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X上海工伤赔偿标准
xx上海工伤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是的xx上海工伤赔偿
标准,欢送阅读!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
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
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下同)。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
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
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方法中查阅。
举例:上海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上年度社平工资 目前为5451元):
五级伤残:上年度社平工资×18;
六级伤残:上年度社平工资×15
七级伤残:上年度社平工资×12;
八级伤残:上年度社平工资×9;
九级伤残:上年度社平工资×6;
十级伤残:上年度社平工资×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上年度社平工资×18;
六级伤残:上年度社平工资×15
七级伤残:上年度社平工资×12;
八级伤残:上年度社平工资×9;
九级伤残:上年度社平工资×6;
十级伤残:上年度社平工资×3。
3)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
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5年的,缺乏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待遇。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
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
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
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
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那么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
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
府规定。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工程目录、工伤保险药品
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效劳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效劳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当,
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上海市司法机构一般的做法是
用人单位不承当,但已经垫付的不支持返还。
工伤职工到签订效劳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
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
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注意的是,
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
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
型局部,由个人自付。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
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
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
标准的根底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
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根底上增加10%;
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的20倍。
依据国家统计局最新统计数据,xx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31195元,比上年增长8.2%。
故xx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不管地处东部西部,抑
或经济兴旺,xx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23900
元。
注:以上标准均基于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最新统计数
据归纳总结。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根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方
法》(以下简称《实施方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致残
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
理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xx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
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的标准根底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440元/
月,致残二级增加42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90元/月,致残四级
增加370元/月。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5350元/月、致残二
级5050元/月、致残三级4750元/月、致残四级4460元/月。
二、xx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
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的标准根底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
自理增加240元/月,生活大局部不能自理增加200元/月,生活局
部不能自理增加140元/月。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970元/月,
生活大局部不能自理2380元/月,生活局部不能自理1780元/月。
三、xx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
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的伤残津贴低
于其xx年养老金增加额的,按养老金增加额计发。
四、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
级的工伤人员,按《实施方法》规定计发的伤残津贴低于本通知第
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五、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方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
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
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方法》规定支付伤残津
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
用人单位支付。
六、本通知自xx年4月1日起执行。xx年1月1日至12月31
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自其实际享受伤残
津贴之月起执行。
为保障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根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
保险实施方法》(以下简称《实施方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
对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
下:
一、xx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目前
享受的标准根底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调整后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
1126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212元。
二、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
养亲属,其按《实施方法》规定计发的抚恤金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
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方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
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
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方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
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本通知自xx年4月1日起执行。xx年1月1日至12月31
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自其实际享受抚恤金之月起执
行。

本文发布于:2023-11-19 22:16: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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