由此⽽带来连续⼯龄和本单位⼯作年限的区别问
题,本⼈认为:连续⼯龄是职⼯⾃参加⼯作起的连续⼯作时间。本单位的连续⼯作年限是职⼯进同⼀⽤⼈单位的连续⼯作时
间,这与连续⼯龄存在⼀定的区别:
1、起算点不同:
连续⼯龄是从职⼯参加⼯作为起算点,本单位⼯作年限是以职⼯进单位⼯作为起算点。
2、计算⼯龄的⽅法不同:
连续⼯龄不仅限于⼀个单位的⼯作时间,其包括职⼯在其他单位的⼯作时间,⽽本单位的⼯作年限的计算只限于同⼀个单位的
⼯作时间。
三、病假⼯资计算依据的具体适⽤思考:
根据以上观点,本⼈认为,在⼆份⽂件共同适⽤的条件下,职⼯病假⼯资的计算适⽤按以下原则操作:
(⼀)职⼯连续病假在6个⽉以内的(这⾥指整⽉病假),适⽤“83号⽂”第四条第⼀款的规定执⾏。
(⼆)职⼯连续病假超过6个⽉的(这⾥指整⽉病假),适⽤“83号⽂”第四条第⼆款的规定执⾏。
(三)职⼯病假期间(这⾥指整⽉病假),其病假⼯资⾼于本市上年度⽉平均⼯资的,适⽤“83号⽂”第五条第⼆款的规定执
⾏。
(四)职⼯在制度⼯作⽇病假的(这⾥指⼀个⽉内的数天病假),适⽤“2号⽂”第⼗四条第⼆款的规定执⾏。
(五)职⼯在病假期间(这⾥包括连续病假及制度⼯作⽇病假),其⼯资低于本市最低⼯资80%的,按“14号⽂”的规定执⾏,
该标准不包括个⼈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
(六)关于病假⼯资的基数确定,按“2号⽂”第九条第⼀款、第⼆款、第三款的规定执⾏。
四、关于职⼯病假⼯资的具体计算操作:
1、职⼯连续病假在6个⽉以内的(整⽉病假),其⽉⼯资的计算按如下公式操作:
2、职⼯连续病假超过6个⽉的(整⽉病假),其⽉⼯资的病假救济费计算按如下公式操作:
注:①这⾥的连续⼯龄不是指本单位的⼯作年限,⽽是指职⼯⾃参加⼯作后的⼯作年限。②以上⼆种计算结果,如发⽣其⼯资
⾼于本市上年度⽉平均⼯资的(⾃2006年2235元/⽉)则可以按本市上年度⽉平均⼯资为标准⽀付。
3、职⼯在制度⼯作⽇病假的(⼀个⽉内数天病假),其按天数计算的病假⼯资扣除计算,公式如下:
以上的思考和见解,本⼈诚挚地希望同仁们的指正!
(摘⾃《上海劳动保障信息》第8期作者朱建明)

本文发布于:2023-11-19 21:25: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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