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的管理,提高培
训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的设立和管
第五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教育法
律法规和学术伦理规范,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提供高质量的
教学资源。
第六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确保教学质量和学生安全。
第二章 学 校 结 构
第七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的组织形式可以是企业独
资、合资、合作、合作办学、股份合作等形式。
第十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校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关,
由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负责学校的决策和监督。
第十一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的
日常管理工作,由校长主持。
第十二条 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培训课程,组织教学活动,开
展教学评估等工作。
第十三条 行政人事部门负责学校的人事管理工作,包括招聘、
考核、聘任等。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教 学 管 理
第十六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应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背
景和教学经验的教师,提供优质的教学资源。
第十七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应建立完善的教学管理
制度,包括教学评估、教学检查、教学督导等。
第十八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应及时公布培训课程的
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定期组织教育教学研讨活动。
第四章 学 生 管 理
第十九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应对学生进行招生宣传,
公开招生办法和标准,确保招生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
度,包括学生入学、学籍管理、学风建设等。
第二十二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应定期组织学生活动,
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
附件:
附件一:学校组织机构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法律规定,主要关于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立、管理、教师资格和学历
认证等方面内容。
2. 学校性质:指学校所属的教育层次和性质,包括学前教育、
基础教育、高等教育等。
3. 招生宣传和学生管理问题:可以加强学校形象宣传,与社会
各界建立良好关系,并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

本文发布于:2023-11-25 02:27:4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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