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版!23省市病假工资标准(建议收藏)

更新时间:2023-11-19 21:52:07 阅读: 评论:0

我的幸运一天-学生优秀事迹

2021版!23省市病假工资标准(建议收藏)
2023年11月19日发(作者:个人提升计划)

2021版!23省市病假⼯资标准(建议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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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或者病假的⼯资究竟怎么发放也是⼀直令HR⾮常头痛的事情,由于 全国病假⼯资⽀付标准各不相同, 有些省市

还有其特殊规定,所以贴⼼的为⼤家准备了23省市医疗期⼯资发放规定,如果您所在地⽬前的标准和本⽂有出⼊,欢迎

在⽂章后⾯留⾔!

先科普⼀个⼩知识: 医疗期和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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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指劳动者患病或⾮因⼯负伤,经医疗机构检查、出具证明并获本公司主管部门或领导的批准,停⽌⼯作治疗疾病

或休息的假期。

期限区分:原则上没有时间长短限制,但超过员⼯对应的医疗期期限的,是否批准取决于单位。

医疗期:指⽤⼈单位职⼯因患病或⾮因⼯负伤期间停⽌⼯作治病休息,公司不得因此与职⼯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期限区分:注意!医疗期期限并不是员⼯在公司任职期间享受的⼀次性权利,⽽是有⼀定的计算周期。

如:员⼯从2019410⽇开始休病假,医疗期为3个⽉,则从 2019410⽇⾄20191010⽇期间,员⼯可累计享

3个⽉的病假时间。从20191011⽇起,员⼯还可以再度享有3个⽉的医疗期。

全国23省市病假⼯资⽀付标准及特殊规定

⼀、劳动部⽂件:

1、《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若⼲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 59、职⼯患病或⾮因⼯负

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付其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

最低⼯资标准⽀付,但 不能低于最低⼯资标准的80%

2、《企业职⼯患病或⾮因⼯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

第⼆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因患病或⾮因⼯负伤停⽌⼯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五条企业职⼯在医疗期内,其病假⼯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

医疗期

⼯作年限本单位⼯作年限医疗期

10年以下5年以下3个⽉

5年以上6个⽉

10年以上5年以下6个⽉

5-109个⽉

10-1512个⽉

15-2018个⽉

20年以上24个⽉

3、《劳动部关于实⾏劳动合同制度若⼲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 22、劳动者患病或者 ⾮因⼯负伤, 合同

期满终⽌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付不低于六个⽉⼯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

费。

⼆、北京⽂件:(不论是否超出医疗期,都⽀付)

《北京市⼯资⽀付规定》(⽣效⽇期:2007.11.23)第⼆⼗⼀条、劳动者患病或者⾮因⼯负伤的,在病休期间,⽤⼈单

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付病假⼯资。⽤⼈单位⽀付病假⼯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资标准的80%。(⼤

家注意,北京的政策是⽆论在医疗期内或超出医疗期,病假期间都要⽀付⼯资。)

三、⼭东⽂件:

1、⼭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患病或⾮因⼯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鲁劳发〔199567号)第

⼀条:企业职⼯患病或⾮因⼯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资的70%的病假⼯

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资的60%的疾病救助费。

2、《⼭东省企业⼯资⽀付规定》施⾏⽇期:200691⽇,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因⼯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

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付病假⼯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

⼯资标准的80%

四、⼴东⽂件:

《⼴东省⼯资⽀付条例》(实施⽇期:2005.5.1)第⼆⼗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因⼯负伤停⽌⼯作进⾏治疗,在国家规

定医疗期内,⽤⼈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付病伤假期⼯资。

⽤⼈单位⽀付的病伤假期⼯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百分之⼋⼗。

五、深圳⽂件:

《深圳市⼯资⽀付条例》(2009-7-30)第⼆⼗三条 员⼯患病或者⾮因⼯负伤停⽌⼯作进⾏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

内的,⽤⼈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正常⼯作时间⼯资的60%⽀付员⼯病伤假期⼯资,但不得低于最低⼯资的80%

六、浙江⽂件: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患病或⾮因⼯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浙劳险〔1995231) ⼆、关于

病假⼯资的计发问题。1、职⼯因病或⾮因⼯负伤,病假在六个⽉以内的,按其连续⼯龄的长短发给病假⼯资。其标准

为:连续⼯龄不满⼗年的,为本⼈⼯资(不包括加班加点⼯资、奖⾦、津贴、物价⽣活补贴,下同)的百分之五⼗;连续

⼯龄满⼗年不满⼆⼗年的,为本⼈⼯资的百分之六⼗;连续⼯龄满⼆⼗年不满三⼗年的为本⼈⼯资的百分之七⼗;连续

⼯龄满三⼗年以上的为本⼈⼯资的百分之⼋⼗。

职⼯因病或因⼯负伤;连续病假在六个⽉以上的,按其连续⼯龄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费。其标准为:连续⼯龄不满⼗年

