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贾友宝与济南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行为二审鲁
01行终415号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9
【案件字号】(2021)鲁01行终41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正升胡一帆魏吉锋
【审理法官】张正升胡一帆魏吉锋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贾友宝;济南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当事人】贾友宝济南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当事人-个人】贾友宝
【当事人-公司】济南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贾友宝
【被告】济南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本院观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立法宗旨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
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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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管辖书证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立法宗旨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
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
信息,应当符合上述条例的立法宗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赋予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属于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的范围,人民法院既要充分保障当事人
正当诉权的行使,也有义务识别、判断当事人的请求是否具有足以利用国家审判制度加以解
决的实际价值或必要性,从而避免因缺乏诉的利益而不当行使诉权的情形发生,并对于滥用
该权利提出背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宗旨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本案中,
根据上诉人提交的材料事项记载所需信息内容描述的内容可知,上诉人提交材料申请公开的
事项明显具有随意性和盲目性,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精神和向导,明显偏离政府信息公
开的制度功能,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宗旨。既缺乏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和需
要解决的实质性行政争议,也不具有利用国家审判制度加以解决的实际价值和必要性。上诉
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符合上述条例的立法宗旨。否则,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功能非但无从发
挥,反而有可能产生制度异化后的负面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
了制定该法的立法目的,其中之一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权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属于人民法院依法保护
的范围,人民法院既要充分保障当事人正当诉权的行使,也有义务识别、判断当事人的请求
是否具有足以利用国家审判制度加以解决的实际价值或必要性,从而避免因缺乏诉的利益而
不当行使诉权的情形发生,并对于滥用该权利提出背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宗旨的诉
讼,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材料事项记载所需信息内容描述“公开你
单位1.指定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
况;2.权力清单(包括现职权目录和权利行使流程、行使条件、期限、行使程序、监督方式
等)、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及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推行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3.2017年、
2018年对铁路食品药品、产品智联的监督检查情况。4、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的
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机制和获取的其他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名单、联系方式;5.对铁
路网上订餐和餐车及餐厅服务的监督检查情况和执法依据(包括《铁路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管理
暂行办法》《铁路旅客运营服务质量规范等》);6.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
式(包括电子邮箱和网页申请等)等内容和相应救济监督渠道(包括受理投诉举报、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机关的名称、电话、地址等联系方式)和期限。7.对铁路常温链和冷链盒饭监督管理
的具体办法和对你局就铁路食品(包括线下支付及12306网站、微信号、手机APP、网上订餐
等互联网)举报投诉处理结果不服的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监督渠道。8.2011-2019年公务员
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9.现部门职能权限、管辖范围、工作标
准、岗位职责、行为规范以及便民服务电话和各级惠民政策及贯彻落实情况等。此申请要求
引用本申请内容描述信息并于3日内出具依申请受理或收件回执、登记表,指定获取方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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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pdf格式发送到指定的电子邮箱。所需信息的用途:依国办发[2016]80号和国办发
[2010]5号等,了解、监督、取证及后期在诉讼行政程序等中作为书证、网络问政中作为书
证使用…..”。从其内容可知,原告提交材料申请公开的事项明显具有随意性和盲目性,不
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精神和向导,明显偏离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功能,不符合《政府信息
公开条例》的立法宗旨。且此前,原告也多次向其他行政机关及部门提出大量类似的信息公
开申请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原告不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进而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具有反复性、纠缠性、非正当性的特点,既缺乏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和需要解决的实质性行
政争议,也不具有利用国家审判制度加以解决的实际价值和必要性。原告的行为已构成对政
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不当行使,其所为已经背离权利正当行使的本旨,属于滥用信息公开申
请权和滥用诉权,起诉不具有予以司法救济的必要性,故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据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
告贾友宝的起诉。
贾友宝与济南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行为二审(2021)鲁01行终415号行政裁
定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鲁01行终41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友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新春,主任。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贾友宝诉济南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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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2行初29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
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贾友宝诉称,2019年8月10日,原告以挂号信单号
XA2向被告邮寄提交了自编号为“济铁食安办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履申xxx辛
xxx号”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但被告拒收退回,不服,遂诉。第一,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
相关政府信息。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
(国办发(2016]80号)规定,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
