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回避制度

更新时间:2023-11-22 11:58:19 阅读: 评论:0

身体健康的定义-唯识三十颂

公务员回避制度
2023年11月22日发(作者:关于画画的作文)

公务员回避制度

【篇一:公务员回避制度】

1、任职回避亲属

①夫妻关系;②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

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

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④近婚

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

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2)回避职务①同一机

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②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

系的职务。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

之间的领导关系。③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

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3)变通执行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

殊,需要变通执行职务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2、地域回避

我国《公务员法》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

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1)适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机关为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

部门。

2)适用地域回避的人员是担任上述机关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职

务的人员。一般包括乡、县级党政正职、纪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

院检察长、党委组织部长、人事局长、监察局长、公安局长等。

3)适用地域回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职或在一地担任领导职

务较长时间。地域回避主要规范对象为原籍任职。

3、公务回避

公务员执行职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

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婚亲利害关系的,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

公务情形的,应当回避。

【篇二:公务员回避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回避制度,推进公务员法的顺利实施,按照

公务员法配套法规立法规划,201112月,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印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组发〔201131号)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公务员所

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减少因亲属关

系等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回避规定的出台对加强公务员的管理和

监督,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具有重要

作用。

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在任职回避方

面,公务员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亲属

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

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

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在地域回避方面,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

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

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

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在公务回避方面,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主要包括:考试录

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监

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监管。

根据这一规定,公务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

的,应当予以免职;公务员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

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影响公正执

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局)、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中央和

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

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

【篇三:公务员回避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

第二条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第三条法律法规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回避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回避

第五条公务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

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

审计和财务工作。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本规定所指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

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

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第六条公务员任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机关提出回避建议。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并提出回

避意见报任免机关。在报任免机关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务员本人及相

关人员的意见。

(三)任免机关作出决定。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职务层次不

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同的,根据工作

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七条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章地域回避

第八条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

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

领导成员。

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

地担任市(地、盟)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的地域回避按照有关法律规

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执行。

第九条公务员地域回避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任职回避程序

流、出国审批;

(二)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

(三)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监管;

(四)其他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

第十一条公务员执行第十条所列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

施加影响: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

的;

避要求;

(二)所在机关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三)需要回避的由所在机关调整公务安排。

特殊情况下,所在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对拟进入机关的人员和拟调整的人员应当依据本规定

严格审查把关,避免形成回避关系。对可能形成回避关系的,应当予

以调整。

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对个人、组织据实反映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有关机

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回避工

作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

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国家驻外机构公务员的回避,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回

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中央机关可根

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527日人事部发

布的《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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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监察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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