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理须知
一、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包干制,支付标准及假期天数如下:
生育种类包干费假期天数包干费假期天数
顺产2500元158天
3000元
158+15=173
天
2000元42天
生育种类
难产(产钳助产和胎头
吸引)
剖宫产4000元
158+15=173
天
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
(含人工流产)
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
(含人工流产)
放置宫内节育器(含宫
内节育器)
摘取宫内节育器150元7天
输精管结扎术1000元15天
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15天
450元7天600元15天
输卵管结扎术
输卵管复通术
2000元30天
2500元30天
备注:
1.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生育的医疗费用增加500元,生育多胞胎的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放置宫内节育器,产假期间放置的天数顺延;
3.施行输卵管结扎,产假期间结扎的天数顺延。
4.生育保险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医疗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为基数,
按照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和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天数计发,由用人单位统一
领取。
计算公式为:实际计发数=月平均缴费基数(元)÷30(天)×假期天数。
二、注意事项
1.参保人连续缴纳昆明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12个月以上享受生育保险
待遇;两险合并实施前参加昆明地区职工生育保险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其生育保险的连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 欠费超过2个月以上的其连续缴费年限重新累计计算,医保基金不支付欠费
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
3.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享受生
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
育津贴待遇。
4. 用人单位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享受相应生育医疗待遇后,按照补差的方式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5.两险合并实施前参加昆明市职工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2017年6月30日
24:00时以前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按原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到原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待遇。

本文发布于:2023-11-20 15:59: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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