的,为本⼈⼯资的40%;连续⼯龄满⼗年不满⼆⼗年的,为本⼈⼯资的50%;连续⼯龄满⼆⼗年不满三⼗年的,为本⼈

⼯资的60%;连续⼯龄满三⼗年以上的为本⼈⼯资的70%

七、天津⽂件:

《天津市⼯资⽀付规定》施⾏⽇期:200411⽇,第⼆⼗五条 劳动者患病或⾮因⼯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

内⽤⼈单位按有关规定⽀付其病假⼯资,⽤⼈单位⽀付劳动者病假⼯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资标准的80%

⼋、陕西⽂件:

《陕西省企业⼯资⽀付条例》施⾏⽇期:2004101⽇,第⼆⼗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因⼯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

疗期内,⽤⼈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资标准的70%⽀付病假⼯资,但病假⼯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资标

准的80%

九、安徽⽂件:

《安徽省⼯资⽀付规定》施⾏⽇期:200711⽇,第⼆⼗⼆条劳动者患病或⾮因⼯负伤停⽌劳动,在国家规定医疗

期内的,⽤⼈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付病伤假⼯资。病伤假⼯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资标

准的80%。

⼗、⼴西⽂件:

《⼴西壮族⾃治区⼯资⽀付暂⾏规定》施⾏⽇期:200411⽇,第⼆⼗⼆条 劳动者因⼯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作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付⼯伤津贴。病假⼯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80%

⼗⼀、河北⽂件:

《河北省⼯资⽀付规定》施⾏⽇期:200321⽇,第⼆⼗⼆条劳动者因病或者⾮因⼯负伤停⽌⼯作在医疗期内的,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付病假⼯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

80%

⼗⼆、辽宁⽂件:

《辽宁省⼯资⽀付规定》施⾏⽇期:2006101⽇,第⼆⼗⼋条劳动者患病或者⾮因⼯负伤停⽌劳动的,在规定的医

疗期内,⽤⼈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付病假⼯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80%

⼗三、吉林⽂件:

《吉林省企业⼯资⽀付暂⾏规定》施⾏⽇期:20071029⽇,第⼆⼗四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因⼯负伤停⽌⼯作进⾏

治疗,在规定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付其病假⼯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治疗,在规定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付其病假⼯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80%

⼗四、内蒙古⽂件:

《内蒙古⾃治区劳动者⼯资保障规定》施⾏⽇期:200771⽇,第⼆⼗条劳动者因病或者⾮因⼯负伤停⽌⼯作进⾏

治疗,在规定的治疗期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付劳动者病假期间的⼯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

80%

⼗五、江苏⽂件

《江苏省⼯资⽀付条例》施⾏⽇期:200511⽇,第⼆⼗七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因⼯负伤停⽌劳动,且在国家规定

医疗期内的,⽤⼈单位应当按照⼯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付

病假⼯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80%

⼗六、湖南⽂件:

《湖南省⼯资⽀付监督管理办法》施⾏⽇期:200411⽇,第⼆⼗⼆条 劳动者因病或者⾮因⼯负伤停⽌⼯作进⾏治

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付其病伤假⼯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伤假⼯资或者疾

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80%

⼗七、江西⽂件:

《江西省⼯资⽀付规定》施⾏⽇期:200771⽇,第⼆⼗五条 劳动者因病或者⾮因⼯负伤停⽌⼯作在医疗期内的,

⽤⼈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付病伤假⼯资。⽤⼈单位⽀付给劳动者病伤假⼯资,在扣除其本⼈按照

规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其他费⽤之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80%

⼗⼋、上海⽂件:(不论是否超出医疗期,都⽀付)

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资计算的公告》【实施⽇期:2004.11.01】⼀、病假待遇,

疾病休假⼯资标准:

职⼯疾病或⾮因⼯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付疾病休假⼯资:

1、连续⼯龄不满2年的,按本⼈⼯资的60%计发;

2、连续⼯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资70%计发;

3、连续⼯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资的80%计发;

4、连续⼯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资的90%计发;

5、连续⼯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资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标准:

职⼯疾病或⾮因⼯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的,由企业⽀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龄不满1年的,按本⼈⼯资的40%计发;

2、连续⼯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资的50%计发;

3、连续⼯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资的60%计发。

3、连续⼯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资的60%计发。

2、上海市⼈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

因⼯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540号】

⼆、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以后⼯作每满1

年,医疗期增加1个⽉,但不超过24个⽉。

三、劳动者经劳动能⼒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

疗期由⽤⼈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

⼗九、重庆⽂件(不论是否超出医疗期,都⽀付)