织为《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适用主体,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妥善处理。参照最高院(2018)最高法行再61号和参
见(2018)鲁行申817号、(2018)鲁0103行初309号、(2017)豫0102行初165号等裁判
主旨,被告作为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有就铁路食品安全进行监管的行政职
责,属于适格的信息公开主体,具有依申请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故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认为其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和
国办发(2016)80号等有关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政府信息公开条
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
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
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
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原告向被告邮寄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被告依法应当针
对该申请予以答复,故被告拒收该申请于法无据,参见(2014)深中法行终字第526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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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司法实践,应确认被告拒收原告依申请公开的行为违法。需要指出的是,《铁
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承担铁路
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
指导。第十六条规定: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对辖区内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铁
路运营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由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
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
理。从以上规定看出,被告铁路食安办根据授权具有依法履行对铁路食品生产经营进行
监督管理职责,参见(2015)历行初字第14号裁判主旨,被告在履行该监督管理职责时所
制作或者获取的,以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综上,被告拒收的行为
违反了条例第三十六条应予答复的规定和第三十三条关于答复期限的规定,故为维护铁
路旅客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故现依行政诉讼法等,判如诉请。原告诉讼请求为:1、确
认被告拒收原告《济铁食安办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履申2019辛2号》信息公开申请的行
为违法;2.责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济铁食安办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履申2019年2号》
信息公开申请限期作出书面答复;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立法宗旨在于:保障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
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符合上述条例的立法宗旨。否则,政府信息公开
的制度功能非但无从发挥,反而有可能产生制度异化后的负面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了制定该法的立法目的,其中之一是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属于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的范围,人民法院既要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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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当事人正当诉权的行使,也有义务识别、判断当事人的请求是否具有足以利用国家
审判制度加以解决的实际价值或必要性,从而避免因缺乏诉的利益而不当行使诉权的情
形发生,并对于滥用该权利提出背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宗旨的诉讼,人民法院
不予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材料事项记载所需信息内容描述“公开你单位1.指
定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2.
权力清单(包括现职权目录和权利行使流程、行使条件、期限、行使程序、监督方式
等)、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及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推行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3.2017
年、2018年对铁路食品药品、产品智联的监督检查情况。4、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
建立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机制和获取的其他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名单、联系方
式;5.对铁路网上订餐和餐车及餐厅服务的监督检查情况和执法依据(包括《铁路网络订
餐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铁路旅客运营服务质量规范等》);6.政府信息的分类、编
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包括电子邮箱和网页申请等)等内容和相应救济监督渠道(包
括受理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机关的名称、电话、地址等联系方式)和期限。7.
对铁路常温链和冷链盒饭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对你局就铁路食品(包括线下支付及
12306网站、微信号、手机APP、网上订餐等互联网)举报投诉处理结果不服的行政复
议、诉讼等救济监督渠道。8.2011-2019年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
及录用结果。9.现部门职能权限、管辖范围、工作标准、岗位职责、行为规范以及便民
服务电话和各级惠民政策及贯彻落实情况等。此申请要求引用本申请内容描述信息并于3
日内出具依申请受理或收件回执、登记表,指定获取方式为电子邮件pdf格式发送到指
定的电子邮箱。所需信息的用途:依国办发[2016]80号和国办发[2010]5号等,了解、
监督、取证及后期在诉讼行政程序等中作为书证、网络问政中作为书证使用…..”。从
其内容可知,原告提交材料申请公开的事项明显具有随意性和盲目性,不符合政府信息
7 / 9
公开立法精神和向导,明显偏离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功能,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
例》的立法宗旨。且此前,原告也多次向其他行政机关及部门提出大量类似的信息公开
申请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原告不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进而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
讼,具有反复性、纠缠性、非正当性的特点,既缺乏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和需要解决的
实质性行政争议,也不具有利用国家审判制度加以解决的实际价值和必要性。原告的行
为已构成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不当行使,其所为已经背离权利正当行使的本旨,属
于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和滥用诉权,起诉不具有予以司法救济的必要性,故原告的起诉
依法应予驳回。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
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贾友宝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立法宗旨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
其所为已经背离权利正当行使的本旨,属于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和滥用诉权,起诉不具
有予以司法救济的必要性,原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张正升
审 判 员 胡一帆
审 判 员 魏吉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恩勇
书 记 员 丁 亮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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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11-22 05:07:4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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