《重庆市企业职⼯病假待遇暂⾏规定》(⽣效⽇期:2000.07.01

第四条 职⼯患病,医疗期内停⼯治疗在6个⽉以内的,其病假⼯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连续⼯龄不满10年的,按本⼈⼯资的70%发给;

(⼆)连续⼯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资的80%发给;

(三)连续⼯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资的90%发给;

(四)连续⼯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会或职

⼯代表⼤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例⼀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

县(⾃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 职⼯患病,医疗期内停⼯治疗在6个⽉以上的,其病假⼯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连续⼯龄不满10年的,按本⼈⼯资的60%发给;

(⼆)连续⼯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资的65%发给;

(三)连续⼯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资的70%发给。

⼆⼗、⼴州⽂件:

《⼴州市职⼯患病或⾮因⼯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穗劳福字[1998]5号】

第⼗⼀条 职⼯享受的疾病津贴(病假待遇)标准,按下列办法计发:

⼀、对在12个⽉内病假累计不满6个⽉的职⼯,本年的病假⼯资,以上年度本⼈⽉均⼯资总额(下称⽉均⼯资)为基

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县级市,下同)职⼯⽉均⼯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均⼯资为基数,连续⼯龄不满5年,

45%发;满5年不满10年,按50%发给;满10年不满20年,按55%发给;满20及以上,按60%发给。获得各级政

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产⼯作者)称号的职⼯,按65%发给。享受建国前参加⾰命⼯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按

70%发给。

⼆、对在12个⽉内病假累计满6个⽉及以上的职⼯,本年的疾病救济费,以上年度本⼈⽉均⼯资总额为基数(如超过

上年度市属职⼯⽉均⼯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均⼯资为基数),连续⼯龄不满10年,按40%发给;满10年不满

20年,按45%发;满20年及以上,按50%发给。

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产⼯作者)称号的职⼯,按55%发给。享受建国前参加⾰命⼯作离休、退休待遇

的职⼯,按60%发给。从下年度起,单位按不低于本企业职⼯⼯资增长的70%⽔平,适当调整长期病休待遇。

的职⼯,按60%发给。从下年度起,单位按不低于本企业职⼯⼯资增长的70%⽔平,适当调整长期病休待遇。

三、单位根据实际,可在上述计发⽐例的基础上提⾼5%-10%的⽐例计发病假待遇。

四、按上述标准计发病假待遇后,如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资标准80%的,需给予补⾜;如超过本⼈本年正常上班⽉

(⽇)均⼯资收⼊的,按本⼈本年正常上班的⼯资收⼊的80%发给。

⼆⼗⼀、贵阳⽂件:

《贵阳市企业⼯资⽀付办法》施⾏⽇期:200531⽇,第⼆⼗七条 劳动者患病或⾮因⼯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

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约定的病假⼯资⽀付计算标准⽀付劳动者病假⼯资。病假⼯资⽀付计算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资

标准的80%。没有约定病假⼯资⽀付计算标准的,按劳动者本⼈⼯资⽀付。

⼆⼗⼆、南京⽂件:(不论是否超出医疗期,都⽀付)

《南京市企业⼯资⽀付办法》施⾏⽇期:2003111⽇,第⼗九条 劳动者患病停⽌⼯作,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

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付劳动者病假津贴。未约定病假津贴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资⽀付。

病假津贴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资标准的80%

⼆⼗三、青岛⽂件:(不论是否超过医疗期,都⽀付)

《青岛市企业⼯资⽀付规定》施⾏⽇期:200411⽇,

第⼆⼗条 劳动者因病或者⾮因⼯负伤停⽌⼯作,⽤⼈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付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医疗累计不超过6 个⽉的,由⽤⼈单位发给本⼈⼯资70%的病假⼯资;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医疗累计超过6 个⽉的,发给本⼈⼯资60%的疾病救济费;

(三)超过医疗期,⽤⼈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80%⽀付疾病救济费。

病假⼯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80%,最⾼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平均⼯资。

本条所称本⼈⼯资,是指劳动者本⼈患病前12 个⽉的⽉平均⼯资。劳动者⼯作不满12 个⽉的,按实际⼯作⽉数的⽉平

均⼯资计算。

⼆⼗四、珠海⽂件:

《珠海市企业⼯资⽀付条例》施⾏⽇期:200211

第⼗九条 劳动者患病停⽌⼯作,在规定医疗期间,⽤⼈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病假津贴标准⽀付劳动者病假津贴。

超过 医疗期的,按不低于本市职⼯最低⼯资标准的 80%⽀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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